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银行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使用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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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核算管理手工 登记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核算业务手工登记簿(以下简称“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管理,提升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核算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仅指与我行核算业务运行、柜面操作、办理交接等业务处理关于,且由柜员、结算副行长、支行行长等会计核算业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的手工登记簿。 第四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的管理,遵循留痕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机协助配合、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疑点可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充份考虑风险监控与工作效率的有机结合。 人机协助配合,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作为系统记录的补充。 全面覆盖,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要能够覆盖核算业务需辅助记载的主要业务及事项。 重点突出,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要突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 疑点可查,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必须“内容详细、事项明确、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风险可控,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要对风险环节记录完整、反映真实、责任清晰,便于风险监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停用 第六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的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审批”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 集中管理,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种类、格式、使用与管理要求,由总行统一确定,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为营业网点设立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 归口审批,是指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由总行结算管理部统一审批。未经总行结算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网点设立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 第七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应依据有关业务种类,分别依照机构、业务事项或使用人设立。设立时必须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以及使用、保管要求。 第八条 总行有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网点设立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尽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结算管理部批准后设立。 第九条 总行统一设立的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总行有关部门、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格式。 总行有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由总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详细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经总行结算管理部批准后调整。其中,因调整内容、格式较多,需重新设立的,必须同时废止原有登记簿。 