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新规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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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4 职业卫生危害通知制度.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1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7职员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0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2职业危害原因防治管理方法方案26职业卫生安全职责30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4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管理目标为落实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员依法享受职业卫生健康保护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2、术语、定义 2.1职业病:是指企业职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2、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引发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职业病范围疾病。2.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企业职员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物理、化学、生物原因和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其它职业有害原因。 2.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职员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原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造成对她人生命健康组成危险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2.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身体健康原因(包含物理原因、化学原因、生物原因等)。3、管理职责3.1安全部负责企业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订职业病防治计
3、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原因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定时每十二个月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络,对各生产厂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不合格检测项目,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觉职业病患者,应该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职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3.3各生产厂负责落实职
4、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时检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发给职员个人卫生防护用具;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3.4职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受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权利。4、通常要求4.1安全部及各生产厂应对职员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每十二个月要定时开展多个形式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职员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验,并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职员本人。4.2各厂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医疗抢救药品箱和抢救设施
5、方案。4.3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和其它对人体有害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4各厂应该主动采取综合防治方法,采取优异技术、优异工艺、优异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发生,降低生产成本。5、汇报程序5.1凡发觉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该立即向安全部汇报,当确诊为职业病,由安全部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报。5.2职业病诊疗判定,由迁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疗。5.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急性职业病诊治终止,疑有后遗症或慢性职业病,应该由唐山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给予确定。5.4当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记录表,按国家
6、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汇报,建立职员职业病健康档案。5.5各部门应该立即通知本单位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疗;在疑似职业患者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由单位负担。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单位应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取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人力资源部对已进、新进企业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时,(含聘用协议)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3、企业
7、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向职员如实通知现从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原因通知补充协议。 4、产生职业病危害单位,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5、企业安全部应定时或不定时对各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 6、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试,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
8、技能。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培训目标为加强和提升从业职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2. 培训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3.职责和权限3.1企业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3.2安全部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3.3各厂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帮助相关部门组织职员实施培训。4.工作内容4.1培训计划:各分厂依据岗位特点每十二个月1月份制订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9、4.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每十二个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4.3培训内容:企业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方法、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方法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具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4.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职员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危害。b)职员在岗期间:经过定时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相
10、关性能、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验结果。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责任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4.4.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升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参与人员企业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5.培训效果考评5.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评、评定含有和本岗位相适应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90分以上合格)5.2在岗期间参与各分厂组织培训经考评、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评、评定不合格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90分以上合格)5.3无正当
11、理由未按要求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人员按4.2条款实施。6.统计6.1各单位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培训统计。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申报目标为认真推行企业相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2、申报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相关部门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3、职责和权限3.1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3.2各单位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现象进行提出和纠正。4.工作内容4.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单位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应该含有和本单位所从
