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标准章程股东会决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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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规范企业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及职员正当权益,经过股东充足酝酿,并依据《企业法》,制订本章程,企业认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发明财富,为股东发明最好经济效益为宗旨,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法、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及出资百分比以下: 张伟 以货币认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 %; 上述认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清。 第七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股东出资证实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企业立案。 出资证实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成立日期;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 企业股权转让 第八条 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须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权利机构,依据《企业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 第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时会议自首次股东会议召开之日起每6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和主持。 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每 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不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该项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实施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1人,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相关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 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该在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企业根据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过其它路径不能处理,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据《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部门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据需要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章程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企业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签订,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企业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股东会决议 年 月 日,根据《企业法》要求, 股东在本企业会议室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 召集并主持,和会股东以举手表决方法,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一、制订并经过企业《章程》。 二、依据企业《章程》要求,选举 为企业实施董事,为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监事。以上任期三年。经审查, 、 无违反《企业法》要求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情形,含有任职资格。 以上决议符正当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正当有效。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实施董事决定 实施董事根据企业《章程》要求,于 年 月 日作出决定以下: 聘用 为企业经理,任期三年。 经审查, 无违反《企业法》要求不得担任公 司经理情形,含有任职资格。 上述决定符合章程要求,正当有效。 实施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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