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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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年版)》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我行柜台、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在线出国金融等)个人结售汇业务采取联机接口模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柜台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具备个人结售汇经营资格/资质的经营性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办理,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BANCSLINK端交易联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除另有规定外,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逐笔、实时登记监测系统,报送数据应及时、准确、完整。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交易账户开户银行或自助机具所在行设置的电子柜员专用用户,自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第三条 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定,对个人结汇、境内个人售汇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结汇和售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如遇调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网点通过BANCSLINK端交易联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数据时,需依据有关个人是否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区别占用额度与不占用额度的业务类型进行录入。电子渠道仅办理业务类型为占用额度的结售汇。 第四条 网点办理以下情形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不录入“监测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由个人主动发起的结汇,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纳入“监测系统”管理);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五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使用的即期牌价包括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网点应区别客户外汇资金形态和方向使用相应的牌价。如一级分行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决定对特定业务或特定客户群实行点差优惠,网点应在上级行规定的优惠范围和优惠幅度内执行。 第六条 网点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外服务时间以网点营业时间为准;目前,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外服务时间为每天7:00-22:00(如调整以有关界面提示为准)。 第七条 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如实录入资金属性、资金形态等栏位。网点应严格履行个人结售汇统计义务,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统计分析码。 第二章 柜台渠道办理要求 第八条 总体要求 网点柜台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了解客户需求,判断业务类型; (二)按规定审核、留存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应审核身份证件;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应审核身份证件和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收取现金或账户(卡、折),确认账户合规、资金充足; (四)对现金结售汇交易,首先确认客户是否我行存量客户,对于非我行存量客户的,通过BANCSLINK端先创建临时客户号; (五)通过BANCSLINK端发起结售汇交易,对按规定需要录入监测系统的交易逐笔、实时联动进行登记; (六)登记成功,返回核心系统提交并履行账务处理; (七)打印、留存业务凭证; (八)将账户或现金交付客户。 第九条 交易主体要求 在柜台渠道联机登记“监测系统”个人结售汇信息前,先通过联网核查或手工方式将客户身份信息存为比对附件。生成比对附件的有效证件包括: (一)境内个人 1.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1-居民身份证”或“02-临时身份证”,录入18位证件号码(全数字或17位数字加末位字母X);不为持15位一代身份证的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账户为15位身份证开户的,应要求客户提供18位身份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更新核心银行系统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 2. 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公民可持有身份证号的户口簿办理,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4-户口簿”,录入户口簿编号;登记结售汇信息获取比对附件后,手工将证件号码改为18位身份证号。 3. 