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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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集团企业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神铁路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依据原神华集团企业(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神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试行)》(神华运()第4号)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集团企业管内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多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法、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二)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现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施工作业。 (三)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时间。 (四)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一个施工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本细则将集团企业铁路营业线分为正线和其它线路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要求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等级、组织机构、方案审核、计划编制和审批、集中修和天窗修组织实施、安全协议签署等内容,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评、奖惩基础制度。 第六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需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需严格实施本细则和施工管理相关要求。 第七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需坚持运输、施工兼顾标准,加强施工计划管理,主动推广使用优异施工机具和科学施工方法,提升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运输组织,最大程度地降低工运矛盾。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八条 施工项目包含: (一)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二)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施工。 (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施工。 (四)在要求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多种施工。 (五)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大中修、改造施工。 (六)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行铁路关键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七)设置在线路上安全检测、监控设备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八)承载行车通信业务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止行车通信业务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和列控数据等和列车运行相关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网络通道。 (九)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十)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整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十一)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十二)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十三)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十四)其它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和稳定、设备使用施工。 第九条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成正常放行列车条件,而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项目。铁路维修作业项目见附件1。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要求 第十条 天窗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要求以下: (一)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240分钟。 (二)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三)包神北线即万水泉南站(含万水泉南站南场—煤制烯烃段)—沙沙圪台(不含)段、甘泉线和塔韩线由集团企业依据运输计划和施工任务合理设置天窗,满足施工和维修需求;依据现场实际,可安排集中修、接触网停电和不停电矩形天窗,甘泉线天窗开行区段和时间由调度指挥中心依据作业需求提前12小时通知甘泉企业。 (四)包神南线即沙沙圪台—神东段、巴准线依据施工工作量和气候改变特点合理安排每个月天窗次数和时间;因施工和维修需要,可依据工作量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申请增开天窗。 (五)天窗一经安排,标准上不再变更。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天窗时,包神北线、甘泉线和塔韩线由集团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包神南线和巴准线由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同意;因特殊原因需取消包神南线和巴准线天窗时,需经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由国家能源集团运输调度室(以下简称运输调度室)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一条 包神线、巴准线和塔韩线装车站、专用线及走行线(布尔台和泰一亨走行线除外)维修作业,车站值班员在取得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车站合理给点作业,列车调度员不再下令;需接触网停电作业或停电配合作业项目,须纳入正常停电天窗内实施。 甘泉线除区间和正线(含正线道岔)以外维修作业,车站值班员在取得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车站合理给点作业,列车调度员不再下令。 第十二条 开通电气化线路,如进行仅影响站内部分线路或道岔等设备、且不需接触网停电连续施工时,可依据车流情况,采取封锁设备方法安排施工 。 第十三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控制线路慢行处所,标准上单线一个区间(或双线一个区间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出一处,单线一个区段(或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出两处(具体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2)。各项施工要按要求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合适增加施工慢行处所。 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十四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进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和路基处理等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合适增加天窗时间,但须经运输生产部或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同意。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铁路施工等级根据对运输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各项施工。 2.未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但对列车运行影响超出核减对数施工。 3.未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但需要调整列车编组计划或调整车流径路、货物列车牵引定数施工。 4.需要调整图定跨企业(局)列车开行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5.需要编制跨企业(局)分号列车运行图施工。 6.非天窗时间内正线、双线之一线需封锁1小时以上或中止双线行车30分钟以上施工。 7.中止正线行车通信业务影响分界口列车运行中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8.中止跨企业(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 (二)Ⅱ级施工 1.图定天窗时间内影响范围未超出核减对数各项施工。 2.图定天窗时间内不需要调整列车编组计划或调整车流径路、货物列车牵引定数施工。 3.