第十条 依据有关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由总行统一设立的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由总行结算管理部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和停用,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变更和停用。 第十一条 总行有关部门和机构因系统建设、业务发展等原因,需停用、减少总行统一设立登记簿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向总行结算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详尽说明原因,由结算管理部统一下发停用、减少通知。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应严格依照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确保登记内容规范、完整。 第十三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不重复登记。需记载的一项业务或事项,只在对应的一个登记簿上登记,不重复登记其他登记簿。 第十四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上的所有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因漏记使记载栏出现空缺的,应在空缺的记载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十五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进行更改处理。将错误记载事项用红线划销,由经办人员在左端加盖个人名章证明,准确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 第十六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换行、页记载,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经办人员及会计主管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纳入会计档案管理,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时保管两类。定时保管的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本办法涉及到的登记簿保管期限为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司法机关等国家关于部门或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可凭关于证明材料,查询和复制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有关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和复制,确需查询的,须经营业网点上级机构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每年终了后,营业网点应将本年除主管结算副行长、社区支行行长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和依照关于规定可以序时使用的登记簿以外,其他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按规定归档、保管。需连续记载的事项,转入下年新启用的登记簿。 第二十条 总行每年对各行核算管理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形组织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以上登记簿涉及到交接时,柜员之间交接由结算副行长或支行行长负责监交;涉及到结算副行长、社区支行行长交接的由主管行长或主管行长以上有权人监交(或总行指定的专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银发〔*〕491号)、《关于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银办[*]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银行核算管理手工 登记簿使用规程 一、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适用于重要空白凭证的各级库房及柜面业务,是监控和反映重要空白凭证、空白银行卡领取、发放(出售)、使用、作废等业务事项,和记录客户销户交回未用凭证、收回作废银行卡的明细账簿。由实际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年度终了按 种类结转至下年。 凭证出售人员可依据有关实际使用情形,依照凭证种类分别设置登记簿,重要空白可依照整本出售与单张出售的区别分本(页)设置登记簿;主办使用的大、小额支付凭证可依据有关情形分页使用一本登记簿;单独设置一本登记簿用于登记收回的作废凭证,按凭证种类分页设置,由主办负责保管使用。柜员当天收回的作废凭证当天交主办登记入日间库保管(节假日顺延),主管监交。待凭证销毁时结清凭证结存数量。 其他重要空白凭证采用每天与尾箱核对的方式,清单单独保管、定时装订,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纳入“8102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所有以“张”为单位,每张为“一元”记账,平衡关系为: 上日结存数量+本日领入数量-本日使用(作废)数量=本日结存数量。 依据有关用途的不同可做如下登记: (一)用于凭证的库房管理、内部领用(使用)、对外出售时记载事项如下: 1.