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章程-(2)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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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卡片分类及功能 第四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产品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带有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信用卡使用银联、国际卡组织标识,国际卡组织包括VISA、MasterCard、运通等。 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标准银联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银联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应如实填写《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签订《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持卡人个人卡片实际有效期限以卡片表面记载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发卡机构将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原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片项下。若持卡人不愿继续持有信用卡,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开设电子现金账户的持卡人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交易程序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确认为0,否则换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自动为0,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注销手续,持卡人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需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圈提余额),持卡人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持卡人办理注销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信用卡在办理完结清注销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机构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身份证项下的信用卡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只限于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违规用途。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柜面或电话银行等方式调整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及限额。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纳入人民币账户核算。在境内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运通等国际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于约定日期从持卡人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在发卡机构扣款时,持卡人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持卡人应还款金额的,持卡人需缴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条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电子现金业务不计付利息;以上计付方式及利率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机构将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利率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和预借现金手续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xx银行信用卡资费标准表》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在账户未逾期状况下其偿还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六章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可以就申领资料向任何方面进行核实,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发卡机构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风险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四)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七)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信用卡的抵押物或质物以归还欠款,也可向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停止持卡人所有在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以及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八)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九)发卡机构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十)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发卡机构按《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合法机构和人员。 (三)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信用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四)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6个月的对账单,有权在账单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三)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四)信用卡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卡片有效期、CVV2码以及卡片密码等,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及导致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业务。 (五)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七)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八)发卡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九)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十)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十一)持卡人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有关争议,按照相关卡组织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订、解释和修改,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由发卡机构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公布后即为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信用卡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 1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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