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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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军医大学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推动学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后简称条例)和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学校各单位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职员。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任务分工第四条 学校成立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聘委员会,负
2、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副政治委员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单位政治主管组成。招聘委员会主要负责招聘工作有关业务的组织实施。按照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主任由学校政治部主任担任, 成员由机关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学校设立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干事1-2名,负责对学校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与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由政治部干部处统一管理。编制文职人员较多的单位,可成立相应的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招聘委员会和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第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行政后勤等
3、管理,依照现役干部管理办法,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训练部主要职责:协助审查文职人员的学历、学位;落实岗前军政训练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技能培训、业务考核、继续教育、执业管理以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政治部主要职责:领导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开展招聘工作;指导聘用单位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聘任、人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党员和婚姻计划生育管理等。校务部主要职责: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标准的制定、发放和收缴管理;招聘体检和每年常规体检;指导聘用单位开展日常行政管理,检查工作、生活、战备秩序落实情况等。科研部主要职责:指导文职人员科研能力的培养;组织科研学术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
4、建立的落实等。第三章 聘用方位和岗位设置 第六条 按照2004年总参谋部确定的员额编制和岗位执行。岗位有:教学、科研、医疗、实验、药剂、护理、医技、工程、图书、出版、会(审)计等。分初、中、高三个岗位等级。岗位等级结构比列,比照同类岗位现役专业技术干部的结构比例执行。第七条 严格按照编制聘用文职人员。一般不得突破编制规定的数量、岗位系列和结构比列。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批准。第八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依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职责要求执行,并作为聘用、管理、使用、考核、奖惩和签订合同的依据。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资奖励;(二)取得
5、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履行聘用合同, 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五章 聘
6、用条件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一)政治条件。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和军队接受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政治条件。(二)学历条件。具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到教学、科研、医疗岗位的,以全国研究生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应聘到实验、医技、药剂、工程岗位的,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为主;应聘到护理专业岗位或其他特殊岗位的,可以放宽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三)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资格条件,具有所聘岗位相应等级或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高职低聘)。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具有相
7、应的执业资格(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项限制)。(四)身体条件。符合公民服现役体格检查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按照第三军医大学文职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五)应聘对象为社会流动人才的,档案必须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原单位无劳务关系。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一) 政治和婚姻计划生育审查不合格的。(二) 因个人品德、严重行政事故、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三) 身份不明确、不好确定或与原单位有聘用关系或劳动纠纷的。(四) 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
8、以下(含本科)毕业生。(五) 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和士兵。(六) 其他不宜聘用的。第十三条 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35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0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5岁。第十四条 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0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5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第六章 招聘办法和程序第十五条 申报计划。按照编配相符的原则,聘用单位每年7月向学校上报下年度招聘计划并明确招聘具体科室、岗位、岗位等级和数量等。第十六条 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必要时可在下半年增加一次招聘。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特殊岗位
9、急需人才,可随机组织招聘。涉密岗位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招聘。第十七条 招聘程序。按照招聘宣传、报名审核、综合考核、选拔录取、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招聘组织。招聘宣传、受理报名、学历及执业资格审查、理论考试、体检、岗前军政训练等环节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面试、政审、录取一般由聘用单位实施。必要时,可酌情调整。第一节 招聘宣传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学校每年10月下达下半年度招聘计划,统一拟制招聘简章并对外发布。聘用单位也可拟制本单位招聘简章,经学校审批后对外发布。第二十条 受理咨询。信息发布后,由聘用单位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咨询和接受审查所投递的简历资料。第二节 报名初
10、审第二十一条 现场报名。一般在招聘信息发布后2个月左右用2-3天时间集中进行现场报名,组织应聘者填写应聘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持户口簿(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毕业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档案托管机构出示的是否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和见习期时候转正的证明,以及近期彩色1寸免冠照。未毕业学员须持院校就业推荐书、就业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和毕业派遣证在毕业后交验补审。第二十三条 资格初审。学历审查采取网上查阅和函调毕业学校等方式进行。执业资格、职称资格以及劳务关系审查可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实施。第二十四条 单位初
11、选。资格初审后,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部门、聘用科室意见,按照聘岗位计划的3倍以上比列确定参加综合考核人选。人员不足的,由学校从报名人员有剩余的单位统一调剂。第三节 综合考核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核。理论考试以专业基础知识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增加英语、计算机等相关科目考试。对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人员,可根据当年应聘人员情况,免考理论科目。理论考试按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2.5倍比例录取。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面试标准由聘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拟制,内容主要为政治思想、求职动机、思维能力、气质形象、语言表达、相关知识掌握、外语水平和心理素质等,必要时增加技能测试。对应聘同一岗位系列的人员,由同一面试组