日期:记载凭证收入或付出的实际日期; 2.摘要:依据有关发生业务的性质据实记载,如“领入”、“使用”、“作废”、“转下年”、“承上年”等;对外出售凭证业务填写凭证购买单位账号; 3.起止号码:记载收入或付出凭证起止号,起号要记载凭证上的全码,止号可只记载后六位; 4.收入:记载调入(领入) 的凭证数量; 5.付出:记载调出(上缴)、对外出售或作废凭证的数量; 6.结存(库存)号码:记载实际结存(库存)凭证号码; 7.结存数量:按上日结存数量加本日收入数量减本日付出数量记载; 8.保管人(交出人):发生凭证付出时,凭证的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发生收入业务时交出人在此栏签章;有权人查库时凭证的保管人在此栏签章; 9.领用人(接收人):发生凭证付出业务时,由凭证支领人(购买凭证的人员)或凭证的使用人签字或盖章。发生收入业务时凭证的接收人在此栏签章; 10.监交人:内部领用、出售凭证时检查、核对实物凭证和机内录入信息相符,办理凭证交接后,监交人签字或盖章; 11.检查人员签字:有权人员定时、不定时查库时核对凭证实物、机内信息和登记簿结存总额相符后签字并签注检查日期。 (二)客户交回未用凭证,已用银行卡时记载事项如下: 1.日期:记载凭证收入或付出的实际日期; 2.摘要:依据有关发生业务的性质据实记载,如为对公客户,填写凭证交回单位的账号;卡凭证填写客户名称; 3.起止号码:记载收入或付出凭证起止号,起号要记载凭证上的全码,止号可只记载后六位;卡凭证连续填写凭证号码; 4.收入:记载收到柜员上缴的凭证数量; 5.付出:记载销毁(上缴)的凭证数量; 6.结存数量:按上日结存数量加本日收入数量减本日付出数量记载; 7.保管人(交出人):收回客户凭证的临柜人员将凭证交凭证保管人员时,在此签字或盖章;上缴销毁凭证时凭证的保管人签字或盖章;有权人查库时凭证的保管人在此栏签章; 8.领用人(接收人):收回客户凭证的临柜人员将凭证交凭证保管人员时,凭证保管人员在此签字或盖章;上缴销毁凭证时,清点、上缴凭证的复核人员在此签字或盖章; 9.监交人:临柜人员收回客户交回的凭证时,监交人员监督临柜人员将凭证收回,与机内未用凭证信息核对相符,并做完机内凭证注销手续后,监督其及时将凭证交凭证保管人员,办理凭证交接后,监交人签字或盖章;上缴销毁凭证时检查、核对实物凭证和登记簿相符,办理凭证交接后,监交人签字或盖章; 10.检查人员签字:有权人员定时、不定时查库时核对凭证实物和登记簿结存总额相符后签字并签注检查日期。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每天应与关于账、簿、实物核对。主要核对关系如下: (一)每天本簿登记簿上日余额数量加本日收入数量减本日付出数量与本日结余数量相等; (二)本日实际领入数量(收到的上缴数量)应与本簿该种凭证的收入栏数量相等; (三)本日实际付出数量应与本簿该种凭证的付出栏数量相等; (四)每天本簿的结余数量要与当天库存凭证的实物数量核对相符; (五)每天临柜结余数量(经办、主办尾箱)之和应与机构汇总凭证日报本日余额核对一致。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由有关业务经办人员负责记载、保管、使用。年度终了按凭证种类将结余凭证的号码和数量结转下年。承上年时日期填写本年**月1日,摘要栏填写“承上年”,凭证的保管使用人在保管人栏签章确认。用于记载客户交回作废凭证的登记簿,年末最后一次上缴清零后即启用新登记簿。将已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装订入库,保管期限15年。 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是所有重要业务印章及关于印模的领用、使用、交接、上缴、销毁的序时登记簿,是明确责任的重要账簿。适用于记载已用和备用的所有重要业务印章和关于印模的使用情形。要求分别以总行、支行(部)设立,并按印章分别设户,依据有关领取或刻制的印章记载本簿。 记载事项如下: (一)印章样式:在此印有印章的印模或记载关于印模的名称; (二)印章名称:登记该印章的名称及编号,如业务公章、清讫(1)等; (三)刻制或发章机关:登记印章刻制或发章单位名称; (四)时间:登记各种印章及印模领用、启用、停用、上缴、销毁的实际年、月、日; 领用、启用、停用、上缴栏由印章的使用部门填写;上缴栏为印章销毁上缴时填写,印章的临时停用上缴代保管时,仅在使用记录栏记载交接内容,不填写上缴日期; 销毁栏由印章的销毁部门据实填写; (五)使用记录:记录人员调换或临时离岗的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详细交接时间。在印章不变的情形下,该栏次连续使用,如当页使用记录栏记满后,在下页使用记录栏继续登记。新领用印章的使用记录栏第一栏交出人填写印章发放部室名称;接收人为从上级行领取印章的双人签字,与《会计重要业务印章领用清单》两名领入人相同;监交人为本单位有权授权本次印章领取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次栏交出人与上一栏接收人相同;接收人为印章保管使用人,应与下一栏交出人为同一人;监交人为监督本次交接的有权人。以此类推,保持交接的连续性。上缴(销毁)印章时使用记录栏交出人应与上一栏接收人为同一人,接收人应与《会计重要业务印章停用清单》两名交出人一致,监交人为监督本次交接的有权人;最后一栏上缴记录中两名交出人与上一栏两名接收人一致,接收人填写印章收缴部室的名称,监交人为本单位有权授权本次印章上缴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交接时间记载印章交接的实际时间。 遵循印、押、证分管的原则,明确银行汇票票样由办理汇票签发业务的经办柜员保管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印鉴卡由业务主管负责保管。 