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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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ﻩ4 第一节 授信调查及客户评级ﻩ4 第二节 风险额度测算及上报 6 第三节 审查审批 6 第四节 风险额度管理 7 第三章 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 9 第一节 申请受理 9 第二节 授信调查ﻩ11 第三节 授信审查ﻩ15 第四节 授信审批 17 第五节 额度协议及担保协议签署 21 第四章 分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24 第一节 贷款支用申请受理 24 第二节 贷款支用调查 25 第三节 贷款支用审批 27 第四节 单笔借款协议签署ﻩ30 第五节 贷款发放与支付ﻩ32 第五章 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38 第一节 业务申请受理 38 第二节 业务调查ﻩ40 第三节 业务审查 44 第四节 业务审批 46 第五节 单笔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签署ﻩ50 第六节 贷款发放与支付ﻩ53 第六章 贷后管理的操作流程ﻩ59 第一节 贷后检查ﻩ60 第二节 风险预警 64 第三节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ﻩ65 第四节 贷款回收 72 第七章 附 则 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资料文件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与《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主要人员岗位与《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等部分。 第五条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与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或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与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或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与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首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或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与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及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首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可进行合并,同步上报至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主要规定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分项授信额度项下及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办理、贷后管理的基本操作流程和工作重点,小企业法人所有授信业务详细环节的办理应依照有关业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开办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 第八条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的过程,实质是为小企业法人客户核定我行信用监控量的过程,该额度用于我行内部监控和管理。详细操作流程包括:授信调查及客户评级、风险额度测算及上报、审查审批、额度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我行在为客户第一次办理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前,须先对客户进行风险额度授信。由于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通常与其他操作流程同步进行,本章仅对各环节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进行规定。 第一节 授信调查及客户评级 第十条 授信调查 履行对小企业法人客户第一次授信业务的申请受理后,若判断客户符合基本条件,由客户经理进行授信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形、经营情形、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客户评级 客户经理履行授信调查后,应依据有关调查取得的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有效期为1年。 各类评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形、企业实际监控人基本情形、企业经营情形、企业财务情形、企业成长性及我行合作情形评估等内容。 按评估值高低,小企业法人客户分为AAA、AA、A、BBB、BB、B、C共7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定义为: 信用 等级 客户 分类 评估值 定 义 AAA 优质客户 90(含90)-100 偿债能力具备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 优良客户 80(含80)-90 偿债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 一般客户 70(含70)-80 偿债能力较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造成或产生波动。 BBB 一般客户 55(含55)-70 偿债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 BB 限制客户 45(含45)-55 偿债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情形不佳,有一定风险。 B 限制客户 30(含30)-45 偿债能力较差,企业经营较困难,风险较大。 C 淘汰客户 0-30 偿债能力很差,企业经营十分困难,风险很大。 第二节 风险额度测算及上报 第十二条 风险额度测算 客户经理在履行客户评级后,应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中风险额度的核定方法核定风险额度。 第十三条 风险额度上报 客户经理履行风险额度测算并提出明确的风险额度授信建议后,上报授信审查。风险额度上报流程应参照详细授信业务的上报流程,与其同步上报授信审查。 第三节 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 审查岗收到小企业授信申报材料后,应对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调查工作规范性等作出审查,复核小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额度测算,并对客户风险进行分析。 审查履行后,审查岗应填写审查表,明确签署风险额度授信审查建议或意见及建议。 对于审查结果的处理,应参照详细授信业务审查结果,同步报送审批或退回。 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审批与详细授信业务审批同步进行,且两者在审批安排、筹备、流程、审批建议或意见种类、汇总规则、有权终审人终审等方面的规定一致。 对于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审批终审建议或意见为同意的,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生效。 第四节 风险额度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额度管理是指对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进行核定、重新核定,或出现特定情形,对企业风险额度采取的调增、调减或失效等措施。 第十七条 风险额度核定 风险额度核定一般情形下应与分项授信额度或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业务授信流程同步进行,并依据有关风险额度适用的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机构申报。 第十八条 风险额度重新核定 风险额度到期后,自动调减至零,不得再发起新的授信业务。