12、实施。面试按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1.5倍比例录取。第二十七条 体格检查。临时制定在本校附属医院集中进行,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内科、外科、皮肤科、眼科、五官科、妇科、胸部透视、心电图、腹部(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妇科B超、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艾滋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和女性血HCG检查、心理测试等。聘用岗位对应聘人员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增加检查项目。第二十八条 政治和婚姻计划生育审查。按照“谁用人谁政审、谁政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函调和走访、调阅材料和免谈相结合,逐人逐项、逐级审查的办法组织实施。政审内容包括:本人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态度和认识,本人及其
13、父母、配偶。家庭主要社会成员的政治表现、是否练习过“法轮功”、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婚姻和计划生育状况等。第四节 选拔录取第二十九条 确定人选。对综合考核和审查合格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编配相符、公平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确定拟聘对象,以党委名义上报请示和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报告表,并明确聘用科室、岗位和岗位等级。第三十条 复审上报。对聘用单位确定的人选,学校政治部进行全面的复审,并视情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式。复审和公式无异议后,报总后政治部审核备案。第三十一条 下发通知。总后政治部审批同意后,学校同意下发聘用通知,聘用单位依据学校通知向拟聘对象发放聘用通知书,告知聘用科室、岗位、等级、聘用起始时间。
14、聘用期限以及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一) 聘用起始时间确定。上半年统一招聘的文职人员,聘用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算;下半年统一招聘的人员,聘用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因岗位需要随机招聘的人员,聘用起始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 聘用合同期限确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1-3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4年。其中,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可适当延长,有见习期的不超过6年,无见习期的不超过5年。(三) 试用期时间确定。首次聘用文职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个月;合同期限为年以上(含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15、同一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四) 见习期时间确定。聘用的应届本科以下(含本科)毕业学员,均实行见习期,时间为一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计入合同期。第三十二条签订协议。拟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含研究生),经考核和审查合格被确定为拟聘对象后,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全国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一般为-元,违约金的赔付和收取有聘用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第五节 岗前培训第三十四条岗前训练由训练部负责组织指导。
16、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均须进行岗前训练。第三十五条岗前训练包括军政训练和业务培训。军政训练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视情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心里教育、军事训练、卫勤训练等。业务培训在训练部指导下,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为一周。第三十六条训练合格后由训练部颁发合格证书,并计继续教育学分分。岗前训练不合格者一律不允许上岗。第七章 聘用关系建立、终止和解除第一节 合同签订第三十七条校直单位由学校法人(校长)与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单位行政主管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附属医院由院长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受聘人有本人签字。第三十
17、八条合同文本以总政下发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为范本,结合学校实际增加部分共性约定条款。聘用合同由学校同意印制和编号,一式四份,分别有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学校政治部和人事代理单位保存。聘用单位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根据单位实际酌情增减部分约定条款。聘用合同中岗位职责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可用文件号形式代替具体内容,并把该文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单位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第二节 合同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 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二) 文职人员达到本机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三) 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四) 文职
18、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第四十条聘用单位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前日内办理完合同终止手续并报学校政治部备案。由政治部门通知财务军需部门停发工资和各种福利。第三节 合同解除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合同期未满,出现符合有关规定中解除合同的文件时,聘用单位可以与文职人员解除合同。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三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一)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以及学校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三) 工作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因生活作风、道德品
19、质不好或其他不良行为,对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一)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二) 在国家规定需执业资格岗位聘用的见习期学员,参加见习期内国家和军队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者;(三) 乙方聘用后查出提供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是虚假伪造的。(四)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 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四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一)在文职人员岗位
20、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的;(二) 依法服现役的;(三) 聘用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第四十七条除四十六条约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关系;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合同。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据欠款
21、约定解除合同。第四十八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四十九条聘用关系解除后,由聘用单位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在日内通知并为文职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文职人员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的,聘用单位可以将有关手续转交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后果。第五十条文职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凡合同期未满因各种原因由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须上报学校政治部审批。其中,由文职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将本人申请书和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报学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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