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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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正当权益,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要求》(电监市场〔〕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照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落实安全第一方针,实施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它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考实施。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含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含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向南方区域售电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和当地省级政府签署特许权协议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发电机组,可继续实施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次月,实施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以后开展并网运行考评及结算。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开启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份部试运、整套开启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份部试运、整套开启试运。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完成并网调试后当月即开展并网运行考评及结算。 第五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评情况实施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评管理,定时向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公布考评结果。电网企业依据考评结果,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运行发电厂考评和赔偿结果进行结算。并入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赔偿和考评结算相关要求另行制订。 第六条 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符合本细则要求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应根据要求,将相关数据传送至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接收电力调度机构考评管理。地方电网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做好考评及结算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对应电力调度机构专业管理规程要求。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所在电网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安全问题,立即商并网发电厂制订反事故方法;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订反事故方法。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系统安全运行问题,并网发电厂应和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订对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延期实施反事故方法或整改计划,每项按装机容量×0.2小时标准进行考评;造成后果,每项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国能安全〔〕508号)要求,编制(修订)应急预案,落实对应方法,按要求参与联合反事故演练。对于未制订事故处理预案并网发电厂,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对于不参与电网联合反事故演练并网发电厂,每次按装机容量×2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立即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并网发电厂应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要求配合相关电网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按装机容量×2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系统运行风险提出发电厂侧风险防控方法要求;并网发电厂应组织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方法,对于未严格实施方法造成对应设备不能正确动作,按装机容量×1.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重大政治活动、台风强降雨极端天气或节假日等特殊保供电时期,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应制订保供电方案和方法,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落实,按要求时间向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未按时报送方法落实情况,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涉网安全检验提出整改方法,制订整改方案和计划,落实整改方法,将整改计划及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整改方法。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且对电力系统运行组成重大安全隐患发电机组,不许可并网运行。因并网发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每项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并网运行发电厂应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要求。发觉不满足要求,每项每个月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直至整改结束。 第十七条 并网运行机组大修、控制系统变更后应按摄影关要求或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重新进行相关涉网试验,提交相关试验汇报。并网发电厂应针对运行中出现新技术、新情况和新问题,制订、修编涉网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按要求开展上述工作,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公用电厂如需退网运行,必需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办理退网手续,并取得对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方可退网。私自退网公用电厂,根据1000万千瓦时标准进行考评,若退网当月电量电费不足以缴纳,待重新并网时缴纳。 二、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标准,签署并网调度协议。无并网调度协议,发电厂不得并网运行。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立即报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装机容量×1.