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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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我校发展建设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处级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
2、、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应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着力构建政治坚定、结构合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第四条 处级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所有处级党政干部均由学校党委按照本办法选拔任用。(二)全校各院(部)、部门、单位,凡经学校正式发文聘任或任命的处级党政干部,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职
3、务、级别(一)处级党政干部职务分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和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以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认可的非领导职务。(二)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第六条任期(一)处级党务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三年;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处级正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任(聘)期。教学、科研单位和专业性很强的行政部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聘期。(二)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学校推荐到独立学院或其他具有独立
4、法人资格的机构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 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尊师爱生,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三)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熟悉校情,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
5、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履行领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五) 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心胸开阔、公道正派,善于合作。第九条 选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
6、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从严掌握)。(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本科毕业的应当具有七年及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具有四年及以上工龄,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具有二年及以上工龄。(三)处级党政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并且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领导职位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专任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处级领导职位一般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五)提任处级领导职务,正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特殊贡献的学科带头人任(聘)用教学单位或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六)担任教学、科研、研究生等业务管理部门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学院(部)、科研机构等业务岗位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七)提任学校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以及人事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八)提任党、团、工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九)身体健康。第十条 为促进干部年
8、轻化,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高学历、高职称的中青年骨干。新一轮任聘时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不满一届的不再任聘。第十一条 处级党政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是指可以适当放宽本办法规定的工龄、年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限制。破格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拔任(聘)用。第十二条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如在提任前未经过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任(聘)用: 1.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
9、严重损失的; 2.在换届调整期间,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拉帮结伙,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达不到称职(合格)以上的; 4.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 5.未履行安全防火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群众推荐等方式,要求写出推荐材料。在民主推荐的同时,接受
10、个人自荐,个人自荐需写出自荐材料。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二)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或代表。(三)所属单位、部门人员或代表。(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的推荐表、测评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及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第十六、十七
11、条执行。第二十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一条个别岗位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参照本办法第七章执行。第四章 考 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 (一)校党委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总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干部人数。 (三)确定考察对象时,原则上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要防止简单地
12、以票取人。第二十四条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特别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干部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及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地点、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四)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
13、察情况,与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第二十五条考察处级党政职务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成员签名。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处级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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