持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境内个人需同时持有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1-居民身份证”,录入18位证件号码;在登记界面比对系统查回的客户姓名是否与证件一致,并备注栏位录入所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及号码。 4. 持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境内个人需同时持有在我行以18位居民身份证开立的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注明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1-居民身份证”,录入18位证件号码;在登记界面备注栏位录入所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境外个人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47-*通行证”或“48-*通行证”,录入大写H+8位数字(*)或大写M+8位数字(*)。 2.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49-**通行证”,录入7或8位数字。 3. 外国护照,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3-护照”,按证件所载录入证件号码,不需要在证件号码前加国家/地区字母代码;登记结售汇信息获取比对附件后,选择护照类型为“外国护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需同时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3-护照”,录入**护照号码;登记结售汇信息获取比对附件后,选择护照类型为“**护照”,补充证件号码录入境外永久居留证号码。 5. 外交官证,此处指按规定享受外汇业务等外交豁免待遇的“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等其他监管认可的证件。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3-护照”,录入外交官证号;登记结售汇信息获取比对附件后,选择护照类型为“外交官证”;持护照开户的账户办理结售汇业务,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号码录入护照号码,登记结售汇信息获取比对附件后,手工将证件号码改为外交官证号。 6. **永久居留证,生成比对附件时证件类型选择“09-外国人持**永久居留证”,录入15位证件号码(国别码3位大写字母+12位数字)。 第十条 代办要求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境外个人售汇(持**永久居留证的除外),以及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结售汇,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现钞结售汇管理要求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天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当天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原件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原件办理,留存有关单据复印件,同时在系统中备注说明。 个人购汇并提取外币现钞,当天外币现钞购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当天外币现钞购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凭本人身份证件、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原件办理,留存《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原件及有关单据复印件,同时在系统中备注说明。 个人办理现钞结售汇业务,应在核心系统中使用通用查询交易或现钞结售汇交易界面上的“查询”按钮判断客户是否为我行存量客户。如客户非我行存量客户,系统联动带出客户信息创建画面,柜员区别交易金额对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并创建临时客户号:对单笔现金结售汇交易金额大于等值1000美金(含)的,要求录入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代码、常住办公地址、证件办公地址、性别、居民/非居民、电话(移动电话和家庭电话任输其一)12项必输信息;对单笔现金结售汇交易金额小于等值1000美金的,要求录入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出生日期、国籍、性别、居民/非居民、电话(移动电话和家庭电话任输其一)9项必输信息。系统根据提交信息自动创建临时客户号带入现钞结售汇的客户号栏位。如临时客户命中反洗钱黑名单,应依照我行《以风险为本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等反洗钱及制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客户说明。 第十二条 辅助证明材料 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依据有关客户实际需求录入资金属性及结售汇统计分析码。 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分为个人贸易、个人资本项目、提供凭证的经常项下其他三类。 详细业务范围和材料审核标准按附件1执行。 第三章 电子渠道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 总体要求 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客户开通我行电子渠道业务,登陆我行电子渠道; (二)客户选择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账户; (三)客户填写结售汇信息,提交; (四)系统自动履行“监测系统”实时联机登记,登记成功后自动履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渠道开通及账户要求 客户如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需在我行开通了理财版/贵宾版电子银行服务;如通过电话银行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需在我行开通电话银行服务;如通过在线出国金融办理结售汇业务,需在我行在线出国金融WEB网页或手机APP应用进行注册;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开通特定电子渠道服务。 