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及车辆质押担保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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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借款及车辆质押合同 编号:借款及车辆质押担保合同出借人(质权人):身份证号: 住 所:联系方式:借款人(出质人):身份证号:住 所:联系方式: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小写)RMB¥ _元整(大写)人民币_元整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起息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也即出借资金自出借人的账户转出(或现金交付)之日为准;借款分次发放的,起息日按照首笔资金的发放日起算。1.3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_,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用该借款或将借款用作违法活动。第二条 借款利率和
2、计息方式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_%(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5),计息规则及还本付息方式为 (1) :(1)按月计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按月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但应当支付全部未到期本金及利息,计息期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2.2 借款人因本次借款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与有关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 借款发放及还款3.1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由出借人以银行转账和/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予借款人,借款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账号:_ 开户行:_3.2 付息日及借款到期日(计息日最后一日)当日15:00前,借款人应将当期应偿还的本金、
3、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如下出借人收款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3.3“按月计息”方式下的付息日及还本日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日期的前一日,还本日或付息日所处月份无对应日期的,还本日或付息日为当月最后一日。3.4 如果付息日或还本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本付息的顺延规则为 (1) :(1)还本付息日不顺延;(2)还本付息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第四条 质押担保4.1 质押标的出质人自愿以其合法拥有并且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车辆作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物,质押车辆具体情况如下:品牌型号:_车牌号码:_发动机号:_车架号:_评估价值为:_4.2 质押担保的
4、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质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4.3 质押担保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质权行使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4 质物移交及抵/质押登记(1)本合同签署之日,出质人应将质押车辆及有关的机动车登记证(如有)、行驶证、完税证、保险单等原件、全部车钥匙交付予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质权自交付之时起设立。质押期间,质押车辆及有关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完税证、保险单等原件及全部车钥匙由出借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保管,所需保管费
5、用由借款人承担。(2)本合同签订后,对于未设置抵押的出质车辆,出质人应当会同出借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备案/抵押登记手续,出质人也可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代为办理,所需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登记机关要求使用制式合同的,该等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登记机关对质权人/抵押权人的资格有要求或限制的,出质人同意将该质押物登记到出借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本合同项下指定登记的质权人/抵押权人为_ 。4.5 质押物保管(1)车辆质押期间,质权人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质权人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
6、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出质人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质权人无过错的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2)质权人在车辆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质权人支付费用,出质人配合补办相关手续,质权人不负担出质人的其它损失。(3)车辆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当购买商业保险对质押车辆进行投保,质押车辆被盗、烧毁、水淹、意外损坏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质权人有关过错的,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出质人未及时投保给质权人及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4)车辆质押期间(包括出质人将车辆交付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一直持续到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将车辆交还给出
7、质人的整个期间),因借款人/出质人的其他债务违约致使质押车辆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扣押或抢夺的,质权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借款人尚未完成还款的,仍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的义务。上述情形导致质权人及有关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和/或出质人按约定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出借人及有关方将配合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归还质押车辆、上述证照及车钥匙。4.6 质押效力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押车辆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应将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进行提存,出借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4.7
8、质押权的行使(1)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的,出质人同意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行使质权、处置质押车辆。(2)借款人/出质人未能及时履行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超过三个自然日(可能导致质押车辆被查封、扣押或抢夺,危急债权实现),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实现其债权的危急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基于自主判断快速处置质押车辆回收债权。(3)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出借人及相关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为:实现质权及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
9、还本金。拍卖或变卖的收入扣除以上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出质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第五条 借款人及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5.1 借款人/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5.2 借款人/出质人将根据出借人及相关方的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凭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5.3 出质人是质押物的合法所有者,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瑕疵,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且出质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质押物拥有持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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