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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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0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1 目的和范围 4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4 3 职责与权限 4 4 基本规定 5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8 5.1 预付款融资业务流程 8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6 6.1 外部法律法规 16 6.2 内部规章制度 17 7 附录 17 8 记录 17 记录1.《银行总对总合作协议》 18 记录2.《三方合作协议》 24 记录3.《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36 记录4.《卖方发货情况对账表》 37 0 目的和范围 为顺利开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预付款融资业务,满足预付款融资业务的操作要求,对本行预付款融资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根据《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预付款融资项业务的操作处理,具体包括规范信贷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1 定义、缩写和分类 (1) 预付款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特指厂家控货模式,是指买方从本行取得融资,用于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需要提货时,应向本行缴纳相应提货保证金或归还相应贷款本金,卖方根据本行的发货通知发货。如融资到期买方未补足保证金或未归还贷款本金提货,由卖方按照本行认可的责任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的授信业务。 (2) 本规程所称有权审批人包括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 (3) 本行认可的卖方责任分为: a) 卖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卖方对买方在本行的预付款融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融资到期买方未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融资本息,由卖方直接代为清偿; b) 卖方承担调剂销售责任:卖方对发货后买方未销售部分货物给予调剂销售; c) 卖方承担回购责任:卖方对发货后买方未销售部分货物承担回购责任; d) 卖方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卖方对买方未指令发货部分承担相应付款或退款责任。 2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有权审批人 1)负责权限内业务的审议、审批。 总行 1)负责本规程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2)负责本业务授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负责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 总行信贷审批部 1)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本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总行 1)负责权限内本业务授信及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结合出账前的专业审核意见,办理本业务授信后的实施出账审核。 总行 1)负责本业务的监督检查。 总行法律事务部 1)负责本业务有关协议的法律审查。 经办行调查岗 1)负责本业务的尽职调查、实施及具体贷后管理工作。 经办行审查岗 1)负责本业务的授信审查,授信条件的落实和实施。 经办行有权审批人 1)负责本业务的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 经办行柜员 1)负责本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3 基本规定 (1) 本业务中买方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 a) 基本证照齐全,特殊行业需相应资质证书; b) 管理层稳定,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该行业的行业经验; c) 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d) 不存在价格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和虚假交易; e) 主营业务突出,申请融资的用途与主营业务一致; f)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 本业务中卖方的准入条件,包括: a) 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本行授信管理的要求(全国500强、上市公司、地级市区 域以上龙头企业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b)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前景良好; c) 国内优质大中型企业; d) 与买方签订至少1年的长期商品购销合同,同时具备较强的供货履约能力; e)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稳定,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 f)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3) 本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与管理,包括: a) 预付款融资额度可分为对买方的授信额度和对卖方的合作额度。对买方的授 信额度是授予买方的最高授信限额,对卖方的合作额度是本行核定的卖方承担连带保证、相应付款或退款等责任的最高限额; b) 本业务的合作额度可由经办行向总行申请核定,也可由总行直接核定,并与卖方签署《银行总对总合作协议》(记录1),约定最高合作额度。在该额度内,由经办行对协议中的买方申请核定具体授信额度。 以下情况无需核定本业务合作额度: 本业务合作范围仅限于卖方指定的特定少数买方,或双方交易的季节性、阶段性特征明显,业务不具有可复制性和全面推广意义; 由经办行从买方端发起授信,本行尚未与卖方达成全面合作协议。 c) 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买方上年销售量、本年购货目标计划是否合理; 买方可用于提货周转的流动资金; 上游卖方销售政策; 买方在他行的短期授信及担保情况。 d) 单笔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同时须参考商品正常的存储时限,确保融资期限内所控货物的质量品质不会发生变化。 (4) 本业务预付款的支付与收款确认,包括: a) 预付款的支付。 收款人须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融资款项支付要求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票据原件的送达原则上由本行正式员工双人送达。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则直接支付到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 汇款支付:汇款时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行及账号,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同时将借款合同、借据、汇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专人送至卖方。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的相关函件选择EMS快递送达的,还应在《三方合作协议》(记录2)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收款人须配合本行查询对账等工作。邮寄时,经办行负责人应指定邮寄经办人,并将相关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 b) 收款确认。 专人送达付款函件:卖方收到付款函件并确认后,立即向本行出具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 EMS快递送达:卖方须在签收当日将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传真给本行,原件在签收5个工作日内EMS快递送达本行,同时本行应要求快递公司将EMS快递签收回执送至本行。 