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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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分散和防范个人汽车贷款风险,促进全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法规、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是指银行与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以“参加方”和“牵头方”的身份,根据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采用同一贷款合同,联合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自用车贷款。以下简称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为“车联贷”,简称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牵头方”,简称银行与“牵头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合作协议”。 第三条 “车联贷”逾期债务偿还方式包括逾期代偿和逾期不代偿两种模式。 逾期代偿模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约定情况下,“牵头方”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放款比例标准向银行代偿逾期贷款,银行向“车联贷”贷款专户扣划双方确认后的逾期代偿款项,以确保银行不承担坏账损失。 银行按照逾期催收收益同等处理“车联贷”逾期代偿的内部账务。“牵头方”在执行逾期代偿操作后,经营行方可放弃相应单笔贷款的车辆抵押权益比例。 逾期不代偿模式。“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单笔联合贷款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由“牵头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牵头方”为车辆抵押登记中所记录的唯一抵押权人,但合作各方按照“车联贷”放款比例享有该抵押物的相应权益。 上述逾期债务偿还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流程,由银行与“牵头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在执行逾期债务偿还操作之前,“牵头方”应明确告之借款人关于银行和“牵头方”相应的债权比例等信息。 第四条 本业务实行额度管理。 总行根据本业务收益与风险、运作成本与效益、“牵头方”与其他银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额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初合理确定本业务与各“牵头方”的合作额度。当年我行与同一“牵头方”合作本业务而新发放的贷款不得突破此额度。其中,对于采用逾期代偿模式的,应将合作机构纳入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 第五条 银行办理“车联贷”业务,应遵循“严格准入、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车联贷”纳入“个人汽车贷款”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联贷———自用一手车贷款”或“车联贷———自用二手车贷款”进行统计和管理,担保方式为“抵押”,车辆的抵押由“牵头方”办理,“参加方”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车联贷”放款比例享有该抵押物的相应权益,“牵头方”向“参加方”提供抵押车辆的车架号等相应信息。 第二章 “车联贷”的合作各方及职责 第七条 “车联贷”的合作各方按照职责分为“牵头方”和“参加方”。 “牵头方”是指组织发起“车联贷”的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发起“车联贷”; (二)协商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 (三)起草“车联贷”的“合作协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负责落实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的影像资料发送至“参加方”; (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落实“车联贷”放款的各项先决条件; (六)通过书面、电子等多种形式向“参加方”传递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还款、逾期催收、处置等相关信息,为“参加方”开展贷款独立调查、审查、审批及内部管理提供便利; (七)代表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并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受托支付等规定; (八)承担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催收、处置等相关工作; (九)协调合作各方与借款人的关系,沟通合作各方之间的信息。 第八条 “车联贷”的“参加方”是指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放款比例参与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并按放款比例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风险监控等工作。银行为“车联贷”的“参加方”。 第三章 “牵头方”准入管理 第九条 个人汽车联合贷款在办理前,由总行负责对“牵头方”的准入审批。准入审批通过后,一级分行与“牵头方”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条 “牵头方”准入标准。允许准入的“牵头方”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资格; (二)汽车贷款业务已开办2年(含)以上,自主或作为“牵头方”发放个人自用车贷款1亿元以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含); (四)“牵头方”及其关联的汽车公司与汽车品牌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应在全国或全省(含直辖市)范围内已经形成一定的经营实力及市场规模,经营稳定,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五)“牵头方”财务情况良好; (六)“牵头方”对合作汽车经销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准入,管理规范; (七)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管控水平高,具有专业的催收团队,已发放个人自用车贷款不良率在1%以内; (八)在经营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车联贷”贷款专户。 (九)“牵头方”在“车联贷”业务中的放款比例不低于20%(含)。 第十一条 “牵头方”准入资料收集。拟准入的“牵头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或经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相关证明);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外商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出具外商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证书;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牵头方”准入流程。由经营行收集“牵头方”的相关资料,向一级分行提交准入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一级分行核准后,向总行提交准入申请,由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准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牵头方”的注册资本、业务经验、业务规模、贷款不良率等基本情况介绍; (二)业务相关的汽车品牌、汽车公司情况及经销商情况介绍; (三)业务流程介绍; (四)业务合作额度等。 第十四条 签订合作协议。经营行根据准入审批结果与“牵头方”签订《个人汽车联合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前应按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合同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含附件及关联的法律文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方权利义务; (二)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逾期催收、抵押物处置等程序及具体规定; (三)合作额度、贷款成数、银行在“车联贷”中的放款比例、客户准入标准、个人征信准入标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利率的调整频率或方式等; (四)逾期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 (五)“牵头方”应按照“车联贷”放款比例向银行转付包括抵押权益、保险权益等在内的各项催收收益,转付方式可约定为银行扣划“车联贷”贷款专户的相应资金; (六)贷款申请资料的清单,并明确“牵头方”及其合作汽车经销商对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牵头方”应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件中,向借款人明确我行作为联合贷款合作银行的身份以及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具体金额; (八)信息交换的约定,包括电子信息交换的格式、频次、方式等; (九)仲裁或诉讼约定; (十)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合作管理。“车联贷”执行合作额度管理,合作协议到期或“车联贷”产品取消时,合作协议同时终止,但我行仍享有合作有效期内所放贷款的相关权益。单个“牵头方”项下“车联贷”累计发放金额超过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时,应暂停合作或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新的合作额度。同时,对单个“牵头方”项下的“车联贷”贷款不良率超过“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行应要求“牵头方”加大催收力度,并暂停办理贷款,直至不良率降至协议约定比例。不良率降至约定比率以下后,经营行应按照“牵头方”准入标准及流程,向有权准入行提出申请,经有权准入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业务。银行系统在单个“牵头方”项下“车联贷”贷款不良率超过1%时,暂停受理该“牵头方”的“车联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车联贷”不良率上限不应高于1%。 第四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十七条 申请“车联贷”贷款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按期偿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八条 “车联贷”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龄在18周岁(含)到60周岁(含)之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小于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具有有效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四)购车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汽车价格的20%;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六)“车联贷”采用“个人自用车贷款申请”评分卡,评分符合个人自用车贷款相关规定; (七)收入稳定,借款人税后年收入在人民币25000元(含)以上,收入偿债比(借款人家庭年债务支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5%,具备按期偿债的能力; (八)“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 个人汽车联合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用车。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200万元,且联合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 “车联贷”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 “车联贷”执行浮动利率,原则上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0%,或包括中间业务收入在内的总收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10%相当的利息收益。“合作协议”约定利率浮动幅度的,执行协议约定,但不得违背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规定。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照协议约定选择贷款利率调整频率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采取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按月分期还本付息。还款资金先行划入“牵头方”账户。“牵头方”按照银行应收取的本金、利息金额,按约定日期批量划转至贷款专户,经营行扣划相应款项。