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章程-(2)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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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卡片分类及功能 第四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产品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
2、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带有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信用卡使用银联、国际卡组织标识,国际卡组织包括VISA、MasterCard、运通等。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 标准银联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银联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
3、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应如实填写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签订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
4、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持卡人个人卡片实际有效期限以卡片表面记载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发卡机构将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原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片项下。若持卡人不愿继续持有信用卡,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
5、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开设电子现金账户的持卡人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交易程序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确认为0,否则换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自动为0,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注销手续,持卡人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需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圈提余额),持卡人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持卡人办理注销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
6、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信用卡在办理完结清注销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机构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身份证项下的信用卡共用同一信用额度。第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只限于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违规用途。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
7、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柜面或电话银行等方式调整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及限额。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
8、交易款项均纳入人民币账户核算。在境内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运通等国际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于约定日期从持卡人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在发卡机构扣款时,持卡人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持卡人应还款金
9、额的,持卡人需缴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条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电子现金业务不计付利息;以上计付方式及利率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机构将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利率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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