由主管负责保管使用的重要业务印章及汇票专用章印鉴卡由主管另设《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换人管理时只在主管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交接内容,不再重复登记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负责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负责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仅登记上述印章从总行领入及上交总行的交接情形。 新领入印章时主管负责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首栏记录内容与主管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负责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的接收人为印章使用人(主管)的交接内容一致;上缴(销毁)印章时最后一栏使用记录栏交出人为印章的使用人,接收人为印章停用后的两名代保管人。本次交接内容应与主管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负责保管使用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的本次交接内容一致。 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负责保管登记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原则上不结转。主管保管的《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结转时应摘抄印章样式、印章名称、刻制或发章机关等原信息;使用记录交出人、监交人栏分别填写“转下年”、“承上年”字样;接收人由上年末印章的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交接时间栏记载本年**月1日0时0分。 本登记簿保管期限15年。 三、用印登记簿 《用印登记簿》是序时记载财务专用章使用情形,以及业务印章外出用印、非业务印章所属部门人员使用印章情形的登记簿。 适用范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资金调拨专用章、假币收缴专用章、假币章、现金调拨章(现金业务库专用)等的使用均登记《用印登记薄》。 本登记簿按总行、支行(部)设立,并按印章种类分页序时记载使用情形。 记载事项如下: (一)印章种类:登记该页记录印章的名称,如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章等; (二)用印日期:序时记载印章的使用年、月、日; (三)用印部门:登记使用印章的部门; (四)用印人:使用印章的人员签字或盖章。如因业务需要外出用印时,此栏应为用印人及监督印章使用人双人签字或盖章; (五)部门负责人:印章使用人员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 (六)用途:记载用印的事由及加盖印章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名称; (七)时间:记载外出用印的用印时间(几时几分)和交回时间(几时几分); (八)用印数量:记载印章使用的实际数量; (九)行长签字:行长或行长授权人签字确认; (十)经手人:印章保管人员在监督用印时签字或盖章 本登记簿由业务主管、支行综合员分别负责登记保管,年度终了统一入库保管,保管期限5年。 四、业务档案保管、移交登记簿 《业务档案保管、移交登记簿》是序时记载档案入库、保管、交接、销毁情形的登记簿,是为了监控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表、凭证而设立的登记簿。 本登记簿适用于需保管的各类业务书面档案、缩微档案、数据资料文件资料的各类软盘、光盘、磁带等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入库、保管、交接时使用。 《业务档案保管、移交登记簿》按实际入库的业务档案种类、年度、保管期限分别登记保管。 依据有关不同用途记载事项如下: (一)档案入库保管时 1.种类:记载入库保管的档案种类。如传票、报表、账簿等; 2.保管期限:记载档案的保管的有效期限,按永久、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记载; 3.入库日期:记载档案入库保管的实际年、月、日等内容; 4.名称:记载入库档案的名称; 5.数量:记载实际入库的该种类档案数量; 6.档案日期:记载档案形成的时间; 7.档案编号:记载实际保管的业务档案编号; 8.保管地点:记载档案存放保管的详细地点; 9.保管箱编号:记载档案放入保管箱的详细编号; 10.保管员:档案入库时两名保管员验收无误后在此签字或盖章; 11.销毁文号:应依据有关总行批准的文号记载; 12.销毁日期:应记载档案实际销毁的年、月、日; 13.移交人:入库档案的移交人员在此签字或盖章; 14.监交人:有权监交人员在此栏签字确认。 (二)保管员变更移交档案时 档案移交时将移交行内容与保管内容以红线隔开,在红线下行记载档案移交内容。 1.入库日期:记载档案交接的实际年、月、日等内容; 2.名称:记载移交档案的名称; 3.数量:记载实际移交的该种类档案数量; 4.档案日期:记载移交的档案的时间跨度,格式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5.保管员:档案移交履行后,两名保管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6.移交人:档案移交履行后,交出档案的原保管人员在此签字或盖章; 7.监交人:监交人员在监督档案移交工作履行后在此签字或盖章。 本登记簿为业务档案保管、移交专用登记簿,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记载、保管、使用,按年度装订入库永久保管。 