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辅导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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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辅导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高质量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根据需要在全校各专业系设置学生辅导员岗位,负责所属系学生思想教育与常规管理的各项工作。 学生辅导员是学校各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教育者,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管理,使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增强学生工作的实效和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定共产主义信念,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能用邓小平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的理论知识,经过培训和锻炼,具有担任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能力。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思想素质和现实表现好,原则上是中共党员。热爱并志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能言传身教,为人师表,能密切联系学生,秉公办事,能热心为学生服务,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三)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在高校担任过班长或团支部书记以上干部的优先。 (四)具有硕士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原则上是思想政治专业方向或者与所聘专业系专业设置相同或相近,英语过四级,计算机水平文科的通过一级、理科的通过二级,普通话水平过二等乙级。 (五)身体健康,本科毕业年龄 30 岁以下,硕士毕业年龄 35 岁以下。 第三章 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学生教育工作 按照学院党委、行政的部署和学生工作部(处)的安排,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稳定。 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包括理想与信念、爱国主义与集体主义、党团知识、品德与修养、爱校与尊师、形势与政策等; 2、对学生进行学习教育,包括入学教育、学习方法教育、专业思想教育、毕业(就业思想、就业指导、爱岗敬业等)教育等; 3、对学生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包括法律、纪律、行为、养成等教育; 4、对学生进行安全健康教育,包括安全、防火、防盗、卫生、心理、生理等; 5、对学生进行学院安排的班会等其他教育。 (二)学生管理工作 聘期内要求辅导员住学生宿舍。经常深入班级、寝室,接触、了解、关心学生,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专业成绩、兴趣爱好、性格特征、家庭状况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负责学生的政治学习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开展工作; 协助院、系做好院系学生及团的干部的选聘、班级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2、了解并掌握所在系学生的各种情况,负责建立和整理所在系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特困生档案),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工作;落实后进生的帮教措施; 3、配合院系协调、督促、组织做好所在系各班级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做好学生奖惩工作,负责推荐省级、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协助教务处搞好“专升本”学生的考察工作,协助院系做好学生的奖励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罚工作; 4、抓好学生常规管理工作。对升旗仪式、晚自习、课堂纪律、文建卫生、集会等常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生活管理,包括早锻炼、上课(含实验、实习、设计等)、自习、寝室(含建设、卫生、秩序等)、文明行为等; 5、协助系党总支(党支部)做好学生党团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包括组织生活、积极分子考察、党员发展和教育等; 6、实施学生素质教育,包括组织开展学生文娱活动、体育活动、艺术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7、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种要求上报的材料; 8、协助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9、协助搞好学生特困补助费的评定、勤工助学组织和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等工作; 10、完成院系交办的学生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思政教学和科研工作 1、新聘专职学生辅导员前两年不能兼课,从第三年起可担任一定量的教学工作(每周不多于2节),并参加教学科研活动; 2、参加学生素质教育的教育和研究工作; 3、每年有一篇以上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论文或有价值的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做好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础。 (一)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3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 (二)辅导员的选聘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三)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后由学院统一聘任。任期3—4年,试用期一年。为保持我院专职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辅导员一般必须担任一届学生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的培训。加强辅导员的培养工作,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关键。 辅导员应该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要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职能部门要重点组织辅导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学习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院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 第五章 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一节 辅导员考核的组织机构及考核办法 第七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实行院、系两级考核体制。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生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及系副主任和有关教师为成员的学生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人数为5—7人),负责所在系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以及各系考核工作小组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初进行,12月底结束。对辅导员的考核先由学生辅导员结合自己工作开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工作总结,再由所在系考核工作小组认真了解辅导员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学生对辅导员的意见,参考辅导员工作日志,填写学生辅导员考核表报学生工作处。系分管领导一般在考核结束后找专职辅导员谈话一次,反馈考核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提出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的考核情况,集中考评,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后公布上报分管领导,并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归入辅导员工作档案,作为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民主评议、系考核和学生工作部(处)考核三部分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学生民主评议15分,系考核50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35分。 第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考核包括学生民主评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学生日常管理和辅导员自身建设五个方面的内容。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以及各系考核工作小组将从上述五个方面对辅导员进行量化考核,实事求是地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做出评价。 第三节 辅导员考核的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民主评议(15分) (一)每学期末,各系学生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各班学生对所带班级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评议内容见附件《辅导员民主评议表(学生用)》。 (二)学生民主评议得分按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平均分计算,如学生辅导员带多个班级,其学生民主评议得分按所带班级平均得分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25分) (一)经常深入学生,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周与2名以上学生谈心,每次谈心不少于半小时,并将谈话内容记入工作记录本。(系考核3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2分) (二)每学期组织所带班级的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听取有关党的基本知识、形势与政策、理想信念、如何发展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积极作用等内容的讲座,并将讲稿于学期末交学生工作部<处>。(系考核3分)(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考核2分) (三)每学期作一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写成调查报告,并就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系考核2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2分) (四)每期有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在开学后三周内交各系及学生工作部<处>,并认真组织落实。(系考核2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所带班级学生上学期的综合测评。(系考核3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2分) (六)抓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系考核2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20分) (一)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英语三、四、六级考试和考研、专升本工作。(系考核3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二)积极采取措施,建设良好的班级学风。