若客户向我行提出新的授信业务申请时(含分项授信额度项下支用),须对客户进行风险额度重新核定;对于仅进行分项授信额度项下支用的,风险额度重新核定工作可从简,如客户信息没有重大变更,可依据前期贷款信息,履行审查审批工作。若客户在我行有授信业务结余但未提出新的授信业务申请,可不必对客户风险额度进行重新核定。 风险额度重新核定的操作流程应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规定执行。当客户提出新的授信业务申请,须对风险额度进行重新核定时,应按拟调整后风险额度适用的审批权限将新增业务申请与风险额度调整申请一并向有权审批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 风险额度调增 当客户资质提升、偿债能力提升且有新增融资需求时,可考虑对其原先核定的风险额度调增。风险额度调增应按拟调增后风险额度适用的审批权限逐级向有权审批机构申报。 申报风险额度调增方案的,客户经理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形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变更申报表》,参照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风险额度调减 当客户出现偿债能力大幅下降的情形时,可考虑对其原先核定的风险额度调减。风险额度调减应由客户经理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风险额度变更申报表》,经业务主管岗(或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签字复核后即可办理。 当调减后的风险额度无法覆盖原有分项授信额度与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结余之和,但能覆盖现有授信结余时,客户在我行的授信结余时点峰值不得突破风险额度上线;当调减后的风险额度无法覆盖现有授信结余时,我行应采取提前收回等风险缓释措施,逐步压缩企业在我行的授信结余,并及时调整分项授信额度。对于企业还款情形正常,担保物能有效覆盖的前提下,可不强制将企业授信结余立即监控在风险额度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风险额度失效 风险额度有效期满,且未对风险额度进行重新核定的,风险额度自行失效。风险额度失效后,严禁对企业进行新增授信,并视企业情形采取压缩存量授信、要求其提前部分还本、提前结清、客户退出等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是为小企业法人客户核定分项授信额度的过程。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协议签署等环节。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基本条件预审 小企业法人客户向我行提出授信业务申请后,受理人员(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或一级支行受理岗/营销推广岗)须对客户基本情形进行预审核。 对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委婉拒绝客户的申请,向其说明拒绝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受理 对于通过基本条件预审的客户,受理人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并要求客户提供《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其他申请材料。 对于在我行无逾期记录、距在我行上次还款日在60天内的客户再次申请额度授信时,可由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在相应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可由业务主管岗(或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确认后,无须客户提供,可直接使用原申请材料复印件。 对于未被授予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经营权限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未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受理人员在履行客户基本条件预审后,应指导客户填写申请表,要求客户提供申请材料,并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客户推荐表》,连同申请表、申请材料等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客户营销推广主管岗复核。经复核同意后,一级支行受理人员将客户推荐表、申请表、申请材料等一并提交给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 对于已被授予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经营权限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在履行申请受理之后直接进入申请材料初审环节。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初审 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在收到客户或一级支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客户主体资格/资质、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由一级支行受理岗负责对客户主体资格/资质、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 第二十六条 征信查询 小企业金融部有权查询人员应依据有关客户授权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有权查询人员应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关联查询功能,取得被查询企业关联层级为二级的主要关联企业信息。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征信查询可由一级支行有权查询人员负责履行。 第二十七条 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履行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岗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排授信调查。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受理岗履行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排授信调查。 第二节 授信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安排 业务主管岗安排小企业金融部客户经理进行双人授信调查,并指定其中一名客户经理为管户客户经理。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安排一级支行小企业客户经理进行双人授信调查,并指定其中一名客户经理为管户客户经理。 第二十九条 调查筹备 客户经理接到调查任务后,应详尽阅读和分析客户已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并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搜寻客户及所在行业有关信息,做好调查前筹备工作。 客户经理在现场调查前,应电话联系客户,提前商定现场调查时间,并提示客户需要筹备的资料文件资料,同时筹备好必要的调查工具。 第三十条 现场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担保物现场等进行实地走访,现场验证关于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与企业主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直接访谈,全面了解客户经营情形、财务状况、融资用途、担保物等信息。 现场调查通常须取得以下影像资料文件资料:企业大门、企业主、企业经营场地或生产车间、重要生产工序、重要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担保物实景(若有)、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等。 第三十一条 现场调查注意事项 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调查中应依照事先调查筹备获取的信息,把握住调查主线和调查重点。 (二)双人调查时,应做好相互协助配合。 (三)现场调查采集信息时,应遵循针对性、有效性原则,同时避免盲目、繁冗。 