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网络广告发布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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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发布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布网络广告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2、 附件一《通用条款》、附件二《广告发布执行单》、附件三《网络广告设计条例》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于网络广告发布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网络广告发布期届满之日止。 合作内容 1、 甲方同意其开发建设的 x 项目在搜狐焦点网上发布网络广告。 2、 网络广告发布期限:自【 2015】年【3 】月【16 】日至【2015 】年【4】月【10 】日。 3、 广告发布的履行:包括具体发布形式、位置、期限、价格、折扣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广告发布执行单》。《广告发布执行单》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广告费 及支付方式 1、 广告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广告费为人民币 贰拾伍万贰仟 元整(¥252000 .00)。 2、 支付时间: 2015 年 4 月 17 日前,支付人民币 贰拾伍万贰仟 元整(¥ 252000 .00)。 3、 双方理解广告投放紧迫性,若《广告发布执行单》生效前需投放广告,甲方授权联系人签署《广告发布执行单》,甲方认可从【x 】的邮箱发出的《广告发布执行单》视为对广告投放的确认(传真、扫描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广告投放,由此产生的广告费由甲方按照《广告发布执行单》约定结算。但甲方仍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执行单》盖章流程。若甲方邮箱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 帐号信息 乙方应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等方式将上述广告费及保证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除乙方另行指定外,该指定信息为: 账 户:北x 开户行:x 账 号:x 甲方: 乙方: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授权代表: (盖章) 签署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授权代表: (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一 通 用 条 款 一. 定义 1. 乙方网站:是指网址为x的网站。 2. 错播: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网络广告在工作时间内错误播放。 3. 漏播: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网络广告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播放。 4. 关联公司:指现在或将来与一方构成“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的企业”。 二. 甲方权利义务 1. 本协议项下发布的网络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以E-mail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 2.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3.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发布网络广告所必须的文件资料。 4. 甲方保证网络广告所链接的其网站及网站所提供的内容以及其依据本条第1款、第3款约定所提供的内容、资料以及文件等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并非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著作权;同时,甲方承诺不对其产品或经营等各项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5. 如对网络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每一网络广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广告已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布完毕。 6. 甲方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对广告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因甲方广告用语、广告设计等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乙方所有者因发布甲方广告被有关政府部门批评或者处罚,或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停止发布甲方广告,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或/和终止协议但乙方应将处罚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三.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布网络广告。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技术服务。 3. 如果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广告费或提供广告发布相关的资料,或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等不完整、非法或不真实等,造成乙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迟延、停止或不能发布,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其付款义务之权利。 4. 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修正或拒绝发布该广告。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或经营的资格证明文件;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 保密及知识产权约定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产品价格、代理政策、客户名单信息等;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 任何一方均对本协议的内容及所了解的对方所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或一方业务需要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 2.1 接受方内部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 2.2 已和接受方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合作伙伴,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师)、评估事务所(评估师)等; 2.3 一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而披露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 3.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4. 本条第1款和第2款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五. 特殊免责条款 1. 甲方理解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以及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网站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但乙方有义务将停机维护时间控制在半小时以内,否则乙方应给予错播或漏播部分双倍的网络广告补偿。 2. 搜狐焦点网(、、)由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独家运营并与开发商直签合同,没有授权代理商。任何公司冒充搜狐焦点网的代理公司与甲方洽谈合作或者签约均属于非法、假冒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 反贿赂条款 1. 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及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一方(1)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不得为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的员工或家属安排可能影响公正签订或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活动;(3)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如与对方工作人员或亲属有利害关系,该方工作人员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4)给予对方的折扣均应在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之外,向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的员工或家属返回折扣、劳务费或信息费等。 2. 违反上述约定应被视为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即可被视为已经对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对方除可解除本协议、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还可要求该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如因此给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但是,在商业交易中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礼品的除外。 3. 任何一方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遇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发生商业贿赂,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得隐瞒、不得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 七.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中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七(7)日内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2. 本协议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协议:(1)甲方逾期7日未向乙方支付到期款项的;(2)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且自乙方书面通知其纠正之日起7日内仍未纠正的。 3. 乙方对于错播或漏播的网络广告给予错播或漏播部分双倍的网络广告补偿 八. 协议终止 1.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1 期限届满而不再续展。 1.2 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自守约方书面通知其纠正之日起七(7)日内仍未纠正,守约方发出书面提前终止通知。 1.3 一方构成或有可能构成实质性违约。 1.4 甲方逾期7日未向乙方支付到期款项,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的。 2. 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和权利。 九.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等类似事件。 2.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代理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对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十. 通知 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发出当日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发件日起第二个营业日视为已送达;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已送达。 3. 各方的联络方式以文首所载地址为准。以多种方式通知的,送达日以最早的送达时间为准。 十一.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十二.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__ 份,甲乙双方各持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 本协议正文和附件构成了甲乙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双方同意,本协议正文、附件相互之间若有不一致处,以附件一为准。 -------------------------------------[本行以下无正文,本协议结束] --------------------------------------- 附件三《网络广告设计条例》 1. 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网络广告设计服务(以下称设计服务),则与之相关的内容由本条例约束。 2. 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设计服务仅限于甲方在搜狐网站/搜狐焦点网所投放的网络广告内容之设计需求,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任何额外的设计服务。 3. 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设计服务所需资料,包括广告活动主题,广告文案和内容文字,设计风格要求,公司标识、产品及其他所需图片文件。 4. 乙方在完成广告项目的设计后,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在搜狐网站/搜狐焦点网上投放。甲方需在乙方提供设计完稿后2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设计作出确认或修改建议,逾期视为同意并确认。 5. 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根据实际需求对网络广告内容的部分文字和局部图片做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更改活动主题或影响整体设计方案,同时每月不能超过1次。在此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设计制作支持。 6. 当网络广告投放30日以后并且网络广告内容已经明显失去其时效性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后,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更改必要的网络广告内容和相应的设计,但此类后续设计服务仅限一次。 7.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规定第5条、第6条之外的其他设计更改服务,须另行支付广告设计费用。 8. 乙方为甲方设计的网络广告,甲方只能用于网络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平面广告等。 9. 本条例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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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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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房地产 销售 网络广告 发布 协议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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