舞弊一人次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系考核5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2分) (三)认真抓好晚自习和平时的自习课,每周不少于两个晚上到所带班级晚自习教室了解情况,处理有关问题。(系考核3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四)每两周召开班团干部会一次,每月召开班会一次,有会议记录。(系考核4分)(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考核1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日常管理(30分) (一)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二)有带班学生的基本情况表,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统计表。(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三)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升旗仪式。(系考核2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2分) (四)每周至少下学生寝室二次,了解和检查学生的生活情况并记入《工作日志》。(系考核4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3分) (五)按要求完成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值班任务,认真做好日常值班工作。(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六)抓好学生奖惩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奖惩材料。(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七)了解并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异动、入党、大学英语的三、四、六级通过率、计算机和普通话等级考试及其他学生奖惩情况,并随时登载、归档,记入《工作日志》。(系考核2分)(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考核1分) (八)带领班级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系级以上的学生集体活动,专职辅导员一般应随学生一起参加。(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考核1分) (九)按要求做好新生档案的清点和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考核2分) (十)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和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招生就业处考核2分) (十一)完成学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第十七条 辅导员自身建设(10分)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考核0.5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0.5分) (二)在学习、工作、生活上对自己要求严格,为人师表,无任何不良言行。(系考核0.5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0.5分) (三)热爱学生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处事公正,原则性强。(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四)每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至少发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否则不得参加当年优秀辅导员的评选。(系考核2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五)注重学习国家、省、学院有关学生教育管理文件,熟悉学校《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系考核1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0.5分) (六)按时参加学生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系考核0.5分)(学生工作部<处>考核1分) 第十八条 考核加分和扣分 (一)在工作中有下列业绩的学生辅导员,在考核总分中给予加分: 1、负责管理的集体(专业、班级、寝室,下同)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到学院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 2、在学院组织的各种竞赛评奖活动中,获得集体前三名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视情况加分。 3、辅导员本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院级表彰的每次加2分; 4、辅导员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学生工作论文的,每篇加3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加10分; 5、工作创新有成效,酌情加5-10分(由所在系与学生工作部<处>共同确定)。 (二)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者,在考核总分中给予扣分: 1、无故缺席例会者,每次扣1分; 2、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每次扣2分,未完成者每次扣5分; 3、工作不认真负责,如上报材料数据不审核把关,毕业生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工作不按正常程序操作等,出现明显失误,视情节每次扣2-10分; 4、对违纪事件及违纪学生的处理不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每次扣2分。 5、学生工作处要求参加的工作、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请假一次扣0.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特殊情况(如外出出差,进修)不扣分。 6、不注意工作方法,与学生发生冲突或吵架,影响恶劣的,视情节扣3-5分; 7、学生中有夜不归宿、校外租房住宿者,每人次扣0.5分; 8、卫生抽查有不合格宿舍,每间扣1分; 9、学生发生伤亡事故,视学生政治辅导员责任大小扣5-20分; 10、所管辖班级学生出现罢课,散发大小字报和非法传单、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示威等危及稳定事故的或重大群体性违纪事件,视情节和责任,扣10-20分。 第六章 学生辅导员的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待遇 (一)专职辅导员的各种待遇与专业教师同等对待。一个专职辅导员带300个学生且工作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年基本工作量为一个教师的满工作量。为确保工作质量,一个辅导员原则上所带学生不得超过350人。为稳定辅导员队伍,各系要根据本系实际情况,确保辅导员总体收入不低于本系教师的平均水平。按职务(职称)兑现辅导员津贴后的节余部分,由各系设立辅导员专项奖励基金。 (二)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定按思政教师对待,既可评教师系列,又可以评政工系列,在同等条件时要优先考虑。辅导员不再担任辅导员工作后回到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任辅导员期间发表的有关学生工作的论文,在评定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时可视同为相关的专业论文。专职辅导员的住房分配按教师对待,并在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单身职工分房尽可能安排单间,单边职工分房尽可能照顾。专职辅导员在涉及到评优、晋职、晋级、子女入托或入学等其他福利待遇问题时,均在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 (三)各系要为辅导员落实必要的工作办公条件,有条件的系允许利用系的发展基金定额给辅导员订阅一份报纸或一份青年学生工作有关的杂志。 第七章 学生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在岗辅导员经学院考核合格,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考核为合格的辅导员,其实际收入应与所在系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二)考核为合格的辅导员,经组织部门按程序考察,可按三、六、九三个年限分别相应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待遇。 (三)凡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认真努力,且成绩显著者,经批准可报考思想政治专业研究生或第二学位,也可报考普通研究生。 (四)有条件的可担任政治理论课和社会哲学课专任教师;担任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满的辅导员经学院考核,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学院鼓励任期满届专职辅导员继续从事学生工作,因工作需要亦可续聘,聘期内可按规定晋升职级。 (二)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招聘教师条件的,也可根据自愿回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招聘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可选拔充实到学院党政有关部门工作。 第八章 学生辅导员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优秀辅导员由各系推荐,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学院按辅导员人数的15%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定的奖金。对所带年级、班级的学生获得国家级奖励,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的学生辅导员,学院将给予特别奖励。 对年终考核不称职的学生辅导员,其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或优秀。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到位,工作实效不佳的辅导员提出批评,扣发津贴或年终奖;对不称职的及时予以撤换并直接影响其一次职务职称的晋升。辅导员在工作中,如有违纪或不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思想上不求进步,工作上不思进取,作风涣散拖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津贴、直至必要的处分。并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九章 学生辅导员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对辅导员实行院系双层管理制,以系为主,编制属于所在系。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和所在系负责辅导员的聘任,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辅导员的考核,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负责辅导员的培训,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辅导员的提拔。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各系党总支(党支部)和行政双重领导,以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管理为主的体制,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制定全院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并指导各系对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审定和考核;各系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辅导员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学生辅导员民主评议表(学生用) 内 容 分值 (15分) 评议得分 备 注 政治思想表现 5 工作态度 5 工作责任心 5 深入学生情况 5 工作成效 5 合 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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