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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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 依据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和本事务所章程相关要求,制订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措施: 1.本所实施帐户单立,独立核实,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收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验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要求设置帐簿。按要求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接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要求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它各项支出百分比以下: (1)___%用于本所人员工资、奖金及多种补助费用; (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关键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础建设费用; (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为医疗基金; (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为贮备基金; (7)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施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作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同意通常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作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合理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同意财务开支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分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常常性开支。 3.合作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常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接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需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相关外汇管理要求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标准。 (2)律师承接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负担,结算时凭单据和委托人结算。假如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成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要求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关键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保障业务顺利开展,依据司法局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责任是:严格实施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停提升经济效益;按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时进行财务分析检验,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意见,不停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根据单立帐户、独立核实、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标准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验。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汇报和重大财务问题,全部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依据司法局要求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实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该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要求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统计必需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及其正当凭证为依据,如实反应财务和经济情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正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统计必需清楚并便于了解、检验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处理必需于确定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要求会计标准记帐,通常当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费用,不管款项是否已支付,全部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照国家要求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因另外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出核定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该使用非现金结算方法,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实施收入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百分比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关键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百分比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措施》;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增加;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兼职和特邀律师全部收入亦按相关要求百分比划分;人员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要求支付;剩下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实施国家要求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标准节省使用。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要求实施;国家没有要求或许可单位自行要求,按本所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依据国家许可范围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尽可能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对应管理费用,其它需要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出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创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固定资产,应同时含有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该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员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验和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财务情况及结果进行定时分析,着重于正当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善提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财务检验。财务人员也应定时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验内容包含: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正当; (四)会计统计是否正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提取是符合要求; (七)依财务要求、制度应查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实施财务制度,认真推行职责,对违章者应给予解职或解聘。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订。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相关要求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存留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剩下财产,按要求能够分配,按合作人投资百分比数额给予分配。清算后出现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百分比数额给予分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要求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立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所同意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依据司法部、司法局和相关部门收费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需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实施。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要求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依据业务标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通常依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判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它必需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前提下,能够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 3.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原所以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依据办案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和其协商处理。处理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签订“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相关收费要求责任人均应给处罚。本所主动接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监督。 十五、本制度报司法局同意,自本所同意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律师和用户关系 第一条 律师依据用户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相关要求取得对应酬劳。律师从用户取得任何酬劳全部必需作为本所业务收入。用户能够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律师),律师也能够决定是否接收某一用户委托。 第二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委托承接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不能接收或应终止可能造成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委托,也不能接收不能承接委托。 第四条 律师不得接收和已代理案件有利害关系案件当事人委托。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 律师接收用户委托应经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收委托,事后应书面确定。 第八条 律师在接收用户委托期间必需热情勤勉,老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用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用户正当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严格依法实施职责。 第九条 律师应为用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 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 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收诉讼案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必需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用户签字认可; 2.和用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用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具体调查提要和辩论关键点; 4.必需由律师在庭上陈说事实,应由用户对拟陈说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需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具体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用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用户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用户收、递法律文件、应立即转交相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用户接收法院判书,应立即通知用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及其上诉法定时限; 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 律师接收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用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用户尤其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用户调解应依据经用户认可调解方案进行; 3.必需由律师代表用户在庭上陈说事实,应在开庭前由用户对拟要陈说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实施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实施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用户尤其委托。 第三条 律师接收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用户参与谈判,应在用户授权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用户起草协议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用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本所以向用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础准则,用户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律师主办,其它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 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部分重大疑难案件实施集体讨论。 第三章 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 本所律师依据本所要求收费标准和用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 本所律师采取三种收费措施: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础单位); 2.以标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措施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 律师向用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 律师为用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相关费用由律师和用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用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四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收用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 律师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对和用户间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统计,如电话统计、会议统计、备忘录等,这些统计均应归档。 第三条 本所任何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它法律文件必需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用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作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作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措施。 第二条 本制度自本所合作人会议经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要求(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订,以本事务所章程基础标准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准则。 第二条 业务管理要求宗旨是: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事务所实施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施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业务档案制度,真实统计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 第三条 本事务所部门划分以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通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声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协议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设置、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中国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中国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收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 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和当事人签署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协议要求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不管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全部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律师专员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事务所对律师承接案件及其它关键业务工作实施集体讨论制度,以确保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最少应有一名部门责任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与,并作具体统计。重大、疑难案件或其它有必需提请全体律师讨论案件须由部门责任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与讨论,必需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汇报或立案。 第七条 本事务所建立会议统计制,所内所作各项决定及其全部关键工作,均应作出具体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 律师办结各项业务应立即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接律师或律师助理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措施》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务所承接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各类案件; 四、包含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案件; 五、其它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 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汇报或立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置或撤并新机构; 二、和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行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它应该汇报事项。 第十一条 本事务所可聘用著名教授、学者和其它有丰富知识和经验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对应酬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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