职业卫生管理新规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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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4 职业卫生危害通知制度………………………………………………….6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 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1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7 职员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9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0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2 职业危害原因防治管理方法方案………………………………………26 职业卫生安全职责………………………………………………………30 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4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管理目标 为落实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员依法享受职业卫生健康保护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2、术语、定义 2.1职业病:是指企业职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引发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职业病范围疾病。 2.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企业职员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物理、化学、生物原因和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其它职业有害原因。 2.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职员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原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造成对她人生命健康组成危险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2.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身体健康原因(包含物理原因、化学原因、生物原因等)。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负责企业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原因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定时每十二个月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络,对各生产厂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不合格检测项目,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 健康体检中发觉职业病患者,应该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职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3.3各生产厂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时检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发给职员个人卫生防护用具;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4职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 卫生操作规程,并享受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权利。 4、通常要求 4.1安全部及各生产厂应对职员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每十二个月要定时开展多个形式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职员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验,并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职员本人。 4.2各厂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医疗抢救药品箱和抢救设施方案。 4.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和其它对人体有害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4各厂应该主动采取综合防治方法,采取优异技术、优异工艺、优异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5、汇报程序 5.1凡发觉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该立即向安全部汇报,当确诊为职业病,由安全部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报。 5.2职业病诊疗判定,由迁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疗。 5.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急性职业病诊治终止,疑有后遗症或慢性职业病,应该由唐山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给予确定。 5.4当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记录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汇报,建立职员职业病健康档案。 5.5各部门应该立即通知本单位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疗;在疑似职业患者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由单位负担。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单位应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取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人力资源部对已进、新进企业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时,(含聘用协议)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3、企业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向职员如实通知现从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原因通知补充协议。 4、产生职业病危害单位,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5、企业安全部应定时或不定时对各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 6、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试,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培训目标 为加强和提升从业职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培训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 3.职责和权限 3.1企业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3.2安全部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 3.3各厂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帮助相关部门组织职员实施培训。 4.工作内容 4.1培训计划:各分厂依据岗位特点每十二个月1月份制订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4.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每十二个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4.3培训内容:企业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方法、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方法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具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4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4.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员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危害。 b)职员在岗期间:经过定时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相关性能、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验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责任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 4.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升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参与人员企业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考评 5.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评、评定含有和本岗位相适应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90分以上合格) 5.2在岗期间参与各分厂组织培训经考评、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评、评定不合格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90分以上合格) 5.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人员按4.2条款实施。 