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五个不同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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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 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某些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如下某些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m2。其中毛石挡土墙某些于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1人逃离之外,别的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依照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关于责任方作出如下解决: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负责人分别受到罢免、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惩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等行政惩罚。 二、因素分析 1.直接因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通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入,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状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依照现场地质状况采用有针对性防护办法,违背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发生。 2.间接因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允许证状况下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人员负责该工程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状况不明、没有采用安全防护办法状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贯彻安全防护办法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二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责任是保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这起事故发生,一方面是施工单位没有依照《条例》规定任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人担任项目经理;另一方面是施工单位没有依照《条例》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办法。 3.监理单位没有依照《条例》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办法与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没有规定施工单位予以整治。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背施工工艺流程,冒险施工引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暴露了该工程从施工组织到技术管理、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都没有真正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问题,咱们应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各环节之间是互相联系,这起事故发生是各环节共同失效成果。因而,搞好安全生产一方面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各方要全面对的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在此基本上不断规范施工管理程序,规范监理监督程序,规范设计工作程序和业主监管程序,使之持续改进,只有这样,安全生产目的才干实现。需要特别指出是,监理单位是联系业主、设计与施工单位桥梁,规范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重要环节。 2.贯彻安全责任、实现本质安全。大量事故表白,事故间接因素往往是其发生本质因素。不具备执业资格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现场管理是本次事故一种重要因素。如果本项目有一种合格项目经理,她就会在施工前认真组织制定可行施工组织设计并认真实行。同样,如果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就会规定施工单位制定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办法并认真审核。如果这两个重要环节均有人把好了关,这个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 3.强化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规则。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要通过政府部门有效监管,规范市场各竞争主体经营行为。因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必要从政府有效监管人手,运用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认真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形成综合治理局面。 4.完善甲方责任、建立监管机制。建设单位要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允许证,并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5.依法施工生产、认真履行职责。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依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贯彻符合法定程序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委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认真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诲,严格按照有关原则全面贯彻各项安全办法。 6.明确安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等有关资料,发现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时,应监督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令认真整治,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 事故简介 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导致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5m。事发当天在浇注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别的7名施工人员及时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救援人员。通过约半个小时救援,被埋人员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及时向沟底人喊叫,沟底人听到后,及时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土方掩埋。 依照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关于责任方做出如下解决: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3名负责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惩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惩罚。 二、因素分析 1、直接因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拟定比例放坡(方案规定1:0.6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步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用任何安全防护办法,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因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少土方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治。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增长。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寻常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m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规定。 3、监测不力,救援不及时。加强对沟槽施工边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紧急状况时,应按照预案在统一指挥和保证安全前提下进行抢险。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背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咱们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沟槽施工采用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证边坡稳定技术办法之一,必要依照土质和沟槽深度进行放坡。深度为7m沟槽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不但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且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建立保证安全办法贯彻监督机制。 2、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诲及安全技术办法交底,提高其应急抢险能力。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土方施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才干避免事故扩大。 3、贯彻工程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级别,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案例三: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支撑体系 一、 事故简介 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天井顶盖现浇混凝土梁、板、柱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事故,导致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区工程为框架构造,建筑面积115993.56平方米,工程造价11800万元,发生事故是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顶盖,原先设计为观光井,后建设方提出变更,6月22日,设计单位下发变更告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柱。 