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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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铁路企业文件 青藏铁总〔〕13号 相关公布《青藏铁路企业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我企业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努力提升天窗修兑现率、利用率和作业效率,做到施工、运输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相关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通知》(铁办〔〕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企业实际,特重新制订并公布《青藏铁路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请认真落实实施。原发《相关公布<青藏铁路企业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通知》(青藏铁运〔〕390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要求措施和本细则相抵触,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专题词:运输 安全 细则 通知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安监司,企业机关各部、室。 青藏铁路企业办公室 1月7日印发 校对:李军 (共印:60份) 青藏铁路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天窗和慢行要求 第三章 施工等级划分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七章 施工安全协议和监督 第八章 施工计划编制 第九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十章 跨(穿)越及临近现有铁路修建工程施工 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天窗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十三章 施工安全保障 第十四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十五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十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题管理 第十八章 施工考评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九章 附则 青藏铁路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铁办〔〕190号)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多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关键项目以下: 一、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施工。 (4)在要求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多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二、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成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伤损钢轨。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础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和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7.单根抽换轨枕。 8.使用有碍行车小型养路机械。 9.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0.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1.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12.有碍行车隧道内刨冰。 13.检验桥隧施工所搭脚手架。 14.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作业。 15.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 (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17.整修道口。 18.整改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小型养路机械打磨等综合项目。 19.冻结钢轨。 20.清筛道床、边坡。 21.成段松开扣件。 22.夹板螺栓涂油。 23.成段整改或更换胶垫。 24.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5.隧道拱顶漏水整改。 26.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7.跨线路转移较重小型机械等作业。 28.影响行车长大桥隧综合检验。 2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0.起道量、拨道量不超出40mm起道和拨道。 31. 在天窗内能够完成其它影响行车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多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多种信号设备检修、整改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测试(含道岔联合整改)。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多种信号设备检修、整改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利用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零小型器材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检修作业实施停轮修。 6.零星更换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验试验。 8.CTC/TDCS、CTCS-2、ITCS设备检验。 9.车站有线、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检修。 10.GSM-R区间设备检修。 11.车站传输设备检修。 12.车站通信电源设备检修。 13.在天窗内能够完成其它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检调接触网悬挂。 2.检调(更换)软横跨。 3.检调锚段关节。 4.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检调线岔。 6.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检调(更换)分相绝缘器。 8.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检调(更换)支撑定位器。 10.测量导线磨耗。 11.检修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检调正馈线、供电线。 13.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置上设备标志、号码。 14.车梯巡检。 15.轨道吊车立杆、拨杆。 16.安装、改造软横跨。 17.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需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需严格实施《中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抢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施工,必需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每个步骤,全部必需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需坚持运输、施工兼顾标准,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运输组织。主动推广使用优异施工机具和科学施工方法,提升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5条 各部门施工组织管理责任 1.运输部门:负责营业线施工和运输协调工作。组织审定施工方案,编制公布月度施工计划,审核施工行车措施,负责安排各线施工天窗。负责对车站施工作业管理、检验、监督,车务站段安全方法审查,按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业把关,督促、检验车务站段认真落实施工登记相关要求,检验调度命令发收情况,负责协调施工组织,按要求程序正确立即公布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运输指挥,维护正常运输秩序等。 2.机务利用部门:审核施工行车措施;盯控施工作业时,负责监控行车凭证、车机联控、列车运行速度等作业。 3.工务、电务、机务牵引供电、车辆部门:审核施工行车措施,负责本系统施工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方法制订;对本系统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签认;检验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准备情况;检验本系统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要求、按标准作业。确保施工按计划作业实施,杜决超范围施工。向总工室提报技术资料。 4.