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应加盖《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签收印章。收到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后,经办行须对相关内容及签章进行核对。 本行留存上述支付凭证、款项支付通知书复印件,留存收款人出具的预收款收款确认函件的原件。 (5) 本业务资金用途监管要求,包括: a) 出款品种为贷款的,贷款流向仅限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卖方,不得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 b) 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应要求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收款人应为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卖方。 (6) 本业务的提货管理,包括: a) 补充保证金。本行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后,买方需要提货时,须向本行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 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每次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 出款品种为贷款。每次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 b) 发货指令。买方向本行补充保证金后,经办行应填制《发货通知单》(记录2-2),签署预留印鉴章,复印留存后,原件传递至卖方。 c) 《发货通知单》(记录2-2)的传递方式: 经办行专人送达,并取得送达回执; 选择EMS快递送达的,应在《三方合作协议》(记录2)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邮寄时,本行须将《发货通知单》(记录2-2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 (7) 本业务的对账管理,包括: a) 对账内容:已付预付款时间、金额、已发货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剩余未发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b) 对账方式,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 专人上门对账,由本行派双人到卖方对账,核对无误后,由卖方在对账单上加盖印章; 电子邮件对账,由本行向卖方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卖方在收到电子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卖方认可核对无误。 c) 对账频率:融资业务未结清之前(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视同已结清),至少每月定期对账一次,对账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经办行还可视业务具体情况与卖方不定期对账。 以上内容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8) 本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催收,包括: a) 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买方应当及时将足额的票款存入其在本行开立的承兑保证金账户内或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其在本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内,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本行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卖方的现金总额,经办行应立即通知买卖双方做好银行承兑汇票承付或贷款还款的资金准备并留存通知记录; b) 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20天本行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仍不足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卖方的现金总额时,经办行应立即向卖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记录2-3),要求卖方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9) 本业务的贷后管理按本行《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立即上报,视情况采取暂停、中止直至取消买方(或卖方)在本行的剩余授信额度(或合作额度)等措施,已实施的到期不再续作,额度的重新启用须经本业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具体包括: a) 卖方出现违规操作、违约及其它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本行发货指令发货、不配合本行的收款确认和对账工作等现象; b) 买方出现违约、严重的经营失误、财务状况恶化等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导致严重危害本行信贷资产安全; c) 买方提货时间出现异常,发生预付款后三个月内提货不到70%、融资到期前1个月未全部提货(但提货时间与买方正常经营周期相匹配或在基础交易合同约定时间之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迟须在融资到期前1个月内全部提货。); d) 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违反三方协议中相关规定行为的; e) 买卖双方存在虚假交易、串通欺诈、套取本行信贷资金行为的; f) 本行认为出现危害本行资产安全的其他情况。 4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1 预付款融资业务流程 本流程包括预付款融资业务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实施和贷后管理等四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 节点 任务名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操作风险提示 1)A1 提出授信申请 授信申请人 借款人向本行如实提交主体资格资料、经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拟提供担保的有关资料证明等如下: 1) 授信申请; 2) 企业授信客户基础资料; 3) 授信申请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 授信申请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报表; 5) 授信申请人购销合同(相应付款记录); 6) 核心厂商基本资料; 7) 核心厂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8) 核心厂商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报表。 1)B1 受理 经办行调查岗 1) 受理借款人申请; 2) 审核借款人及提交资料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条件。 风险点: 客户提供虚假材料 风险类型: 外部欺诈 风险级别: 极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双人实地调查 控制岗位: 经办行调查岗 风险点: 经办行调查岗故意接受客户虚假材料 风险类型: 内部欺诈 风险级别: 极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经办行调查岗 1)B2 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经办行调查岗 经办行调查岗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是,转入节点1)B3; 否,转入节点1)A1。 1)B3 转/接《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经办行调查岗 按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业务前调查。 风险点: 经办行调查岗调查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极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经办行调查岗 1)B4 是否调查通过 经办行调查岗 贷前调查是否通过: 是,转入节点1)C4; 否,转入节点1)A1。 1)C4 审查 经办行审查岗 尽职审查。 风险点: 经办行审查岗审查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经办行审查岗 1)C5 是否审查通过 经办行审查岗 审查是否通过: 是,转入节点1)D5; 否,转入节点1)A1。 