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于8月10日编制。8月15日郑州市某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刘某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状况下,安排架子班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办法开始搭建,28日基本搭建完毕。9月4日上午,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张某,该公司安全员陈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监理张某对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搭设状况进行验收,以为合格。 9月5日上午8点,项目部施工员史某、监理张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再次对搭设状况进行验收,以为合格。10点钟,甲方驻工地代表焦某组织,总监代表尹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张某,项目部执行经理赵某,项目部施工员史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搭设状况进行验收,当时提出脚手架架体稳定性不好,需继续加固。下午,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支撑体系进行了加固。9月6日早饭后,陈某带领5名架子工继续加固支撑体系。7点钟左右混凝土班长张某告知准备打混凝土。8点张某在没有给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状况下,带领23名工人上到B2区裙房四层顶,准备为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梁板柱进行混凝土浇筑,因混凝土未到,8点30左右劳务公司工长张某在工地又问项目经理能不能浇筑混凝土,项目经理说可以,随后张做了分工,并安排杨某先浇中厅顶板,再浇四周顶板,最后浇中厅大梁。9点左右,总监代表尹某在医院电话理解到模板支撑体系没按规定进行加固,当即电话告知现场监理于某下发工程暂停令,于打印好后签上总监名字,交给项目部资料员王某,王收到后裔签了项目经理名字,便把工程暂停令放在项目经理办公桌上离开,9点30左右,模板支撑体系加固完毕,杨某看了后来对陈某提出了立杆间距稀了,应在梁下面增长立杆。陈某回答增长立杆不好往里顺杆,要加立杆时间至少两天,杨没在说什么,这时泵车已到,10点钟开始打混凝土。中午工人轮流吃饭,14时左右,项目部工长张某,发现钢管已经弯了,模板支撑体系已经变形,及时用对讲机向杨某报告,杨某通过对讲机叫张某让工人加固,张及时跑到楼顶看到工人正在浇筑,及时让工人停止操作,赶紧下去,但工人不理,14时25分左右正在干活工人只有3名跟张某向东跑,刚跑出不到2米就听见轰一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了。此时正在B3区陈某听到响声后及时跑过来,看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就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及时赶到现场,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200名武警战士,200名消防官兵,300名公安干警以及800多名民工和100名医护人员对现象进行搜救。同步紧急调来关于建筑专家、技术人员和专用搜救设备,制定了科学抢险方案,采用了有效办法进行了搜救。对急救出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本次事故共导致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对关于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了解决。(一)对项目部执行经理、工长、安全员、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等8名管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予以经济惩罚。 项目监理被吊销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安监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等被罢免解决。其她10多名各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惩罚。(二)对单位惩罚:建筑总包单位、劳务公司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一年,并按规定予以经济惩罚。 监理公司暂扣监理资质证书一年,并按规定予以经济惩罚。 二、因素分析 1、直接因素 劳务公司在没有施工方案状况下,安排架子班按常规外脚手架支搭,导致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模板支撑体系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重力局限性,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导致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体系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因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没有及时采用坚决办法,让工人及时撤离,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诲和培训,未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筑公司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治、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治状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有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公司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后,工地仍未停工状况下,没有及时追查因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近几年来应当发生不少,从这些事故发生状况看,不外乎是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从当前状况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基本上都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公司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常规做法施工,这是教训之一。 从事故通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紧急状态,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崩塌有半个小时时间,但工人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后来,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就不会导致严重伤亡事故,因此加强安全教诲提高安全意识,这是教训之二。 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程序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上交代,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办法。导致局部荷载加大,对本已无法承受压力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后导致整体坍塌,这是教训之三。 四、防止对策 1、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原则、从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编制、审核、审批制度,把好技术方案关,同步严格组织实行。 2、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的处置和随时浮现不安全因素并对的解决。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4、加强特种工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发生。 5、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程序,对重要某些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五、专家点评 从这起事故状况看,重要存在如下几种问题: 1、操作人员未见施工方案就组织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把施工方案变成了一种摆设。 2、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前面几次验收都以为合格,最后一次验收以为不稳定,需要加固,既然发现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之前就进行混凝土浇筑。 3、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理解,盲目安排施工导致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及时发现问题,采用办法。 4、当发现模板支撑体系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不及时撤离现场,体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必要加强安全教诲培训。 建议: 1、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要遵守建质【】87号文献规定,编制方案必要按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需要专家论证必要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提出意见修改后实行。施工方案是指引施工大纲性文献。必要贯彻到施工班组作业人员。 2、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对于此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支搭过程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引,从基本垫板、布杆、间距控制、剪刀撑设立,螺栓扭紧力度等细节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方案提出规定,保证体系符合方案规定,把隐患消灭在支搭过程中。 3、加强安全教诲和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专项工程,规定施工人员必要持证上岗,并有较强安全意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有专项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演习。一旦发现危险,有序迅速撤离,把损失降至最低。 4、把好最后一道关,支搭完毕后一定要按照施工方案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提出隐患必要认真组织整治贯彻,不要怕麻烦,存在侥幸心理,对隐患习觉得常,事故往往就出在麻痹大意中。 5、要认真执行规范、制度,应当说国内现行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都比较完善,但真正贯彻到实处不多,大都成为摆设或墙上画。