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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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验,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检验,包含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和检验结果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验应该遵照风险导向理念,对事务所系统风险进行检验。系统风险检验内容包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和业务项目检验。质量控制体系检验包含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作人机制,用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收和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实施,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验应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验和业务项目检验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验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验,以业务项目检验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验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和事务所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验应该坚持公平、公正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验,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升目标。 第五条 执业质量检验应该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足尊重注册会计师职业判定。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够依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和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检验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标准和政策制订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执业质量检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含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包含分所,以下简称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证券所实施惩戒。各省级协会根据中注协统一布署,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验。各级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好证券所检验工作。 第十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实施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验,必需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帮助检验。省级协会发觉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能够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验周期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每十二个月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验。 证券所每3年内应该最少接收一次执业质量检验,其它事务所每5年内应该最少接收一次执业质量检验。 中注协每十二个月应该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事务所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够考虑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检验: (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二)在以往执业质量检验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 (三)未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验其它情形。 第四章 检验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制订年度检验计划或检验方案,明确检验依据、检验目标、检验对象、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年度检验计划或检验方案,应该报送中注协立案。 第十五条 在确定被检验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对存在下列情形事务所给予关键考虑: (一)新承接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 (二)股东(合作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应问题严重; (六)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措施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 平; (七)新同意设置; (八)承接业务数量和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显著不匹配; (九)存在第十二条要求情形。 第五章 检验人员和咨询教授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合理选择和确定检验人员,组成检验组。检验组应该由不少于3名检验人员组成,实施组长负责制。 检验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该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担任检验人员注册会计师应该同时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责任人以上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建立相对稳定兼职检验人员队伍,有条件能够建立专职检验人员队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必需培训。 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权利关键包含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和其它和检验相关资料进行查阅、统计和复印,包含对相关信息系统查阅和统计; (二)对事务全部关人员进行问询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需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业务汇报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义务关键包含下列内容: (一)对检验中了解到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用户涉密信息应该保密,不得用于和检验工作无关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和检验工作无关任何人员; (二)和被检验事务全部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收被检验事务所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教授咨询制度,成立教授咨询组。 教授咨询组关键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合作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咨询教授负责在执业质量现场检验、检验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验期间,咨询教授对检验组碰到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为检验组开展检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检验结束后,咨询教授参与检验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验结论、检验工作底稿、检验汇报和整改提议书等。 咨询教授应遵守第二十一条要求义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人员和咨询教授参与执业质量检验时间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措施》要求折合为本年度继续教育课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验人员、咨询教授所在单位及个人支付一定费用,并对表现优异检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和关键培养,对违反检验纪律上述人员给予对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应该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相关人员参与检验,并支持其工作。 事务所应该确保检验人员、咨询教授在参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验期间业绩考评和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与检验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六章 现场检验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现场检验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验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验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被检验事务所应该在接收检验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汇报,并根据检验通知要求做好接收检验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检验事务所应该依据下列要求主动配合检验工作: (一)立即全方面地提交检验所需全部资料,并确保所提交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验组提供必需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员负责和检验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作人)、注册会计师和其它相关人员配合检验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复检验人员问询,按时参与检验组召集会议,立即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验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验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检验组在请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经其同意后,能够撤出被检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给予公告并给对应惩戒。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制订检验纪律并传达成检验人员。检验组进驻检验现场时要向被检验事务所通知检验纪律。检验人员、被检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守检验纪律。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组通常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验,必需时也可调阅事务全部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验。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组应该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验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验关键。在实施业务项目检验时,通常应该抽取事务所当年度实施业务。对于自上次接收检验后实施以往年度或期间业务,能够根据一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抽样时应该考虑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验结果,并考虑样本选择充足性和代表性。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组应该就检验中发觉问题和被检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足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组应该搜集检验证据,确保检验证据充足性和合适性,并依据检验证据形成检验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验意见书。事务所应在要求时间内向检验组提交反馈意见。检验组从事务所获取检验证据、反馈意见和关键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署名确定。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署名确定,检验组应立即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对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组应该立即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验进展情况和检验中碰到重大问题,接收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检验组应该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检验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验,编制检验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 检验组应该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执业质量检验汇报。 执业质量检验汇报内容关键包含: (一)被检验事务所概况; (二)检验工作开展情况; (三)被检验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四)质量控制体系检验情况及发觉问题; (五)业务项目检验情况及发觉问题; (六)被检验事务所反馈意见。 第三十八条 检验组应该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立即归整检验工作底稿,形成检验档案(包含电子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组织教授验收检验档案。检验档案全部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章 检验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检验组提交检验汇报和检验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验证据是否确凿,事实认定是否有充足、合适检验证据; (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检验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合适。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组织教授对检验组工作结果进行论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建立对应惩戒制度,设置惩戒委员会或对应机构,对检验中发觉存在严重问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对应惩戒。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和执业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照独立、客观、公正标准,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正当权益,保障其陈说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责成受到惩戒和其它存在质量控制缺点被检验事务所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汇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验,督促其切实整改。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对年度检验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该在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后,在要求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验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向社会公告每十二个月检验事务所数量、检验对象、检验内容、检验关键、检验处理结果和检验发觉关键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验、专题检验等其它检验工作,可参考本制度要求实施。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将年度检验总体情况及检验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 各省级协会能够根据本制度,制订当地域实施措施,并报中注协立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7月16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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