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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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过程
2、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把合适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非公募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银行理财产品等。第四条 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适当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产品管理人、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
3、准确,并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产品的重要依据。(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差异性原则。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的评审。第六条 委员会授权私募业务部组建金融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的制作。第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各分支机构落实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投资者适
4、当性工作。第八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第九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第十条 各营业部负责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代销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销
5、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关涉及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要求自行制定执行办法,报经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审批,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第十三条 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及程序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普通投资者按
6、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和C5。第十六条 公司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转化标准及程序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私募产品特定对象及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指引进行合格投资者认
7、定。第十九条 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四章 了解投资者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了解
8、投资者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参见附件1),投资者是理财产品的,须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参见附件2)。若投资者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投资者已在本公司填写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且投资者信息未发生变更,则无须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所述的机构投资者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
9、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第(二)项所述的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分支机构对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投资者,应当告知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四条 营
10、业部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后,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参见附件3),要求投资者书面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动态跟踪评估。第二十六条 重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时,投资者应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营业部重新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将重新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五章 产品定级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授权私募业务部对非公募产品发行人进
11、行审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公司是否代销其发行产品或是否向投资者优先推介其发行产品的重要依据。具体包含以下信息:(一) 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二) 基金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外包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第二十八条 在组织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解。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授权工作组负责非公募产品及其发行人资质的评价工作。(一)拟代销
12、非公募产品的管理人为公司子公司的,可免除发行人评审,并由管理人出具内部金融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参见附件4)。(二) 拟代销非公募产品的管理人为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主要企业的,可免除发行人评审,并由管理人出具产品风险评级报告。(三) 拟代销非公募产品的管理人为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外部机构的,由工作组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产品及发行人评价报告,并要求第三方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第三十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通过现场评审会议的方式,结合内部金融产品风险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对拟代销非公募产品的风险定级结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基金管理人成立
13、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构架(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拟代销非公募产品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一)基金产品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二)
14、基金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三)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四)基金产品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线、投资单一标的的集中度过高的;(五)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六)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十二条 根据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将代销非公募产品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和R5。第三十三条 公司销售的基金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依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15、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还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价更新。第三十四条 公司代销非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告知投资者。第六章 投资者与产品的适配原则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基于普通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非公募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非公募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管理要求:(一)产品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二)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三)要求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
16、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第三十七条 公司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遵循“向下兼容原则”,具体匹配标准如下:(一)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二) 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三) 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四) 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五) 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17、原则上不允许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非公募产品。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一)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非公募产品;(二)分支机构认为普通投资者购买非公募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仍然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三)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四)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五)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非公募产品;(六)向年龄70周岁以上的投资者或有无理投诉和无理闹访记录的投资者主动推介高风险等级产品;(七)其他违背适当性要
18、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管理措施与要求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办公系统等指定渠道向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披露非公募产品合同、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信息。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在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上述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在向投资者展示或出具金融产品信息时,信息来源仅限于公司指定渠道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采用公司非指定渠道的产品信息,以及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欺诈投资者。第四十二
19、条 工作组应对非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非公募产品制作证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参见附件5),除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情况。(二)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投资者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三)对于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投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及损失。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
20、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适当性匹配意见。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等级的非公募产品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包括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本细则第四十
21、三条、第四十四条信息的,应当将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当包括营销人员对产品的关键交易信息、风险揭示信息以及投资者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若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也应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方式完善留痕安排。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的录音录像操作流程应当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执行。第四十六条 工作组应当对高风险产品或私募产品制作产品知识问卷,并设置通过测试的标准分数。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阅读所有合同文件并独立作答,得分需达到标准分数以上。第四十七条 除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种情形的专业投资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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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 销售 非公募 金融 产品 适当 管理 实施细则 暂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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