12、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4.2申报关键包含:用各单位基础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职业病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情况等。4.3首次申报同意后如有以下情况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如实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原因向安全部再次申报。4.3.1采取生产技术发生变更造成职业病危害原因发生改变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4.3.2采取工艺发生变更造成职业病危害原因发生改变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
13、全部进行变更申报。4.3.3采取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造成职业病危害原因发生改变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部进行变更申报。4.3.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该在完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3.5年度申报数据改变应在改变后15日内向安全部办理变更手续。4.3.6其它原因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比如:各分厂停产),应该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5.纪录5.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 管理目标1.1 为落实落实
14、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189号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具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保护职员健康和人身安全,降低事故和职业病发生。1.2 加强劳动防护用具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降低浪费。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正式职员。3 定义3.1 劳动防护用具: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戴或佩戴使用用具。3.2 防护功效:指劳动防护用具所含有能够保护人体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某种防护能力。3.3 有效使用期:依据劳动防护用具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成有效防护功效最低指标使用时间。3.4 有效防护功效最低指
15、标:指要求护品含有最低防护能力。3.5 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具: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步降低。 3.6 作业类别:按接触能量(物质)关键危险特征或特殊工作条件、特殊工作环境分类。3.7 个人劳动防护用具:依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原因,需要配发劳动防护用具,具体到个人。3.8 公用劳动防护用具:依据岗位环境特征、突发事故贮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配发劳动防护用具,不具体到单个人。3.9 部门内勤人员:长久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人员。3.10 部门外勤人员: 因工作需要常常(每七天不少于4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人员。4 管理职
16、责4.1 安全部4.1.1 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对物资供给部在采购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具时,是否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严格实施有权进行监督。4.1.2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具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订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4.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具计划、申报、发放、使用、回收等步骤进行检验监督。4.1.4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考评。4.1.5 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有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具行为,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考评。4.1.6 常常征求各部门职员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缺点,进行协调处理。4
17、.2 物资供给部 4.2.1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具,采购时必需实施国家相关标准(安全帽GB28189、防砸鞋GB1262390、绝缘鞋GB348684、工作服GB1366192、防烫服GB896588、护目镜GB3609.994、手套GB262490),同时索要劳动防护用具定点销售“凭证”和验审“三证”,即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严禁购入超出有效使用期和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劳动防护用具要安全、实用、舒适、美观。4.2.2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具,种类及数量应该根据企业制订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标准严格实施,并做好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记卡、存档等管理工作
18、。4.2.3 采购劳动防护用具质量和订购协议质量要相同,进库数量和计划数要相等,各类防护用具库存量必需保持5-10%库存。4.2.4负责劳动防护用具计划、申报、采购,劳动防护用具必需妥善存放,预防受潮、发霉和鼠害,存放期限不能过长。4.2.5 负责对辞职离厂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回收和合理定价工作。4.2.6 对劳动防护用具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汇同生产厂家给予协调处理。4.2.7验收:购入劳动防护用具入库前,库管员要严格推行验收程序、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齐全有效,国家有特殊要求,应该实施相关检验要求。4.2.8对各单位退回劳动防护用具(包含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等)应定点存放,立即妥善处理。4.3
19、各厂、部室4.3.1 严格实施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制度。4.3.2 每个月定时到物资供给部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具,并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具立即发放到职员手中。4.3.3 负责设专员对本部门各岗位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记卡、存档管理工作、建立公用劳动防护用具台帐,对日常使用、保管进行监督检验。4.3.4 严禁私自扩大领用范围和数量。4.3.5 对本部门各岗位职员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有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具行为,有权给予考评。4.3.6 凡因病、事假、工伤休假三个月以上者,由部门安全责任人通知本部门劳资员及物资供给部库管人员,按工种要求时间延长发放
20、其劳动防护用具。4.3.7常常征求本部门职员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缺点立即向安全部反馈。4.3.8 辞职离厂职员应该将相关劳动防护用具,送交物资供给部仓库签字取卡。4.3.9 职员在辞职离企业前必需将两张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本部门一份、供给部库房一份)送交安全部。4.3.10 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岗位而需要增加劳动防护用具,由部门提交汇报到安全部审核,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物资供给部仓库增领,并做好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登记工作。5 管理要求5.1 安全部5.1.1 劳动防护用具在使用一周内发觉质量存在缺点,如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 手套等,由安全部核实签字后方可更换,
21、并通知物资供给部,物资供给部负责到生产厂家给予退换。5.1.2 凡新到职员一律在安全部领取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每人两张,由本部门填写相关信息存档一张、送交物资供给部库房存档一张。5.1.3 凡从事两个工种以上职员,其劳动防护用具供给标准,按工作服使用周期最短工种和工作特征需要进行发放。5.1.4 对调换岗位职员,依据调换后岗位标准需要配发新劳保用具,必需事先到安全部核实后,在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签字后方可领用,原岗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由本人送交物资供给部库房。对违反上述要求,一经发觉,对领用单位和库房管理人员进行考评。5.1.5 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具在使用期内损坏、丢失等,由本人
22、持部门证实到安全部办理,由安全部按使用周期百分比折价出具证实,本人到财务部交现金,持财务部收据到库房领取。5.1.6各厂、部室凡因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登记卡丢失、涂改或伪造,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张50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300元罚款。5.2物资供给部5.2.1当职员持有财务部交款收据时,应该立即给办理,并在职员本人卡上给予登记。5.2.2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种类及数量,必需根据工种标准严格发放,不得私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数量。5.2.3征求各部门职员意见,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中存在问题和缺点,立即和安全部沟通反馈。 5.2.4 对退回劳动防护用具,要建立专用仓库存放,设专员保管。 6 配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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