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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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产集团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预防和妥善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的损害程度,维护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建设及推广,是指企业为树立和提升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措施以及各类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维护,是指企业为保持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含危机预防)的机制及管理。 第四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负责企业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规划和管理执行;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及全体员工负有建设、维护企业品牌形象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主要工作内容: 1、品牌发展规划; 2、品牌视觉形象系统的建立、实施; 3、品牌宣传和公关活动的策划、推广及管理; 4、品牌危机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 品牌发展规划 第六条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营销品牌中心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次年度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方案,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年度品牌战略方案,营销品牌中心不定期制定阶段性品牌实施计划,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依照集团年度品牌战略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具体计划并执行,同时必须配合、落实集团整体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九条 年度品牌战略方案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年度品牌推广目标; 2、年度品牌推广主题; 3、实施计划; 4、执行策略和方法; 5、费用预算。 第三章 品牌视觉形象使用标准及品牌推广规范 第十条 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制定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报集团审批后,将该手册发放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一条 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制定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含企业概况、企业战略、企业发展历程、企业管理团队、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和公益活动、企业荣誉等),报集团审批后,将该手册发放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市场竞争形势需要,营销品牌中心须及时对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进行补充、完善及调整,报集团审批后,发文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含基础标识部分及所有应用项目)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若确有特殊使用和宣传需要而上述手册中未曾界定、说明或在使用、宣传中遇到质疑、阻碍的,相关单位和分公司须另行报请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口径 第十四条 设立集团和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分别代表集团和分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并作为对外回应相关事件、新闻报道的标准口径和主张。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新闻发言人由集团总裁兼任;各分公司新闻发言人由各分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新闻发言人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对外发布某一(组)信息,回应某一(组)事件、新闻报道,但所授权对外发布、回应的标准口径和主张必须获得新闻发言人的书面确认;被授权者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内容及要求执行,不得有任何增减或变更。 第十七条 非新闻发言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人员),未获授权均不得对外擅自发布信息,不得向公众和媒体就相关事件、新闻报道作出任何回应。 第十八条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注意事宜: 1、集团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得到董事局审核确认; 2、分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得到分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凡涉及集团重 大战略决策、新闻事件、商业情报等,各分公司在对外发布时,必须报请集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对外回应相关事件、新闻报道注意事宜: 1、预先翔实了解相关事件和新闻报道的背景、社会影响及潜在的危机; 2、根据集团品牌战略方针、年度和阶段性品牌推广主题,预先策划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和表达方式,以便对公众和媒体舆论作出有效、良性引导和监控; 3、任何时候,必须正面突出和维护集团领导人及集团品牌形象; 4、对一些专业性很强、很偏僻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预先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给出充分解答和说明。 第二十条 其他对外宣传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定: 1、凡集团系统各单位需要对外发布广告及宣传信息时,必须将所需要发布的广告及宣传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渠道、发布规模和方式等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营销品牌中心审核执行; 2、各分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新闻通稿等,必须由分公司董事长审核确认。 第五章 公共关系及媒体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关系是指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与外部各相关单位、 团体、公众、媒体、客户(业主)及政府等之间的业务联系及其他交流活动;其中,媒体关系是最经常发生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二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必须按照如下集团品牌公共关系准则指导和处理各类公共关系: 1、坚持集团品牌形象至上的工作理念,时时处处切实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2、与各公共关系中所涉及的单位(个人)保持真诚沟通,任何情况下,以保持双方良好的协商机制及互信合作为原则; 3、树立诚信、服务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杜绝公共关系危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分公司发生公共关系危机、矛盾和冲突时,必须以维护公司品牌为重,制定具体应对和处理方案,集团系统相关单位将方案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请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各分公司由分公司董事长审核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在处理各合作商的关系中,必须加强合作商相关人员维护xx品牌形象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营销中心还须按照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对各销售代理商进行xx品牌管理及维护专项培训,避免销售活动中有损xx品牌形象事件的发生;任何情况下,若未获得相关分公司董事长授权,销售代理商不得擅自接待媒体和向媒体发布任何有关xx品牌(含楼盘)的信息及意见。 