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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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越矿业有限矿 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汇编) 二〇一七年 目 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通知制度 4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 从业人员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8 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表 21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2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25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7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 29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32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34 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汉字警示说明设置管理制度 37 职业病防治专题基金制度 43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44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4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9 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及汇报制度 5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61 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及考评制度 63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依据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2、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 3、 依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 领导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 组织对矿全体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常常检验矿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督促部门按期处理; 7、 常常听取各部门及职员相关职业卫生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方法;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 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安通科: 1、 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要求,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2、 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 常常检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 4、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依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 负责配置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具。 安通科: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通风队: 1、 负责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及统计。 2、 负责配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 依据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起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生产技术科: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计划职业病防治方法,改善职员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它科室、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方法落实到每个具体步骤。 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员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 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时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检验,对车间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方法。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抢救。 6、 对本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缴纳和职业病人诊疗、康复诊疗、工伤认定、判定工作。 生产指挥中心: 1、 负责配置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紧抢救治。 2、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严厉处理。 3、 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安排,定时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练。 综合办公室:负责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和使用。 安通科: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处理争议。 职业病危害警示通知制度 一、 目标意义:为了愈加好地落实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进全矿职业卫生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 培训通知:培训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 协议通知:办公室在和职员签定劳动协议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防护方法、相关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 四、 关键场所通知:产生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通知职员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相关内容及防护方法。 五、 宣传通知:培训中心应该加大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力度,如实通知职员检验结果,促进职员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六、 体检通知:矿应定时对各部门职员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中发觉问题立即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职员职业卫生方面权益。 七、 监督检验:工会应定时对各部门职员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中发觉问题立即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职员职业卫生方面权益。 附: 贵州黔越矿业有限矿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 职业危害通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依据《中国职业危害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我矿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您,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在劳动协议期间,您工作岗位发生变更而且变更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时,矿将重新通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如防护不妥,该职业危害原因可能对您身体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在本岗位,矿已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职业危害原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方法,并对您发放适宜个人防护用具。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我矿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我矿应该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您。您有义务根据矿,要求参与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要求,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矿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实施。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您有义务推行以下要求: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订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主动参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时参与职业健康体检;发觉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该立即汇报所在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发生;离职时,应该根据矿要求参与离职时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合适推行前款要求义务造成本人或她人损害并进而造成矿负担任何支付和赔偿责任,矿将有权按该费用50%追究您个人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矿职业病危害原因和职业病 序号 工种 危害原因 职业病 一 岩巷凿岩、岩巷装载、岩巷掘进 矽尘 局部震动 噪声 矽肺 手臂振动病 噪声聋 二 出矸推车 矽尘 矽肺 三 井下通风 矽尘 硫化氢 一氧化碳 煤尘(煤矽尘) 矽肺 硫化氢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煤工尘肺 四 采煤辅助、选煤运输、筛煤、煤块破碎 煤尘(煤矽尘) 煤工尘肺 五 煤巷打眼 矽尘 煤尘(煤矽尘) 矽肺 煤工尘肺 六 喷浆砌碹 矽尘 水泥尘 噪声 矽肺 水泥尘肺 噪声聋 七 煤巷加固 矽尘 水泥尘 煤尘(煤矽尘) 矽肺 水泥尘肺 煤工尘肺 八 岩巷爆破 矽尘 氮氧化合物 一氧化碳 噪声 矽肺 氮氧化合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九 煤巷爆破 矽尘 氮氧化合物 一氧化碳 噪声 煤尘(煤矽尘) 矽肺 氮氧化合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十 爆破采煤 氮氧化合物 硫化氢 噪声 煤尘(煤矽尘) 氮氧化合物中毒 硫化氢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十一 采煤打眼 一氧化碳 噪声 煤尘(煤矽尘) 局部震动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手臂振动病 十二 水利采煤 一氧化碳 噪声 煤尘(煤矽尘) 一氧化碳中毒 噪声聋 煤工尘肺 十三 采煤支护 硫化氢 一氧化碳 煤尘(煤矽尘) 硫化氢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煤工尘肺 十四 机械采煤、采煤装载 硫化氢 一氧化碳 煤尘(煤矽尘) 噪声 硫化氢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煤工尘肺 噪声聋 十五 精煤浮选 柴油 痤疮 十六 采煤运输 矽尘 硫化氢 噪声 矽肺 硫化氢中毒 噪声聋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成安全生产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要求了正大煤矿岗位职员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评、管理等内容。适适用于正大煤矿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通科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验职责。 第四条 安通科:组织相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段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岗位职员职业卫生教育 (一)凡进入本矿职业危害岗位新(转岗)工人必需经矿、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含: 1、《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要求从业人员权力和义务; 2、矿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矿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和防范方法。 第七条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第八条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一)班组长班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日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原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具和防护用具,传达矿及部门内发生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对策。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段队和安全部门要进行检验并纳入考评。 (二)月度安全培训日:注意内容为学习上级相关安全及职业卫生方针、制度、要求;检验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及落实整改方法;不停深入班组内危险辨识;检验一周内本班组存在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统计要具体,缺席人员必需进行补课,并有补课统计,安全部门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时进行检验并签字认可。 (三)其它形式安全教育可依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一样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员进行多个形式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演出、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取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设备时候,必需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安全教育。 (四)凡参与临时性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五)生产部门每个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员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关键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章 检验和考评 第九条 凡属正大煤矿各作业区必需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提倡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和职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员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评。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由安通科负责归口管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原因,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二、 关键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方法。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采取有效防护方法,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防护设施项目标,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该经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判定。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防护方法,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该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资料; (3)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维修、保养,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十二个月应该对防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原因控制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原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应该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统计。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依据“谁产尘、谁灭尘”标准,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它地点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它大巷及总回风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订标准和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含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依据通风队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关键运输巷、上山和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全部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需有完善喷雾装置,关键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需有完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需有喷雾装置;关键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全部必需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出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出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需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时喷雾。实施放炮作业采掘面,必需采取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方法,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时冲刷巷道积尘,关键大巷每十二个月最少刷白一次,关键进、回风巷最少每个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最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全部要有统计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出2mm连续长度超出5m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要求要求,挂牌管理,每七天最少检验一次。水棚水量:水棚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关键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排间距1.2~3.0米,关键水棚棚区长度大于30米,辅助水棚棚区长度大于20米,分散式部署棚区长度大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间隙大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大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和前后各20米长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挂钩,应采取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直线段内,和巷道交岔口转弯处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需使用同一规格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要制订专门方法,按方法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防尘专业人员,定时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要求对煤尘爆炸性进行判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方法: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方法;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方法,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5、处罚要求 日常检验出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处理,限期内未完成,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防尘管路和设施和采掘机组喷雾装置要按要求和设计进行敷设和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要求和设计敷设,每缺乏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乏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取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方法,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要求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发觉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要求进行冲洗巷道,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要求安装,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许可,私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从业人员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职员在工作(生产)劳动中安全和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具发放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职员劳动保护政策要求,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剪发放标准,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具法律依据 1、《中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需向职员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劳动防护用具。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安排用于配置劳动防护用具、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 2、《劳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要求》和《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二、配发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人员范围:凡在矿工作从业人员(包含外来人员、农民工)。 2、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要求矿山劳动防护用具要求制订本矿劳保用具配发标准,依据矿井设计要求从业人员制订采购计划,由供销部按标准、按在数量进行采购。 3、设置劳动防护用具专用库房,专员管理。(库房设在供销部,保管发放由供销部管理) 4、综合办公室制订劳动防护用具使用、发放、更换标准。(附《汇能煤业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表》) 5、综合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具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员管理。 6、劳动防护用具未经综合办公室同意,供销部不得私自发放。 7、安通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具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8、综合办公室负责职职员装统一制作和配发。 9、综合办公室、安通科等部门要亲密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工作。 10、矿本着关心职员身心健康、友好服务宗旨,逐步做到服装统一、安全、文明、美观、舒适。 三、使用要求 1、职员劳动保护用具是保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一项防护方法,根据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矿按多种工种多种条件、性质发放不一样劳保用具。 3、职员劳动保护用具按要求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除外)。 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 5、劳动保护用具标准中没有要求,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综合办公室立案发放。 6、依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具,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综合办公室立案后发放。 7、职员应依据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具。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具而造成伤害,应负担对应责任。 8、安通科、各部门及队组应要求并督促检验职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9、职员离职时,工装应交回矿办公室。 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表 用具名称 数量 使用期(月) 工种范围 工作服 1套 12 采掘一线职员 18 井下二线辅助工种人员、洗煤厂操作工 24 地面人员 36(防寒服) 全部职员 秋衣秋裤 1套 6 采掘一线职员 9 井下二线辅助工种人员、井下管理人员 绒衣绒裤 1套 12 井下职员、井下管理人员 水鞋 1双 12 采掘一线职员 18 井下二线辅助工种人员、下井管理人员、推土机司机、机车充电工(低腰)、澡堂工 皮带 1条 12 井下工人、下井管理人员 安全帽 1顶 24 井下工人、下井管理人员和地面建筑工人 围腰 1件 12 充电工 袖套 1副 12 充电工 护眼镜 1副 24 井上电焊工、充电工、维修工 绝缘鞋 1双 24 井上电工、变电工 布手套 1副 1 井下工人 线手套 1副 1 井下工人、地面工人 浸胶手套 1副 1 井下工人 防尘口罩 1副 3 井下工人 防尘口罩纸 3张 1 井下工人 毛巾 1块 2 井下工人 3 地面工人 备注:其它劳动防护用具按国家相关要求或依据生产实际配置发放。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矿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为本矿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工作领导机构,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通风部为日常实施部门,其它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通风部根据国家要求监测周期和项目进行监测及评价,填写相关统计,并给予公布。