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快速、正确实施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实施。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对并网发电厂进行考评。 (一)不实施或无故拖延实施调度指令,每次按装机容量×1.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二)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调度指令实施情况,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三)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应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造成延误处理,每次按装机容量×2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四)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私自操作调度管辖一、二次设备,私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装机容量×2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五)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造成后果,每次按装机容量×3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六)其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要求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事项,情节较轻每次按5万千瓦时至50万千瓦时标准进行考评;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情节较重,每次按50万千瓦时至500万千瓦时标准进行考评;直接危及电网安全运行,情节严重,最高可按1000万千瓦时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系统安全需要制订黑开启方案,合理确定关键路径黑开启电源。黑开启方案中负担黑开启(含FCB)任务发电厂,应含有机组黑开启功效,做好黑开启机组维护,保障系统快速恢复能力。黑开启方案没有明确负担黑开启任务机组可自愿申请建设黑开启功效。 (一)负担黑开启(含FCB)任务发电厂,应含有机组黑开启功效,并经过相关试验。负担黑开启(含FCB)任务但不含有机组黑开启功效机组,在确定为黑开启任务机组十二个月内,完成黑开启机组功效建设并经过试验,超期仍不含有机组黑开启功效或未经过试验,每个月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进行考评,直至含有功效为止。 (二)因电厂本身原因不含有黑开启能力或试验不合格时,发电厂应立即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在无法提供黑开启服务期间,每个月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2进行考评,直至机组经过黑开启试验并含有黑开启能力为止。 (三)电力调度机构检验发觉机组不含有黑开启能力,而发电厂未汇报电力调度机构,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10对发电厂进行考评。无法提供黑开启服务期间,每个月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2对发电厂进行考评,直至机组经过黑开启试验含有黑开启能力为止。 (四)发电厂必需严格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实施各项黑开启安全管理方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发电厂按以下标准进行考评。 1.未对黑开启直接相关设备进行维护, 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0.5进行考评。 2.未制订完善黑开启事故处理预案或未立即修订黑开启事故预案,相关预案未立即报电力调度机构立案,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0.5进行考评。 3.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进行黑开启演练,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0.5进行考评。 4.未进行黑开启培训或进行培训无培训统计,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0.25进行考评。 5.未按时进行黑开启机组自检或未由含有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开展试验,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2进行考评。 6.影响黑开启功效检修项目,未在检修后进行相关试验,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2进行考评。 (五)因电厂原因造成系统恢复供电延误,每次按黑开启服务能力赔偿标准R6×10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实施偏差进行统计和考评。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次日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至各发电厂。并网发电厂(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为下一日机组计划发电出力对时间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发电出力,一日时间(24h)平均分为96 个时段,每个时段15分钟,起始点为“l(对应时刻为00:15 )”,终止为“96(对应时刻为24 : 00)”。 每一分钟发电计划出力由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分钟计划出力为: 其中,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取值为0~14。 第二十四条 发电计划曲线应按以下要求传送: (一)并网发电厂于当日11:00前申报下一日可调出力上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目前最高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21:00 前,将下一日发电计划曲线送达并网发电厂指定接收装置。 (二)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发电计划曲线无法在要求时间内传送到并网发电厂指定接收装置上,电力调度机构应经过调度电话或符合安全要求通信手段将发电计划指令下达至并网发电厂。 (三)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相互协作,以确保发电计划曲线正确传送。 第二十五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按要求修改日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日发电计划曲应提前30分钟下达给并网发电厂,不足30分钟下达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去发电计划曲线考评。 第二十六条 依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每时段发电机组发电量和下达对应时段发电机组计划发电量进行比较,统计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对电量偏差率超出许可正偏差率或负偏差率,按附录1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常规并网发电厂(机组)、核电厂(机组)许可电量偏差率为±2.5%;热电联产、循环流化床、燃-蒸联合循环、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下水电机组许可电量偏差率为±3%;水煤浆机组许可电量偏差率为±6%;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技术特征机组实施最大许可偏差率。