不需要调整图定跨企业(局)列车开行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需要编制本企业分号列车运行图施工。 5.非天窗时间内正线、双线之一线需封锁1小时及其以下或中止双线行车30分钟及其以下施工。 6.中止正线行车通信业务不影响分界口列车运行中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各类施工。 第十六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铁路根据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和Ⅱ级维修。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十七条 为强化天窗管理,集团企业成立由分管运输副总经理、相关分管(安全、工程和专业)领导担任天窗协调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运输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科技信息部、调度指挥中心、子分企业、建设、设计和施工及监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组成,其关键职责:加强天窗管理和考评工作,检验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天窗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方法制订和落实,协调处理天窗作业出现问题,负责考评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时总结工作,不停提升天窗质量。集团企业各部门、子分企业和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天窗协调小组领导下,负责施工和维修天窗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集团企业、子分企业成立对应施工协调小组。 (一)I级施工由集团企业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集团相关分管(安全、专业)领导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组员由运输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科技信息部、调度指挥中心、子分企业、建设、设计和施工及监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Ⅱ级施工由子分企业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分管(安全、专业)副总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组员由子分企业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相关站区和专业责任人及技术人员、建设、设计和施工及监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因Ⅱ级施工较多等原因,协调小组组长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站区主任(专业副主任或折返段主任)及以上等级胜任人员负责。 (三)Ⅲ级施工由站区主任(机务折返段主任)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专业副主任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责任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车站、工区、建设和施工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具体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营业线施工、运输和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二)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检验施工前准备工作,检验各项安全方法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运输秩序,协调处理施工各部门、单位临时发生问题。 (三)负责组织召开天窗预想会、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四)负责审查对应施工等级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法等,其中Ⅱ级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责任人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等级安排对应人员担当。 (一)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责任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责任人(副职)担当。 (二)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责任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 第二十一条 施工责任人关键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检验施工和开通前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定放行列车条件等。 (二)负责协调处理施工中发生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立即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三)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维修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责任人由子企业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及以上级她人员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可委托站区专业副主任担当),Ⅱ级维修责任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各级调度要对当日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方法、盯控干部到岗和离岗情况等实时掌握并统计。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实施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调度指挥中心(子分企业)“分级管理,逐层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负责审批施工计划包含第十五条所列Ⅰ级施工、分界口停运计划和因特殊原因慢行处所超出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负责审批以外施工计划,由运输生产部负责审批;维修计划由调度指挥中心(子分企业)负责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申报同意施工项目严禁施工,私自施工或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一经发觉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Ⅰ级、Ⅱ级施工由集团企业工程技术部组织审查,除Ⅰ级、Ⅱ级以外施工由子分企业(工程企业)组织审查,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集团企业工程技术部。提报施工方案应包含:编制依据、工程概况、组织机构、施工方法及步骤(包含人员机具配置、影响范围及限速条件、设备改变、作业步骤图、平面示意图等)、施工安全和质量保障方法、危险源辨识、应急预案和验收安排等基础内容。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所列施工方案审查后,由运输生产部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审批。 第三十条 施工方案审查经过后,Ⅰ级施工由子分企业(工程企业)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后,集团安全质量部会签;除Ⅰ级施工以外施工由子分企业(工程企业)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即可,不需会签。属于工程企业主办施工项目,工程企业须和子分企业签署年度安全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划清责任。 施工安全协议书基础内容包含: (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三)双方所遵照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安全防护内容、方法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依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订具体条款);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含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施工期间不作业责任划分);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措施(包含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负担法律责任); (七)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八)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内容。 第三十一条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维修作业,不需签署施工安全协议,包含到非自管设备时应和相关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需同时向运输生产部、调度指挥中心和子分企业提供已审核经过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未审核经过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签署,不予审批施工计划,严禁施工。 