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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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三章 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第四章 销售组织管理职责第五章 销售人员管理第六章 销售服务管理第七章 对公客户投诉管理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第九章 销售文本管理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促进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对公理财产品销售(包括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定制对公理财产品), 是指本行理财销售人员通过销售渠道向对公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过程,整个过程包括宣传推介、风险揭示、辅导与审核客户签约、确认客户购买、
2、提供后续服务等行为及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对公理财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理财人员)是指从事理财产品咨询与销售的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定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是指本行为对公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理财产品。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销售渠道是指本行为对公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服务渠道,目前开通的渠道包括柜面渠道和网上银行渠道。第六条 本细则属于“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七条 守法合规原则。理财人员的销售行为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买者自负、卖者有
3、责原则。理财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遵守产品相关协议的约定,向对公客户诚实尽职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误导客户。第九条 需求导向原则。理财产品销售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非产品导向。理财人员应了解客户需求、重视客户体验,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落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原则。第十条 风险匹配原则。理财人员应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原则。理财人员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的风险做充分的披露,向客户揭示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第三章 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第十二条 公开
4、发行理财产品(一)定义公开发行理财产品是指本行金融市场部根据资金市场需求研发销售的一种理财产品。(二)公开理财产品种类保本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三)公开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企业法人客户、机关法人客户、事业单位法人客户、社会团体法人客户等。(四)公开理财产品购买金额起点:5万元。(五)公开理财产品销售流程1、下发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公告;2、进行宣传推介、风险提示;3、公开发行理财产品销售分为网上购买和柜面购买两种渠道;4、客户申请购买需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xx银行理财业务交易申请表、xx银行对公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首次购买的客户必须填
5、写)并盖章交于经办行;5、按照投资期限起息、兑付。第十三条 定制理财产品(一)定义定制理财产品是指本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对公客户资金理财个性化需求研发销售的一种理财产品。(二)定制理财产品种类保本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三)定制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企业法人客户、机关法人客户、事业单位法人客户、社会团体法人客户等。(四)定制理财购买金额起点:500万元。(五)定制理财产品销售流程1、询价:分(支)行向总行公司银行部询价,总行金融市场部每月不定期抄送理财产品价目表至总行公司银行部;2、申请:经客户确认价格、同意购买后,分(支)行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交理财定制申请表(扫描件),经总行
6、公司银行部、金融市场部确认后,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向分(支)行发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3、系统:收到分(支)行申请后,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理财销售系统确认客户认购完成;4、认购:募集日起客户开始认购,填写xx银行定制理财产品申请表、xx银行理财业务交易申请表并盖章交于经办行,同时将理财定制申请书发送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金融市场部做好交易准备。5、起息、兑付: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理财定制申请做好理财资金交易,确保理财资金的正常起息及兑付。第四章 销售组织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按照销售流程中涉及的具体工作可划分为产品研发部门与产品销售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理财业务中心为全行理财产品
7、研发部门,负责全行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总行公司银行部为全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的主管部门,分(支)行公司银行部参照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承担相应销售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完成对公理财产品的准备工作后,应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将拟销售产品有关材料移交至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金融市场部保证所移交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准备工作包括:(一)提交与理财产品销售有关材料,包括产品要素说明、产品运作模式、产品风险等级、风险收益分析测算、经审核通过的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等,并在销售文件中载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动区间,收取费用的条件、方式和收取标准等,未载明
8、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二)与总行公司银行部共同制定产品销售策略与计划,在需要开展产品培训的情况下,应事先提供有关产品培训教材;(三)其他有关工作。第十六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接到总行金融市场部移交的拟销售产品有关材料后,应核查移交材料的完整性,核查中发现问题应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及时沟通并协商处理。对于移交材料不完整或移交材料中存在产品描述不一致的问题,可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协商进行完善更新;对于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或手续不完备的,可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协商暂缓销售。第十七条 在确定有关销售事项后,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草拟产品销售通知,明确产品有关营销注意事项。分(支)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营销前,合理选择理财
9、产品营销对象,分配营销渠道与资源。第十八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在开展理财产品营销前,应向分(支)行下发统一版本的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及对公客户权益须知、宣传材料等,并监督检查上述材料的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对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与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总行公司银行部配合实施。第二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完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机制,做到以下三个环节的信息披露:(一)事前公告:产品发行前,在xx银行官方网站()统一发布产品销售文本及产品介绍等信息;同时通过xx银行各营业网点、短信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告;(二)事中披露:产品存续期间,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定
10、期披露产品净值和投资运作情况;(三)事后告知: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前两个工作日内,在本行官方网站及各营业网点发布产品到期兑付要素或产品提前终止等相关公告。金融市场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xx银行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及短信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作为全行对公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事项:(一)根据理财产品性质与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营销方案;(二)制定下发合理的营销计
11、划;(三)制定下发相关的考核制度;(四)确定产品适销客户群体与资源配置;(五)牵头组织开展产品营销推广活动;(六)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将理财产品定价需求信息、投资品种和收益水平,共同提交理财业务委员会讨论并最终确定理财产品价格。第二十二条 分(支)行公司银行部在指导销售对公理财产品时,负责以下事项:(一)避免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或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二)每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本、理财产品申请表及对公客户权益须知等,均应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三)销售文本中出现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向对
12、公客户提出“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避免虚报或夸大预期收益水平”;(四)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对公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材料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将最不利投资情况下的投资结果配以示例说明;(五)跟踪产品推向市场后的客户意见,及时总结并提交产品反馈意见至总行公司银行部,便于不断改进产品,提高创新效能。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公理财产品与本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应分离。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应有与本行理财产品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本行标识。第五章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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