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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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 信息报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业务信息报送工作,提升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等规定,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第三条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应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MB Cross Border Payment & Receip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RCPMIS),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业务信息,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此系统,并依照关于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业务信息,履行报告职责。 我行主要通过直联方式与RCPMIS对接。我行国际结算系统生成的报送资料文件可直接通过接口报送到人行RCPMIS。 间联方式为我行应急、辅助的报送方式。当我行以间联方式报送时,我行国际结算系统生成的报送资料文件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拷贝到RCPMIS银行端,再上传报送。 第五条 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当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关于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银行总行和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支行(部)。 支行(部)及总行国际业务部的业务人员负责跨境人民币结算企业主体信息的建立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查询补录。 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数据报送人员负责将报送信息生成报送资料文件,打包报送到人行RCPMIS。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支行(部)履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查询补录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与监管部门的报告和联系。 第二章 企业主体信息建立 第七条 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业务人员应首先登陆RCPMIS银行端查询企业是否已被激活。 对于没有被激活,第一次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应该提示其可自由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其主报告行,主报告行制度不影响其他商业银行为该企业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若企业选择我行为主报告行,应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情形表》(见附件1)和我行作为主报告行的确认函(见附件2),并通过我行国际结算系统企业激活申请交易或者RCPMIS银行端的企业参数管理为企业办理激活,建立主体信息。 第八条 办理企业激活时,应留存一联《企业信息情形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法人或法人授权负责人等身份进行核查,留存核查结果。 第九条 主报告行的职责: (一)为第一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办理激活; (二)报送企业逾期未收货款的信息; (三)报送企业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信息; (四)提示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报送信息的录入 第十条 在我行国际结算系统中,人民币跨境收付款交易和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交易可在业务界面联动“人行报送”页签,业务人员在该页签履行信息录入。其他如进口信用证开证、托收到单、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等涉及26类业务的信息报送,通过单独的查询补录交易履行信息补录(见附件5)。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包括银行的清算信息和企业办理业务时填写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见附件3)或《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4)中的信息。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中的申报号码共24位,由国际结算系统自动生成。银行机构代码与我行支付系统行号一致。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中交易号码的使用,除货物贸易有特殊规定外,采用国际收支交易号码。 第十四条 报送信息中操作类型的选择,由业务人员依据有关该笔业务的实际情形填写。 (一)当第一次填报该笔业务信息时,选择“新增”。 (二)当已报送成功的业务信息需要变更时,选择“修改-变更”,变更相应信息后再行报送。 (三)当已报送成功的业务信息需要删除时,选择“修改-撤销”后再行报送。 第十五条 报送信息中“修改/删除原因或申报无误理由”栏位由业务人员依据有关该笔信息的实际情形填写。 第四章 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 对于人民币支付业务发生时,企业已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口货物报关的,应向人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和物流明细信息。 对于人民币支付业务发生时,企业未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的、或已报关但未能立即提供完整报关信息的,按预付货款要求办理。 对于同一协议项下包含已报关付款和未报关预付等的并笔人民币支付业务,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对应操作。 第十七条 办理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时,国际结算系统付款交易联动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报送。 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操作时,在“人行报送”界面中“是否报送跨境人民币信息”选择“是”,则可弹出“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界面。录入该界面中的要素,并依据有关付款情形选择支出类型,分别联动支出信息界面。 (一) 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货物贸易项下付款,区分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两种形式。货到付款下需分别填写该笔付款业务的资金信息和物流信息,履行该笔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报送。预付货款下,依照业务实际情形填列“预付款金额”、“结账期”及“预付款比例”,无需录入物流明细信息;待货到报关后,依据有关企业报关信息进行物流信息的补录。 预付货款结账期到期,企业仍未报关,业务人员应要求企业书面通知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通过“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查询原“人民币跨境支付信息(2111)”,输入原申报号,修改其“结账期”。如原先录入“30天”,现企业表示需延长15天,此时需将结账期修改为“45天”。对于结账期的修改未能超过五次,每次修改后应在客户《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的“备注”一栏填写“XXXX年XX月XX日应客户要求修改结账期为XX天”。 企业报关后,通过“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新增“人民币跨境预收付款-物流关联业务信息(2112)”,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等资料文件资料,录入物流明细信息。信息报送界面中“原申报号码”栏中录入原预付款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申报号,系统自动实现两笔报文的关联。 (二)服务贸易项下付款 服务贸易项下付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支出信息界面分别填列“交易协议号”、“服务贸易交易号码”和对应的交易金额。 (三)直接投资项下付款 直接投资项下付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支出信息界面分别填列交易号码、核准证书编号、股东贷款协议号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四)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付款 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付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支出信息界面分别填列批准号/协议号、交易号码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五)跨境融资项下付款 跨境融资项下付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支出信息界面分别填列协议备案号、交易号码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六)收益与经常转移、资本转移 上述付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支出信息界面分别填列交易协议号、交易号码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第五章 收款业务 第十八条 对于人民币收入业务发生时,企业已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出口货物报关的,应于来账解付的同时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向人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和物流信息。 对于人民币收入业务发生时,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的、或已报关但未能立即提供完整报关信息的,按预收货款要求办理。 对于同一协议项下包含已报关收入和未报关预收等并笔人民币收入业务,应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对应操作。 第十九条 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款业务时,通过国际结算系统收款交易联动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报送。 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操作时,在“人行报送”界面中“是否报送跨境人民币信息”选择“是”,则可弹出“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界面。录入该界面中的要素,并依据有关收款情形选择收入类型,分别联动收入信息界面。 (一)货物贸易项下收款 货物贸易项下收款,区分已出口报关和预收货款两种情形。出口报关下收到费用后需分别填写该笔收款业务的资金信息和物流信息,履行该笔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报送。预收货款下,依照业务实际情形填列“预收款金额”、“结账期”及“预收款比例”,无需录入物流明细信息;待货物报关后,依据有关企业报关信息进行物流信息的补录。 预收货款结账期到期,企业仍未出口报关,业务人员应要求企业书面通知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通过“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查询原“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2101)”,输入原申报号,修改其“结账期”。如原先录入“30天”,现企业表示需延长15天,此时需将结账期修改为“45天”。对于结账期的修改未能超过五次,每次修改后应在客户《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的“备注”一栏填写“XXXX年XX月XX日应客户要求修改结账期为XX天”。 企业报关后,通过“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新增“人民币跨境预收付款-物流关联业务信息(2112)”,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等资料文件资料,录入物流明细信息。信息报送界面中“原申报号码”栏中录入原预收款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申报号,系统自动实现两笔报文的关联。 (二)服务贸易项下收款 服务贸易项下收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收入信息界面分别填列“交易协议号”、“服务贸易交易号码”和对应的交易金额。 (三)直接投资项下收款 直接投资项下收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收入信息界面分别填列交易号码、核准证书编号、股东贷款协议号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四)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收款 证券投资、其他投资项下收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收入信息界面分别填列批准号/协议号、交易号码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五)跨境融资项下收款 跨境融资项下收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收入信息界面分别填列协议备案号、交易号码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六)收益与经常转移、资本转移 上述收款,依据有关交易情形输入明细数量,在联动弹出的收入信息界面分别填列交易协议号、交易号码及对应的交易金额。 第六章 往来账退汇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退汇的信息报送,不在国际结算系统入账交易界面进行操作,而是通过“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选择“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2111)”界面进行补录。“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界面按原往账信息填写,“付款金额”栏中录入原往账金额的负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挂账处理的来账,退汇无需向人行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入账来账业务的退汇信息报送,不在国际结算系统往账交易界面进行操作,而是通过“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选择“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2101)”界面进行补录。其中,“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界面按原来账信息填写,“收款金额”栏中录入原来账金额的负数。 第七章 信用证、托收、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可在我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来证通知、出口议付、出口托收、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通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业务,我行应于每天日终前向RCPMIS报送有关业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关于信用证、托收、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信息报送要求如下: (一) 进口信用证在开证当天,业务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新增“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信息(2106)”总行外汇数据报送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报送”交易,生成资料文件向RCPMIS报送。 将来业务过程中如遇修改金额、效期的,业务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查询原申报信息。点击“修改”按钮,对相应变更的金额、到期日等字段进行修改。 远期单证承兑时,须在承兑日,由业务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的“修改”按钮,对“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信息(2106)”进行修改,在“承兑日期”、“承兑到期日”及“承兑金额”等栏位录入相应内容。 