第三十二条 授信调查要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授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形:企业提供的有关证照等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设立背景及发展过程,企业股东构成及内部组织架构,企业实际监控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职业经历、主要关联企业情形,企业及企业主资信状况等。 (二)企业经营情形: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及货品情形、主要供应商、上游结算方式及周期,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及使用情形,企业主要下游客户、销售策略、销售回款结算方式,企业纳税、报关及能耗情形,企业所属行业特征、本地竞争情形等;若涉及国际业务的,应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情形进行调查,包括主要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主要结算方式、结算量信息等。 (三)企业财务情形: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主要情形,企业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企业经营性活动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量。 (四)担保措施:担保物的属性、权属状态、用途、评估价值、变现难易度、保证人基本信息等。 (五)首笔贷款支用(若有)用途及还款规划:企业贷款的详尽用途、用途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评估、资金规划、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果初评 客户经理履行授信调查后,应从客户主体资格/资质、担保物信息、财务情形分析、信用评级、额度测算等方面,判断客户是否满足授信条件。对于不满足额度授信条件的,应委婉拒绝客户,终止授信调查流程。 第三十四条 撰写调查报告 对于调查结果初评通过的,应对调查情形进行分析评估,并依照规定撰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对是否同意授信及建议分项授信额度、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的授信建议。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调查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业务申报 授信调查工作履行后,客户经理应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连同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岗复核。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客户经理应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连同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业务申报复核 业务主管岗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申报审批表以及业务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复核要点为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合规,调查过程是否真实,调查结论是否合理等。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申报审批表以及业务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业务主管岗复核通过的授信业务,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应依照《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整理报审材料,报送分行审查岗进行授信审查。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经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通过的授信业务,直接报送分行审查岗进行授信审查。 第三节 授信审查 第三十八条 审查受理 分行审查审批中心信贷综合岗在收到报审材料后,应做好材料交接,在《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审查受理登记薄》上签字并注明时间。 第三十九条 授信审查 审查岗应对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调查工作规范性等作出审查,复核小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额度测算,并对客户风险进行分析。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必要时,审查岗可通过电话或在客户经理陪同下进行现场核实授信申请的有关情形。审查履行后,审查岗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审查表》,明确签署授信审查建议或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条 授信审查要点 小企业授信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性审查,主要包括:报审材料是否完整,报审材料的缺失情形等; (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客户、担保人主体资格/资质及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我行规定,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授信业务是否合规等; (三)调查工作评估,主要包括:报审材料的质量情形,调查人员对客户、关联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评估是否合理,调查报告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等; (四)信用等级复评、担保物价值复评与分项授信额度分析,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是否合理,担保物价值是否合理,调查人员申报的分项授信额度及其它授信要素是否合理等; (五)风险与收益分析评估,主要包括:业务风险分析、业务综合收益分析等。 第四十一条 上报审批 授信审查通过后,对于在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业务,审查岗应将审查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本级行授信审批人员审批。 对于超出本级行审批权限的业务,各一级分行可实行一级审查、一级审批方式,也可依据有关详细情形自行选择适用或继续实行原有的逐级审查、一级审批或逐级审查、逐级审批方式。采取一级审查、一级审批方式的,各级机构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工作,超权限的业务由业务申报机构提交上级机构审查审批中心,由审查审批中心审核资料文件资料完整、合规后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无需逐级审批后转报)。其他不采取一级审查、一级审批方式的分行,各级机构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工作,超权限的业务由贷款行提交上级机构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审批中心。 第四节 授信审批 第四十二条 审批安排 审查岗履行授信审查且通过后,依据有关授信业务详细情形确定审批模式和审批人员。 第四十三条 审批方式 小企业授信业务采取双人审批与会议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方式。一般情形下应采取会议审批方式,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及总行授权的一定金额以内的非低风险授信业务,可以采取双人审批方式。 第四十四条 授信审批要点 小企业授信审批要点主要包括: (一)企业情形:企业经营历史及发展过程、企业实际监控人、股东、管理人员、关联企业、资信状况、主要产品/服务、采购、生产、结算和销售情形等; (二)融资用途:融资原因、融资用途真实性、合理性等; (三)还款来源及能力: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主要财务科目、已有债务及现金流情形; (四)担保措施:担保物情形及估价信息、担保人与客户关系及担保原因等; (五)企业展望:企业所在行业政策及发展趋势、竞争能力、企业未来发展规划、面临的风险等。 