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考勤管理制度资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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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要求 职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职员出勤管理措施 出勤及奖惩薪措施 职员考勤和休假要求 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 请假休假管理要求 职员给假细则 职员给假实施细则 职员轮休措施 春节放假细则 值勤细则 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措施 商业企业加班管理措施 职员加班细则 加班管理规则 职员定时轮调措施 派赴中国关联企业人员管理措施 一、考勤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员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考实施或另行要求,各企业自定考勤管理要求须由总企业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职员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七天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改变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企业职员一律实施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全部职员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她人或由她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要求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记过一次处分。 第六条 企业天天安排人员监督职员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职员出勤情况汇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职员考评表。 第七条 全部些人员须先到企业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同意,不办理同意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出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出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职员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责任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企业时间,不然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觉,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警告一次处分。 第十一条 职员30天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职员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每个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员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记录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同意;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同意;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同意,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立案,抵达出差地后应立即和企业取得联络。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立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记录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取得全勤奖金200元。 二、工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照起见,特依据本企业工员服务手册及相关要求,给予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企业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相关措施另有要求外,悉依本注意事项要求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要求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管其原因怎样,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二)工员逾要求时间到工时: 1.超出3分钟至15分钟为迟到。 2.超出15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3.超出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要求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出15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出15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公假: (一)工员每7日中给1天休息,连续7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二)工员整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以下: 1.元月1日 2.3月8日 妇女节(限女性) 3.5月1日劳动节 4.国庆纪念 5.农历除夕1日、春节3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1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要求: 1.事假: (1)如因事必需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出5天。 (2)整年累计事假不得超出14天,超出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检具证实,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出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记。(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实,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需检具当日就医劳保或公立医院证实(私人医院无效) (3)整年病假累计不得超出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疗必需继 续疗养者,可酌给尤其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十二个月为限。 (4)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出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办理) 附注:不按上列要求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3.兵役公假: (1)身家调查 一天 (2)体格检验 一天 (3)点阅召集 一天 (4)后备军人召集 一天 (5)教育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往返旅程计二天。 (6)动员召集 应召天数之外另给往返旅程计二天。 (7)部队点召 按地域酌给旅程假。 (四)工员请假核准权限: 1.一天由班长核准(有总领班单位应由总领班核准)。 2.2~3天由科长核准。 3.4~6天至六天由经理(主任)核准。 4.7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未设班长工员或班长、总领班由主管核准。 附注:连续请假根据累计天数依上述要求办理。 (五)各单位工员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紧急事故。 以上必需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要求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签具出企业放行条,打卡出企业(外出逾三分钟至一小时内,为一小时假,以后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企业内时(加工部并须先经总务科),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3.其它零星事务,不予准假,私自出企业者,依企业要求议处。 (六)凡和生产无直接关系公出或开会,应先经事务处签证后提经主管,在不影响工作标准下核给公假。 (七)企业内各项团体活动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要求标准下酌给公假,至工会、福利会、妇互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三时以后联络协调为标准并应向主管报备,必需时申请出厂条打卡外出。 1.代(调)班必需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已核准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如有任意更换或不到工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后申请者不准。 2.代(调)班工员必需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调)班在当月份内一人以三次为限,一次为一天以内,春节前后三个月内以五次为。 4.代理人必需和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能够代理其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休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换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工员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调)班。 附注: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1)本人早班可连中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2)本人中班可代早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3)休息日可代中班。 (八)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如欲代还时,必需符合第三条第四款要求)。 加班: (一)常白班工员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需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主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二)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人事科审核登记,(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科)。 (三)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要求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四)大夜班临时叫人加班,工作在7小时以上,不满8小时者,夜班津贴照给,不满7小时者,夜班津贴不给。 (五)中班加班工员,由厂供给加班饭,不得外出用膳,中班津贴不给。 (六)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觉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加班照计,超出时应扣除。 (七)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按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末段要求,如有延后到工者,超出3分钟至30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出30分钟至一小时以内者,计扣一小时工 资。 附注:如有发生取巧情事,班长应受处分。 (八)加班审查程序:两小时以内科长核准,超出两小时至4小时经理(主任)核准,逾4小时副厂长核准,并遵照工厂法要求每个月累计延时加班不得超出46小时。 三、职员出勤管理措施 第一条 本企业为使全体职员养成守时习惯按时出勤,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要求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时间要求以下: 早晨:自8时至12时正。(主任以上主管早晨上班时间为7点50分)。 下午:自14时至17时正。