第八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 第三十三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见附件3)、月度施工计划(见附件4)、施工日计划(见附件5)。 第三十四条 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负责搜集、编制神华铁路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审批第二十五条所列施工计划,国家能源集团运输调度室负责审批神华铁路全线施工日计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编制集团企业施工日计划,并上报运输调度室审批后纳入次日计划。 第三十五条 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于每十二个月12月初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集团企业第二年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并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含: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关键施工。 第三十六条 月度施工计划由施工项目主办单位搜集、整理、审核后,报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运输生产部负责组织审批,并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得到批复后下达。 (一)施工单位应于每个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主办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经过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于11日前提交运输生产部; (二)运输生产部于每个月13日前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子分企业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审批次月月度施工计划,经分管运输副总经理同意后,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经运输管理部批复后,运输生产部以文件形式下发。 (三)路用列车开行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指挥中心优先安排。 车站(除正线外)进行装卸路料作业时,车站值班员需取得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依据车流合理安排作业,调度不需下达调度命令;影响行车或装车装卸路料作业,调度指挥中心按要求下达相关调度命令。 第三十七条 运输生产部于每个月15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和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运输管理部于每个月20日前下达同意计划。 第三十八条 维修计划实施周计划。天窗开行日期在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具体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直接向所属子分企业提报,子分企业生产技术部汇总、整理、审核后于每七天四16:00前下发,并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汇总子分企业下发计划后报运输生产部、安全质量部立案。 第三十九条 施工日计划、维修日计划编制程序为: (一)编制施工日计划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单在施工前3日9:00前将计划提交子分企业生产技术部审核,子分企业生产技术部于施工前3日14:00前报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运输生产部审批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指挥中心下达,调度指挥中心施工调度将施工日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查对后汇总。 (二)集团管内装车站、专用线、甘泉除正线以外到发线维修日计划及邻近营业线C类施工日计划提报、审批步骤由子分企业自行制订,其它维修日计划子分企业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5:00前直接向调度指挥中心提报,维修日计划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作业责任人、配合单位和影响范围等内容。 (三)调度指挥中心施工调度将施工日计划查对、编制,经施工主管、调度主任(副主任)分别审批、签认后,于施工前2日15:00前提报运输调度室施工台。维修日计划子分企业审核、编制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审批后安排实施,上报运输调度室纳入次日计划。 运输调度室施工调度员于施工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反馈回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于施工前1日12:00前将同意计划纳入次日日(班)计划,并下达成相关站、所。 (四)已同意日计划标准上不许可取消。因为特殊原因造成作业无法进行,由施工单位提出取消计划时,须在施工前提前6小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遇不可抗力原因确不能作业时,可临时申请取消);由调度指挥中心提出取消计划时,提前6小时通知施工单位。取消计划时,由调度指挥中心将取消原因上报运输生产部。 第四十条 凡在供电调度管辖供电设备及对应二次设备上施工、维修作业,或邻近供电线路(含接触网)进行非供电专业设施施工、维修作业,须供电专业配合,施工计划运输生产部审批结束先流转到供电调度,再到施工调度,维修计划子分企业提交至供电调度审核,再由施工调度审批。 第四十一条 集团企业所管设备越过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企业(局)调度指挥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施工和维修作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神东—大柳塔、沙沙圪台—活蚕沟、纳林川—点岱沟间调度指挥权属集团企业,按管内施工、维修措施进行组织,计划审批经过后传至相邻单位知晓。 相邻单位在上述延伸段作业时,由集团所属子企业代为录入施工系统,按措施要求步骤实施。 (二)万水泉南(不含)—万水泉,万水泉南(不含)—包头间调度指挥权属呼铁局,在以上区间进行施工、维修时,按呼铁局要求提报月度施工、维修计划和日计划。 1.月度计划提报程序为:施工、维修单在每个月6日前将次月施工、维修计划报子企业,经子企业审核经过,运输生产部审批后,于每个月9日前向呼铁局运输处施工办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审批资料),施工单位同时在呼铁局施工管理系统中提报,由呼铁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遇有分界口大型施工,由集团企业和呼铁局共同研究确定施工方案。 2.日计划提报程序为:施工单位依据呼铁局同意月度施工计划,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报子企业审核后,由运输生产部报呼铁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单位同时在呼铁局施工管理系统中提报施工日计划,呼铁局调度所下达施工日计划,公布施工调度命令。 第四十二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施工单位做好隔离并按要求进行防护,邻线列车应加强瞭望、注意运行。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条件。 第九章 月度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四十三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施工项目,标准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需施工时,施工方案和安全协议办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逐层审批后报运输生产部,经集团企业分管运输副总经理同意后,提报计划安排实施,施工申请同意后按施工计划附件和施工计划一并提报。 需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同意施工,由运输生产部提前10天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包含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改变、装卸车组织站改变须提前15天),经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月度施工计划标准上不准变更或取消。因施工单位原因必需进行调整或取消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施工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施工主办单位同意后报运输生产部立案,由运输生产部调整施工计划。 需经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同意施工项目取消时,由调度指挥中心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调度室,经运输调度室主任(副主任)同意。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需取消施工时,依据运输调度室命令,由运输生产部提前1天通知施工单位。 对于停止施工,运输生产部和调度指挥中心应立即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发未按月计划完成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四十五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和其它施工和维修作业不产生冲突前提下,由调度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天窗开始后增加计划,在调度命令覆盖范围内,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车站组织实施,在调度命令覆盖范围外,列车调度员单独下达调度命令,车站依据调度命令组织实施。 