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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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GY-QC-Q-3501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版次:1/A1 目的为规范我行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征信活动风险,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使用,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个人征信活动。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征信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3.2 个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
2、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3.3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和我行采集加工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3.4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5 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3.6 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3.7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3、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4 职责4.1 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查询使用部门负责对借款人及相关人员信息采集及录入,以保证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负责对被查询人的任何信用记录档案保密。4.2 信息科技部负责每月个人贷款数据报文的生成及个人征信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个人征信(内部)系统开发及相关系统需求;外包机构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每月信用卡数据报文的生成。4.3
4、个人金融部负责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数据报送,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个人征信数据的报送、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和异议处理。同时,不定期对分支行、征信查询使用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员工进行个人征信知识方面的培训和业务测评。5 工作程序5.1 征信业务规则5.1.1 分支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卡中心、互联网金融事业部等征信查询使用部门、负责对借款人及相关人员信息采集及录入,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
5、除外。5.1.2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5.1.3 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5.1.4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5.1.5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5.1.6
6、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5.1.7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5.1.8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5.1.9 征信查询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5.2 异议和投诉分支行或相关征信查询使用部门收到异议,严格按照xx银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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