五、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 本登记簿是序时记载关于人员调阅业务档案情形的登记簿,是为了加强对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表、凭证的调阅管理而设立的登记簿。 本登记簿适用于关于人员在对各类业务书面档案、缩微档案、数据资料文件资料的各类软盘、光盘、磁带等业务资料文件资料的调阅交接时使用。 本登记簿按实际调阅单位(人)每次调阅业务档案的名称等信息顺序登记使用。 其记载事项如下: (一)调阅时间:记载关于人员调阅业务档案的年、月、日、时; (二)名称:记载查阅的业务档案名称; (三)日期:记载查阅的业务档案的形成时间; (四)调阅人(单位)名称:记载查阅业务档案人员的所属单位名称; (五)查阅人签章:查阅业务档案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证件号码:记载查阅业务档案人员的工作证件号码,或介绍信文号及事由; (七)批准人:由被调阅业务档案的单位有权批准人签字或盖章; (八)查阅情形及结果:记载查阅人员调阅业务档案的情形,如:是否复印,复印的内容;是否完整归还,有无损毁等; (九)协查人:协助查阅业务档案的档案保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归还日期:记载查阅业务档案人员将档案归还档案库的年、月、日; (十一)备注:记载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登记簿为业务档案的调(查)阅专用登记簿,按网点设立,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记载、保管、使用,按年度装订入库永久保管。 六、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 《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是记载票据、凭证和会计资料文件资料交接手续并明确责任的重要账簿。 本登记簿适用于银行内部、银行之间、银企之间所有票据凭证(回单)和各种报表、账簿、磁媒体、光盘等交接记载使用。 交换提入票据使用《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记录,主办对提回的票据核对无误后,分配给经办柜员的提回票据也同时登记《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由主办负责保管使用;提出票据使用的《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由提出票据的经办柜员负责保管使用。 本登记簿按业务岗位或交接内容分别记载。 记载事项如下: (一)年月日:记载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的当天日期。 (二)凭证(资料文件资料)名称:依据有关交接凭证(资料文件资料)实物进行记载;如回单、明细账、退票、提入票据、分发票据、提出票据、业务包等。 (三)凭证号码:记载交接凭证(资料文件资料)的号码、已装订成册的账簿编号等。 1.记载分发提入票据时,本栏可记载分发给经办柜员的柜员号码; 2.记载提出票据时,本栏可不记载; 3.记载退票时,本栏可记载退回票据的票据号码; 4.记载客户回单时,若单张回单,可记载回单的凭证号码;若多张合计登记,此栏可不记载。 (四)户名或账号:记载交接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上填写的单位户名、账号;记载提入票据、分发票据、提出票据等的交接时此栏不填写内容;交接业务包时此栏记载传票*、附件*。 (五)数量:记载交接凭证(资料文件资料)数量,如票据张数、账页份数、已装订成册的账簿册数、业务包数量等;记载提出(入)票据时本栏按“张数/封数”的格式填写提回几封信和多少张票据。 (六)金额:记载交接账、表、凭证(回单)等载明的实际金额;记载提入、分发、提出票据、回单时本栏加计填写合计金额。 (七)移交人签章:由凭证(资料文件资料)的交出人签字或盖章。 (八)接收人签章:由凭证(资料文件资料)的接受人签字或盖章。 (九)备注: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例:登记退他行票据时,记载退票行行名、退回票据的签发日期、退票原因等内容;提入的退票数量、金额等。 本登记簿为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交接专用登记簿,由凭证(资料文件资料)的交出人记载并保管,依据有关使用情形按年装订入库保管,保管期限15年。 七、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 《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是序时记载已用和未用的所有重要物饰的领用、使用、交接、销毁等情形的登记簿。 本登记簿按网点设立,对领用所有重要物饰,如:加密机具、(认证、查询)IC卡、密码、钥匙、密钥、印鉴卡、Ukey及密码信封等的登记、保管、交接、使用、上缴、销毁等情形、以及以投资形式取得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的增加、交接、减少等进行记载。 为保证物饰交接的连续性,要求年初结转时依据有关上年末已用和未用的重要物饰,按保管人顺序结转后,再序时记录今年的交接情形。结转上年时日期栏填写本年**月1日0时0分;移交人、监交人栏分别填写承上年;接管人栏由上年末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柜员交接凭打印的尾箱查询单办理库存现金、凭证的移交,移交人、接管人分别在尾箱查询单交班柜员、接班柜员处签章,监交人同时签章确认;并将尾箱查询单粘贴于《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上。在登记簿物饰名称栏填写“尾箱查询单”,编号栏填写查询单尾箱号码,数量栏填写尾箱查询单的张数。