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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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结合各项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包括开立信用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押汇、假远期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等项产品,其他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按单项操作规程办理。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系统是指集中式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系统是指集中式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处理系统;系统是指集中式国际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处理系统。第四条
2、除非本规程另有规定,客户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规定。办理符合总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条件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关于组合产品的授信额度占用。客户在同一笔贸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我行的前一环节融资款项。在使用后续环节融资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时,可先释放前一环节融资所扣占的授信额度用于发放后续环节融资,避免重复占用授信额度。第六条关于组合产品的担保。客户申请办理同一贸易背景下前后衔接的国际贸易融资组合产品时,若后续环节融资需使用前一环
3、节融资的担保或担保品,可在前一环节融资归还前,将其对应的担保或担保品转为后续环节融资提供担保。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应在相关的融资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中明确担保覆盖前后环节融资。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我行的前一环节融资款项。第七条关于组合产品的办理流程。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组合产品时,可将纳入组合的各单项产品同时一并发起信贷审批流程。后续融资单据审核要件在审批前无法满足的,可在组合产品审批完成后,将其作为后续融资的放款条件由国际业务部出具意见交放款审核岗在发放信用时审核。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可放宽至一年:(一)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二)
4、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第九条如客户已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且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办理单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客户代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应提供代理协议。第十条符合外汇局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我行可为在我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账户(账户)的企业客户(申请人)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并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工作(如需)。第十一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应执行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打包贷款和订单融资外,其余业务在发放融资款项时无需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管理。第十二条
5、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应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贸易融资服务协议和我行服务价格标准收取贸易融资手续费。第二章开立信用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十三条开立信用证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凭相符交单对外付款的表外贸易融资业务。第十四条我行可办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项下的开证业务。第十五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办理。第十六条重点城市行开立信用证、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开立信用证,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项下开立信用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七条信用证付款期限应与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服务提供周期相匹配,最长
6、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信贷管理综合评价、类一级分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期信用证开证,减免保证金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一)客户应具有良好的行业资质,熟悉进口产品的市场行情。生产型企业应为我行级(含)以上客户。贸易型企业应为我行级(含)以上客户且近三年的平均进出口额等值万美元(含)以上。(二)保证金比例不低于。(三)非鲜活易腐等难以处置的货物贸易进口。(四)信用证应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五)根据合同贸易术语()应由卖方(受益人)投保的,信用证应规定提交货物保单。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九条
7、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二)进口贸易合同或订单(复印件)。(三)如为服务贸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服务贸易付汇时需相关服务贸易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件、准入资格等(如需)。申请开证时无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发票等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四)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等批件(如需)。(五)进口代理合同(进口代理项下)。(六)根据具体贸易和融资审核需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人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如信用证中有溢短装条款可能会增
8、加信用证金额的,应按开证金额的上限落实担保(含保证金)。(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口货物或服务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或服务价格是否异常,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或生产加工周期、服务贸易的服务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三)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应审核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批件等。第二十一条客户部门在系统完成调查操作后,提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开证申请人是否列入外汇局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对于在名录内的开证申请人,应根据分类等级按照外管政策审核单据。对于未在名录内的开证申请人及外汇局规定需事前登记
9、的其他情况,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是否加具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二)对于一旦承兑或承诺付款后纳入短期外债管理的信用证开立,确认短期外债额度届时是否充足。(三)进口代理合同与进口合同内容是否矛盾(进口代理项下)。(四)根据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审核开证申请书。(五)出口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被制裁等风险情况。第二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在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如需),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四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进口开证相关合同,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出信用证。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无需另行签订合同。第四节信用证
10、修改流程第二十五条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申请信用证修改时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二)贸易合同或订单修改的相关资料(如需)。第二十六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以及修改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一)对信用证金额增加、信用证付款期限延长(如即期信用证修改为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以上、进口商品或服务变更、运输单据由物权单据修改为非物权单据、信用证失效后的修改及国际业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增加我行责任和风险的,按照开证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二)对增额修改应按规定相应增收保证金,落实担保;对已部分执行
11、的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应按信用证余额和修改增额相加之和,计算审批金额;对已执行完毕信用证的增额修改,按修改增额计算审批金额。第二十七条对不涉及上述第二十六条所提及内容的修改,可由开证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修改完成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贷部门留存联)送信贷部门备案。对信用证的减额修改,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接受修改的通知后,根据修改减少的金额按保证金收取比例退还相应保证金。第二十八条对于需按开证流程审批的信用证修改,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核、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国际业务部门完成信用证修改手续。第五节开证后管理第二十九条国际业务部门应做