对于进口信用证项下多次到单的远期单证,承兑时“承兑日期”栏为最新承兑日期,“承兑金额”栏为累计承兑金额,“承兑到期日”为最晚的承兑到期日。 对溢装甚至金额超证的到单,“承兑日期”填写最新承兑日期,“承兑金额”填写实际累计承兑金额,“承兑到期日”填写最新到期日(如有),且在交易附言中进行说明。 对短装或开证金额大于累计承兑金额、差额部分不再到单付款的,对“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信息(2106)”进行修改,在交易附言中进行说明。 (二)进口代收、出口议付、出口托收业务,在交单或来单后当天,业务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 交易,新增“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信息(2106)”,由总行外汇数据报送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报送”交易生成资料文件向RCPMIS报送。 第二十五条 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有关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应于当天在保函开立交易界面直接联动人行报送页签,录入“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信息(2122)”。 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发生履约时,业务人员应于当天使用“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新增“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2123)”,由总行外汇数据报送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报送”交易生成资料文件向RCPMIS报送。 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证、托收、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业务项下发生实际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时,业务人员应在业务发生当天针对此笔跨境资金,在收付交易界面联动人行报送页签,录入“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或“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由总行外汇数据报送人员进行RCPMIS报送。 第八章 人行报送及反馈查询 第二十七条 总行外汇数据报送人员负责将全辖的报送信息生成报送资料文件并发送给人行RCPMIS。 直联模式下,报送人员应通过我行国际结算系统“跨境人民币信息报送”交易,生成报送资料文件,在“连接测试”成功后,直接履行报送。 如直联模式下,“连接测试”失败,将启用间联报送模式,报送人员将我行国际结算系统生成的报送资料文件拷贝到专用移动存储介质中,再登录RCPMIS银行端上传报送。 第二十八条 总行外汇数据报送人员在报送履行后,应及时查询人行反馈。 直联模式下,报送人员使用“跨境人民币查询补录”交易查看人行反馈。 间联模式下,报送人员从RCPMIS获取反馈资料文件,然后将反馈资料文件拷贝到我行国际结算系统中进行间联更新和反馈解析,再使用“跨境人民币信息查询补录”交易查看人行反馈。 如报送状态值显示为“申报成功”,申报号查询标志为“已受理或已接收”,则说明报送成功。如报送状态值为“申报失败”,则说明报送失败,,需查看接口反馈错误原因,再做将来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依据我行《行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本规程的拟定、修改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 1、企业信息情形表 2、主报告行确认函 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4、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5、跨境人民币业务描述及报文类型 附件1 企业信息情形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编号: 基 本 信 息 单 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海关编号 税务登记号码 经济类型及代码 行业属性及代码 投资国别或地区 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 是 否 特殊经济区企业类型 主报告银行名称及代码 银行名称: 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编号 联 系 方 式 单位办公地址 电子邮件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备 注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报告银行留存,一份由主报告银行报送本地人民银行。 2、本表编号由本地人民银行填写。 附件2 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分(支)行: 依据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我司选择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及有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标准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关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报告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此函达。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 元 货物贸易金额: 元 预付货费用下: 元 占协议金额比例: % 预计 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 元 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 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 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实际付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 边境贸易项下: 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服务贸易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直接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他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仅30*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依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附件4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收款金额合计: 元 货物贸易金额: 元 预收货费用下: 元 占协议金额比例: % 预计 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 元 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 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实际收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 边境贸易项下: 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服务贸易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直接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其他投资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批准证书号(仅30*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 元 国际收支号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实物投资不收款)”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14来料加工”和“0255来料深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依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附件5 跨境人民币业务报文及报送要求 业务类型 业务描述 报文类型 报送时间要求 人民币跨境 收付业务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办理、从境外收入各类资金。