1)D5 审批 经办行有权审批人 权限内审批。 风险点: 经办行审批岗审批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经办行审批岗 2)D1 是否审批通过 经办行有权审批人 审批是否通过: 是,转入节点2)E1; 否,转入节点1)A1。 2)E1 转/接《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1) 负责按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基本制度》和《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批; 2) 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 3) 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 风险点: 审查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2)E2 是否审查通过 是否审批通过: 是,转入节点2)E3; 否,转入节点1)A1。 2)F2 审批 有权审批人 在本行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决策。 风险点: 有权审批人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决策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中等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有权审批人 2)F3 是否审批通过 有权审批人 是否审批通过: 是,转入节点3)F4; 否,转入节点1)A1。 2)F4 出具授信通知书 有权审批人 审议和审批后出具授信通知书。 3) B1 落实授信条件,审核出账资料,签订合同、协议 经办行调查岗 1) 签订主合同; 2)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记录2); 3) 填写预付款融资出账业务审核表(记录3); 4) 签订购销合同。 风险点: 经办行调查岗未按照授信要求落实授信条件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极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经办行调查岗 3)E1 专业性审查 出账前审查。 风险点: 审查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3)E2 是否审查通过 是否审查通过: 是,转入节点3)G2; 否,转入节点3)B1。 3)G2 审核 风险管理部 放款审批。 风险点: 风险管理部审核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工作权责划分 控制岗位: 风险管理部 3)G3 是否审核通过 风险管理部 是否审核通过: 是,转入节点3)H3; 否,转入节点3)B1。 3)H3 支付审查 经办行柜员 对支付条件进行审查。 3)H4 是否满足支付条件 经办行柜员 是否满足支付条件: 是,转入节点3)H5; 否,转入节点3)B1。 3)H5 出账 经办行柜员 在系统中进行资金支付出账操作。 风险点: 经办行柜员对不满足支付条件的贷款进行支付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复核制度 控制岗位: 经办行柜员 4)B1 转/接《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经办行调查岗 预付款融资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按本行《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执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 提货管理。本行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后,买方需要提货时,须向本行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每次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出款品种为贷款。每次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 2) 发货指令。买方向本行补充保证金后,经办行应填制《发货通知单》,签署预留印鉴章,复印留存后,原件传递至卖方。 《发货通知单》的传递方式:经办行专人送达,并取得送达回执;选择EMS快递送达的,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特别约定EMS邮寄送达方式及EMS邮件接收人。邮寄时,本行须将《发货通知单》复印件传真给收款人。 3) 对账管理。对账内容:已付预付款时间、金额、已发货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剩余未发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对账方式,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专人上门对账,由本行派双人到卖方对账,核对无误后,由卖方在《卖方发货情况对账表》(记录4)上加盖印章;电子邮件对账,由本行向卖方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卖方在收到电子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卖方认可核对无误。 对账频率:融资业务未结清之前(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视同已结清),至少每月定期对账一次,对账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经办行还可视业务具体情况与卖方不定期对账。 4) 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的到期催收。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买方应当及时将足额的票款存入其在本行开立的承兑保证金账户内或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其在本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内,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本行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卖方的现金总额,经办行应立即通知买卖双方做好银行承兑汇票承付或贷款还款的资金准备并留存通知记录。 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20天本行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仍不足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卖方的现金总额时,经办行应立即向卖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记录2-3),要求卖方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点: 经办行贷后管理未尽职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归档保管 控制岗位: 经办行调查岗 4)B2 资料归档 经办行调查岗 资料归档管理。 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6.1 外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八届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十届全国人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十届全国人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十届全国人大) (5)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6)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7)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 第 6 号) 6.2 内部规章制度 (1) 《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3)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4)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6 附录 本文件无附录。 7 记录 1.《银行总对总合作协议》 2.《三方合作协议书》 3.《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出账审核表》 4.《卖方发货情况对账表》 记录1.