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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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xx 额质字 第 号 甲方(质权人):xx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出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为了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质物及质押责任 1.1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为(选择项内打“√”): □ xx 字 第 号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 币(大写) 。 □ xx 字 第 号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合) 币(大写) 中的(折合) 币(大写) ,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所有授信额度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主合同的签订日应在上述期限内,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乙方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折合) 币(大写) 。 □ xx 字 第 号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尚未归还的债务本金(折合) 币(大写) 及其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 □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质物情况详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和质物权利证书,该“质押标的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同意乙方以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最高额质押登记手续。 1.2 债务人将甲方给予其的授信额度转授信给第三人使用的,乙方对被转授信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具体转授信对象和金额为: 1、 (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2、 (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3、 (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4、 。 1.3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甲方有权优先要求乙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甲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1.4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1.5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1.6 合同期内,质物和质物权利证书正本由甲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质押权即自动消灭,甲方将质物和质物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乙方。 第二条 质物的交付 2.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将质物、质物的从物及质物的权利证书交付甲方占有和保管,具体质物以双方(或仓管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为准。 依法应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由甲方保管有关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质押登记。 2.2 质物为保证金的,保证金划转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之日起视同质物交付。乙方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中直接划转本合同约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为: 。 □1、保证金不计利息; □2、自划转或交存之日起,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中的以下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保证金交存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3、保证金按以下方式计息: 。 具体计结息方式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计结息的相关规定执行。 2.3 以票据质押的,乙方应办理票据质押背书手续。 第三条 保险 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质押的动产投保,并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额以质物的价值为限,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乙方同意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让与甲方,并在甲方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提供必要协助,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3.3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乙方须按3.1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4 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甲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4.1 乙方是其所在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 4.2 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3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4 质物为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权利限制,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质押予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5.2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主合同项下的单笔授信合同或借据或其他授信业务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约定无须再经乙方确认。 甲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和延长贷款期限的,如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仍按原主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5.3 乙方同意: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将质物委托第三人保管。 5.4 质物为一年期(不含)以上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自合同生效之日第二年起,每年由甲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如质物价值已明显下降,不足以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债务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5 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5.6 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以外币存单质押的,依每日该外币和人民币最新汇率折算,质押率(主合同债务本金除以存单本金金额)超过 %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任何时候,如果质押率超过 %,甲方有权直接将存单兑现,用以偿还主合同债务本息。 □5.8以定期存单质押的,定期存单须经存单存款行确认,存单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该定期存单信息如下: 户名: ;开立机构: ; 金额: ;期限: ;利率: 。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本息及费用; (2)乙方违反所作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债务人或乙方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债务人或乙方又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5)债务人有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质权的情形。 6.2 甲方依法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3 动产质押的,甲方可以直接依法委托拍卖、变卖。 权利质押的,甲方可以直接兑现、提货、变卖、扣收资金。如质物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卖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存单质押的,如存单或存款到期日先于主债权到期日,乙方同意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其对应的存单或无权利凭证的存款继续为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或兑现后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用帐户,为主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如存单或存款到期日后于主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甲方可直接将存单或存款兑现用于偿还甲方债权。 以汇票质押的,乙方应在汇票到期前向甲方申请办理托收,即乙方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且记载甲方为被背书人。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收到的汇票款项全额转入保证金专用帐户,为主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6.4 发生行使质权情形时,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质押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质权未设立的,又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时,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为债务人的,乙方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本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价值为限。 (2)乙方非债务人的,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未能清偿的主合同债务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 乙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又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时,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为债务人的,乙方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本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价值为限。 (2)乙方非债务人的,在甲方依法实现质权后,乙方在质权实现时的质物价值与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价值之间的差额范围内对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债务人未能清偿的主合同债务本息和费用为限。 7.3 乙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本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价值为限。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附则 9.1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9.2主合同项下债权确定前,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甲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将质权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甲方部分转让质权的,具体转让的份额由甲方与受让人协商确定后通知乙方,无须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的质押登记手续。 9.3乙方同意并授权xx银行在债务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个人(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债务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xx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个人(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9.4 凡选项,均统一采用在被选项框内划√的方式确定。 9.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7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协议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协议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债务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质押标的清单 质押标的名称、 数量、质量 质押标的产权、 权属及产权证号码 质押标的存放地点 出质人对质押标的 拥有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如为共有)的名称或姓名 质押标的的其他状况 备 注 对以上陈述,出质人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主债权人权利受损害的,出质人愿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为单位时)盖章: 乙方(为个人时)本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函 编号: 致:xx银行 : (下称债务人)已与贵行签署了 合同(合同编号为: )。根据该合同,贵行向债务人提供金额为 (币种)(大写) ,期限为 的 (授信业务种类)。 根据该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债务人申请,我方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担保函,向贵行保证下列各项: 1、本担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币种)(大写) 及其全部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我方保证在接到贵行书面索赔通知7日之内,由我方代为偿还债务人在上述合同项下未能偿还的全部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届时,我方将按贵行书面通知之金额款项划至贵行指定账户。 贵行的书面索赔通知无须附有证明债务人有上述合同项下违约事实的证据材料,我方对贵行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我方在此进一步授权贵行届时可从我方在贵行的账户直接划收上述款项。 除非贵行自动终止或放弃在本担保函项下享受的权利,本担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担保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时失效。 本担保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开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 担保人(为单位时)盖章: 担保人(为个人时)本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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