临时增加维修计划,子分企业按周进行汇总,分析原因后,上报运输生产部。 第四十六条 突发性设备故障或灾难危及行车安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经过车站值班员汇报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主任同意后立即组织抢修。 当发生轨道状态超出临时补修标准、重伤设备处理等暂不危及行车安全、但需临时封锁关键点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提出申请,经运输生产部核实,报分管运输副总经理同意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实施。 第十章 跨企业(局)通信施工 第四十七条 中止跨企业(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它铁路企业(局)配合跨企业(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各子企业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工程技术部审核。 跨企业(局)通信施工方案制订程序:集团企业工程技术部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铁路企业(局)电务部门函告施工方案;需其它铁路企业(局)配合施工时,工程技术部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企业(局)电务部门函告施工方案和需要配合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 集团企业作为受施工影响或配合单位时,工程技术部和各子企业生产技术部等单位在收到施工通知函或配合函后5天内,会同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对企业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法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确定,并由工程技术部负责书面回函确定并附管内功效验证方案(需配合时为施工配合方案)。 第四十八条 跨企业(局)通信施工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企业(局)、施工配合铁路企业(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企业(局)根据施工等级划分要求分别确定。 第四十九条 中止跨企业(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计划(包含施工配合铁路企业和受施工影响铁路企业相关内容),由各子企业生产技术部提报,经运输生产部审核后,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审批。施工日计划由各子企业生产技术部和相关(申请、配合、受影响)铁路企业(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络、确定后,依据施工计划分别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 第五十条 不管担当施工申请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还是受施工影响单位,均由子企业电务人员在所属车站按要求进行施工登销记。 同时影响集团企业两站以上通信施工,提前确定次日施工所需手机联络人及联络方法,施工单位在分界站进行登销记。 第五十一条 担当施工申请单位时,子企业生产技术部在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下,均需和相关铁路企业(局)通信部门联络、协调后按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五十二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 电气化铁路距线路中心6.6米、非电气化铁路距线路中心4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一)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施工。 4.需要对邻近营业线进行限速施工。 (二)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施工。 (三)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四)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邻近营业线施工,均根据邻近营业线施工相关要求安排作业。 第五十三条 邻近营业线A类和B类施工纳入集团企业月度施工计划,按Ⅲ级施工步骤办理。 C类施工应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见附件6),子分企业自行制订方案审查、协议签署和计划审批步骤。 第五十四条 子分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单位对邻近营业线施工现场检验和监督工作,按“谁设备谁管理”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安排专员进行现场监管。 集团企业运输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和安全质量部等部门要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管理和安全检验工作。 第十二章 施工、维修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铁路维修作业根据统筹安排、综合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子企业在制订维修作业计划包含两个及以上专业时,提前协调、调整,避免维修作业时相互干扰。 第五十六条 车站在天窗期间,和不进行天窗车站、专用线有取送和接发车作业时,在相关设备无施工和维修作业(包含施工和维修作业未开始或已结束)时进行。 第五十七条 需要掌握行车动态,但不影响行车施工项目,施工单位须按要求提报计划、并在车站进行登销记,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登记时须注明“不影响行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列车调度员不再下令;不需掌握行车动态且不影响行车施工项目,可不提报计划、不进行登销记、不设置驻站联络员,但子分企业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并制订巡检制度,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各子分企业车务人员在施工计划单内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主体责任人。作业现场作业安全由各自施工责任人负责,各单位必需服从施工主体单位责任人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成要求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作业前,由施工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和分界点、制订防护方法和联络措施和安排施工车辆进出计划等相关事项,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分别进行防护。 第五十九条 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列车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需纳入维修计划。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需明确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明确路用列车司机和随车施工责任人联络电话。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 第六十条 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在区间停车地点,由施工(维修)计划提报单位在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如开始里程为进站信号机里程,停车地点以此里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因施工、维修作业需要对站内和区间同时封锁时,列车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将车站站内正线或上下行正线之一线(须注明正线里程位置)及相关相邻区间作为一个封锁区段。施工车辆在封锁区段内以调度命令作为移动作业依据,施工车辆在封锁区段移动作业时,依据施工责任人指示进行。 第六十二条 因施工、维修需要,作业车辆横跨一站两区间时,按作业车组(配合车组)对待,不按路用列车办理,子企业细化具体作业安全方法。 第六十三条 大型养路机械和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运行,须接通全部软管,在区间解体或成组作业时,由大型养路机械责任人和配合单位确定联络方法、作业防护等具体方法。 第六十四条 铁路维修作业,双线区段之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如有影响或包含上下行渡线时,不得办理行车业务。 第六十五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其它维修项目必需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一)工务部门: 1.使用探伤小车、轨检小车等随时能撤出线路便携设备进行上线检验、检测作业;预卸路料加固;线路标志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废弃物。其它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或桥面以下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作业。 2.