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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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2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研究凤建军商静宜摘要:公司登记制度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登记法律制度,要求公司住所登记申请的材料比较复杂、“住改商”条件限制较多。而公司经营场所作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理空间,对交易安全、稳定亦有重要意义,但其尚未纳入公司法调整范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对上述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应和完善。应完善我国公司住所登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将经营场所登记引入公司法体系,建立经营场所备案、公示制度,从而推进公司登记制度体系的优化与完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关键词:营商环境;住所;经营场所
2、;公司登记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致力于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已然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旋律。2 0 2 2 年3 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逐渐放宽了商事主体的准人标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也逐渐从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此外,2 0 2 3 年12 月2 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登记制度设专章予以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住所是公司登记必要事项,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必要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条例第八条仅笼统规定要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
3、就该问题进行了细化,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求登记住所;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需登记经营场所及合伙人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各类分支机构则需登记经营场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而“经营场所”则是指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二者本身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职责,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住所是确定法人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但经营场所不影响法人资格的取得;住所通常确定了公司法律关系的空间范围,但经营场所一般不具有此法律功能。因此,从商事主体自身及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厘清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公示制度的差异性
4、,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市场主体交易的便利性与安全性、优化营商环境显得十分必要。二、公司住所作为必要登记事项的应然性考察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型主体,其法人资格的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通常包括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具有自已的名称并完成法定登记程序,以上即为法人人格构成的“五要件说”。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规定可以被解读为立法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得的一般条件。除此之外,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亦对公司必要登记事项进行了对应性
5、规定,住所是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登记事项(一)住所是公司法人资格取得必不可少的主体要素住所是民商事法律主体资格获得的必要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住所界定为:“凡以久住之意思,住作者:凤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商静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高秦伟:行政确认的法理与商事主体登记的监管研究,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 0 2 2 年第9期,第5页。16中国市场监管研完2024-2商事制度改革于一定之地域,该地域即为其人之住所。”这一规定源自古罗马法时期对于住所的定义,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住所之所以成为住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久住的意思和久住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
6、系国家法律规范中,关于住所的规定均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资格相关联,定位基本属于自然人法律资格取得不可缺少的必要要素,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瑞士民法典智利共和国民法典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在“自然人”一节与“法人”一节中,均对“住所”进行了界定和厘清,住所作为民事主体必要登记事项被法律规范所确立。公司作为法人型主体,住所是人格获得的必要条件,只有拥有住所才能成为独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二)住所是公司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的基础住所除了是民商事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以外,还是民商事主体开展一系列民商事活动,确
7、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司法、行政等管辖的重要依据。如民法典中规定的监护制度多处涉及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税收制度中多以住所地确定有关税收政策的适用;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住所是确定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及文书送达地的重要依据。对自然人而言,“居住”是其住所确定的主要标准;对公司而言,住所的界定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即源于公司法人人格设计之所需,又因公司交易安全、便捷的原因,公司住所具有唯一性。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其相当于自然人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公司的住所既是其设立必要登记事项,同时也记载于营业执照上,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更好地规制
8、公司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住所成了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基础。首先,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商事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住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持交易稳定的作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都作为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主体与公司取得联系的重要依据,使得公司在交易过程当中更具有信赖力,更容易为对方当事人所信赖,从而促进交易的形成和发展。其次,住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交易事项的空间范围,其将公司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确定公司纠纷的管辖地,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公司
9、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公司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等。最后,当公司存在一个住所、多个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登记的住所对公司法律行为开展、责任承担及有关法律程序的启动等均起到决定性作用,当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时,住所并不能产生公示对抗效力。总之,住所作为民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必要要素,且作为一种法人人格拟制要件,在公司进行各项民商事法律活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在公司登记事项中予以明确,从而既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又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维护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安全稳定,有利于营商环境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三、公司住所登记制度的实践弊端及改善路径(一)公司
10、住所登记制度的实践弊端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2 0 13年以来,我国在市场准入即公司资格取得方面呈放宽趋势,而严管则着眼于准入后的规制方面,使得公司设立及后续经营活动呈现出了一种宽准人、严监管的态势,这与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是相吻合的。但着眼于住所登记,仍有部分规定与宽入严管的精神相悖。刘清波:民法总论,中国台湾开明书店197 9年版,第4 2 页。周栅: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 0 0 5年版,第13 8 页。4郭富青:我国企业住所制度及改革的法理检讨与前瞻性构想,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 0 2 0 年第2 期,第8 8 页。5【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
11、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16 8 页。史际春: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 6 页。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2商事制度改革首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办理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在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中,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自有房产应提交房产产权证明相关文件;租赁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还未取得产权的,也应当提交未来可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尽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
12、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地方性规定往往并未做出更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规定,如2 0 2 2 年11月通过的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第二章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定,依旧要求提交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互联网时代,这种住所登记模式对于登记材料的要求明显过高,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准人。其次,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住所即“住改商”的要求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多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也均以其为标准,明确“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浅谈此处的立法背景,确立这样的法
13、律制度主要是因为企业登记住所的概念仍旧停留在住所和经营场所重合的视角下,默认公司等市场主体会在其住所内开展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从而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民事权益。但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现象已经习以为常,公司将某处住宅仅作为住所,而非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对于利害关系业主权益侵害的潜在风险已大大降低。若仍然要求“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种未能从具体情况出发“一刀切”式的规定,显然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二)公司住所登记制度的改善路径1.分类调整、简化住所登记申请材料。在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材料要求上,不再审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的权属和房屋用途,仅需要提
14、交市场主体对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如产权证明、租赁使用证明等。如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明确指出,实行“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即除负面清单所明确的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市场主体皆可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制度,仅需提交自主承诺书,以作为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负面清单内的特殊情形仍需采取传统形式,要求提交住所登记的相关材料。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住所登记情形进行了分类,汕头市市场主体自主承诺负面清单中涵盖的多是传统的市场主体,如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等,这种依市场主体类型或行业不同而分类进行住所登记材料的提交,显然更有利于不同行业市
15、场主体的登记设立。2.对“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解释进行分类厘清。对“住改商”的准人条件,民法典虽已明确规定,且不论有无修法的必要,但从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予以不同的解释,以适应当下我国公司登记“住改商”的需要实为可行之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包括:其一,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其二,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地为便于统一标准,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扩大解释为“小区全体业主”。这种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合理的扩大解释,显然限制了“住改商”的本意。从文义解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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