建管部门:全方面安排好施工前期组织工作,处理好施工开工前和开通后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参与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方法、行车条件审查、签认,确保安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验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作,按要求参与现场监督、指导。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天窗修考评工作,参与施工方案审查,监督检验施工安全及行车、人身安全方法落实情况;巡检各单位配合、监控人员盯岗情况,对施工关键步骤进行把关。 6.总工程师室:参与技术复杂施工方案审查,公布设备改变条件下LKJ技术资料。 第二章 天窗和慢行要求 第6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要求以下: 1.施工天窗: (1)海石湾至格尔木(含各支线):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格尔木(不含本站)至拉萨:施工天窗每次不应少于240分钟(含大机综合维修天窗)。 其它施工作业标准上不得超出180分钟。同一区间同方向标准上一天只能安排一次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 (1)海石湾至格尔木(含各支线):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2)格尔木(不含本站)至拉萨:每次不应少于120分钟。 (3)电务天窗标准上和工务共用天窗时间, 电务天窗标准不少于60分钟,分咽喉作业(三等及以上站)时不少于45分钟。 (4)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和施工天窗重合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标准上每个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降低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评。 3. 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调整影响跨局运输天窗报铁道部运输局同意后实施。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设备检修,每个月应确保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5.维修天窗作业时,车站(联锁区划分由电务部提出)由电务、工务段协同车站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个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驼峰设备维修作业标准上实施“停轮修”,利用天天交接班和其它停轮时间进行,每次作业不少于40分钟。具体作业时间、作业安排和停轮时间由车站和设备管理单位在协议中明确。 6.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个月应确保一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 第7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取平行作业方法进行,综合利用天窗,提升天窗利用率。要严格根据运行图预留线路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标准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出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出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出一处(包含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要求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合适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三章 施工等级划分 第8条 企业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含: (1)兰青线、青藏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兰青线、青藏线大型换梁施工。 (3)兰青线、青藏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包含: (1)兰青线、青藏线西格段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青藏线格拉段封锁正线5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施工。 (2)兰青线、青藏线其它换梁施工。 (3)兰青线、青藏线封锁2小时以内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宁大、柴达尔、茶卡支线封锁正线6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8小时以上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和不影响正线行车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各类施工。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企业、各直管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对应施工领导小组。 1.Ⅰ级施工由企业主管运输副总经理、相关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营运、机务、工务、电务部,建设管理部、安监、总工室、调度所、建管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组成。 施工方案审定会由企业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营运部负责具体施工方案部署,并组织现场施工前预备会及施工后总结会。 2.Ⅱ级施工由营运部、相关业务部主管副部长担任正、副组长,组员由营运、机务、工务、电务部,建设管理部、安监、总工室、调度所、建管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施工方案审定会由营运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营运部负责具体施工方案部署,并组织现场施工前预备会及施工后总结会。 3.Ⅲ级施工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指定人员)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车务站段、建设、施工单位、设备管理等单位相关组员组成。 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现场施工前预备会及施工后总结会。各相关单位必需指派人员参与。 4. 会务组织由主体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并通知参会单位及各业务部门。 第10条 施工领导小组职责: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对应施工等级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方法。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检验施工前准备工作,检验各项安全方法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运输秩序,协调处理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问题。 4.施工结束后负责组织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方面总结,对发生问题组织制订整改方法。 第11条 施工方案审定会、施工预备会、施工总结会 1.施工方案审定会议程序标准上为: (1)施工主体单位及配合单位向施工方案审定会人员提供施工示意图和施工方案。 (2)施工主体单位介绍施工内容、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施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安全方法、应急预案等。 (3)施工配合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等。 (4)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提议和技术要求。 (5)设备管理单位、业务部、安监室、总工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 (6)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运输组织方案,提出施工要求等。 2. 施工预备会议程序标准上为: (1)施工责任人汇报施工组织安排,施工相关人员传达、部署施工任务和施工组织、运输组织方案等。 (2)由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施工责任人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 (3)主管领导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施工要求。 3. 施工总结会议程序标准上为: (1)由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施工责任人汇报施工完成情况和施工配合情况。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部门汇报施工工程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3)安全监察汇报施工过程中安全标准实施和安全卡控情况,提出施工地段养护要求。 (4)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监护、养护要求和对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提议。 (5)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对施工工作进行总结,指出存在不足。 第12条 施工资料整理上报 每次施工结束后,由主管业务部负责组织此次施工相关文档资料聚集整理,在该施工项目全部结束5以后,将项目资料分别管理。 Ⅰ、Ⅱ级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资料由营运部保管,保管期限1年,Ⅲ级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资料由车务站段保管,保管期限6个月。 第13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责任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责任人。主体施工责任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需服从施工责任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成要求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责任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需按要求分别进行防护。 第14条 施工开始前5日,由施工单位立即将车站及区间线路平、纵断面示意图,道岔表、信号平面部署图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营运部、相关站段、调度所。 第15条 为强化天窗修管理,企业成立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工、电、供电副总经理和总调度长任副组长,安监室、营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劳卫、计财、建管部、调度所等责任人为组员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天窗修管理领导工作。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窗办),天窗办设在安监室。其关键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评工作,检验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方法制订和落实,协调、处理天窗修出现问题,负责考评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时总结工作,不停提升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建管部门是实施天窗修关键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日常管理工作。 第16条 调度所、各车务站段、机务、工务、工务机械段、电务、车辆、供电段要建立对应天窗修组织机构,主管安全或生产副职负责日常工作,指定部门及专员具体负责天窗修管理和考评。各相关单位要立即正确对本单位天窗兑现和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并按要求时间上报主管业务部及企业天窗办。 第17条 企业营运、工务、电务部、调度所等业务部室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天窗修相关资料交天窗办(遇节假日顺延)。工务、电务部等业务部负责提报上月本系统天窗实施情况汇报,关键包含天窗兑现率、利用率、施工延点分析、设备质量分析及相关提议。天窗办负责各单位信息汇总,每个月10日组织月度分析会议(遇节假日顺延),各相关部室参与,提出月度天窗使用分析汇报和月度考评通报,向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必需时组织会议)审批后,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8条 营业线施工实施铁道部、企业、车务站段分级管理,逐层审批制度。 1.上报铁道部审批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5)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上报铁道部审批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30天9日前向企业主管业务部提报,主管业务部对施工单位提报计划及施工资料仔细审核经过后,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同意(签认、盖章)后,于11日18时前向营运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表。营运部于13日前以企业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 2.车务站段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编制。 第19 条 封锁正线、到发线以外线路3小时及以下施工经业务部审核后,报营运部审批后,由调度所纳入次日施工计划后,车站安排。 段管线内施工作业经业务部审核后,报营运部审批后,由段管线所属单位安排。 第20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兰青线、青藏线影响较大Ⅰ级施工,按要求须铁道部审批时,由企业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方法等报铁道部运输局。依据施工对运输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21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施工项目未经申报同意严禁施工,私自施工或私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建管部门、单位一经发觉立即停工并由安监部门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六章、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22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订,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并盖章后,上报企业主管业务部(包含站改施工,须报营运部)审核、签认、盖章,报营运部审批。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企业主管业务部。 提报施工方案应包含:施工项目及责任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改变、施工方法及步骤、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及开通后逐层提速保障方法、施工防护措施、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础内容。 施工方案内容不全不得向主管业务部提报。 第23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部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审定,Ⅲ级施工由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定。 第24条 对施工组织复杂、工期长、对运输影响较大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改造等施工,主体施工单位或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前30天牵头、由企业或营运部主持召开各施工单位和相关部室、站段参与施工方案审查会,研究确定具体、具体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方法。 第七章 施工安全协议和监督 第25条 施工安全协议签署 1.“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委托法人代表之间明确相互职权、义务、安全责任文件,双方必需共同实施。协议相关条款必需符合部、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2.施工安全协议书基础内容应包含: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照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方法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依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订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含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措施(包含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负担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内容。 3.“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负责起草,“施工安全协议”签署必需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签字。施工安全协议书式样见附件5。 4.“施工安全协议”签署标准: (1)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按施工项目分别签署。 (2)“施工安全协议”过期,由施工单位向相关站段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双方签字盖章同意后生效。 5.签署“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单位资质:企业管内为直属站段;企业管外单位必需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经济实体或持有上级资质单位委托证实书施工单位。 6.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方案前和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按施工项目分别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7.