移交的印章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无需登记《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 经办柜员与主办柜员的款包、业务传票交接使用《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由主办负责保管使用,在备注栏填写传票及附件张数。倒班窗口另设一本《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由经办柜员保管使用,记录重要物饰交接情形。 记载事项如下: (一)交接日期:记载重要物饰领用、使用、交接、上缴、销毁的详细年月日时等内容。 (二)物饰名称:交接的物饰名称;例如:钥匙、款包、业务传票等。 (三)编号:交接的物饰的编号或型号;依据有关情形本栏可以填写柜员号码、款包号码、尾箱号等。 (四)数量:交接的物饰的数量。 (五)备注: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上缴、销毁时要在此栏注明原因、日期、两名经手人及监交人签字或盖章;交接业务传票时此栏记载“传票*、附件*”。 (六)移交人:新增重要物饰填写物饰发放单位名称;交接时领取重要物饰的领取人(双人)或交出物饰的原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结转上年时本栏填写承上年字样。 (七)接收人:新增重要物饰由领取重要物饰的两名领取人签字或盖章;工作中的交接由接收人签字或盖章;结转上年时本栏由上年末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八)监交人:新增重要物饰时为本单位有权授权本次物饰领取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工作中的交接监交人员监督其办理交接后在此签字或盖章;结转上年时本栏填写承上年字样。 本登记簿由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保管、使用,依据有关使用情形按年装订入库,保管期限15年。 八、检查人职工或员工作记录 检查人职工或员工作记录是用于各级检查人员对日常监督检查、查库情形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形的详尽记录。 本记录依据有关检查人员实际工作情形及关于账、簿、表、凭证、库存现金、印章和业务事实记载。必须如实、全面、详尽记载。依据有关需要可以将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关于部门。 检查人职工或员工作记录由被检查部门设立。 记载事项如下: (一)检查项目:记载检查的业务内容,如查库、业务检查等; (二)检查时间:记载检查工作当天详细工作时间; (三)检查内容:查库包括对现金、凭证、印章、印模、票样、底卡、借据、有价单证、重要器具、印鉴册、内外账务的核对等的检查。业务检查还包括受查部门所有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形,监督检查关于业务处理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重点复查以前业务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其整改的贯彻情形; (四)处理建议或意见:记载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差错提出的处理建议或意见和整改期限,并作为下一次复查该业务的依据; (五)部门建议或意见:记载受查部门对检查人员所做记录及处理建议或意见是否同意,如有不同建议或意见请部门负责人填写详细建议或意见; (六)检查单位:记载检查人员所代表的派出机构名称。部门内部检查时,填写检查人员的职位; (七)受查单位名称:记载受查部门的详细名称和被查人员的签字或盖章。部门内部人员检查时,此栏仅由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确认; (八)检查人:由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九)受查单位负责人:由受查支行(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本部门内部查库时,此栏不填写内容。 本记录由检查人员负责登记,作为支行(部)内部定时、不定时查库登记使用时,依据有关查库人员的权限每人一本分别设置,按规定交替查库,自行保管。另设一本《检查人职工或员工作记录》,非本部门人员检查时按规定登记,复写使用,其中一联被检查部门留存,二联检查人员收执;如有需要复写三联与检查报告一并上报关于部门;本登记簿由被检查部门保管。 依据有关使用情形按年度连同有关检查资料文件资料(如尾箱查询单、机构汇总轧账单等)一并装订入库,保管期限5年。 九、重要区域人员出入登记簿 《重要区域人员出入登记簿》是用来记录进出机房、金库、营业室等区域的非本区域工作人员出入情形的登记簿。 本登记簿按网点(部门)设立。 记载事项如下: (一)日期:记载非本区域人员进入的详细年、月、日; (二)单位名称:记载进出重要区域的非本区域人员所属的工作单位; (三)事由:记载非本区域人员进入的详细原因; (四)出入时间:准确记录非本区域人员进入和离开的详细时间; (五)出入人员证件号码:由进入重要区域的非本区域人员登记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行内职工或员工进入营业室登记准入证或工作证号码。同时留存身份证或工作证(带照片)、准入证复印件; (六)出入人员签字:由进入重要区域的非本区域人员签字确认; (七)审批人:有权批准非本区域人员进入的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本登记簿按网点(部门)设立,由业务主管负责登记、保管,年度终了统一装订入库保管,保管期限5年。 