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域特殊情形呈准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主任以上主管早晨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住宿企业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职员,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四条 职员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职员于下班时间前,非为企业业务上需要,私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五条 上班迟到在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在超出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30天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30天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 第六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不然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第七条 职员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第八条 职员第一类迟到者,于每个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相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评参考资料之一。 第九条 职员第二类迟到者,于每个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相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条 职员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论,上项签注必需于下次上班日早晨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第十一条 职员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论,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 (一)委托她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况者。 (三)有意毁损出勤卡者。 (四)伪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项情形发生,代打者亦以旷职一天论并同受惩处。 第十三条 职员迟到、早退时间超出一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总企业、分企业比照本措施实施,若相关系企业设置时亦然。 第十五条 本措施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四、出勤及奖惩薪措施 (一)本企业为使职员勤于职务,提升工作效率起见,特订定本措施。 (二)职员因迟到、早退、记过及记功者均依下列标准扣分或加分。 1.迟到每次扣0.5分。 2.早退每次扣0.5分。 3.申诫一次扣1分。 4.记小过一次扣3分。 5.记大过一次扣9分。 6.嘉奖一次加1分。 7.记小功一次加3分。 8.记大功一次加9分。 (三)上项累积分数于次月发薪时依据下列标准加(减)薪金,(第二条项目不再由考绩表上加减)并公布姓名。 1.迟到、早退、申诫、记过: 每扣一分减1%当月薪金。 2.嘉奖记功: 每加一分增1%当月薪金。 (四)本措施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职员考勤和休假要求 为了维持良好生产秩序,提升劳动生产率,确保通信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为了使职员保持良好身体素质和旺盛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员作,并考虑职员和家眷团聚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出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职员,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给合适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底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30天,或旷工虽未达成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7.3.1。 表7.3.1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十二个月累计13天 连续旷工15天 十二个月累计30天以上 扣工资 岗位+技能 25% 50% 75% 100% 扣年底各项奖金 除 名 除 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助。 3.请假措施 (1)公假 经企业同意脱产参与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企业指定或同意休养、参观、访问模范人物或代表,和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依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职员异地调动,有家眷随迁,不超出6天,调往边远地域,不超出14天。职员单人赴调不超出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通常不超出一天。 如有非常常性事务,需职员本人办理或参与,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职员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通常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经部门经理同意可合适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职员调动工作,标准上不能将积累工休延至新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职员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人员,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形式给予赔偿。赔偿措施:(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 假 1.职员休假必需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要求逐层审批,报人事部同意,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职员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私自休假,不然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一律无效。 3.婚假 职员申请结婚,需在本企业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依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旅程假。 4.丧假 职员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儿女,和依靠本人供养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假期3天。职员到外地办理丧事,可依据实际旅程所需时间,另给旅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明 产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儿女假 35天 凭独生儿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百分比计发房补,其它补助照发。 (4)接收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实,分别给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休息15天,3个月以上,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职员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企业指定医疗单位证实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提议,依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要求办理(参见表7.3.2、表7.3.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久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十二个月内任何时间累计超出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出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助费,累计措施:每个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出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助费。 (4)凡领取疾病救助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实,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助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7.3.2 连续工龄 不满 二年 满二年 不满四年 满四年 不满六年 满六年 不满八年 满八年 以上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0% 70% 80% 90% 100% 表7.3.2 连 续 工 龄 不满 十二个月 满十二个月 不满三年 满三年 以上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助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50% 80% 7.事假 职员因个人事务,必需亲自处理,依据工作安排和本人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职员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职员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每十二个月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能够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员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毕业生,新招协议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十二个月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企业职员要满六个月,才能享受探亲假。 (6)职员配偶已离婚或死亡,还未再婚,按未婚职员待遇处理。职员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儿女者,如有16岁以下未成年儿女寄养在外地,按未婚职员探亲假处理。 (7)职员探亲假期不包含旅程假,但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旅程假依据实际需要核给。 (8)职员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要求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假如职员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其延期返回天数可依据县以上医疗单位证实,按病假处理。 (9)职员因多种原因在当年和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不再享受十二个月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标准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经人事部同意,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旅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与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员均实施休假要求,参见表7.3.4 表7.3.4 参与工作时间 满5年 不满 满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不满40年 满40年以上 每十二个月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管参与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同意可合适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几项要求: △按国家相关要求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职员,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十二个月职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职员,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出3个月或工伤假超出六个月职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职员,取消十二个月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职员,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部分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职员,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立案。 △年休假时间计算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要求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相抵触地方,按本要求实施。实施以后如上级有新要求另行通知。 2.本要求解释权在企业人事部。 