客户需在我行开立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或借记卡,借记卡主账户需为活期一本通)方可办理电子渠道结售汇;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在线出国金融办理结售汇业务且该账户已经关联到相应电子渠道服务中。系统监控结售汇交易在同一个账户内进行。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要求 个人办理电子渠道结售汇业务,关联账户的开户证件应满足下述条件: (一)境内个人 开户证件为01-居民身份证,且证件号码为18位(全数字或17位数字加末位字母X)。 (二)境外个人 开户证件为“47-*通行证”或“48-*通行证”,且证件号码为首位字母加8位或以上的数字(“47-*通行证”的首位字母为H,“48-*通行证”的首位字母为M)。 开户证件为“49-**通行证”,且证件号码为7位或以上的数字。 开户证件为“03-护照”,且国籍未能为“**”。 第十六条 电子渠道仅支持客户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其中境内个人在电子渠道可以办理占用额度的结汇、占用额度的购汇业务;境外个人在电子渠道仅可办理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需通过柜台渠道办理。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 “监测系统”用户设置 (一)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角色有两类:业务经办和业务主管。业务经办权限包括: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查询、补录、分拆信息报送、折算率查询、修改和撤销的发起。业务主管权限包括: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查询、补录、分拆信息报送、折算率查询、修改和撤销的授权。 (二)柜台渠道结售汇业务由实体柜员办理,遵循实名制管理要求,每个实体柜员都需要建立独立用户。电子银行渠道结售汇业务应通过电子柜员专用用户办理,每个网点都需要建立独立的电子柜员专用用户。 (三)变更业务经办、业务主管应填写《**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人员变更申请表》(格式由各行自定),向本网点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申请设定。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员对原有用户进行停用后,再添加新的用户信息。 第十八条 核心柜员角色绑定和关系映射 (一)实体柜员应通过我行柜员管理系统绑定柜员角色,包括经办角色(RIEMS01)、授权角色(RIEMS02)。经办角色(RIEMS01)可执行的交易包括:个人结售汇信息的录入、查询、补录以及发起个人结售汇信息的撤销、修改。授权角色(RIEMS02)可执行的交易包括:个人结售汇信息的查询以及对经办发起的撤销、修改交易进行授权。 (二)经办角色(RIEMS01)的岗位要求是营业机构的对私柜员、综合柜员,柜员须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从业资格/资质。授权角色(RIEMS02)的岗位要求是营业机构的核准柜员或派驻业务经理担任。 (三)实体柜员应通过我行核心系统建立核心柜员与外汇局“监测系统”用户的映射关系,核心柜员应唯一对应外汇局“监测系统”的用户,不同的柜员角色间不可兼容。行内经办角色(RIEMS01)应对应外汇局“监测系统”的业务经办,行内授权角色(RIEMS02)应对应外汇局“监测系统”的业务主管。 第十九条 为防范操作风险,“监测系统”对每个业务的操作均记录“监测系统”用户的ID,各“监测系统”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密码。新增“监测系统”用户取得ID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设定新密码。在日常操作中,不得将密码告之他人或与他人混用ID。实体柜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严禁使用电子渠道自动柜员ID。在共用终端的情形下,业务操作履行后应及时进行“系统签退”。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业务风险的,应追究关于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系统操作 (一)“监测系统”端操作 由本网点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业务管理员进行操作。进入“业务操作员维护”画面,点击“增加”按钮为本网点新增用户。用户基本信息维护要求如下: 分配角色 用户代码 (由大写字母、下划线组建) 初始密码 (由大小写字母、数字组建) 用户名称 说明 (PMIS)个人外汇业务经办 自定义 自定义 使用者实名 实体柜员,用于该名经办用户的数据报送 (PMIS)个人外汇业务主管 自定义 自定义 使用者实名 实体柜员,用于该名主管用户的撤销、修改、补录等操作 (PMIS)个人外汇业务经办 DQJB_BOC Aa123456 电子渠道经办 电子柜员专用用户,用于该网点所有电子渠道的数据报送 (PMIS)个人外汇业务主管 DQZG_BOC Bb123456 电子渠道主管 电子柜员专用用户,用于该网点所有电子渠道的数据自动撤消 用户代码维护有误的,应对该错误用户进行“停用”,再新建准确用户;除用户代码外,其他基本信息维护有误的,应选择该错误用户,通过“修改用户”或“修改权限”按钮进行更正。禁止对该错误用户直接“删除”。 (二)BANCSLINK端操作 通过E8920500交易码新建我行核心机构号与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间的对应关系。 机构对应关系维护后,通过E8920600建立本网点实体柜员的核心柜员号与“监测系统”用户间的对应关系。