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银保渠道号”业务操作规程2]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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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银保渠道3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小微金融业务稳步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小微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客户注册地经营机构办理属地范围内的业务。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银保渠道3号”业务,是指持票人(借款人)将我行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纸质或电子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企
2、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我行依据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给予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业务模式。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保险公司向我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特指国标小微企业,即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借款人未依照与我行签订借款协议的商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还贷义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及有关协议商定,向我行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所有或部分应付费用。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我行为被保险人。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总行层面(一)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是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归
3、口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公司总对总渠道建设、额度管理、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推广规划,以及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后评估等工作;(二)总行同业部是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协助配合部门,负责对分行开展与银保渠道3号有关的票据托管业务(含电票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有关协议的拟定以及有关托管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培训;(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柜台操作指导、管理,以及其他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四)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能履行对银保渠道号业务的风险情形进行检查监督,CECM系统有关功能的优化工作,超权限项目的审批,分行授信后管理和放款审核情形的监控与管理,
4、组织督导重大风险事件的化解等工作。第七条 分行层面(一)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分行银保渠道3号内部培训、与本地保险公司的渠道建设、低风险项下业务的审查、业务日常管理及辖区场推广等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分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二)分行同业部负责依照我行企业票据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职责与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展银保渠道3号的票据托管业务(含电票业务)等工作;(三)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依照我行企业票据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职责,协助配合票据中心进行托管票据操作,以及依照有关规程办理银保渠道号的其他柜台业务;(四)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一般风险项下业务的审查及风险监控等工作;(五)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保单存管、
5、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启用等工作;(六)经营机构负责借款人的日常管理、贷款发放、用途核实、还款付息、模式化信息录入、保险公司额度引用、前后台信息沟通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客户准入标准及授信要素第八条 借款人准入标准1、能证明其票据取得合法、有效、真实;2、所持票据为我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且票据承兑人符合我行“银保渠道号”业务承兑人准入标准要求;3、应与其上手形成长期、连续、稳定的供应链关系(非单笔交易,有半年以上合作历史),且在购销活动中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良好;4、企业设立2年(含)以上,或实际监控人有3年以上实际行业经验,具备良好的纳税记录、工商登记记录,具备偿还我行借款的可靠资金来源;5
6、、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借款人原则上应为票据第一手被背书人;、在我行开立有一般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票据托收);7、所持承兑汇票是电票的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专业版网银,且与我行签订总行制式*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8、借款人原则上非承兑人的关联企业。如是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关联企业,应纳入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中;、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谨慎介入过度投资、主业不突出的企业;1、人行征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显示近三年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监控人无重大不良记录;11、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担保类)打分卡评分不低
7、于60分;2、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保险公司准入标准、我行总对总合作名单内的保险公司,且取得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2、对于接受电子汇票作为质押物的保险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专业版网银,且与我行有关分支机构签订*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3、取得准入的保险公司可与我行签订*银行企业票据托管协议(见我行企业票据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附件1),由我行依据有关协议的商定,为保险公司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的票据保管、委托查询、委托收款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第十条 承兑人准入标准(一)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承兑人原则上应为在贸易/交易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买方企业,并符合如下条件:1、国内知名大型生产企业或
8、流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本地主流经济的行业龙头企业,或产品用途广泛、*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成长性较好的企业;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3、原则上在我行信用评级为BB-级及以上;或公开信用评级(中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资信、*新世纪)为A+及以上的集团企业或其授权开立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4、商业承兑汇票为电子汇票的,承兑人(出票人)原则上应通过我行电票系统出具并进行承兑;、积极支持属于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文化传媒、医疗卫生等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的全国或区域性龙头企业。(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1、承兑人须为我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共
9、同认可的商业银行机构;、承兑人资格资质的准入,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支持承兑人通过我行电票系统代理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连接,办理电子汇票的承兑、解付等业务。第十一条 借款人授信要素(一)授信品种及金额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贷款利率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业务风险状况,参考本地同业水平和总行关于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商业汇票期限、各方交易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相匹配,不得超过年,原则上要求贷款到期日在出质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十日后。(四)贷款用途贷款用途仅限于补充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
10、转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为核心企业变相套取资金。第十二条 承兑人项目限额审批及额度管理(一)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承兑人项目限额审批1、承兑人项目限额可由主办分行小微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双签核定该承兑人的项目限额,向本地保险公司推荐(附件5)并抄报总行。本地保险公司上报保险公司总部,由其负责额度的审定,并将最终结果以纸质形式发送给总行,总行同意后,向全行下发正式的业务启动通知。2、单户承兑人的项目限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在我行核定的同业担保额度的10%。3、承兑人与借款人不
11、得为同名企业,不得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关联企业。(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承兑人项目限额审批、承兑人项目限额直接由总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总部共同核定后,向全行下发正式的业务启动通知。、单户承兑人的项目限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在我行核定的同业担保额度的30。(三)承兑人项目限额录入及管控承兑人主办分行依据有关总行的关于通知在EC系统“系统管理-综合信息-模式化项目维护-中小部模式化信息”模块中新建承兑人信息,录入承兑人项目限额,并做好额度管控工作。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客户筛选及承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客户经理向保险公司推荐,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和审批,向我行出具承保意愿书。第十四
12、条 借款人授信申请对于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授信,并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承保意愿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企业基础资料文件资料;(三)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购销协议或发货订单、商业汇票、发票;(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借款人授信调查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时,应依据有关我行关于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在调查借款人主体资格/资质、生产经营情形、经营者素质、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信用等情形的同时,重点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对借款人与其上手背书人之间交易真实性的考察,并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13、。第十六条 CEM系统信息录入对于符合申贷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在EM系统录入信息时,模式化种类选择“银保渠道3号”,模式化项目引入承兑人信息,在保证信息页面引入借款人所对应的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并录入保证金额等信息。第十七条 借款人授信审查、审批要点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借款人以下内容:1、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形、偿债能力及信用等情形,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2、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重大不良记录;3、借款人是否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意愿书;4、如是单笔单批,还应审查借款人商业汇票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交易背景是否真实,票据承兑人的项目限额额度是否有效充足,贷款期限与商业汇票期限
14、是否相匹配,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是否与借款人近年营业收入、经营状态相匹配等。第十八条 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审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有权审批人应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无论是低风险还是一般风险,均需占用保险公司担保额度。(一)保险责任全额覆盖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有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依照“银保融易贷”低风险业务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占用借款企业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仅占用保险公司在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保险公司用于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详细业务由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人及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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