第四十五条 审批建议或意见类型 审批建议或意见包括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续议、否决三种类型。 签署“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建议或意见的,表示同意办理该笔授信业务。签署“有条件同意”时,应明确协议签署前须贯彻的前提条件。 签署“续议”建议或意见的,表示授信建议有待完善或关键性材料缺失,无法作出审批决策,须授信建议完善或者补齐所缺材料且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审批。 签署“否决”建议或意见的,表示不同意办理该笔授信业务。签署“否决”建议或意见时,应同时说明详细否决理由。 第四十六条 审批建议或意见汇总整理 (一)会议审批建议或意见汇总规则 会议审批模式下,审批建议或意见汇总采用最谨慎原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全体审批人员同意的,则审批结果为同意;有一名审批人员提出续议且无其他人员提出否决的,则审批结果为续议;有一名审批人员提出否决的,则审批结果为否决。 (二)双人审批建议或意见汇总规则 双人审批模式下,两名审批人员都同意的,则审批结果为同意;有一名审批人员提出续议且另一审批人员未提出否决的,则审批结果为续议;有一名审批人员提出否决的,则审批结果为否决。 第四十七条 有权终审人终审 贷审会秘书岗汇总整理审批建议或意见,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核并签署建议或意见后(对于双人审批的,经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下同),报有权终审人终审。 有权终审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终审权,并在《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中签署终审建议或意见。对于汇总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有权终审人可以签署否决;对于汇总审批建议或意见为续议、否决的,有权终审人不得签署同意(含有条件同意)。 有权终审人签署终审建议或意见后,将《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发送小企业金融部。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应将通知单下发至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 终审建议或意见有效期为60天。对于已经终审通过但未予签约生效的分项授信额度,在审批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授信。客户在审批有效期之后申请签约授信的,必须重新提交申请,由分行小企业金融部或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重新受理、调查并上报审查审批。 第四十八条 终审建议或意见处理 (一)对于终审建议或意见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小企业金融部或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可按本操作规程规定进行额度协议及担保协议签署筹备工作。 (二)对于终审建议或意见为续议的,小企业金融部应尽速补齐审批决策需要的材料,调查清楚关于问题,认真完善授信建议后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续议(如无特殊情形,一笔业务只能续议一次),续议申报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同时应针对新补充的授信材料、新了解的关于事实、完善后的授信建议进行详尽说明。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上述工作由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履行。 (三)对于终审建议或意见为否决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机构可以申请复议: 1.业务情形发生明显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改变; 2.审批后,客户经理重新进行信贷调查取得新的实质性有利的信息; 3.业务条件发生实质性有利的改变; 4.原审批认为可能造成重要风险隐患的不利因素消失或出现明显好转。 申报机构应在审批建议或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一笔业务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申报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同时应针对前次审批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重点补充说明。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认为有充份理由申请复议时,可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 第五节 额度协议及担保协议签署 第四十九条 签约条件贯彻 小企业金融部收到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对于审批通过的,若无签约前提条件,则直接进入额度协议及担保协议筹备环节;若有签约前提条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要求客户贯彻签约前提条件,贯彻后提交业务主管岗审核,由业务主管岗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签约条件贯彻情形审核表》。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签约条件贯彻工作由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管户客户经理履行,贯彻后应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由小企业主管岗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签约条件贯彻情形审核表》。 如签约前提条件无法贯彻,且确需变更条件的,管户客户经理可书面申请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 第五十条 协议筹备 签约前提条件贯彻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筹备额度协议及担保协议,填写协议文本中除签字、签约日期以外的其他要素。协议填写时应注意协议编号准确、主从协议衔接、要素齐全、内容规范准确等。 第五十一条 协议审核 管户客户经理将已填完要素(签字、签约日期除外)的协议和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提交作业监督岗审核。 作业监督岗履行审核后,应按要求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协议审核表》,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管户客户经理。 第五十二条 协议审核要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协议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中列明的签约条件是否已逐项贯彻; (二)协议文本使用是否恰当,协议条款是否符合规定; (三)协议编号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我行协议编号规则,主从协议编号是否衔接一致; (四)协议中币种、金额、期限、利/费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是否与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一致; (五)协议要素是否完整齐全,内容是否准确、规范; (六)主从协议的内容是否衔接一致; (七)是否存在下列填写不规范或填写错误的情形: 1.未准确填写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形; 2.未按要求用中文大写填写数字; 3.标准格式文本在空白部分既未加盖“此栏空白”或“以下空白”章戳,也没有划线删除; 4.未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五十三条 客户签约 管户客户经理接到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及时与客户、担保人预约签约时间,明确签约对象。由管户客户经理、分行业务主管岗或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指定的除调查人员外的第三人双人进行现场签约。 