电子柜员专用用户无需进行BANCSLINK端维护。 另可通过E8920501、E8920502、E8920601、E8920602对已维护的机构对应关系、实体柜员对应关系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 第五章 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交易码列表 交易码 交易名称 E89*1 结汇额度查询 E89*2 购汇额度查询 E89*7 占用额度结汇关注客户告知 E89*8 占用额度购汇关注客户告知 E89*3 占用额度录入结汇 E89*4 占用额度录入购汇 E89*5 不占用额度录入结汇 E89*6 不占用额度录入购汇 E89*0 个人结售汇列表信息查询 E89*1 个人结汇信息明细查询 E8920211 个人购汇信息明细查询 E89*2 个人结汇信息明细修改 E8920212 个人购汇信息明细修改 E89*3 个人结汇信息明细撤销 E8920213 个人购汇信息明细撤销 E8920301 结汇额度查询返回 E8920302 购汇额度查询返回 E8920401 占用额度的结汇补录 E8920411 不占用额度的结汇补录 E8920402 占用额度的购汇补录 E8920412 不占用额度的购汇补录 E8920500 新建结售汇网点对应信息 E8920501 结售汇网点对应信息查询 E8920502 结售汇网点对应信息维护 E8920600 新建结售汇柜员信息 E8920601 结售汇柜员信息查询 E8920602 结售汇柜员信息维护 E8920701 对账异常交易列表查询 E8920702 手工状态更新 E8920801 渠道异常交易列表查询 第二十二条 操作流程 (一)占用额度结汇的联动登记 1. 经办柜员依照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要求,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身份证件电子影像,通过自动读取或手工方式将客户身份信息存为比对附件。证件类型为二代身份证的,应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自动读取芯片,并进行联网核查。 2. 经办柜员在BANCSLINK端输入涉及结汇业务的交易码,打开核心交易界面。如为账户结汇,刷卡或折自动回显账户账号,选择子账户币种。如为现钞结汇,应确认是否为我行存量客户,如非我行存量客户,应按第十二条规定先创建临时客户号。 3. 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办柜员应在BANCSLINK端点击工具栏内的“个人结售汇登记”按钮进入登记入口界面。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直接执行核心交易。 4. 进入登记入口界面后,经办柜员选择业务类型“01占用额度结汇”,点击“获取比对附件信息”按钮,勾选所需的比对附件,系统自动带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栏位,选择国家/地区、结售汇币种等栏位。提交进入明细录入界面。 5. 明细录入界面返回外汇局查询的客户分类状态、本年度结汇额度使用情形、当天现钞结汇情形。若客户分类状态为“02预关注”或“03关注名单”,且风险提示函/告知书告知状态为“0未告知”的,应首先点击“告知”按钮打印纸质提示函/告知书交与客户。若客户分类状态为“01正常”或风险提示函/告知书告知状态为“1已告知”的,“告知”按钮置灰不可点击。 系统将本年额度内剩余可结汇折美元金额、当天已发生的现钞结汇折美元金额,按当月外汇局折算率换算成当前结汇币种的剩余可结汇金额,然后返回给明细录入界面供柜员参考。客户申请的当前结汇币种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额度内剩余可结汇金额。 6. 经办柜员在明细录入界面输入结汇金额、结汇资金形态、结售汇统计分析码、结汇资金属性等栏位。系统依据证件类型、业务类型显示不同的结售汇统计分析码下拉菜单,经办柜员从中选择结售汇统计分析码,系统自动映射结汇资金属性栏位。如为账户结汇,系统自动带入个人外汇账户账号栏位,不得手工输入账号。 7. 经办柜员履行信息登记后,在明细录入界面点击提交。系统对栏位约束关系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发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若额度登记成功,BANCSLINK端回显额度登记后的信息,生成“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在个人结汇、购汇申请书凭证上联动打印通知单(凭证样式见附件2),经办柜员交客户签字。若登记失败或外汇局应答超时,BANCSLINK端提示交易失败,柜员应核实登记结果,并依据有关查询结果进行异常交易调整。 8. 额度登记成功、打印通知单后,关闭明细录入界面,核心交易界面上“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自动带入。柜员继续执行核心交易,填写核心交易信息后提交。若核心处理成功,后台记录核心系统业务流水号、成交牌价、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外币账户等信息。若核心处理失败,柜员应核实确认,并通过E89*0对原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撤销。 (二)占用额度购汇的联动登记 1. 经办柜员依照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要求,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身份证件电子影像,通过自动读取或手工方式将客户身份信息存为比对附件。证件类型为二代身份证的,应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自动读取芯片,并进行联网核查。 2. 经办柜员在BANCSLINK端输入涉及购汇业务的交易码,打开核心交易界面。如为账户购汇,刷卡或折自动回显账户账号,选择子账户币种。如为现钞购汇,应确认是否为我行存量客户,如非我行存量客户,应按第十二条规定先创建临时客户号。 3. 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办柜员应在BANCSLINK端点击工具栏内的“个人结售汇登记”按钮进入登记入口界面。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直接执行核心交易。 4. 