按照协议约定选择每月对日或定日批量还款。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受理及调查。“车联贷”的受理与调查执行双岗合一,具有贷款调查权限的人员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执行“车联贷”受理调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向“牵头方”的合作汽车经销商提出贷款申请,“牵头方”的合作汽车经销商受理贷款申请,执行实地调查、“面谈面签”以及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状况进行查询,并向借款申请人收集不低于银行标准的贷款申请资料。 “牵头方”及其合作汽车经销商对所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所收集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牵头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电子格式,对受理的借款申请进行批量数据处理,并制作成数据包,发送至“参加方”。具体的数据包内容由“合作协议”约定,客户准入及资料收集标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三)银行在接收到“牵头方”发送的批量信息后,进行系统数据信息筛选,判断其是否符合我行“车联贷”准入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经营行贷款调查人员登录信贷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批量查询人行征信记录、并按“个人自用车贷款申请评分卡”标准进行批量信用评分,对于征信记录和评分均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批量受理、调查。批量受理、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年龄是否在18(含)至60(含)周岁之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小于60周岁(含); 3.国籍是否为; 4.征信报告中是否存在当前逾期; 5.征信报告中贷款、信用卡连续逾期期数是否小于3(含); 6.征信报告中贷款、信用卡累计逾期期数是否小于6(含); 7.贷款金额是否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200(含)万元; 8.借款人税后年收入是否在25000元(含)以上; 9.首付款是否不低于车价的20%(含); 10.贷款期限是否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内; 11.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是否与“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一致; 12.合作额度是否充足; 13.“合作协议”是否尚处有效期内; 14.收入偿债比(借款人家庭年债务支出/年收入)是否小于等于85%; 15.借款人信用评分分值是否符合个人自用车贷款准入标准; 16.“牵头方”项下贷款不良率是否不超过1%(不含)。 如系统返回受理调查通过信息,则该批次贷款通过受理调查环节,批量提交至审查审批环节。如系统弹出有规则未通过,因上述5、6、14、15未通过的,可进行人工受理调查,如有合理理由,受理调查人员可同意该笔贷款,并将受理调查意见录入系统。因其他规则未通过审批,则应终止该笔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车联贷”的审查与审批执行双岗合一,进行批量自动审查审批,自动审查审批未通过的,可由具有贷款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人工审查审批。 (一)银行完成独立的贷款审查、审批。批量审查审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信报告中是否存在当前逾期; 2.征信报告中贷款、信用卡连续逾期期数是否小于3(含); 3.征信报告中贷款、信用卡累计逾期期数是否小于6(含); 4.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是否不低于“合作协议”约定的最低比例; 5.收入偿债比(借款人家庭年债务支出/年收入)是否小于等于85%; 6.借款人信用评分分值是否符合个人自用车贷款准入标准;如系统返回审查审批通过信息,则该批次贷款通过审查审批环节,相关信息批量提交至放款审核环节。如系统弹出有规则未通过,因上述2、3、5、6未通过的,可进行人工审查、审批,并应复核上一环节人工受理调查意见,如有合理理由,审查审批人可同意该笔贷款,并将审查审批意见录入系统。因其他规则未通过审批,则应终止该笔贷款程序。 (二)全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流程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或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点之前完成。在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银行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数据清单,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点之前发送至“牵头方”。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 “牵头方”在收到银行审批通过的清单后,由“牵头方”与借款人签订适用于联合贷款的贷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 “牵头方”签订合同后,通过系统将联合贷款放款清单发送至经营行。经营行收到清单后,放款审核人员通过系统批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批量完成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的登记。经营行放款审核人员登陆系统进行批量放款审核,条件不具备的经营行可进行人工放款审核。批量及人工放款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拟放款清单所示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 (二)放款要素(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与审批结果相一致; (三)放款账户是否正确。 放款审核完成后,具备条件的经营行,执行系统批量放款;不具备系统批量放款条件的经营行,会计部门按照合作双方确认后的当日放款清单发放贷款,款项放至贷款专户,当日放款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点之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抵押登记 根据“合作协议”,由“牵头方”负责落实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应向“参加方”传送抵押登记手续办妥的相关凭证。 第七章 还 款 第二十九条 正常还款 银行系统每日生成正常还款清单,通过系统发送至“牵头方”处,“牵头方”将核对后的正常还款清单回送至银行。银行系统确认后,将正常还款信息批量发送至会计系统。