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免予发电计划曲线考评: (一) 机组投入AGC期间。 (二) 一次调频正确动作造成偏差。 (三) 机组开启和停运过程中偏差。 (四) 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根据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五) 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造成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评。 (六) 穿越水轮机振动区造成计划电量偏差。 (七) 无调整能力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70%额定水头时。 (八) 下达发电计划曲线变动率超出机组调整能力时。 (九) 燃气轮机在达成温控运行时造成计划电量偏差。 第二十九条 非计划停运时间为机组临时停运时间和等效停运时间之和。其中,临时停运时间为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停运时间(包含电厂一、二次设备跳闸和电厂资产外送线路跳闸造成机组停运,煤机因燃煤进入预警而造成停机时间,燃气、燃油或生物质电厂机组因燃料供给不足无法按调度要求并网发电停机时间,机组因环境保护排放不达标或违反政府相关要求等情况无法并网发电停机时间,机组因本身经济原因无法并网发电停机时间,计划检修超出同意工期时间,和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时间)。 煤电、生物质、核电、水电及燃气、燃油机组等效停运时间定义: 煤电、生物质、核电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额定功率所连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时间; 水电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目前水头下理论最大出力所连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时间; 燃气、燃油机组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目前环境温度下机组理论最大出力所连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时间。 单台机组等效停运时间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i次等效停运时间、为最大发电能力比额定功率(煤电、生物质、核电)或理论最大出力(水电、燃气、燃油)或上报发电出力降低量、为机组额定功率、为出力不足连续时间。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考评,每个月考评电量为: 其中,Q为当月非计划停运考评电量,为被考评机组额定容量,N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至当月机组临时停运次数,m为当月停运次数,为机组当月当次临时停运时间,为机组当月等效停运时间。每个月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在20小时(燃气、燃油机组40小时)之内免于考评,非计划临停时间和等效停运时间各以300小时封顶。对于恶意非计划停运情况,经查实每次额外考评100万千瓦时电量。 在电网公布系统运行风险生效期内,相关电厂未严格实施风险防范方法,造成出现非计划停运,按上述标准2倍计算考评风险生效期内非计划停运电量。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免予非计划停运考评: (一)非电厂原因造成非计划停运,包含电网设备故障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因供水或供气管道等设备被外力损坏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 (二)机组调试期间发生非计划停运。 (三)在负荷低谷或节假日时段,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且能按时完成临时消缺。 第三十二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进行考评。 (一)以一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期间,实际出力改变量和系统频率偏差数值正负号相同(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积分电量和理论动作积分电量比值小于要求值计为不合格。循环流化床、水煤浆、煤矸石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合格门槛值,即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积分电量和理论动作积分电量比值大于35%,判动作合格,不然不合格。其它类型机组适用比值为50%。其中,实际出力改变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 (二)一次调频功效投入时间和并网运行时间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定时段内一次调频动作不合格次数和应动作次数百分比为一次调频不合格率,一次调频合格率=1-一次调频不合格率。 (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每个月按机组额定容量×0.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四)一次调频合格率以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不含0.1个百分点),每个月按机组额定容量×0.2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五)当月一次调频考评电量最大不超出当月装机容量×2.5小时。 (六)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划或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后,一次调频根据以下方法进行考评: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考评金额=(上月考评总金额÷上月参与考评总装机容量)×机组额定容量×μ。 μ取值范围在0.1~0.5之间。 (七)并网发电机组有以下情况之一,一次调频可免予考评: 1.机组一次调频动作调整目标超出机组可调整出力范围。 2.同时存在AGC指令。 3.机组退出AGC时,因发电计划改变,机组处于加减负荷时段。 4.机组大修后一次调频功效退出做试验,未超出二十四小时。 5.核电机组大修后开启未超出10天。 6.燃-蒸联合循环机组汽机和燃机不一样轴。 7.无调整能力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70%额定水头时。 8.非电厂原因造成一次调频不合格。 9.供热机组因为目前供热量发生正负15%及以上突变造成考评。 10.燃气轮机在达成温控运行时系统频率低需要增负荷造成考评。 11.因电网运行要求需电厂退出一次调频运行时段。 12.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退出一次调频进行试验期间。 13.为保系统安全,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修改相关定值造成一次调频不满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AGC),其AGC月可用率应达成以下标准:煤电、生物质和水电为85%,燃气和燃油机组为95%。机组AGC月可用率达不到标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每个月按机组额定容量×0.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单机AGC月可用率=(AGC月可用小时数/机组月并网小时数) × 100%;厂级AGC可用率=〔AGC月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全厂停运小时数)〕× 100%,厂级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因系统原因,机组负荷低于机组AGC投入下限时间免予考评。 