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维修作业,不需签署施工安全协议,包含到非自管设备时应和相关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8.未签署施工安全协议相关业务部门不予审批施工方案。 9.施工单位应负担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安全监督费用。因配合施工而发生工程费用,相关措施在配合协议中明确,不纳入“施工安全协议”。 第26条 “施工安全协议”推行 1.“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签署,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必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确保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各项安全制度。施工前,设备管理单位应就现有设备情况向施工单位作书面技术交底。 2.施工中,主管业务部室应定时派人到工地检验指导和不定时抽查。 3.设备管理单位应依据条款内容制订配合方法,指定配合人员并组织学习,明确各自职责、义务。 4.因为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由停工方立即通知其它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制订工程过渡方法,确保行车安全。 5.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地段监督和检验,发觉施工单位危及行车安全作业,安全监督员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27条 “施工安全协议”管理及检验 1.“施工安全协议”签署后由双方单位持有。 2.上级检验人员及安监部门在检验施工安全时,应同时检验“施工安全协议”实施情况。 第八章 施工计划编制 第28条 企业营运部于上年12月组织相关业务部编制企业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部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含: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关键施工。 第29条 营运部负责编制企业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以下: 1.施工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认真提报次月施工计划。在上报双线天窗修计划时,应注明线别,对未按要求格式填记(内容、日期等)、影响施工范围不正确施工计划,营运部不予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安排。各业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需正确提报列车放行条件,对提报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不符时由业务部门负责。《青藏铁路企业**月份施工作业计划》填记格式见附表6。 2.施工方案基础内容不全、会签单位不全,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不准提报施工计划申请表,业务部门不得审核经过。 3. 施工单位应于每个月9日前将本单位须纳入施工天窗次月施工计划向企业主管业务部提报。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部。各业务部对施工单位提报计划及施工资料仔细审核经过后,由部长或主管部长同意(署名并盖章)后,部长或主管部长因故不能署名时,可由授权人员代签,于11日18时前向营运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表。 4. 一项施工包含多个施工单位时,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联络配合单位,研究约定配合相关事宜,并把施工配合内容和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 5. 营运部依据各业务部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逐项审核,制订初步计划。每个月组织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具体时间由营运部通知),参与会议人员为各相关业务部室主管副部长及负责施工管理人员,未到会部门取消该部门施工计划。关键内容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决定。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每个月26日前以企业文件下发各站段和相关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接到企业月度施工计划后,应立即向相关人员传达,并组织落实。 第30条 各业务部室要指定专员负责施工计划审核。 第31条 企业调度所施工日计划编制、上报程序。 1.施工单在施工前三日将施工计划报企业主管业务部,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部。经主管业务部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二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和铁道部管跨局施工项目,企业调度所于施工前二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 3.月度施工计划是编制施工日计划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部提报施工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和批复文电)进行查对,无计划和提报施工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和批复文电)内容不相符不准安排施工。查对无误编制成施工日计划,经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部管施工项目标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 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实施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相关站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主管业务部、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建管部负责传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管业务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站段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32条 在电化区段,同一区间(处所)有多个作业单位同时提出作业申请相互影响时,要优先安排关键工程,其次是供电、工务、电务和其它单位,但工务进行小型机械上道作业时要优先工务,其次是供电、电务和其它单位。对施工单位较长时间占用区间,应依据供电部门需要优先安排接触网维修作业。 第33条 企业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海石湾站)延伸至兰州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施工由施工单位向企业提报施工方案,企业按要求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在每个月9日前向兰州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兰州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兰州局按要求报部审批。施工单在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企业主管业务部,经主管业务部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兰州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兰州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公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按施工等级要求部门及单位企业负责。 第34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要求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条件。企业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立即向相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公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35条 超出维修天窗时间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临时区间装卸路料,相关业务部提前3日向调度所施工室提报书面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不影响正线行车站内收卸料作业,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直接安排实施。影响正线列车运行收卸料作业必需下达调度命令实施。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立即安排。 