进入登记入口界面后,经办柜员选择业务类型“11占用额度购汇”,点击“获取比对附件信息”按钮,勾选所需的比对附件,系统自动带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栏位,选择国家/地区、结售汇币种等栏位。提交进入明细录入界面。 5. 明细录入界面返回外汇局查询的客户分类状态、本年度购汇额度使用情形、当天购汇提钞情形。若客户分类状态为“02预关注”或“03关注名单”,且风险提示函/告知书告知状态为“0未告知”的,应首先点击“告知”按钮打印纸质提示函/告知书交与客户。若客户分类状态为“01正常”或风险提示函/告知书告知状态为“1已告知”的,“告知”按钮置灰不可点击。 系统将本年额度内剩余可购汇折美元金额、当天已发生的购汇提钞折美元金额,按当月外汇局折算率换算成当前购汇币种的剩余可购汇金额,然后返回给明细录入界面供柜员参考。客户申请的当前购汇币种金额不得超过本年额度内剩余可购汇金额。 6. 经办柜员在明细录入界面输入购汇金额、结售汇统计分析码、购汇资金属性等栏位。经办柜员依据有关购汇资金形态在购汇提钞金额、汇出资金金额、旅行支票金额、存入个人外汇账户金额中输入。系统依据证件类型、业务类型显示不同的结售汇统计分析码下拉菜单,经办柜员从中选择结售汇统计分析码,系统自动映射购汇资金属性栏位。如为账户性质购汇,系统自动带入个人外汇账户账号栏位,不得手工输入账号。 7. 经办柜员履行信息登记后,在明细录入界面点击提交。系统对栏位约束关系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发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若额度登记成功,BANCSLINK端回显额度登记后的信息,生成“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在个人结汇、购汇申请书凭证上联动打印通知单,经办柜员交客户签字。若登记失败或外汇局应答超时,BANCSLINK端提示交易失败,柜员应核实登记结果,并依据有关查询结果进行异常交易调整。 8. 额度登记成功、打印通知单后,关闭明细录入界面,核心交易界面上“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自动带入。柜员继续执行核心交易,填写核心交易信息后提交。若核心处理成功,后台记录核心系统业务流水号、成交牌价、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外币账户等信息。若核心处理失败,柜员应核实确认,并通过E89*0对原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撤销。 (三)不占用额度结汇的联动登记 1. 经办柜员依照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要求,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身份证件电子影像,通过自动读取或手工方式将客户身份信息存为比对附件。证件类型为二代身份证的,应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自动读取芯片,并进行联网核查。 2. 经办柜员在BANCSLINK端输入涉及结汇业务的交易码,打开核心交易界面。如为账户结汇,刷卡或折自动回显账户账号,选择子账户币种。如为现钞结汇,应确认是否为我行存量客户,如非我行存量客户,应按第十二条规定先创建临时客户号。 3. 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办柜员应在BANCSLINK端点击工具栏内的“个人结售汇登记”按钮进入登记入口界面。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直接执行核心交易。 4. 进入登记入口界面后,经办柜员从“02个人贸易结汇”、“03提供凭证的经常项目其他结汇”、“04资本项目结汇”三种不占用额度结汇中选择业务类型。点击“获取比对附件信息”按钮,勾选所需的比对附件,系统自动带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栏位,选择国家/地区、结售汇币种等栏位。提交进入明细录入界面。 5. 不占用额度的结汇,系统不进行客户分类状态、风险提示函/告知书告知状态、年度额度使用情形的校验。 6. 经办柜员在明细录入界面输入结汇金额、结汇资金形态、结售汇统计分析码、结汇资金属性等栏位。系统依据证件类型、业务类型显示不同的结售汇统计分析码下拉菜单,经办柜员从中选择结售汇统计分析码,系统自动映射结汇资金属性栏位。如为账户结汇,系统自动带入个人外汇账户账号栏位,不得手工输入账号。对不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经办柜员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录入其他必输项、备注栏。 7. 经办柜员履行信息登记后,在明细录入界面点击提交。系统对栏位约束关系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发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若额度登记成功,BANCSLINK端回显额度登记后的信息,生成“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在个人结汇、购汇申请书凭证上联动打印通知单,经办柜员交客户签字。若登记失败或外汇局应答超时,BANCSLINK端提示交易失败,柜员应核实登记结果,并依据有关查询结果进行异常交易调整。 8. 额度登记成功、打印通知单后,关闭明细录入界面,核心交易界面上“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自动带入。柜员继续执行核心交易,填写核心交易信息后提交。若核心处理成功,后台记录核心系统业务流水号、成交牌价、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外币账户等信息。若核心处理失败,柜员应核实确认,并通过E89*0对原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撤销。 (四)不占用额度购汇的联动登记 1. 经办柜员依照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要求,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身份证件电子影像,通过自动读取或手工方式将客户身份信息存为比对附件。证件类型为二代身份证的,应通过身份鉴别仪自动读取芯片,并进行联网核查。 2. 经办柜员在BANCSLINK端输入涉及购汇业务的交易码,打开核心交易界面。如为账户购汇,刷卡或折自动回显账户账号,选择子账户币种。如为现钞购汇,应确认是否为我行存量客户,如非我行存量客户,应按第十二条规定先创建临时客户号。 