经营行会计部门在贷款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条 逾期还款 银行系统每日生成逾期还款清单,通过系统发送至“牵头方”处,“牵头方”将核对后的逾期还款清单回送至银行。银行系统确认后,将逾期还款信息批量发送至会计系统。经营行会计部门在贷款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 提前还款 “车联贷”放款后,如发生借款人不提车、换车、退车或贷款合同变更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时,将出现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牵头方”应将提前还款清单发送至银行。银行系统确认后,将提前还款信息提交至会计系统。经营行会计部门在贷款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银行只接受“车联贷”贷款全部提前还款,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 第三十二条 到期处理 (一)到期收回。 银行系统收到“牵头方”发送的每日正常(逾期)还款清单,并确认,即视为其已代银行执行了贷款到期处理操作。经营行会计部门在贷款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二)逾期催收。 贷款逾期催收一般由“牵头方”执行,或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但并不免除经营行的催收责任。 贷款逾期后,经营行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了解“牵头方”催收进度,安排经营行催收人员及时催收。催收措施不限于短信催收、信件催收、实地催收等。经营行催收启动时点及频率要求如下: 1.对逾期超过30天的贷款,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向“牵头方”发送贷款逾期催收提示函,并采取不限于电话、短信、信件等方式的催收提醒,同时,经营行应积极与“牵头方”及时开展联合催收,维护银行权益。 2.“牵头方”作为贷款车辆抵押权人,经营行应密切关注“牵头方”以抵押车辆作价抵债行为,如其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未征得银行同意而自行处置已抵押车辆,则经营行应通过短信、电话、信件、上门拜访等方式提示,“牵头方”不予回应或拒绝回应时,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银行权益。 逾期债务偿还方式为逾期代偿方式的,经营行应及时督促“牵头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流程,启动逾期代偿程序,落实逾期代偿责任,维护银行权益。 (三)提前收回。 原则上,银行系统收到“牵头方”发送的提前还款清单,并确认,即视为其已代银行执行了贷款提前收回操作。经营行会计部门在贷款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确已发现风险信号的,经营行应与“牵头方”尽快取得沟通,要求并督促“牵头方”按照其与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执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按照“合作协议”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利益。 (四)具备系统自动批量扣收条件的经营行,以上各种收回处理均可采用系统自动批量扣收方式。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车联贷”的贷后管理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经营行应督促“牵头方”根据“合作协议”,在约定日期内将借款人的影像资料通过数据传输或光盘等大容量存储设备形式传递至经营行。借款人信贷影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现住所证明(可选择户口簿、房产证、有效居住证明、公安系统查询结果等); 3.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4.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及征信查询授权文件; 5.借款人购车合同; 6.借款人购车发票; 7.借款人购车首付款凭证; 8.借款人汽车抵押合同; 9.借款人汽车贷款合同; 10.“牵头方”告知借款人关于本联合贷款及合作银行相关信息的函件或其他相关凭证; 11.“牵头方”或汽车经销商实地调查的相关资料,如面谈面签的视频文件、面谈笔录或形式不同而实质内容一致的书面调查资料等; 12.“牵头方”落实抵押担保手续的相关证明; 13.“牵头方”落实受托支付的相关证明; 1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查询借款人的影像资料,每季度按照上一季度发放贷款笔数的5%抽查贷款影像资料,其中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全部抽查。重点抽查“牵头方”是否按照银行影像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所提供的影像资料信息是否与“牵头方”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一致,核对借款人身份证照片与面谈面签视频文件所示的借款人影像是否匹配,并撰写抽查报告,作为定期分析报告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发生逾期的,应查询所有逾期贷款的信贷影像资料,核对上述内容,并撰写定期分析报告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三)经营行贷后管理人员应登录系统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存量数据核对工作,包括数据接收、数据反馈、针对差异情况调阅贷款资料逐一核对、与“牵头方”相关人员协商处理等。 (四)经营行应定期复核还款日常情况,合作额度及测定不良率。 (五)经营行贷后人员应建立不良贷款台账,复核不良率,并定期跟踪不良贷款催收进度,维护我行权益。 (六)逾期债务偿还方式为逾期代偿的,经营行应做好逾期代偿台账,跟踪“牵头方”逾期代偿责任履行情况,并与“牵头方”定期开展逾期代偿数据核对,确保“牵头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办妥相关代偿手续、履行相关义务,维护我行权益。 (七)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应立即进行跟踪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化解风险: 1.行业政策风险明显加剧; 2.“牵头方”高级管理层发生大规模变动; 3.“牵头方”及关联汽车公司、汽车品牌发生严重的公关危机; 4.“牵头方”与借款人发生群体性的法律纠纷; 5.“牵头方”及借款人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6.总行规定的其他风险预警信号。 (八)档案管理。“车联贷”业务的纸质贷款申请资料档案留存于“牵头方”档案馆,银行可留存并调阅“牵头方”提供的影像资料,具体留存及调阅方式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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