客户签约前,管户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充份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协议中涉及客户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管户客户经理在确定签约对象后,还应及时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签约对象的身份信息,同时筹备好有关的预留签字样本、企业印章样本。 客户签约时,应双人核实签字人身份,见证签字行为。对照公民身份查询信息、预留的签字样本、企业印章样本,核对协议文本的签字和印章,确保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并留取客户签约时的现场影像信息。 协议签署实地见证履行后,应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面签材料签署实地见证确认书》,两名协议签署见证人签字确认。协议签署见证人对签字人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签字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我行签约 在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若有)后,管户客户经理方可将协议提交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后,管户客户经理应依照规定程序对协议加盖有权经营机构协议专用章。协议为多页的还应加盖客我各方的骑缝章。 第五十五条 抵质押登记办理 对于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情形,作业监督岗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抵质押物登记证明。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有关人员对登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抵质押物登记证明原件取得后应提交分行会计部门负责专门保管。担保条件贯彻后,分项授信额度生效。 第四章 分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十六条 小企业法人客户经我行核定分项授信额度并生效后,客户可申请分项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业务,同时占用相应的分项授信额度。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包括:贷款支用申请受理、调查、审批、单笔借款协议签署、贷款发放与支付等环节。 第一节 贷款支用申请受理 第五十七条 申请受理 客户向我行提出分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业务申请,受理人员(双人)应指导客户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额度借款支用单》或详细业务申请书及规定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客户提供能够证明贷款真实用途的有关材料。 对于未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则一级支行受理人员在履行申请受理后,应将额度借款支用单及其他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进行初审。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在履行申请受理之后直接进入申请材料初审环节。 第五十八条 申请材料初审 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在收到借款申请人或一级支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客户基本材料、支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审查; (二)必要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人行征信报告进行审核; (三)查看借款人是否有充足的可用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受理岗负责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五十九条 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履行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岗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排借款企业的管户客户经理进行贷款支用调查。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一级支行受理岗履行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排借款企业的管户客户经理进行贷款支用调查。 第二节 贷款支用调查 第六十条 调查筹备 管户客户经理在贷款支用调查前,应详尽阅读和分析客户已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并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收集客户及所在行业有关信息,做好调查前筹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 现场调查 在额度生效30天内客户申请第一次支用,可不进行支用调查。在额度生效30天后客户申请第一次支用或客户申请再次支用情形的,应进行支用调查,并上报审批。 调查人员(可单人调查)应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担保物现场等进行实地走访,现场验证关于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与企业主及其他有关人员就客户情形进行直接访谈,了解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物等信息。其中,对于距额度生效或距上次支用在90天以内的,客户向我行申请分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业务,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最新贷后检查无异常情形的,可采取非现场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调查应重点关注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于额度生效后90天内未支用或距上次支用超过90天的,或从其它途径了解到客户生产经营情形有重大变更的,还应重点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形,并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十二条 贷款支用调查要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单笔贷款业务调查重点主要包括: (一)确认借款人申请支用的贷款金额是否在可用额度内; (二)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形进行查询,确认借款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在我行还款记录良好,申请支用贷款时无拖欠本息; (三)借款人的基本情形、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是否较此前发生重大变化; (四)借款人贷款用途及资金规划; (五)担保物状况是否较借款人申请分项授信额度时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变化是否对担保物的权属、变现价值等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是否需要新增担保物等; (六)其它详细产品规定的调查要点。 第六十三条 调查履行后,管户客户经理应撰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支用调查报告》,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岗复核后,组织申报材料,上报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单人审批。 对于已受权支行,一级支行管户客户经理撰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支用调查报告》,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申报审批表》,经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后,组织申报材料,一并报上级分行进行单人审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项下首笔贷款业务的申报可与额度授信的申报合并进行,不必另行申报。 