6.统计 6.1各单位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培训统计。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目标 为认真推行企业相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申报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相关部门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 3、职责和权限 3.1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3.2各单位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现象进行提出和纠正。 4.工作内容 4.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单位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应该含有和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4.2申报关键包含:用各单位基础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职业病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情况等。 4.3首次申报同意后如有以下情况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如实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原因向安全部再次申报。 4.3.1采取生产技术发生变更造成职业病危害原因发生改变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 4.3.2采取工艺发生变更造成职业病危害原因发生改变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 4.3.3采取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造成职业病危害原因发生改变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 4.3.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该在完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5年度申报数据改变应在改变后15日内向安全部办理变更手续。 4.3.6其它原因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比如:各分厂停产),应该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5.纪录 5.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 管理目标 1.1 为落实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189号《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具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保护职员健康和人身安全,降低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1.2 加强劳动防护用具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降低浪费。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正式职员。 3 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具: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戴或佩戴使用用具。 3.2 防护功效:指劳动防护用具所含有能够保护人体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某种防护能力。 3.3 有效使用期:依据劳动防护用具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成有效防护功效最低指标使用时间。 3.4 有效防护功效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含有最低防护能力。 3.5 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具: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步降低。 3.6 作业类别:按接触能量(物质)关键危险特征或特殊工作条件、特殊工作环境分类。 3.7 个人劳动防护用具:依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原因,需要配发劳动防护用具,具体到个人。 3.8 公用劳动防护用具:依据岗位环境特征、突发事故贮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配发劳动防护用具,不具体到单个人。 3.9 部门内勤人员:长久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人员。 3.10 部门外勤人员: 因工作需要常常(每七天不少于4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人员。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部 4.1.1 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对物资供给部在采购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具时,是否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严格实施有权进行监督。 4.1.2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具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订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 4.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具计划、申报、发放、使用、回收等步骤进行检验监督。 4.1.4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考评。 4.1.5 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有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具行为,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考评。 4.1.6 常常征求各部门职员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缺点, 进行协调处理。 4.2 物资供给部 4.2.1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具,采购时必需实施国家相关标准(安全帽GB281—89、防砸鞋GB12623—90、绝缘鞋GB3486—84、工作服GB13661—92、防烫服GB8965—88、护目镜GB3609.9—94、手套GB2624—90),同时索要劳动防护用具定点销售“凭证”和验审“三证”,即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严禁购入超出有效使用期和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劳动防护用具要安全、实用、舒适、美观。 4.2.2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具,种类及数量应该根据企业制订《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标准严格实施,并做好《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记卡、存档等管理工作。 4.2.3 采购劳动防护用具质量和订购协议质量要相同,进库数量和计划数要相等,各类防护用具库存量必需保持5--10%库存。 4.2.4负责劳动防护用具计划、申报、采购,劳动防护用具必需妥善存放,预防受潮、发霉和鼠害,存放期限不能过长。 4.2.5 负责对辞职离厂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回收和合理定价工作。 4.2.6 对劳动防护用具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汇同生产厂家给予协调处理。 4.2.7验收:购入劳动防护用具入库前,库管员要严格推行验收程序、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齐全有效,国家有特殊要求,应该实施相关检验要求。 4.2.8对各单位退回劳动防护用具(包含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等)应定点存放,立即妥善处理。 4.3 各厂、部室 4.3.1 严格实施《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制度。 4.3.2 每个月定时到物资供给部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具,并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具立即发放到职员手中。 4.3.3 负责设专员对本部门各岗位《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记卡、存档管理工作、建立公用劳动防护用具台帐,对日常使用、保管进行监督检验。 4.3.4 严禁私自扩大领用范围和数量。 4.3.5 对本部门各岗位职员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有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具行为,有权给予考评。 4.3.6 凡因病、事假、工伤休假三个月以上者,由部门安全责任人通知本部门劳资员及物资供给部库管人员,按工种要求时间延长发放其劳动防护用具。 4.3.7常常征求本部门职员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缺点立即向安全部反馈。 4.3.8 辞职离厂职员应该将相关劳动防护用具,送交物资供给部仓库签字取卡。 4.3.9 职员在辞职离企业前必需将两张《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本部门一份、供给部库房一份)送交安全部。 4.3.10 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岗位而需要增加劳动防护用具,由部门提交汇报到安全部审核,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物资供给部仓库增领,并做好《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登记工作。 5 管理要求 5.1 安全部 5.1.1 劳动防护用具在使用一周内发觉质量存在缺点,如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 手套等,由安全部核实签字后方可更换,并通知物资供给部,物资供给部负责到生产厂家给予退换。 