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AGC),其调整性能应达成以下三个标准。三个标准全部满足时,合格率为100%;其中调整速率不满足时,合格率减50%,响应时间不满足时,合格率减25%,调整精度不满足时,合格率减25%。当AGC运行性能考评不合格时,该时段对应AGC赔偿为零。并网发电机组AGC调整范围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约定。 (一)火电机组AGC 响应时间应小于1 分钟,水电机组AGC 响应时间应小于20 秒。 (二)燃煤机组标准调整速率为额定容量1.5%/分钟,循环流化床机组标准调整速率为额定容量1%/分钟,燃气、燃油机组标准调整速率为额定容量3%/分钟,常规水电机组标准调整速率为额定容量20%/分钟,其它类型机组按并网调度协议要求标准调整速率。 (三)AGC调整量误差不超出1%。 按以下标准对并网发电机组单机AGC性能进行月度考评: 单机AGC考评电量=[1-(AGC调整响应时间合格率×0.5+调整速率合格率×0.25+调整误差合格率×0.25)]×机组额定容量×0.5小时。 第三十五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厂级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采取以下考评方法:依据单台机组AGC调整速率、响应时间、调整精度情况,根据单个考评指标合格机组台数和实际投运台数之比,将考评指标分档(其中调整速率为50%-0分档,响应时间为25%-0分档,调整精度为25%-0分档),计为厂级AGC调整速率、响应时间、调整精度,即:厂级AGC调整速率或响应时间或调整精度=(i/n)×M(其中,i为单台机组任一考评指标合格机组台数,n为实际投运机组台数,M代表调整速率为50%,代表响应时间为25%,代表调整精度为25%)。 当全部投运机组考评三个标准全部满足时,厂级AGC考评合格率为100%。 按以下标准对并网发电机组厂级AGC性能进行考评: 厂级AGC考评电量=[1-(厂级AGC调整速率合格率×0.5+响应时间合格率×0.25+调整精度合格率×0.25)]×全厂装机容量×0.5小时。 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机组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免予AGC考评: (一)AGC实施速率及精度受一次调频动作影响,造成考评时。 (二)当机组调整范围处于死区或超出调整范围时,因为AGC调整误差达不到造成考评时。 (三)机组负荷平稳时段(即无AGC改变指令)造成考评时,超出12小时部分免予考评。 (四)水电机组因水头受限或在振动区运行造成考评时。 (五)混流、轴流转浆式水电机组低于额定水头70%时,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不考评调整范围。 (六)燃气轮机在达成温控运行时造成考评。 第三十七条 因电厂原因造成AGC不能投运期间,其合格率按0%计算,非电厂原因造成AGC退出运行期间合格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八条 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划或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后,AGC根据以下方法进行考评: 机组当月AGC考评金额=(上月考评总金额÷上月参与考评总装机容量)×机组额定容量×μ。 μ取值范围在0.1~0.5之间。 第三十九条 对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按以下条款考评: (一)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和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率。 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电压曲线范围或电压值偏差正负3%为标准。 (二)电压合格率以99.9%为基准,每降低0.05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容量×0.2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三)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含进相能力)达不到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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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电量为:Q=Pe×t×24×N 其中,Q为燃料预警考评电量,Pe为被考评电厂装机容量,t为预警天数,出现黄色预警时N取0.001,出现红色预警时N取0.003。 第四十五条 水电机组正常运行出力范围应满足国家标准、行标要求,水电机组投产后两年内应完成振动区相关试验,试验实施单位须是有试验资质第三方机构,试验完后须将结果正式报送电力调度机构。逾期未开展振动区试验,每个月按当月装机容量×0.2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不足10万元,根据10万元进行考评。如非电厂原因和在要求时间内因为水头未达成振动区试验条件,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豁免考评。振动区范围不满足水轮机设计标准须进行整改,超出水轮机检修规程要求一个大修周期内未完成整改,每个月按当月装机容量×0.2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不足10万元,根据10万元进行考评。 《水轮机基础技术条件》(GB/T 15468-替换1995版)对水轮机振动区标准要求以下: 1.在空载情况下应能稳定地运行。 2.在要求最大和最小水头范围内,水轮机应在下表所列功率范围内稳定运行。对于混流式水轮机,在确保运行范围内出现强振,应采取对应方法或避振运行。 水轮机形式 对应水头下机组确保功率范围/% 混流式 45-100 定浆式 75-100 转浆式 35-100 冲击式 25-100 该标准适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水轮机产品: 1.功率为10MW及以上。 2.混流式、冲击式水轮机,转轮公称直径1.0m及以上。 3轴流式、贯流式水轮机,转轮公称直径3.3m及以上。 三、检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对应调度规程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以后,厂网双方应严格实施。 第四十七条 电网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和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四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因为本身原因变更检修计划,包含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立即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实施,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含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应提前和并网发电厂协商。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及电力调度通信相关等二次设备检修。并网发电厂这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实施。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和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检修相配合,标准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工作因为并网发电厂本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按装机容量×0.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一)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在要求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二)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出二次(不含两次)。 (三)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立即和电力调度机构沟通,私自增加工作内容,造成无法按期送电。 (四)因并网发电厂本身原因,造成电力调度机构同意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五十二条 因为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反复性检修停电,年度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按装机容量×0.2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四、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能源监管机构要求,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指导和管理范围关键包含: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和包含机网协调相关设备和参数等。 第五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统一计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成国家及行业要求。 (一)一次调频和自动发电控制 第五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需含有投入一次调频功效。 第五十七条 机组一次调频功效实现: (一)采取电液调速系统(DEH)机组,一次调频功效宜由DEH实现,宜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设计方法。如采取其它形式设计方法,也应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二)采取分散控制系统(DCS),含有机组协调控制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功效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法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效。 第五十八条 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机组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速度变动率) 1.火电、核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高于5%。 2.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高于4%。 (二)机组调速系统迟缓率 1.机械、液压调整型: 单机容量≤10万千瓦,迟缓率小于0.4%。 单机容量10万千瓦~20万千瓦 (包含20万千瓦),迟缓率小于0.2%。 单机容量>20万千瓦,迟缓率小于0.1%。 2.电液调整型: 单机容量≤10万千瓦,迟缓率小于0.15%。 单机容量10万千瓦~20万千瓦(包含20万千瓦),迟缓率小于0.1%。 单机容量>20万千瓦,迟缓率小于0.07%。 (三)机组一次调频死区 火电机组小于±0.033赫兹,水电机组小于±0.05赫兹(其中,海南省在联网情况下,小于±0.2赫兹),核电机组小于±0.066赫兹。 (四)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滞后时间 当电网频率改变达成一次调频动作值到机组负荷开始改变所需时间为一次调频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或等于3秒。 (五)机组一次调频稳定时间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过程中,在电网频率稳定后,机组负荷达成稳定所需时间为一次调频稳定时间,应小于60秒。 (六)机组一次调频负荷改变幅度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负荷改变幅度可加以限制,限制时应充足考虑机组及电网特点,确保机组及电网安全,限制幅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额定负荷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限制幅度大于机组额定负荷±10%; 2.额定负荷20万千瓦~50万千瓦火电机组,限制幅度大于机组额定负荷±8%; 3.额定负荷5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限制幅度大于机组额定负荷±6%; 4.水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负荷改变幅度不加以限制(轴流转浆式机组负荷改变幅度可依据机组特征合适限制)。 5.额定负荷50万千瓦及以上核电机组,限制幅度大于机组额定负荷±5%; (七)AGC功效不得和一次调频功效相互冲突。 第五十九条 机组投入一次调频应经过含有国家认证资质机构试验,确定已达成相关技术要求,并将相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立案认可。 (一)新建机组应在进入整套开启试运(或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前完成一次调频试验,提供相关试验汇报并投入运行。 (二)已投运机组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一次调频功效试验,提供相关试验汇报并投入运行。 (三)未达成一次调频性能要求机组应立即完善,立即按要求投入。 (四)一次调频功效是常规机组必备功效之一,机组标准上全部应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厂运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无故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效。并网发电厂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机组一次调频功效按要求安全投入。 第六十条 各并网发电厂应将机组一次调频相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包含: (一)调速系统传输函数、各步骤参数及相关试验汇报。 (二)液压调整型机组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迟缓率测试汇报。 (三)电液调整型机组转速不等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第六十一条 机组和一次调频功效相关设备技改或检修后,应进行相关试验,并在30天内向电力调度机构重新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水电机组和全厂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含有自动发电控制(AGC)功效。 第六十三条 机组投入自动发电控制功效应经过含有国家认证资质机构试验,确定已达成相关技术要求,并将试验汇报送电力调度机构立案认可。 (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第六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发电机组包含机网协调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包含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管理系统、故障测距装置、直流电源、断路器、保护屏柜、二次电缆、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在工程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阶段均应遵照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及反事故方法要求。对于不实施上述标准、规程、要求, 每条按装机容量×0.1小时标准进行考评;造成后果,每条按装机容量×0.5小时标准进行考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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