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标准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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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章程可自主约定事项整理大全(董秘必备)企业法中最经典一句话是啥?我认为非这句莫属: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企业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通常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本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机会。以往,大家全部不大重视企业章程,认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级文件关键性,被越来越多创业者所了解,并期望充足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章程。今天分享这篇文章梳理了企业法中授权性条款,期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原企业法相比,企业法最大亮点是充足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企业治理上问题许可股东自行决定,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修正,使股东自治空间
2、深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规则改变,放权、授权,含相关键实务价值。本文对企业法授权企业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明分析。一、法定代表人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十三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长、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根据企业法设定企业治理架构,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层面最高决议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企业法用语是“经理”,民众习常见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企业法“经理”之意)是企业经营组织实施者、实施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企业人,其法律意义上言、行,均可被视为企业言行。这个企业代表者由谁担当,
3、是企业决议层代表人董事长,还是实施层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事情,最终企业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关键意义在于:经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开展业务。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选任时,通常要权衡以下原因:1)信任和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身份给予董事长时,董事长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身份给予总经理时,因为企业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企业,故总经理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可能。怎样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企业经营管理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2)企业控制权之争。对企业运行参与、控
4、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企业控制权原因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组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尤其关键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责任人由谁提名,对企业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3)董事长、总经理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通常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正当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时(比如被工商局列入严禁担任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3、操作提议在企业章程中明确约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5、、实施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造成企业章程修订。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十六条要求,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企业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有限额要求,不得超出要求限额。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议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企业因负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企业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内容包含:是股东们自行决议,还是授权董事会决议;投资或担保单笔和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6、故通常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议。另外,担保决议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要求股东或受前款要求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要求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3、操作提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决议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能够单独成条,专题表述。从清楚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题表述,甚至能够和其它关键关切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不管何种形式,均应对决议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三、股东出资时间
7、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出资时间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取实缴资本制时,企业设置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以后采取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相结合折中态度,企业设置时应出资到位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要求了2年或5年最长久限。现在,除有特殊限制主体外,根本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方法调整出资时间。另外,企业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
8、: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企业缴足当期出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企业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推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企业债务;二是未推行当期出资义务股东,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3、操作提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企业,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碰到特殊类别企业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法律及政策要求。对一般企业,企业法充足放权,但笔者仍提议股东依据项目标发展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本身资金计划等原因,设定合理、可行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根据实
9、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股东并不看重对企业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期望在红利分配上做合适倾斜。对此,企业法给出了一个通常规则,即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但同时充足尊重股东意思自治,许可股东以约定方法改变红利分配规则,改变后分配百分比、方法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约定。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多个问题值得注意:1)有限责任企业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能够在不一样
10、股东之间按不一样百分比分配;能够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百分比收益要求,剩下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企业法无尤其限制。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前提是:企业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企业亏损时,不做分配;当企业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百分比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资产不得随意分配。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些人优先于一般股股东分配企业利润和剩下财产,但参与企业决议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中国企业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现在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股份。但就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
11、业法许可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许可企业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能够在有限责任企业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相关增资认缴,通常标准是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增资。股东能够经过约定方法改变此项标准。3、操作提议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约定,企业法并未要求必需在企业章程中表现。实务中,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也能够由全体股东以其它方法约定。不过,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和对法律了解差异,稳妥起见,笔者提议一并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清楚,能够节省众多无须要解释、沟通工作。五、股权转让条件1、法律要求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
12、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要求,从其要求。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企业含有很强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相互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股东,故无需其它股东
13、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陌生”股东,故给予其它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权利,但同时又设定这类优先受让应是“相同条件下”,以预防转让人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企业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用心良苦转让规则以后,笔锋一转,许可股东不按企业法设定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转让规则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法转让。依据实际需要,股东约定可能使转让愈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取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愈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不管怎样,这种许可股东以事先约定规则转让股权做法,全部含相关键实务意义。3、操作提议实务中,
14、对该问题应充足重视,并应向股东关键提醒。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期望能够灵活退出,或期望限制一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法、表决程序1、法律要求股东会职权: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要求,企业章程可对股东会其它职权进行要求。股东会召集程序: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东表决权: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
15、。2、实务分析企业法要求了十项必需由股东会行使职权;要求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足许可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足放权关键实务意义不限于:1)股东会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能够依据实际需要,充足表现各自利益诉求。2)财务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经营有更大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标,通常持有企业小百分比股权。经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表决权制度(比如尤其事项一票否决权),可
16、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议权以换取其它方面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比如前文提到“优先股”之事。3、操作提议企业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企业法要求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收,股东大幅调整时,轻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所以,除非确有必需,尽可能少做调整;但假如做了调整,则提议对调整部分关键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醒使用者、实施者。另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步壮大,很多PE机构喜爱将国外“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中国使用,这种舶来投资条款喜爱对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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