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经常转移与收益、资本账户、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证券投资)、跨境融资(其他投资)。 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向境外支出各类资金,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经常转移与收益、资本账户、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证券投资)、跨境融资(其他投资)。 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次工作日内 货物贸易项下,对于预收/付款或无法即时取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支,银行应在取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方式将有关物流信息补入原报文。 人民币跨境预收付款物流关联业务信息 企业发生延期210天以上收款的,其指定的信息主报告银行应在核实情形后报送。 出口延期收款备案的情形可能包括三种:出口收款时间将继续延迟;出口货款已收,但存放在境外银行;由于货物损毁、企业破产等原因致使未能收款。 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等申报备案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企业发生延期210天以上付款的,其指定的信息主报告银行应在核实情形后报送。 进口延期付款备案的情形可能包括三种:进口付款时间将继续延迟;进口货款已在境外抵付;由于货物损毁、企业破产等原因致使未能付款。 进口延期付款及境外抵付等申报备案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人民币核准的资本及金融业务信息外币结算 人民币有关跨境外币收入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有关跨境外币支出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次工作日内 针对单笔5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小额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境内银行可按企业主体和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国别/地区合并报送 小额批量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 月后五个工作日内 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 小额批量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 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依据有关境外企业的需要办理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包括贸易融资、项目融资、跨境贷款等。如通过境外参加银行向境外企业,或直接向在境内银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非居民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跨境融资或项目融资。 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注意:境内结算银行给境内试点企业办理的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属于境内融资,不属于跨境融资的范畴,银行无需报送。 人民币跨境担保及履约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内企业向境外出具以人民币计价的跨境担保信息;或接受境外主体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跨境担保信息。 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担保履约 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跨境同业往来融资业务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指境内外银行之间的融资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账户融资业务和人民币跨境拆借业务。 人民币跨境账户融资业务指境内代理银行与在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行之间办理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包括融进和融出。此业务必须通过该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结算。 人民币跨境拆借业务指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在银行间拆借*场与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人民币同业资金融通业务,包括拆进和拆出。 人民币跨境同业往来融资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次工作日内 非居民账户 境内银行为非居民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后,报送有关的账户信息。 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账户启用后,应定时报送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 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 月后5个工作日内 若为非居民个人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报送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 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 人民币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 非居民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之间发生资金划转 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债权债务(应收应付)。 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跨境投资业务 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业务 人民币跨境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信息 账户开立或者收支发生前 (人行暂停使用报文报送,通过RCPMIS银行端操作履行) 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业务信息 涉外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境内支付业务 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 月后5个工作日内 涉外资金专用账户境内支付结算信息 月后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跨境证券投资持仓 人民币跨境内向证券投资持仓信息 月后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跨境外向证券投资持仓信息 人民币跨境股票发行业务 人民币跨境股票发行业务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跨境债券发行业务 人民币跨境债券发行业务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次工作日内 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 人民币跨境购售是指由境内代理银行面向境外主体开展的人民币与各外币之间的交易业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面向境外参加行办理的人民币与各外币之间的交易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当在人民银行核定的额度内办理。 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 自业务发生日起次工作日内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内地资金往来核对业务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内地资金往来核对业务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内地资金往来核对业务信息 付款当天报送收款次日报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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