十、设备运行情形登记簿 《设备运行情形登记簿》是记载计算机及其他附属设备、通讯线路及网络设备故障统计情形的登记簿。 记载事项如下: (一)报修时间:记载故障设备报修的年、月、日、时; (二)设备种类:记载故障设备的名称及规格、型号等; (三)故障描述:对设备故障的明确描述; (四)修理时间:解除设备故障的处理时间(年、月、日、时); (五)故障原因及解决方法:对设备故障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的准确描述; (六)修理修缮人员:排除设备故障的修理修缮人员签字确认; (七)系统管理员:负责设备维护、管理的系统管理人员签字或盖章; (八)行长审批: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对设备故障及处理结果的过程,予以审批签字或盖章。 本登记簿区别机构、部门,按总行机房、支行(部)等需要分别设立,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年度终了按规定装订入库,保管期限5年。 十一、费用差错登记簿 《费用差错登记簿》适用于柜台受理、上门服务以及系统内缴、调款出现的费用差错。 记载事项如下: (一)日期:发生费用差错的日期; (二)错账单位:发生费用差错的交款单位名称及账号; (三)交款金额:差错费用的交款金额; (四)错款内容:费用差错的详细内容,如:长款、短款或残缺的费用金额; (五)错款单位经手人签字:发生该笔费用差错业务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六)处理结果:记录该笔出现差错的业务处理结果,如:长款退还、短款补足、按费用更改凭证等; (七)初点员:银行接收该笔费用的初点人员签字或盖章; (八)复点员:银行对该笔差错业务进行复核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本登记簿依据有关需要按营业网点设立,由业务主管负责登记保管,年度终了按规定统一装订入库保管,保管期限5年。 十二、款箱交接登记簿 《款箱交接登记簿》适用于系统内调缴款、早晚接送款、上门服务等款箱交接时使用,要求各方及时签字。 (一)交接时间:交接款箱的年、月、日、时。 (二)交接内容包括: 1.款箱名称 :记载交接款箱的名称、业务包,如寄存款箱、缴款款箱、调款款箱、收款款箱、凭证专用箱、票据专用箱、业务包等; 2.数量:交接的款箱数量; 3.编号:交接的款箱编号; 4.备注:其他需要记载说明的事项、传票的主附件张数; 5.移交人:交出款箱人员(双人)签字或盖章; 6.接收人:接收款箱人员(双人)签字或盖章。 本登记簿依据有关需要按部门(网点)设立登记使用,由业务主管负责登记保管,年度终了按规定统一装订入库保管,保管期限5年。 十三、大额收付、核实登记簿 依据有关有关规定,于核心系统大额登记记录外,对金额起点以上的现金及转账费用的收付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的账簿。本登记簿可依据有关需要分业务种类设立使用,例如:可视业务量多少区别对公、个人、转账、现金,分别设立四本登记簿也可依照收付种类设立使用。 (一)登记范围及内容包括: 1.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现金存款业务; 2.自然人客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存款账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转账支付业务; 3.单位账户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付出业务。需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执行大额审批签字; 4.单位客户5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业务。 单位客户50-100万元(不含)的转账支付属双线核实范围,无需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执行大额审批签字,10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需结算副行长或社区支行行长执行大额审批签字。 单位客户50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由业务主管分别与单位客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备案的两个查询电话进行联系核实,并将电话联系人、联系时间在支付凭证背面详尽记载;同时在《大额收付、核实登记簿》上记载联系电话、联系人、核实结果、核实时间,并签字确认。 (二)记载事项如下: 1.日期:记载大额收、付业务的发生日期; 2.名称:记载收、付款单位或个人(自然人客户)名称; 3.账号:记载单位或个人(自然人客户)在我行的账号; 4.结算种类:指单位或个人现付、现收、转支等业务种类; 5.金额:该笔大额费用收付的实际结算金额; 6.办理人姓名(签字): (1)受理规定限额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业务办理人在此签字确认; (2)转账大额付出业务,此栏填写“转账”字样; (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规定限额以上的存款业务时,此栏填写代办人姓名; 7.办理人身份证件号码(含原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1)受理规定限额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此栏填写单位客户办理人的身份证号; (2)转账大额付出业务,此栏无需填写; (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规定限额以上存款业务时,依照原存款人、代理人(代理存取款业务)的身份证号依次记载; 8.