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监督及确定。 第二章 监测内容 第三条 常规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及效果评价;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依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通风部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监测、评价申请;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通风部提出应急事故监测紧急申请; 第六条 矿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标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调查及功效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 监测工作步骤 第七条 常规监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领导组办公室核定检测项目和监测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含有监测评价资质部门携带对应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2、通风部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统计。 3、监测人员按摄影关国家标准,依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原因进行监测,并由通风部陪同人员和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4、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和矿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确实定,并在原始统计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监测评价结果反馈通风部,公布和上报相关部门。 5、通风部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统计表中,并将监测汇报交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6、各生产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汇报整改提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应急性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和应急预案要求,领导组办公室立即组织有监测资质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立即提出预防方法,指导应急性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九条 领导组办公室依据矿各建设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标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时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标危害程度,立即进行治理改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规范我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矿全部在岗职员。 三、内容及职责 1、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留。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员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2、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办公室组织立即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和脱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3、在岗期间体检: (1)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参与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时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多种原因不能参与体检,应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2)对检验出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部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验出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疗资料,报阳泉市疾控中心,确诊职业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诊疗。 (3)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立即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对应项目标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矿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 二、申报 1煤矿各生产班组、队组每十二个月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 2、各生产车间、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觉或觉察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原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需上报领导组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危害原因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领导组办公室应该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该包含矿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原因生产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配置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内容。 4、通风部按要求定时公布职业危害原因检测汇报。 5、通风部应该根据要求对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日常检测、评价;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矿相关部门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矿职业危害情况,并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6、矿职业危害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在发生下列重大改变时,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条要求向上级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矿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时,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 为掌握本矿职业病发病情况,制订防治方法,保护职员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和《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础概念 (一)法定职业病 指企业、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 (二)中国法定职业病种类 中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关键有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原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原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它职业病(5种)。 二、管理职责 1、生产部室及队组发觉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汇报职员服务部,并停其工作。 2、职员服务部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疗,向诊疗单位提供病人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和诊疗机构要求提供其它必需相关材料,并归档保留。 3、对确诊职业病人,职员服务部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报。 4、职员服务部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诊疗、定时检验。 5、职员服务部依据职业病诊疗结果,通知办公室立即通知劳动者本人诊疗结果,并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相关待遇。 6、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疑似职业病人诊疗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诊疗康复和定时检验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三、职业病人管理 (一)通知 对发觉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应该通知当事人诊疗结果及其享受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1、职业病人基础信息:包含身份证号、年纪、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络方法等: 2、职业病人多种资料、包含: ①病人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和评价; ③临床表现和辅助检验结果; ④其它证实材料; ⑤职业病诊疗证实。 (三)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诊疗 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时体检、复查; 2、依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诊疗。 (四)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根据国家相关工伤社会保险要求实施;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要求职业病待遇。 (五)职业病人伤残判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判定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经费管理,充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职业卫生工作全方面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经费是矿为改善职员劳动条件,加强职员劳动保护,保障职员安全健康专题经费,必需专款专用,严谨挪作她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 预防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项目; (二)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危害防治项目; (三) 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为提升监察水平而购置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 相关职业卫生工作宣传、培训; (五) 经矿同意其它专题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 仪器、设备、劳动用具购置费; (二) 安装费 (三) 调研、资料费 (四) 宣传、培训费 (五) 其它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每十二个月末向财务部上报第二年职业卫生专业经费计划,包含劳保用具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宣传培训资料费等。 第六条 使用职业卫生专题经费须职业卫生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按矿要求程序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列支。 第七条 财务部要确保资金落实,不得拖延开支。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矿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员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含: 1、各区队职业卫生统计卡; 2、各区队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一览表; 3、各区队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统计卡; 5、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原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汇报和处理统计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相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方法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资料。 三、职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含: 1、职员个人健康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职业病病例记录表等职员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协议; 6、职业性健康检验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久、短期三种期限立即进行归档。 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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