5.1.2 凡新到职员一律在安全部领取《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每人两张,由本部门填写相关信息存档一张、送交物资供给部库房存档一张。 5.1.3 凡从事两个工种以上职员,其劳动防护用具供给标准,按工作服使用周期最短工种和工作特征需要进行发放。 5.1.4 对调换岗位职员,依据调换后岗位标准需要配发新劳保用具,必需事先到安全部核实后,在《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签字后方可领用,原岗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由本人送交物资供给部库房。对违反上述要求,一经发觉,对领用单位和库房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5.1.5 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具在使用期内损坏、丢失等,由本人持部门证实到安全部办理,由安全部按使用周期百分比折价出具证实,本人到财务部交现金,持财务部收据到库房领取。 5.1.6各厂、部室凡因《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丢失、涂改或伪造,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张50—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300元罚款。 5.2物资供给部 5.2.1当职员持有财务部交款收据时,应该立即给办理,并在职员本人卡上给予登记。 5.2.2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种类及数量,必需根据工种标准严格发放,不得私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数量。 5.2.3征求各部门职员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缺点,立即和安全部沟通反馈。 5.2.4 对退回劳动防护用具,要建立专用仓库存放,设专员保管。 6 配发标准 6.1.1 安全帽: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和专(兼)职安全员等配发红色,各厂、部室班组长以上配发黄色,职员一律配发蓝色。 6.1.2 工作服:烧结厂配发橙色背光条式样,炼铁厂配发深红色背光条式样,炼钢厂配发红色背光条式样,轧钢厂配发浅绿色背光条式样,动力厂配发黑色背光条式样,企业及各部室配发蓝色。 6.1.3 防烫服:接触炉前高温、液体钢水、铁水、连铸、金属焊接、切割、热检工等高温作业岗位。 6.1.4 防砸鞋:轧钢工、皮带工、维修工、钳工、车工、收料工、取样工、搬运工等存在物体坠落、撞击、人工搬运、操纵转动机械作业岗位。 6.1.5 绝缘鞋:电工、仪表工、天车工、磅房工、化验工、水泵工等有电岗位。 6.1.6 防烫靴:接触炉前高温、液体钢水、铁水、连铸高温作业岗位等。 6.1.7 护袖:车工、维修工、润滑工、上料工、原料工、皮带工、化验工、轧辊预装工作业岗位等。 6.1.8 围裙:装配磨削工、机修电修工、机修车工作业岗位等。 6.1.9 眼镜类:车工、钳工、维修工、浇钢工、拉矫工、连铸外围作业岗位等。 6.1.10口罩类:烧结原料工、烧结上料工、烧结、炼铁、炼钢炉前、皮带工、设备点检工、烧结、炼铁、炼钢原料取样工等接触粉尘作业岗位。 6.1.11 手套类:各厂、各部室从事生产作业或间接生产作业职员岗位。 6.1.12 棉衣类:企业全部正式职员。 6.1.13 毛巾:企业全部正式职员。各厂每六个月每人1条,部室每十二个月每人1条。 6.1.14 肥皂:企业全部正式职员,各厂每个月每人1块,部室每2个月每人1块,部室一线职员每个月每人1块。 6.1.15 洗衣粉:企业全部正式职员,各厂每个月每人1袋,部室每2个月每人1袋,部室一线职员每个月每人1袋。 7 使用要求 7.1 各厂、部室依据不一样岗位工作条件、性质严格按企业配发标准实施。 7.2 职员在工作时,必需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做到珍惜和珍爱劳动防护用具,常常洗涤和保持整齐, 严禁有意损坏、严禁出售、转让她人使用,违者处罚50元—500元。 7.3 职员所领用劳动防护用具要妥善保管,丢失者按其护品进厂价格和使用 时间折价陪偿。 7.4 公用劳动防护用具,必需在交接班时明确其使用状态,必需要妥善保管, 凡丢失、转让、有意损坏者按其护品进厂价格和使用时间折价陪偿。 7.5 《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必需经安全部盖章后,方能使用,任何人、 单位不准复制,不准使用未经盖章领用卡,物资供给部库房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要求单位和个人,安全部有权对其进行考评。 7.6 毛巾、肥皂、洗衣粉各厂、部室应该建立职员福利管理台帐,严格按要求每个月、每三个月,定时到物资供给部库房领取,职员福利管理台帐必需设专员管理,物资供给部库房每个月初,将上月领用情况上报安全部,凡发觉多领或不按期限实施,安全部将根据其数量、品种给10倍考评。 7.7 《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一式两份,物资供给部库房和领用单位各一 份,领用时双方必需在《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上签字,不准漏项。此卡用完 后,领用单位负责将领用卡(2份)交安全部更换新卡,不准遗弃,安全部将此卡 妥善保留1年以上。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管理目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生产单位。 2. 管理职责 2.1安全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和职员体检工作。 2.2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原因辨识、评价、制订职业危害防治方法,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负责职业病统计、汇报和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2.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 2.4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职业病防治方法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常常检验、维护和定时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发给职员符合质量要求个人卫生防护用具和保健食品、防暑降温药品等。 3. 通常要求 3.1各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3.2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职员从事和禁忌相关有害作业。 3.3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它对人体有害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4各单位配置必需检测设备,定时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原因进行检测,并统计检测结果。 3.5各单位必需采取综合防治方法,采取优异技术、优异工艺、优异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生产成本。 4. 职业病管理 4.1职业病诊疗判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协议医院初步诊疗,报企业安全部,由企业安全部汇报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诊疗判定。 4.2当企业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记录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汇报。 4.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急性职业病诊治终止,疑有后遗症或慢性职业病,应该由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给予确定。 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管理目标 为了愈加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员身体健康,确保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疗档案资料连续性和完整性,愈加好地为企业职员服务,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要求特制订职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归档范围 2.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2.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报。 2.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汇报。 2.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汇报。 2.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2.1.6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2.2职业病诊疗档案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病诊疗档案并永久保留,档案内容应该包含: 2.2.1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2.2.2职业病诊疗过程统计 2.2.3劳动者提供诊疗资料; 2.2.4临床检验和试验室检验等结果汇报单; 3、档案保管 安全部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要求期限妥善保留。职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员调岗或离岗时,必需带有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管理目标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和降低职业卫生事故发生,从而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3.2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各单位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 3.3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现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 4、规程 4.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4.