第三节 贷款支用审批 第六十四条 贷款支用审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业务采用单人审批模式。分行审批岗在收到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单笔贷款业务审批材料后,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形、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形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批建议或意见,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支用审批表》,发送小企业金融部。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分行应将审批表下发至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 第六十五条 贷款支用审批要点 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分项授信额度单笔贷款业务的审批要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情形:近期贷后检查结果是否正常、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 (二)支用情形:申请支用的贷款金额是否在可用额度内,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贷款用途:借款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等; (四)还款来源及能力: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担保措施:担保物的状态、价值有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六)其它详细产品制度中规定的审批要点。 对于涉及外币融资业务环节的,在支用审批前,应由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涉及单证业务时,可由国际业务部内部沟通协调交由总行单证中心出具单证审查建议或意见。技术审查人员应出具审查建议或意见,并填制技术性审查建议或意见表,同报审材料一起交审批人员,并做好交接登记。对技术审查提出异议的业务,审批人员应当认真对待。 第六十六条 审批建议或意见类型 审批建议或意见包括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续议、否决三种类型。 第六十七条 审批建议或意见处理 (一)对于贷款支用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小企业金融部或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可按本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单笔借款协议签署筹备工作。 (二)对于贷款支用审批建议或意见为续议的,小企业金融部应尽速补齐材料,调查清楚关于问题后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续议(如无特殊情形,一笔业务只能续议一次),同时应针对新补充的报批材料、新了解的关于事实、完善后的贷款建议进行详尽说明。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上述工作由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履行。 (三)对于终审建议或意见为否决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机构可以申请复议: 1.业务情形发生明显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改变; 2.审批后,客户经理重新进行信贷调查取得新的实质性有利的信息; 3.业务条件发生实质性有利的改变; 4.原审批认为可能造成重要风险隐患的不利因素消失或出现明显好转。 申报机构应在审批建议或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一笔业务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申报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同时应针对前次审批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重点补充说明。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认为有充份理由申请复议时,可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 第四节 单笔借款协议签署 第六十八条 签约条件贯彻 小企业金融部收到《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支用审批表》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对于审批通过的,若无签约前提条件,则直接进入单笔借款协议筹备环节;若有签约前提条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要求客户贯彻签约前提条件,并提交业务主管岗审核,由业务主管岗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签约条件贯彻情形审核表》。如签约前提条件无法贯彻,且确需变更条件的,小企业金融部可书面申请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 对于已受权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签约条件贯彻工作由受理业务的一级支行管户客户经理履行,贯彻后应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由小企业主管岗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签约条件贯彻情形审核表》。 第六十九条 协议筹备 签约前提条件贯彻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筹备小企业单笔借款协议(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额度借款支用单或其他小企业单笔借款协议/特别条款,下同),填写文本中除签字、签约日期以外的其他要素。协议填写时应注意协议编号准确、要素齐全、内容规范准确等。 第七十条 协议审核 管户客户经理将已填完要素(签字、签约日期除外)的协议和贷款支用审批表提交作业监督岗审核。 作业监督岗履行审核后,需按要求填写《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协议审核表》,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管户客户经理。 第七十一条 客户签约 管户客户经理接到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及时与客户、担保人预约签约时间,明确签约对象。由管户客户经理、分行业务主管岗或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指定的除调查人员外的第三人双人进行现场签约。 客户签约前,管户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充份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协议中涉及客户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管户客户经理在确定签约对象后,还应及时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签约对象的身份信息,同时筹备好有关的预留签字样本、企业印章样本。 客户签约时,应双人核实签字人身份,见证签字行为。对照公民身份查询信息、预留的签字样本、企业印章样本,核对协议文本的签字和印章,确保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并留取客户签约时的现场影像信息。 协议签署实地见证履行后,应填制《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面签材料签署实地见证确认书》,两名协议签署见证人签字确认。协议签署见证人对签字人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签字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我行签约 在借款人签字并加盖客户公章后,管户客户经理方可将协议提交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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