第九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36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施工项目标准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需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前5日向企业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签署安全协议,制订安全方法,经过主管业务部门和营运部审查后,由主管业务部门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同意,由营运部提前3日下达施工计划通知。 第37条 1.月度施工计划标准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需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日向企业主管业务部和营运部、调度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所审核同意后,报营运部主管副部长同意,由调度所调整施工计划。包含LKJ基础数据改变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2.特殊情况影响时,施工单位仅变更施工计划日期时,经营运部主管副部长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管理机构)提前2日通知企业调度所、相关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及相关站段,调度所调整施工计划日期。 3.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施工项目标准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同意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相关单位。 已同意铁道部管理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同意。 对于停止施工,企业调度所应立即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发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连续性施工,由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业务部审核后,可顺延至下月。 4.凡同意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因本身原因不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前2日书面通知企业主管业务部门,由主管业务部门书面通知营运部、调度所给予取消。 第38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难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出临时补修标准处所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关键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 需临时请求封锁关键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企业主管业务部提出申请,主管业务部审查,报请企业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同意,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 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要求登记,经过车站值班员汇报企业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同意,公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企业主管业务部。 第39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觉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立即安排施工。 第十章 跨(穿)越及临近现有铁路修建工程施工 第40条 跨(穿)越及临近现有铁路修建多种建筑物及电线、管路等工程(包含路内平改立工程及路外过轨项目)申请、设计、施工均须经企业主管业务部同意。 第41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立项后,应立即向企业总工室提出书面申请汇报及初步方案。由企业总工室复文同意跨(穿)越后,方可开展设计,工程设计应选择含有资质并含有跨(穿)越铁路工程设计经验单位负担。 跨越铁路修建电线路,由地方电力部门向企业总工室申请,并领取审批用表格,地方电力部门到相关工务、供电段签认意见后,到企业工务、机务、计财、建管部签署审查意见,最终总工室同意同意跨越。电力线路跨越同意后,由地方建设单位向企业工务部、机务部提交跨越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方法,和相关工务、供电段、车务站段签署《施工安全协议》,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42条 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工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汇报(含承诺书)、铁路工程调查表、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方法等文件。 第43条 跨(穿)越工程施工应选择含有资质并含有跨(穿)越铁路工程施工经验单位负担,由工务部按相关要求审查。 影响营业线安全电力、供电、电务设备更新改造,由含有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向企业相关业务部提报相关资料,由业务部办理。 第44条 跨(穿)越及临近现有铁路修建工程如属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建筑物或管道,应严格实施《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提交资料给工务部前应先取得铁路消防部门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穿越铁路项目包含到接触网工程,应先取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 第45条 工程完工交验,所属设备管理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与。完工交验后,完工资料按要求交所属设备管理单位和业务部门各一份。 第46条 凡未经企业审批或越权审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项目,一经发觉将责令停工,并按要求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属路外建设工程由路外建设方负担责任。 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天窗组织实施 第47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立即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相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责任人。 除铁路春运、黄金周等特殊时期,有部令停止施工外,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统一周六、周日停止安排,青藏线格拉段、柴达尔支线、茶卡支线和线路处理冻害除外。 第48条 企业以外作业单位在现有线施工,必需认真实施铁道部、企业相关文件中相关要求。设备管理部门要派出胜任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天窗工作时间仍纳入考评。对违反天窗要求未立即发觉和阻止而影响行车和造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负相同责任,并追究经济损失。 第49条 调度所要认真查对施工计划,严格按施工计划安排施工,立即处理施工中出现问题。按施工计划要求立即公布准许施工调度命令,不得以调整运输为由随意压缩施工时间、变更封锁时间和无故停止施工。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经值班主任同意后,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同时调度员应将变更时间提前通知相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责任人。 第50条 拨接拢口、道岔插铺等不能提前验收施工,在施工前由施工领导小组组织检验确定施工准备情况,含有施工条件方准安排施工。 第51条 施工单位必需严格实施“三人五簿”制。“三人”即施工责任人、施工安全包保人、安全质量监督人;“五簿”即安全生产指导簿、施工日志、施工计划、安全方法、质量回检统计簿。各相关部门对施工项目标检验须认真填《安全生产检验指导簿》,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意见,由施工领导人签认,确定整改方法、时限并组织落实。 第52条 靠近正在修建站台或站台施工改造未完线路接入列车时,施工单位必需确保机械、料具不侵入限界,并按施工安全协议要求做好防护。 第53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 未按要求办理施工登记; 2. 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和施工计划(含施工文、电)内容不符; 3.未接到列车调度员施工命令; 4.施工配合、监督单位人员未到场; 5.施工安全协议到期未立即续签; 6.凡盯岗领导干部未按要求抵达施工现场时。 第5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需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停止后续施工,进行整理: 1.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2. 施工延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3. 违章施工或和设计不符,造成将启用开通行车设备不能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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