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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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工作,以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园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审核学位点申报或调整等相关事项、审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有关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以及学院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拟订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办学高层次咨询机构,由资助学校办学的董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是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实施方案实行通报制度;干部任免、职称评定、人员评聘的公示制度;设备采购、基建招标的监督制度;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涉及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专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以上重要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务公告栏以及校内有关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校务公开。 第三章 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负责: 1.决定学校二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3.决定校级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学院所属系(所)并报学校批复。 2.决定设置或撤销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 3.决定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第十六条 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据此对学院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3.组织落实学院年度目标任务,接受学校组织的目标评估。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5.负责博士生导师的评审与聘任工作。 6.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7.负责制定研究生公共课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8.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中重大事项的处理,负责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复核和学位论文开题结果的抽查。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重点学科和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5.负责硕士生导师的评审与聘任工作。 6.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研究培养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人才和干部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聘任和考核正高级职务岗位人员,聘任和考核六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人员。 6.任免和考核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 7.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确定专业技术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岗位聘任人选,确定七级及以下职员职务岗位聘任人选;向学校推荐正高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和六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4.对本院违纪职工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5.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确定系主任(所长)、副系主任(副所长),并报学校批复。 6.设置和调整本院内部的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等机构,并确定相应干部人选,报学校备案。 7.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3.确立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指导学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 4.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5.组织开展全校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6.负责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汇总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 (二)学院负责: 1.负责本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负责本院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以及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3.组织开展本院教学改革,对学院各专业的课程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 4、在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自主管理、科学使用学院各种教学资源。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考核,以及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考核。 6.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统一管理本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学院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党建和学生工作 (一)学校负责: 1.负责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党校工作,指导、检查、考核学院分党委工作。 2.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下同),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4.负责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5.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学院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7.统筹编制全校招生计划。 (二)学院负责: 1.负责本院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2.组织开展本院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本院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工作。 4.组织开展本院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根据学校授权,提出记过以上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意见,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 5.组织实施本院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6.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安排本院各培养层次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学校审定。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工作。 7.处理学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根据国家规划,组织建设海外孔子学院。 4.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5.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工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财务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 2.制定学校财经管理政策、财会规章制度。 3.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4.审核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和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5.负责全校各类办学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和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6. 组织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学院负责: 1.学院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负责学院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3.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4.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支配学院的创收分成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经费(不含国家核拨的专项经费)。 5.根据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并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 6.自觉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管理工作 (一)学校负责: 1.负责图书馆、校园网、公共机房、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平台、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工程训练实践平台等条件装备规划、建设与考核。负责全校公共资产管理。 3.制定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与维护维修基金管理及实验室改造。负责全校实验室与设备数据管理。 4.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的有偿使用以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共享。 5.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6.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学院负责: 1.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负责本院实验室与设备台帐管理。 2.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使用效率;配合学校推进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的有偿使用与调剂,实现资源共享。 3.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4.管理本学院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委员会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党的委员会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权力机构,负责本院人才选拔、教师评聘、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研究生录取、毕业论文答辩、教师科研成果申报等重大学术事务。其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学院必须院务公开,实行自我监督、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监督和学生评议监督,保证学校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学院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人事安排、考核与奖惩、岗位聘任、进修培训、职称评定、津贴发放、财务预算及执行结果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等均须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实行提前公示以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院管理考核机制。学校制定学院目标管理考核评价方案,并逐步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学院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管理与监督以目标管理为主,建立目标任务考评指标体系,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坚持管办评分离,对学院按年度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学院切身利益挂钩。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办学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学院通过落实目标,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过去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在 — 11 — 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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