12、好信用证的到单处理、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短期外债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十条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资信状况、货物或服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加强对客户到期付款能力的监督,必要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和其他有效担保,做好开证后的贷后管理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资金落实工作。第三十一条对办理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的信用证,收单后按照本规程对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十二条如客户免担保即期开证后又办理后续融资的,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须按规定落实相应担保手续。第三章进口押汇第一节业务概述第三十三条进口押汇是指我行收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出
13、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或服务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也可用于支付服务贸易项下应付款项。第二节办理条件及要求第三十四条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我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以及我行作为汇款行的货到汇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一)客户条件。客户信用等级应在级(含)以上。(二)融资比例。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口押汇融资比例,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对外应付金额(发票或汇票金额)。(三)融资期限。经办行可根据货物销售周期确定融资期限。进口押汇融资期限与不同结算方式下的付款期限相加应在六个月(含)以内。对于信用等级为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期限可放宽至六
14、个月。第三十五条我行作为汇款行的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一)客户条件。客户信用等级应在级(含)以上。(二)融资比例。进口押汇融资比例应结合交易项下商品特点、价格确定方式、交货期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于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对信用等级在级以下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条件的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融资金额可放宽至进口贸易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全额。(三)融资期限。进口押汇融资期限应在六个月(含)以内。第三十六条服务贸易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一)客户条件。客户信用
15、等级应在级(含)以上。(二)融资比例。进口押汇融资比例应根据融资申请人资质合理确定。对于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服务贸易发票金额的;对于信用等级在级以下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服务贸易发票金额的;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条件的服务贸易项下进口押汇业务,融资金额可放宽至服务贸易发票金额全额。(三)融资期限。进口押汇融资期限应与服务提供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七条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一)客户条件。客户信用等级应在级(含)以上,采用名单制管理,客户名单由一级分行确定。对于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条
16、件的,可不受上述客户条件限制。(二)融资比例。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口押汇融资比例,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对外应付金额(发票或汇票金额)。(三)融资期限。进口押汇融资期限与信用证或进口代收的付款期限相加应在六个月(含)以内。第三十八条我行在为客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时,由于短期外债指标限制等原因,融资期限无法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在同一进口贸易项下,为客户办理后续进口押汇业务。其中,进口代付与进口押汇的融资期限相加最长不得突破进口押汇的融资期限规定。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三十九条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需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我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
17、押汇。业务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订单(若开证时已提交,可无需重复提交)。货物运输单据或表明货物物权转移、货物交割的其他有效单据。如已提货应提交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含部分海关备案清单),暂不能提供正本报关单的,应通过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查询进口报关信息,客户应在融资发放后一个月内提供正本报关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正本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根据具体贸易和融资审核需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我行作为汇款行的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订单、商业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含部分海关备案清单)。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正本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根据具体贸
18、易和融资审核需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我行作为汇款行的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订单、形式发票。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正本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根据具体贸易和融资审核需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四)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订单。进口信用证副本(信用证项下)。到单面函副本或到单通知书正本、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提交的全套商业单据副本(含货物运输单据或表明货物物权转移和货物交割的其他有效单据)。如已提货,应提交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含部分海关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客户承诺仅在我行办理对应单据项下进口贸易融资
19、的承诺函。根据具体贸易和融资审核需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五)服务贸易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要求的相关单据。根据具体贸易和融资审核需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二)是否具有真实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背景,申请叙做进口押汇的进口商品应以原材料或一般商品为主,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稳定。(三)贸易项下进口押汇的申请人是否制定并落实了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的有效措施,货物销售周期与押汇期限是否匹配。(四)对于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
20、汇业务,还应调查客户的融资背景,防范客户同一笔进口项下多次重复融资的风险。第四十一条客户部门完成系统调查操作后,提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第四十二条国际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运输单据的表面真实、有效性。(二)相关单据与信用证或合同订单是否相符。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但申请人书面同意接受不符点的,国际业务部门应通知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三)通过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核实进口报关单的真实性(如需)。(四)服务贸易合同和发票的表面真实、有效性。(五)对外付汇的合法合规性。第四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在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21、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四十四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将审批结果交系统操作人员完成融资发放操作。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无需另行签订合同。第四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付汇手续,根据寄单行、托收行、或客户的指定汇款路线对外付款。对于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国际业务部门将融资款项划至他行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此笔进口押汇资金用于支付你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到单货款”或“此笔进口押汇资金用于支付你行代收项下货款”。第四节融资后管理第四十六条客户部门须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控客户货物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况。第
22、四十七条对于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客户部门还须及时掌握进口货物的装运、到货和报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收集正本运输单据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审核其与进口押汇的一致性,并将其作为贷后资料复印留存。第四十八条对于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在客户赎单后,经办行应及时查验客户的正本进口单据,确认正本单据与我行留存的副本单据相符;在海关出具正本报关单后,及时收集并审核报关单与合同订单、信用证(如有)及进口单据的一致性。同时为上述审核做好记录。如发现客户重复融资的情况,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新增业务,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融资。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进口押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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