第二十六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建立媒体公关组,各分公司营销中心安排媒体主管人员,负责处理与各媒体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媒体公关人员工作职责和媒体关系处理准则: 1、保持与各媒体经常性的沟通,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合作及多层次人际关系; 2、了解和熟悉各媒体特点及运营方式,提高媒体公关水平和效率; 3、严格按照集团品牌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媒体广告发布及公关活动; 4、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禁止向任何媒体泄露集团系统各单位和各分公司任何尚未公开宣布的信息;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媒体作出任何业务或其他工作承诺; 6、制定各媒体关系维护建议和计划,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各媒体的动态; 7、每周一提供上周各媒体广告发布动态分析表,以便及时对相关媒体后续广告和宣传计划作出调整; 8、适时监控各媒体集团品牌推广形势,每月三日前提供上月各媒体集团品牌推广分析及评估,有效预防潜在品牌危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每月一日前须将上月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简报上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于每月五日前及时给出回复意见。 第六章 赞助、捐赠活动组织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集团本部赞助、捐赠活动由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策划,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分公司赞助、捐赠活动,应符合集团品牌形象建设推广策略及主题规划,各分公司营销部提出方案,费用20万元以下经分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费用20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备案。 第七章 各分公司企业对外评奖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凡涉及集团企业形象且需要申报数据的对外评选,各分公司必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代表集团参加国家级评选,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分公司名义参与当地组织的如企业实力、诚信度、竞争力等方面的评选,同时须全面审查评选的权威性、公正性及含金量。 第三十二条 各分公司对外参与评奖,5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自行安排。5万元以上的对外评奖须报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各分公司项目对外参与评奖,3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自行安排。3万元以上的对外评奖必须报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分公司及项目所获奖项、荣誉要及时对外发布新闻宣传通稿,提升各分公司在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所获奖牌、纪念品要及时存档,并形成电子版台帐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备案。 第八章 《xx报》编辑、出版及发行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为办好《xx报》,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均应建立并完善相关通讯员工作机制,以保障《xx报》组稿的全面性、丰富性及文稿质量。各相关通讯员须按照营销品中心要求按时提交有关文稿。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分公司通讯员设立要求及规定: 1、设立通讯员是确保集团及《xx报》编辑小组及时、系统了解各单位、各分公司最新动态的必要手段。各单位、各分公司应将已确认的相关通讯员名单报营销品牌中心备案。 2、通讯员有人事变动的,各单位、各分公司应于变动后3日内重新安排指定通讯员,并向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提交新的通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讯人员本人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于3日内告知营销品牌中心《xx报》编辑小组进行更新。各地新成立的分公司,原则上应在集团发文成立分公司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上述要求设置、确定通讯员,并将通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知营销品牌中心。 第九章 集团及各分公司企业网站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网站的管理单位及责任部门为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和集团总裁办;各分公司企业网站的管理部门及责任部门为分公司营销部。营销品牌中心及各分公司营销部分别负责集团网站和分公司网站的页面设计、内容更新、内容开发等业务处理;集团总裁办主要负责网站的设备、网络安全等技术保障事务。 第三十七条 对集团网站的密码管理,由营销品牌中心和信息中心各指定一人掌握进行网站业务处理的密码,不能向任何人透露。密码应定期更换,一般密码更换周期不长于15天,更新后的密码保管方式同前。各分公司网站的密码管理参照集团网站密码管理流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及各分公司营销部应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对动态信息要尽量做到每日或每周更新1次。 第十章 品牌危机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品牌危机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个别、局部或特殊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品牌形象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四十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为集团品牌危机预防和处理的管理执行单位,各分公司营销中心具体负责分公司品牌危机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和各分公司营销中心负责全体员工的品牌危机预防及处理专项培训,树立全员危机意识,提高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在出现品牌危机时的应急处理能力、技巧和效率。 第四十二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应对各种潜在的品牌危机保持高度敏感和警惕,以便最大限度的将可能出现和扩大的品牌危机事件(含负面新闻报道)予以化解。 第四十三条 集体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一旦发现任何品牌危机苗头,必须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含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特点、危害分析及目前处理结果等)口头或书面汇总后报请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处理执行。 第四十四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品牌危机事件,必须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方式向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汇报,营销品牌中心请示集团总裁或董事局主席后立即予以处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就相关危机事件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一章 品牌责任机制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必须将品牌建设及维护方面的内容纳入对员工的综合考评和 “失职问责”的管理工作中。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和情节,建立如下责任机制和处理办法: 1、未按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或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使用者,扣罚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500元、相关部门经理300元;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发布广告和宣传信息,扣罚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1000元、相关部门经理500元; 3、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4、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若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某些言行引起公众反感或非议并导致在媒体或其他公共场合曝光、造成对集团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者,一经查实,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5、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发现品牌危机事件而未及时上报或瞒报、不进行如实上报,一经查实,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6、相关单位(个人)发生品牌危机事件后,未及时处理或未能按照相关审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7、品牌危机事件发生及处理后,营销品牌中心须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集团管理监察中心(同时抄报集团总裁),由管理监察中心及时进行调查后给出具体处理意见。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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