审批人:有权批准大额费用付出业务人员签字; 9.电话号码:记载被核实方电话号码或“柜面受理”; 10.对方联系人及职位:记载被核实方姓名及职位; 对单位客户单人或是双人持票在柜面办理的大额支付业务,在电话号码栏填写“柜面受理”字样的,应由办理人(备案联系人)在对方联系人及职位栏签字确认; 11.核实结果:指该项业务实际核实结果; 12.核实人:指我行的双线电话核实人及核实时间。 本登记簿按网点设立使用,日终由业务主管保管,年度终了按规定统一整理装订入库保管,保管期限5年。 十四、挂失(止付)、解挂登记簿 本登记簿是用来序时登记各类业务的挂失(止付)及处理结果的登记簿,包括存单(折)、预留印鉴、银行卡及密码的挂失,银行结算账户的票据(主要是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开户许可证、单位定时存款证实书等的挂失,由受理挂失的人员凭“挂失止付通知书”或“挂失申请书”填写。 记载事项如下: (一)受理单据挂失时间:记载受理挂失业务的年、月、日、时; (二)挂失止付通知书编号:记载挂失止付通知书的序号; (三)批准人签字:记载受理票据挂失业务时银行有权批准人或有权批准人授权人签署的审批建议或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四)经办、复核:由受理挂失的经办人员及业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五)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的时间:记载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实际时间; (六)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内容:详尽填写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上记载的内容,包括时间、法院名称、通知文号、公示催告期满日等; (七)法院判决书内容:记载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的关于内容; (八)结清日:记载实际结清该笔挂失业务的日期; (九)审批人签字:记载结清票据挂失业务时银行有权批准人或经有权批准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的审批建议或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十)经办:由办理结清挂失的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一)复核:由办理结清挂失的业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二)处理结果:记载“结清”、“修改密码”、“补发”及补发后的账号等、“解除挂失”及解挂原因、其他应该记载的事项,记载内容必须全面、详尽; (十三)单据内容包括: 1.单据种类(必填):记载挂失的单据种类,如盛唐芯卡、定时存单、一本通存折、普通存折、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开户许可证等; 2.单据号码:挂失票据的号码; 3.单据日期(必填):记载票据挂失单据上签署的出票日期或非票据挂失的填写挂失凭证开户日期; 4.到期日:记载票据挂失单据上签署的到期日期,定时存单填挂失时写的挂失存单的到期日; 5.收款人名称及账号:记载申请票据挂失的单据上签署的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6.收款人开户银行(必填):记载申请票据挂失的单据上签署的收款人开户银行;非票据挂失的填写挂失单据的原开户银行; 7.单据金额:记载申请票据挂失的单据上签署的出票金额; 8.付款人名称及账号:记载申请票据挂失的票据上签署的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9.付款人开户银行:记载申请票据挂失的票据上签署的付款人开户银行; 10.名称(账号/卡号):记载非票据挂失单据的名称、账号、卡号; 11.凭证号码:记载非票据挂失单据的凭证号码; 12.金额:记载非票据挂失单据的金额; 13.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必填):记载挂失业务办理人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14.姓名、联系电话(必填):记载挂失业务办理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其中,票据挂失应填项为1、2、3、4、5、6、7、8、9、13、14;非票据挂失应填项为1、3、4、6、10、11、12、13、14; (十四)挂失(持票)人: 1.名称(账号/卡号):记载凭证所有人的名称及账号、卡号; 2.凭证号码:记载挂失的凭证号码; 3.金额:记载挂失账户金额(如为定时存单,填写本金金额); 4.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如为代理人代办需填写代理人有关信息; 5.姓名、联系电话:记载客户姓名及联系电话,如为代理人代办需填写代理人有关信息; 6.挂失原因:记载申请挂失的实际原因。 在受理挂失时视申请挂失业务种类的不同,对上述栏次涉及的条件无具备填写内容时,在栏次内以“X”表示。办理非票据挂失(结清)业务无批准人(审批人)签字。 本登记簿按网点设立,由业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按年度会同相应挂失止付的单据及关于申请挂失的资料文件资料等一并装订入库永久保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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