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防护设施,保障职员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企业采购部必需购置使用含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该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 4.4各单位安全科应定时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验,安全部负责定时组织安全检验及日常监督检验。 4.4.1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觉异常应立即检修,不能立即检修由生产安全科上报安全部。 4.4.2各单位生产安全科每七天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专题检验,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验。 4.4.3各生产厂应明确防护设施各级管理责任人。 4.4.4各生产厂应建立、健全设备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4.5组织对职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6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并做好统计。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要求,特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负担责任”要求,制订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责任体系和责任确保制度。同时注意处理以下问题。 (1)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单位采取合适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经济利益挂钩。 (2)明确职责范围、基础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措施等内容。 (3)指标分解和考评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关键,达成责任指标化、考评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大小和奖惩挂钩)。 2、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如实上报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人力资源部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单位职业活动中所发生工伤、职业病和所以而死亡,造成劳动者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需物质赔偿和服务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或其遗属基础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要求主动做好工作场所卫生防护工作,各单位工作场所必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设施; (2)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标准; (3)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标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原因基础上,即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要求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进行申报。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措施》要求,填报好多种申报表。 5、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特殊管理。 特殊管理包含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特殊岗位。企业内全部作业场所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含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置应抢救援设施、医疗抢救用具等。 7、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方法: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该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员人数、男女职员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男女人数、患多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点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多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名称、数量、运行情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治理;个人防护用具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汇报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各单位由车间负责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包含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方法、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汇报路径和方法、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内容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汇报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职业病汇报措施》要求,汇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急性职业病汇报: a.急性职业病应立即报企业安全部,企业安全部在12-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b.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和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报安全部,安全部立即电话汇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汇报: a.对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抢救治后患者应立即报安全部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疗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疗。 b.对确定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它慢性职业病,应逐层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汇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需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通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单位必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该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 11、职业病危害协议通知 人力资源部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 通知内容包含: (1)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 (2) 危害后果; (3)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 (4) 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4、职业卫生培训 (1)安全部在三级教育中负责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各单位安全科负责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标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1)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参考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事项,制订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事项。 (2)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施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职业危害原因防治管理方法方案 1、粉尘粉尘起源 1.1炉前冶炼烟尘、石墨碳等。 1.2现场裸露地面、现场工作面清扫。 1.3.铁精粉、白灰等原材料堆放。 1.4.烧结矿、白灰等散料转运及使用。 1.5.金属焊接。 2、粉尘防治方法 2.1炉前冶炼过程中采取工艺控制+除尘设施方法,对各个易扬尘场所和卸料口依据扬尘量配置对应除尘设施,以达成不扬尘效果。 2.2易产生粉尘场所常常洒水,进行绿化处理,并作好绿地日常养护工作。 2.3易飞扬材料堆放,采取固化剂和用塑料布覆盖处理;运输时,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超出车辆槽帮上缘,用布进行覆盖,预防飞扬、遗撒。带有泥土车辆出入现场要进行冲洗,预防带泥上路和遗撒。 2.4清理、打扫作业场地时,应洒水湿润,尽可能可能采取容器清运,严禁从高架上向地面抛洒垃圾,预防扬尘。 2.5督促作业人员佩带防尘用具。冶炼过程中、运输散料过程中、清理作业场 所易扬土、电焊、切割作业等应佩带口罩、手套,预防粉尘对皮肤、呼吸器官伤害, 2.6、预防尘肺病发生。 2.6.1现场生活区应设置洗浴设施,作业后立即清洗,保持清洁。 2.6.2高炉出铁时在铁口、砂口、渣沟、摆动流槽、铁沟等处产生烟尘,焦矿槽槽上槽下含尘烟气,设计采取电除尘器除尘,处理达标后由高烟囱排放。搜集下来粉尘经加湿后运灰车运走,预防二次扬尘。 2.6.3遵守防尘操作规程。对生产环境定时检测空气中粉尘浓度,加强宣传教育。 3、噪声声源 3.1制氧机组。 3.2鼓风机。 3.3噪声防治方法 3.3.1多种大型除尘系统风机集中部署在室外,风机出口设消声器,风机机壳外部做隔声包覆;当风机部署在转运站平台上时采取减振方法。 3.3.2高炉鼓风机吸气、排气、放风均设消声器,同时设专用鼓风机房。热风炉助燃风机、热风炉放风阀、高炉炉顶均压放散、减压阀组均设有消声器,降低噪声污染。 3.3.3加强个人防护。如配戴耳塞、耳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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