《银行总对总合作协议》 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对总合作协议 甲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和层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并统筹安排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将甲方作为最重要客户之一,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第三条 本协议是指导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本协议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业务合作领域 第四条 合作业务 根据甲方的经营资金需求及其推荐的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的经营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额 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综合合作额度,合作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额度分配情况如下: 1、在本额度内乙方将为甲方提供 亿元的合作额度,额度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商业汇票、信用证、预付款融资、银行保函等多种业务服务。 乙方给予甲方的实际合作额度以甲方所在地的乙方分支机构经授信程序审批确定的额度为准,具体合作业务以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2、 在本额度内乙方将为甲方推荐的上游供应商提供 亿元的合作额度,基于上游供应商在甲方存在应收账款,额度使用形式主要为国内有追索权的明保理。 乙方给予甲方推荐的上游供应商的实际合作额度以甲方所在地的乙方分支机构经授信程序审批确定的额度为准,具体合作业务以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3、 在本额度内乙方将为甲方推荐的下游销售商提供 亿元的合作额度,基于下游销售商须向甲方预付采购款项,额度使用形式主要为卖方控货模式下预付款融资业务。 卖方控货模式下预付款融资业务是指甲方推荐的经销商从乙方取得融资,用于向甲方支付货款,需要提货时甲方推荐的经销商向乙方缴纳相应提货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的发货通知发货。如融资到期,甲方推荐的经销商未补足保证金或全额提货,由甲方按照乙方认可的责任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的授信业务。 乙方认可的责任方式包括: (1)连带保证责任; (2)差额付款责任; 若甲方和其推荐的经销商全部或部分终止贸易合同,或甲方实际未发货,或甲方实际发货的价值少于贸易合同的约定,或甲方推荐的经销商因未补足保证金或到期未提完货物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在授信用款到期日前将乙方全部或部分授信合同项下未发货部分的款项直接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调剂销售责任; (4)回购责任。 上述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承担 责任。 乙方给予甲方推荐的下游销售商的实际合作额度以甲方所在地的乙方分支机构经授信程序审批确定的额度为准,具体合作业务以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第五条 结算业务 乙方将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提供转帐、汇票、支票、本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六条 投资银行业务 财务顾问服务:乙方将充分利用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提供各项财务顾问(包括财务融资顾问、财务制度顾问、财务重组顾问、收购兼并顾问)与咨询(包括信息咨询、资信证明、资信调查等)服务。 第七条 电子银行服务 乙方将充分运用网银系统,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提供一站式、高质量、个性化的资金管理服务,协助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在财务管理、流动资金安排、票据集中管理等领域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升。 第八条 理财服务 乙方借助强大的资金管理能力和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协同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衍生工具类等各项代理投资理财服务,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度身定制资金运用配置方案,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获得稳健投资回报。 第九条 个人业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推荐经销商员工提供高水平和便捷的私人金融服务,包括个人理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银行卡等个人类产品。 第十条 其他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发展业务的需要,积极向甲方推介各种现有和创新的金融产品,协助甲方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承诺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一)将乙方作为金融业务往来的主办行之一,并在乙方经营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及时向乙方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报表、文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积极与乙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先在乙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并协助乙方在内部以及其关联企业和下属公司开办并推广各项业务。 (四)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按时支付各项利息和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一)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范围,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二)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满足甲方及其经销商、供应商提出的各项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 (三)关心甲方的长远发展,对甲方的生产、销售、储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积极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加强交流与联络,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定期沟通、业务研讨等,推动高层互访。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 (二)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记录2.《三方合作协议》 三方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卖方控货模式)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买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账号: 电话: 丙方(银行): 注册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第一条 为加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二条 本合同中下列术语代表如下: 1、购销合同:是指乙方拟从甲方购买商品的合同,每份购销合同相对应乙方从丙方取得的用以支付给甲方货款的融资(包括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贷款)。 2、保证金:是指乙方办理具体融资时向丙方交付的一定比例的款项、后续向丙方申请提货而缴付的款项。保证金为丙方向乙方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并以此来作为偿还丙方融资本息的主要来源。 3、发货通知单:是指由丙方向甲方开具的、甲方据此向乙方发货的通知单。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的“三方合作”是指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申请相应金额的融资,专项用于向甲方预先支付货款。乙方需要提货时,需向丙方补充提货保证金,然后丙方根据乙方缴存保证金的金额,向甲方发送相应的《发货通知单》,甲方据此《发货通知单》向乙方发货。