特别是公司如果都能按规范、制度贯彻,人人都按自己责任去做,事故是可以减少和避免。 案例四: 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式起重机崩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1、事故发生时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 2、地点:张家店沣水镇刘家村建筑工地; 3、事故通过: 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进行10号楼顶层混凝土作业施工,田某(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将装有混凝土料斗(重约700公斤)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一种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先后晃动,随后塔机倾倒,塔臂砸到了相邻幼儿园内小朋友。 4、伤亡状况:导致5名小朋友死亡、2名小朋友重伤,田某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5、事故级别: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6、关于责任者解决状况: 1)嘉隆公司出借单位资质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个人行为,违背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公司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她方式容许她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嘉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行政惩罚。 2)刘某,嘉隆公司董事长。公司重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背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容许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刘某处以上年收入40%罚款行政惩罚。 3)李某,嘉隆公司总经理。公司重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背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李某处以上年收入40%罚款行政惩罚。 4)刘某,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施工合同、投标、质量等方面工作负责人,出借单位施工资质,与刘家村及无资质施工队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违法转包套取利益,违背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公司必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用有效办法,防止伤亡和其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刘某处以上年收入40%罚款行政惩罚。 5)杨某,施工队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借用她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个体安装队伍安装塔吊,未按规定对塔吊进行验收,使用不具备塔吊操作资格人员操作塔吊,违背了《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允许范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别允许业务范畴内承揽工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6)田某,施工现场负责人。订立虚假《承包合同》,招用无资质塔吊安装队伍,使用无塔吊操作资格人员,未组织制定塔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违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要按照国家关于规定通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组织关于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7)靳某、邹某,建设单位负责人。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未办理住宅楼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即开工建设,使用无资质监理单位,工程合同虚签、倒签、管理混乱,违背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关于安全施工办法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规定”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予以其党纪解决。 8)孙某,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未获得监理资质,擅自承揽监理业务,伪造她人公司印章,订立虚假《工程监理补充合同》,违背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成果负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原则实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王某,塔吊安装负责人。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承揽工程。对塔吊未尽检查责任,违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并在其资质允许范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予以其处以6万元经济惩罚。 10)张某、董某,沣水镇长、副镇长。对辖区内大量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分别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 11)张店区、淄博市建设、城管执法、教诲部门关于负责人负有不同责任,分别予以引咎辞职、罢免、行政警告处分。 7、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为淄博嘉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贰级资质)。9月11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刘家村10号居民楼建筑面积4441平方米,合同造价355.21万元。因而时杨某组织个体施工队已经开始该居民楼工程施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将合同订立时间签为6月10日。同步,嘉隆公司与杨某订立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 杨某施工队是个体施工队伍。经常借用她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前曾借用淄博庄园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刘家村1-5号住宅楼。日后庄园公司因故不再出借资质。6月,该施工队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状况下继续承揽了刘家村10号住宅楼建设,为应对主管部门检查,杨某打电话给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商谈借用嘉隆公司资质。9月11日,杨某安排田某(杨内弟,该项目施工经理)找到嘉隆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嘉隆公司在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状况下与刘家村补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刘家村)自开始实行旧村改造工程。当前在建9号、10号两栋住宅楼均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工程监理人孙某(《工程监理补充合同》订立人),施工现场监理人。9月前担任淄博泰山监理有限公司经理。4月孙某以泰山公司经理身份与刘家村订立该村3号、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实行监理。 10月,孙某离开泰山公司自己成立一家建筑设计公司。6月,刘家村10号住宅楼开工,建设单位在不理解孙某已不再担任泰山公司经理职务状况下,规定继续由泰山公司实行工程监理,泰山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后,发现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因而没有接受监理委托。 在泰山公司不接受监理委托状况下,孙某不肯放弃对该工程监理,便伪造、使用淄博鲁鑫建设监有限公司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合同用章),刘家村在没有审查鲁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孙某关系及资质状况下,订立了《工程监理补充合同》,负责施工现场监理。 塔吊安装人王某在不具备安装条件和资质状况下,组织安装了发生崩塌事故塔吊,塔吊安装属个人违法行为。 二、因素分析: 1、事故发生技术、管理因素: 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寻常保养维护。管理失控,缺失对核心部件检查,存在重大隐患。 2、直接和间接因素: 1)直接因素:塔式起重机塔身第三原则节主弦杆有一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一根宽度为140毫米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实测为110毫米。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因素:(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构造核心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重大隐患并采用有效防范办法。 (3)塔吊回转半径范畴覆盖毗邻幼儿园达10米,未采用安全防范办法。(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5)建设、城管执法、教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关于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关于单位要根据关于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查、操作和寻常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营。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关于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禁止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四、防止对策: 针对事故因素和事故教训,明确指出需要在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执行法规等方面应采用办法。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关于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关于单位要根据关于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查、操作和寻常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营。