3. 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办柜员应在BANCSLINK端点击工具栏内的“个人结售汇登记”按钮进入登记入口界面。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直接执行核心交易。 4. 进入登记入口界面后,经办柜员从“12个人贸易购汇”、“13提供凭证的经常项目其他购汇”、“14资本项目购汇”三种不占用额度购汇中选择业务类型,点击“获取比对附件信息”按钮,勾选所需的比对附件,系统自动带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栏位,选择国家/地区、结售汇币种等栏位。提交进入明细录入界面。 5. 不占用额度的购汇,系统不进行客户分类状态、风险提示函/告知书告知状态、年度额度使用情形的校验。 6. 经办柜员在明细录入界面输入购汇金额、结售汇统计分析码、购汇资金属性等栏位。经办柜员依据有关购汇资金形态在购汇提钞金额、汇出资金金额、旅行支票金额、存入个人外汇账户金额中输入。系统依据证件类型、业务类型显示不同的结售汇统计分析码下拉菜单,经办柜员从中选择结售汇统计分析码,系统自动映射购汇资金属性栏位。如为账户购汇,系统自动带入个人外汇账户账号栏位,不得手工输入账号。对不占用额度的购汇业务,经办柜员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录入其他必输项、备注栏。 7. 经办柜员履行信息登记后,在明细录入界面点击提交。系统对栏位约束关系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发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若额度登记成功,BANCSLINK端回显额度登记后的信息,生成“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在个人结汇、购汇申请书凭证上联动打印通知单,经办柜员交客户签字。若登记失败或外汇局应答超时,BANCSLINK端提示交易失败,柜员应核实登记结果,并依据有关查询结果进行异常交易调整。 8. 额度登记成功、打印通知单后,关闭明细录入界面,核心交易界面上“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自动带入。柜员继续执行核心交易,填写核心交易信息后提交。若核心处理成功,后台记录核心系统业务流水号、成交牌价、个人结售汇登记流水号、外币账户等信息。若核心处理失败,柜员应核实确认,并通过E89*0对原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撤销。 (五)柜台信息管理 1. 结售汇信息查询。经办柜员通过E89*0交易码,可对本网点单个客户一个自然年度内所有渠道成功登记的结售汇信息进行查询。输入客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查询起止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提交,返回列表查询结果。从列表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查看”按钮,可进行明细查询。 2. 结售汇信息修改。经办柜员先进行交易查询,从列表查询结果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修改”按钮,可进行修改。若原记录中除业务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地区、补充证件号码(如有)、业务办理渠道、经办时间、经办网点和经办柜员以外的其他活动栏位有误,可进行修改。修改交易提交时需由核准柜员授权。打印修改通知书作为传票附件备查。 3. 结售汇信息撤销。经办柜员先进行交易查询,从列表查询结果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撤销”按钮,可进行撤销。当该结售汇交易取消或原记录的业务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地区、补充证件号码(如有)、业务办理渠道、经办时间、经办网点和经办柜员有误,可进行撤销。撤销交易提交时需由核准柜员授权。打印撤销通知书作为传票附件备查。 4. 结售汇信息补录。经办柜员依据有关业务类型,发起E8920400-占用额度的结汇补录、E8920401-不占用额度的结汇补录、E8920402-占用额度的购汇补录、E8920403-不占用额度的购汇补录提交进入补录界面。补录界面栏位输入要求与联动录入时基本一致,对超年度限额的占用额度补录仅提示,但不强制拒绝。对现钞结售汇业务校验单笔金额,不校验日累计金额。经办柜员需事先查询核心流水,在补录界面中填写核心流水号、核心成交牌价栏位。 (六)异常交易查询 1. 柜台对账异常交易查询。经办柜员发起E8920701交易,可对本月内柜台渠道单边、要素不符的交易进行查询。输入查询起止日期(限本月内)、异常原因(包括所有、核心单边、EXBS单边、币种不符、账户不符、金额不符)进行提交,返回列表查询结果。从列表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提交”按钮,可进行异常明细查询。 2. 电子渠道异常交易查询。经办柜员发起E8920801交易,可对本月内电子渠道单边、未明交易进行查询。输入查询起止日期(限本月内)、异常类型(包括所有、异常未处理、异常已处理)进行提交,返回列表查询结果。从列表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提交”按钮,可进行异常明细查询。 3. 手工更新状态。经办柜员依据有关查询到的柜台对账异常、电子渠道异常明细查实、纠错后,需变更该条异常记录的处理状态。在该条记录的列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手工更新状态”按钮,进入状态更新界面。若原结售汇交易实际未发生,纠错后将状态从“未处理”变更为“交易已删除”;若原结售汇交易实际已发生,纠错后将状态从“未处理”变更为“手工处理成功”。 柜台交易画面详见附件3。 