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丙方提供的融资本息。如融资到期乙方未全部还款,甲方对乙方预先支付的货款与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及由于该差额部分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囗连带保证责任囗余额付款/退款责任囗回购责任囗调剂销售责任,并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 预付款支付约定 1、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 (1)丙方作为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有权按照自身的授信要求决定给予乙方承兑的授信条件、额度、有效期限、保证金比例。 (2)丙方根据购销合同业务量及乙方的实际销售能力给予乙方承兑汇票授信敞口额度 万元。 (3)丙方给予乙方的承兑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乙方申请和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减去保证金部分)不得超过该最高承兑授信额度。 (4)在丙方给予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额度内,乙方每次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必须存入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的保证金,同时就承兑的期限、金额签订承兑协议。 (5)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乙方应将保证金悉数存在乙方在丙方所开立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只进不出,直至承兑足额兑付。 (6)丙方以囗委派专人囗EMS特快专递邮寄形式将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单》(附件1-2)送至甲方。甲方收到丙方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立即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签收确认函》(附件1-1),并将该确认函交付丙方送票人员或以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丙方指定收件人。 2、以贷款资金支付的 (1)丙方作为乙方申请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有权按照自身的授信要求决定给予乙方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2)丙方根据购销合同业务量及乙方的实际销售能力给予乙方贷款额度为 万元。 (3)丙方给予乙方的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乙方申请和使用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最高授信额度。 (4)在丙方给予乙方的贷款授信额度内,乙方每次申请发放贷款时,必须同时就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 (5)乙方在丙方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 %的还款保证金。 (6)在贷款到期之前,乙方应将还款资金悉数存在乙方在丙方所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中,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乙方须在贷款到期前30日提前备足还款资金。 (7)丙方以囗委派专人囗EMS特快专递邮寄形式将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及《发货通知单》(附件1-2)送至甲方,甲方在此确认该笔现金收到后,应立即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签收确认函》,并将该确认函交付丙方送票人员或以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丙方指定收件人。 3、甲方在此确认被授权的EMS邮件有效收件人为 ,(身份证号 );丙方在此确认被授权的EMS邮件有效收件人为 ,(身份证号 )。 第五条 提货 1、乙方每次提取本协议项下的货物时,需先向乙方在丙方所开立承兑保证金账户或还款保证金账户中补充存入保证金,丙方审核无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发货通知单》。每次发货金额计算: (1)出款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乙方每次可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 (2)出款品种为贷款的。乙方每次可提货的最高金额为:每次对应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 作为提货量依据的产品价格由甲、乙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丙方只核定《发货通知单》上的总金额。 2、《发货通知单》的传递:丙方以囗委派专人囗EMS特快专递邮寄形式向甲方发送《发货通知单》,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对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进行确认,出具《发货通知单(回执)》(附件1-2),并将该回执交付丙方送单人员或以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丙方指定收件人。(有效收件人以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为准。) 3、甲方确认上述单据无误后,向乙方发货。 第六条 对账 1、对账内容:已付预付款时间、金额、已发货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剩余未发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2、对账方式: □专人上门对账,由丙方派专人到甲方对账,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在对账单上的签署印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的,视同甲方认可核对无误。 □电子邮件对账,由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对账,甲方收到电子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认可核对无误。在此确认,双方的电子邮箱号码分别为:甲方: ,丙方: 。 3、对账频率:融资业务未结清之前(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视同已结清),至少每月定期对账一次,对账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甲、丙双方还可视业务具体情况不定期发起对账,双方应无条件配合。 乙方在此过程中需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的到期偿还和逾期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30天,乙方应当及时将足额的应付票款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承兑保证金账户内或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内,丙方有权直接从承兑保证金账户或还款保证金账户中扣收融资本息。如银行承兑或贷款到期前30天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甲方的现金总额,丙方将通知甲方、乙方做好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款的支付或贷款还款的资金准备。 2、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前20天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仍不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受托支付给甲方的现金总额时,丙方有权向甲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附件1-3),要求甲方承担囗连带保证责任囗余额付款/退款责任囗回购责任囗调剂销售责任。 3、甲方承担的付款或回购责任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或现金总额扣除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总金额以后的余额部分承担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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