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湾小学校财务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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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湾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据《机关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稚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核实、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施“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实中心(以下简称核实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财务活动,实施会计集中核实;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立即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预算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内部审计。学校关键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老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提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依据学校实际情况,按同意年度预算向核实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 中小学校财务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教育经费核实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实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实,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全部银行账户,由核实中心帮助县直相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置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实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和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实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实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实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员管理备用金,实施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实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 教育经费核实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实、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员选举推荐产生内部稽核小组通常 3-5 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责任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校报账员应由含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必需编制完全部门预算,将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标准 预算编制应正确表现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实施《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关键,公开透明”标准,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关键包含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预算关键包含基础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标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关键确保教职职员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实施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个月末向核实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实中心对各学校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责任人审批后实施。中小学校支出应该根据预算科目实施,即按申请(指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必需严格按要求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私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升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票据,严格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个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关键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必需按国家和当地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实施。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职员资或津补助、基础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含: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关键包含基础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它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础办学需要而形成支出关键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百分比通常不超出 70。规模较小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关键包含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它补助支出等。其它资本性支出关键包含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它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百分比通常不低于 30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实中心申报,核实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根据要求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相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严格实施工程预算和完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员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需报经县教育局同意,不然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全部应税项目标税金全部应该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不缴。要认真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利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实时,应严格按要求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实,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实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余额。按要求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全部权归学校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各类资产应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管理。中小学校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常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成要求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需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立即清理债权,定时(每十二个月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尤其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珍贵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要求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施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资产,包含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它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定,取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立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该按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定。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该对不一样性质负债分别管理,立即清理并根据要求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订具体化解方法,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私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应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该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该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方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做好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需遵照《会计法》要求,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实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实中心按《机关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设置各类账簿,用于核实学校发生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通常要求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实单位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责任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发生,学校责任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1、 核实中心负责各校支出财务审核。每个月 5-30 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 财务审核关键侧重于:支出合理性和必需性,支出发票正当性和支出手续完备性。每个月支出标准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不然不予审核入账。 3、 每个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 各项支出经核实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支出单据由核实中心立即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实,定时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 每个月终了应立即对账,并定时、不定时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各学校每个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 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需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需符合要求。 2、 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 要素齐全。包含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署名、填制单位公章。 4、 审批手续齐全。按要求程序签批。 5、 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 按要求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需按其要求用途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它 多种报账凭证反应事项,必需含有真实性、正当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收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验。 1、 对超出 500 元以上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同意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60 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全部财务活动负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确保。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十二个月有计划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收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一样经济活动实施不一样形式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根据财经法规进行严厉处理,包含经济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措施相关要求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可立即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反应。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会计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关键经济合相同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对会计档案定时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员妥善保管,预防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十二个月形成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需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查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责任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通常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能够继续使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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