第六章 业务管理与业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对客户身份、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身份证件电子影像、有关证明材料留存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网点应严格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网点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4)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5)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结售汇,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网点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有关机构的核查,详细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待核查分拆信息推送到交易发生网点。 (二)网点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专管员应每天查询外汇局推送的分拆信息。交易发生网点在外汇局推送分拆信息之日起的20个自然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交易发生网点应跟踪分拆信息的反馈质量。对于外汇局审核退回的推送信息,交易发生网点应在退回之日起的10个自然日内履行反馈。 (四)上一级机构应督促辖内网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对分拆信息进行反馈。 第二十六条 网点可依据有关个人要求为其本人查询被实施的个人分类管理结论,但有关数据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布和使用。若个人对其被实施的分类管理结论存在异议,网点应告知客户联系本地外汇局。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以及在业务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监控和识别,对存在异常特征的结售汇业务开展加强的尽职调查,进一步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在关于结售汇交易符合可疑交易特征时,应依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线索。结售汇交易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在关系的多人同一天在同一网点(电子柜员)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资金来源、用途与其身份明显不符; (二)多人同一天或延续多天购汇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账户,或多人收到境外同一收款人汇入款,汇款金额接近5万美元,汇款资金来源或用途明显存疑; (三)同一人短时间内代理多人办理售汇(金额接近5万美元),且/或办理售汇后立即取现或转至同一人账户,资金来源明显与其身份不符; (四)客户办理大额现金结售汇业务,与其身份、经营特征明显不符。 第二十八条 网点应于每天营业终了后,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当天结售汇登记记录,与柜台结售汇交易凭证进行逐笔勾对,重点核对金额、币种、业务类型等关键信息以及漏报、错报、重报情形。发现异常情形,应在当天及时通过BANCSLINK端的修改、撤销、补录交易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网点应每天通过电子报表分发系统(ERMS)查询上一交易日的柜台对账异常、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异常交易清单日报表,或者通过BANCSLINK端交易码查询上一工作日的柜台对账异常与电子渠道异常,并于查询当天履行异常交易处理。 第七章 系统故障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 当“监测系统”发生大面积系统故障致使业务中断时,网点应将故障情形通过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报送总行。总行业务部门与科技部门、外汇局分析排查故障原因,并通过行内Notes、办公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应急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如分析排查属于外汇局全国性系统故障,总行在收到外汇局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将转发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并抄送总行渠道管理部,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需及时转发辖内各级分支机构。总行渠道管理部及时通知各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电子渠道暂停服务客户公告及说明工作。 自通知规定的启动时间点开始,网点可执行应急脱机操作,即通过BANCSLINK端直接办理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要点击工具栏内的“个人结售汇登记”按钮进行联动登记。网点在执行应急措施时应依据有关个人自主申报,严格审核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单笔等值500美元(含)以内的境外个人购汇应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对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单笔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境外个人购汇,还应依据有关资金性质,依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形的,应不予办理。 当外汇局系统故障排除后,总行将系统恢复通知发送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并抄送总行渠道管理部,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需及时转发辖内各级分支机构。自通知规定的终止时间点开始,网点应即时切换回正常业务流程,即通过点击工具栏内的“个人结售汇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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