六、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协议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为9个月;以上以下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员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助费和医疗待遇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条 企业职员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第七条 企业职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医疗期满,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还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本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七、请假休假管理要求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它经企业决定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诊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十二个月为限,二者累计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三)婚假: 1.职员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含例假日)。 2.儿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含例假日)。 3.弟兄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职员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含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儿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含例假日)。 2.祖父母、弟兄姊妹及儿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含例假日)。 3.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验或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30天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尤其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尤其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核准权限以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所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十二个月内事假积计超出30天者免职或解聘。 (二)病假逾期能够未请事假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经总经理尤其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百分比递减。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销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者给尤其休假14天,服务满者给尤其休假15天,满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十二个月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层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尤其假休假时,应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填职员请假统计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职员在休假之前十二个月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尤其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八、职员给假细则 (一)本企业职员给假,悉依本细则要求之。 (二)本细则所称职员系指正式转正人员,其它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含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要求,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企业可视事实需要和其它日期交换,交换后休假日相关薪资及加班和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个月不得有5天以上,整年累计不得超出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出3天,其中间夹有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需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尤其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整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长短百分比计算,其公式以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实(住宿企业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职员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实(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要求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给予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实体力正常,优先给予复职。 4.病假期中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30天内缴验医院证实者薪资发给半薪,超出30天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法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要求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企业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工作,如必需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实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它征召奉令参与受训者附证实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婚假7天,儿女婚嫁给两天(不包含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丧假7天,儿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含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企业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企业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含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尤其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要求办理 2.职员尤其休假,区分以下: (1)在企业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假7日。 (2)在企业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假10日。 (3)在企业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14日。 (4)在企业服务满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标准,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十二个月元月5日前,依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查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申请作业程序和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要求以外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个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第二年,各级主管准假权责以下表: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经过并奉准实施。 九、职员给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企业定时放假日以下:(例假日逢星期日者不另补假)。 (一)每星期日。 (二)国庆日。 (三)春节。 (四)妇女节(限女性职员)(3月8日)。 (五)劳动节。 第二条 职员如有事故不能上班者,均应依据本章要求事先申请给假。 第三条 职员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慰劳假七种,其内容要求以下: (一)事假:职员因有事必需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病假:职员因病必需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三)婚假:本人结婚者给假7日(婚假得于结婚日前提前申请,但婚假前后不得另请事假。)职员直系血亲结婚者给假1天。 (四)产假:本人分娩者给假30天(包含例假日)配偶分娩者给假2天。 (五)丧假: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者给假7天,儿女死亡者给假5天,祖父母死亡者给假3天,岳父母及弟兄姊妹死亡给假3天。 (六)公假:职员遇政府机关召集开会等属于通常公民义务事故或因公伤者可请公假,但相关兵役之征召2个月以内之训练视同公假外其它长久征召则以留职停薪处理,又教育召集10日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1日,服长久兵役(2年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2日。 (七)、慰劳假:依职员服务年资轮番给假,其措施以下: 1.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给假。 2.服务满1年以上2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2天。 3.服务2年以上4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3天。 4.服务满4年以上6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4天。 5.服务满6年以上8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5天。 6.服务满8年以上者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7天。 7.服务满以上者一律每十二个月给假10天。 第四条 职员整年事假和病假累计准给假12天,请假不足或超出月数可于年底奖金中加发或减发。 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病假超出三天以上者,皆须提出证实文件,方可准假。 第六条 慰劳假给为正式录用日起算到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为计算终止标准日期作为服务年资并以计算,总务组应于每十二个月初编算职员该年度应休慰劳假日数并公布。 第七条 通常职员准假权在该单位主管,主任以上人员准假权在总经理。唯慰劳假给除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由各该单位主管初核后,一律需经总经理核准一次给假(请假一律须向总务组报备)。 第八条 慰劳假需于一星期前提出申请,唯在元旦及婚假前后不得准请慰劳假,又慰劳假应于当年度一次休毕,当年度未提出申请者或未休毕者,视放弃论,不予累计。 第九条 请假除因病或有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先行呈准者能够事后补请外,其它非经核准不得先行怠职,不然以旷职论(旷职三次以记过一次论)。 第十条 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叙明理由,如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由该单位主管斟酌情形不准假或缩短假期,又如捏造请假理由蒙骗主管给假,经查明属实者概做旷职论。 第十一条 请假单内应注明职务代理人。职务关键或假期较长者,并应报请主管派员代理。 第十二条 请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日办公钟点作为一日,又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以正式录用起算)或离职者百分比递减。 附注要求 (一)二个月内短期兵役召集其薪津给和措施以下: 1.第30天本俸照发。 2.第二个月其本俸只发二分之一,但试用中职员减半支给。 (二)长久病假其薪津支给措施以下: 1.30天以内薪津全支。 2.30天以上至二个月以内支本俸二分之一。 3.满二个月以上者支本俸三分之一。 (三)本人分娩者,产假期间职务津贴停支。 (四)本规章所定给假日数除规章中另有尤其要求外均不含通常假日。 十、工员轮休措施 (一)本企业为遵奉劳工法要求暨配合本企业生产特殊情况需要,特订本措施。 (二)本措施以轮班工员及其它非轮班人员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为实施对象。 (三)轮休由各单位交由班长(未设班长者由单位主管)视实际情形自行排定并提经各主管科长核准后于每个月20日前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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