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关于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禁止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五、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客观规律;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是必然。 防范办法: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吸取教训,依法实行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加强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五:惠州市某花园工程卸料平台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1月7日下午1 3时10分,广东省惠州市某花园工地卸料平台架体因失稳发生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7人受伤,初步记录经济损失55万元。 二、事故发生通过 惠州市某花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公司),施工单位是惠州市某住宅公司,监理单位是广州某监理事务所惠州监理部。 9月12日,惠城区建设局发现该项目未领取《施工允许证》擅自施工,当即对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停工告知书,规定她们在15天内到惠城区建设局办理关于施工报建手续。发出停工告知书后,惠城区建设局关于领导和工作人员曾多次督促她们办理施工手续,直至12月上旬,建设单位才到惠城区建设局补办施工报建手续。12月9日,惠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发包审核领导小组讨论该项目时,以为该项目未领取《施工允许证》擅自施工,应按照关于规定进行经济惩罚。12月17日,惠城区建设局依照关于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经济惩罚后,当即发出了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1月3日,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在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在严重施工安全隐患,当场发出整治告知,规定她们在7天内整治完毕,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治,致使在整治期内发生事故。 该花园工程原是烂尾楼,由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收购建设开发。6月份工程动工复建,6月底该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员依照公司安排,告知搭棚队黄某搭设脚手架,搭设时无设计施工方案,搭设完毕后没有通过验收便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工程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拆除改动卸料平台架体每层2根横杆,对平台架体稳定性导致一定影响。 12月底,为了赶工期,工地施工员依照公司安排,告知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在工程未竣工状况下,先行拆除B、C栋与平台架体相连外脚手架。1月3日拆完外脚手架后,只剩余独立平台架体。事故前几天,工程队带班黄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卸料平台架体不稳固,向工地施工员报告了此事,但施工员和搭棚队负责人及关于管理人员均未对平台架体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和采用加固办法。 1月7日下午13时,工程队带班黄某安排工人在B、C栋建筑进行施工作业。13时10分,平台架体失稳发生坍塌,导致平台作业人员2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其中1名重伤人员因伤势严重,于1月14日急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因素分析 1.技术方面 缺少脚手架搭设方案是本次事故技术因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规定,脚手架搭设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卸料平台应单独进行设计计算,不容许与脚手架进行连接,必要把荷载直接传递给建筑构造。该工程脚手架搭设时,只是由现场施工员向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安排了工作任务,黄某在即无方案又无交底状况下,完全依照自己经验和习惯,随意搭设脚手架,导致该工程脚手架缺少技术根据和论证。卸料平台未进行设计,也没有施工图纸,并违背规定与脚手架连接。在搭设过程中,还随意拆改卸料平台构造架体,导致卸料平台整体受力构造变化,影响了稳定性。 工序颠倒。施工单位在工程尚未完毕状况下,先行拆除了与平台架体相连外脚手架,却没有对平台架体采用相应加固办法。 平台架体与建筑物拉接过少,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只发现了3根拉结筋。 2.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贯彻是本次事故直接管理因素。该工程搭设卸料平台及外脚手架无设计方案,无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施工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职责不明,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也没有及时纠正和采用防范办法,制度不健全,贯彻不到位。 劳动组织不合理,导致人员集中,荷载集中导致超载也是事故因素。施工单位安排在卸料平台上交叉作业人员过多。未及时清理作业平台残存废料,平台残存废料堆积过多过重,工人违章作业,直接在平台胶板上堆置砂浆进行搅拌作业。取水口设立不合理,导致作业人员集中停留在平台架体过道取水。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依照事故关于事实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违章指挥,违背施工安全操作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 该工程施工单位惠州市某住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其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注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贯彻,在项目施工建设中,现场施工混乱、没有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违背施工程序作业缺少有效和有序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关于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管理责任。 惠州市某住宅公司项目经理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贯彻不到位,安全管理职责混乱,导致施工现场隐患突出,工人违章作业。此外,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不采用办法跟踪贯彻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领取《建筑施工允许证》状况下,组织施工人员擅自施工作业;对惠城区建设局于9月12日发出停工告知书置之不理,继续强行施工。对施工场地作业人员忽视安全教诲。直至事故发生时,建设方和施工方未到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好关于手续。为赶工期,规定搭棚队违背程序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代表、工地施工员,作为施工现场重要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在工程未完状况下,违章指挥,告知搭棚队先拆除了外脚手架;对施工队反映报告重大隐患不注重,不采用办法进行加固,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贯彻防范办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某搭棚队负责人黄某,依照施工员告知安排,未竣工就先拆除外脚手架,明知违背程序,明知存在危险也不采用办法进行加固,对其搭设架体忽视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负责人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在没有安监站书面安监材料状况下,违背规定发放《施工允许证》,属工作中重大过错。 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督促整治力度不够,没有进一步加大力度规定施工公司进行整治,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五、事故防止对策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施工资质,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必要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施工程序,禁止为赶工期和减少成本而违背程序作业,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惠州市某住宅公司和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彻底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明确职责,层层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严格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诲和技术交底。 开展全面彻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采用办法整治,保证符合安全规范原则。 进一步教诲其她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觉得戒,全面开展检查,对存在隐患和违背安全生产行为要坚决整治和严肃解决。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多,建议要进行全行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做到防止为主。 六、专家点评 本次伤亡事故发生直接因素,是由于脚手架搭设没有施工方案,拆除作业没有安全交底,卸料平台缺少设计计算,且违章与脚手架连接,从而形成事故隐患。在搭设后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使用中缺少维护管理,以至当杆件被拆除没有及时采用补救办法,再加上违章使用,荷载集中形成超载等导致事故发生。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绝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惠州市某住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分包施工队伍违背程序作业缺少有效管理,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不及时整治隐患。建设单位忽视安全生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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