线路限速或许可速度小于60km/h区段,许可使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轻便小型工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作业,但严禁利用旅客列车和前一趟列车之间间隔时间作业。 (二)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验、室内外设备巡视检验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征作业。 (三)通信部门:铁路防护网外光电缆径路检验、通信机械室设备巡视、检验、试验、测试。在道床坡脚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通信设备、线路及隶属设施日常维修,和通信系统用户数据业务配置等业务办理和CTC/TDCS、数调等环网业务保护试验等作业。不影响设备安全使用通信铁塔处理鸟窝、异物。 (四)供电部门:接触网步行巡视、静态测量、测温等设备检验作业;不需停电接触网打冰,处理鸟窝、异物; 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标志安装及整修、基础整修、接地装置整修、支柱基坑开挖等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作业。 (五)车辆部门:设备巡视、检验、油润、紧固和清除异物作业。 (六)货运部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巡视、检验和外部清扫、油润,清除影响正常工作异物作业。 (七)房建部门:在站台安全线以内进行日常设备巡视、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局部站台面整修及例行防护设施步行巡视、检验。 以上作业必需制订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安技员及以上级她人员审批。 第六十六条 调度指挥中心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立即间兑现。因列车晚点和车流调整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须提前通知相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须通知施工责任人,并得到逐层回复后,方可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三章 营业线施工登销记 第六十七条 铁路施工项目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销记,维修项目在《行车设备检验登记簿》内登销记。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责任人应确定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施工责任人(或驻站联络员)按要求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检验>登记簿》登记,经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由列车调度员向相关车站和单位公布施工调度命令。 第六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施工和维修作业不能按时完成时,施工责任人最少提前3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续点延时申请,列车调度员按要求下达延时调度命令。 第七十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运转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人员担当,Ⅰ级施工人员由集团企业安全质量部负责培训,Ⅰ级施工以外施工人员培训均由子分企业(工程企业)负责培训),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经过列车时安全防护,发觉异常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长久委外维修作业单位,自行设置驻站及防护人员,设备管理单位不再设置;短期或阶段性委外维修单位和委外施工相同,设备管理单位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进行联络配合、现场监管,点外维修及邻近营业线C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需掌握行车动态天窗点外作业项目(巡视除外),须在车站进行登销记,登记时须注明“不影响行车”或“不影响设备使用”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其它点外作业项目可不登记,但全部天窗点外维修计划按要求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络中止时必需停止作业。 (二)邻近营业线C类施工不需在车站进行登销记,子分企业安排人员现场盯控,并在施工日志中统计;若需掌握行车动态时,施工单位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调度命令要求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验达成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责任人、设备管理单位检验人各自通知本单位驻站联络员,双方联络员在车站进行销记后,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提报开通申请,按要求开通设备。 第七十三条 企业所管设备越过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企业(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登销记应在分界站办理。 第七十四条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压道线路、道岔施工,由现场施工责任人和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确定,达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开通后可慢行放行列车,但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含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压道: (一)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 (二)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施工列车。 (三)开通后经过单机。 第十四章 集中修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集中修有利于提升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降低施工对运输整体影响。集中修关键适应于经过能力担心繁忙干线。 第七十六条 集团企业包神北线实施集中修,其它线路如需实施集中修,依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通常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合适增加。同时,对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方法,为集中修发明条件。在完成集中修地段,由运输生产部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申请,合适调整维修天窗时间和作业次数。 第七十七条 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由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协调相关铁路企业编制,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文电形式公布实施。包含每条线集中修施工前,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组织相关铁路企业对施工日期、天窗、运输调整等事项进行协调。 集中修作业计划由子分企业搜集、整理,运输生产部审核,并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立案。集中修计划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依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 第七十八条 集团企业集中修组织机构同天窗协调小组,全方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应成立协调小组,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指导、路料供给协调和安全检验督导等工作,做好和集中修领导小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十九条 为强化集中修安全监控工作,各子分企业应配置专员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检验,并负责和施工单位责任人共同确定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和集中修相关车站站长(或专业副主任、安技员)必需到岗监督作业,确保行车安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觉问题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恢复设备。 第八十条 集中修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备管理单位提前对管内行车设备进行摸底,施工项目主办单位提前搜集、汇总集中修施工作业计划,运输生产部依据作业内容,结合现场实际,制订集中修运输组织方案,调度指挥中心和车站加强集中修期间运输组织工作,确保集中修工作顺利进行。 集中修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等工作,需要国家能源集团处理时,由运输生产部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申请处理。 第八十一条 集中修期间,各级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重视考评工作,安排专员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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