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装置综合项目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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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1992-12-16 联合公布 1993-07-01实施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中国国家标准 UDC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通知 建标[1992]911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要求,由能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 标准,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 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 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要求, 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 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经验,吸收了部分科研结果,广泛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部会同有 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关键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接地要求,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取IEC标准同国家标准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 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要求。 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觉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 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方便以后修订 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 提升,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电气装置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接地装置安装应按已同意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取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 施工中安全技术方法,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 第1.0.6条 接地装置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施工,隐蔽部分必需在覆盖前会 同相关单位做好中间检验及验收统计。 第1.0.7条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要求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电气装置接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和靠近带电部分金属遮栏和 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金属外壳和电缆金属护 层、可触及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居民区内,无避雷线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外壳及其它裸露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金属护层。 第2.1.2条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 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电气设备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 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其它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 下电气设备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 压电器等外壳,和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发危险电压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蓄电池室内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铁路轨道。 七、和已接地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电动机和电器外壳。 第2.1.3条 需要接地直流系统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和地组成闭合回路且常常流过电流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和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构件有金属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需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方法。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接地体、接地线不得和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 接地线不应作其它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接地能够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金属管道,但不包含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和大地有可靠连接建筑物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构筑物金属管、桩。 第2.2.2条 交流电气设备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内部钢筋。 二、生产用起重机轨道、配电装置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和升降机构架、运输皮带钢梁、电除尘器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钢管。 第2.2.3条 接地装置宜采取钢材。接地装置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接地装置应采取热镀锌钢材,或合适加大截面。 第2.2.4条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铜和铝接地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2.2.4要求。 第2.2.5条 在地下不得采取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 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取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材料必需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根据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金属外皮或金属网和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敷设 第2.3.1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要求时,不宜小于 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需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 焊药。 第2.3.2条 垂直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2倍。水平接地体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 接地线应预防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和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它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它坚固保护套,有化学腐蚀部位还应采 取防腐方法。 第2.3.4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一样两点及以上和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一样两点及以上和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 每个电气装置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和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多个需要接地电气装置。 第2.3.6条 接地体敷设完后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土壤不得有较强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扎实。 第2.3.7条 明敷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检验。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拆卸和检修。 三、支持件间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和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和建筑物墙壁间间隙宜为10~15mm。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赔偿器。赔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替换。 第2.3.8条 明敷接地线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绿色和黄色相间条纹。在每个导体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 第2.3.10条 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接线板 和螺栓。 第2.3.11条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接地线应经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2条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旋转电机中性点和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应采取单独接地线。 第2.3.13条 变电所、配电所避雷器应用最短接地线和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 全封闭组合电器外壳应按制造厂要求接地;法兰片间应采取跨接线连接,并应确保良好电气通路。 第2.3.15条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赔偿装置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 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全部屏蔽部分和和其连接金属管道均应接 地,并宜和接地干线连接。 第2.3.17条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断接卡。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方法。 第四节 接地体(线)连接 第2.4.1条 接地体(线)连接应采取焊接,焊接必需牢靠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取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要求处理。 第2.4.2条 接地体(线)焊接应采取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扁钢为其宽度2倍(且最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6倍。 三、圆钢和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6倍。 四、扁钢和钢管、扁钢和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和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 利用本规范第2.2.2条所述多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确保其全长为完好电气通路。利用串联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 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网)接地 第2.5.1条 避雷针(线、带、网)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相关要求外,尚应遵 守下列要求: 一、避雷针(带)和引下线之间连接应采取焊接。 二、避雷针(带)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取 没有镀锌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方法。 三、建筑物上防雷设施采取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5~1.8m 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方法。 四、装有避雷针金属筒体,当其厚度大于4mm时,可作避雷针引下线。 筒体底部应有两处和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和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等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方法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和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和主接地网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和主接地网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接地装置和接地网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架构或屋顶上避雷针应和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周围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 建筑物上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其它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构架上照明灯电源线,必需采取直埋于土壤中带金属护层电缆或穿入金属管导线。电缆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需接地,埋入土壤中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和配电装置接地网相连或和电源线、 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第2.5.5条 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施工程序。首先 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终安装接闪器。 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接地 第2.6.1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零线 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和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接地线应采取软铜绞线,其截面大于1.5mm2。 第2.6.3条 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移动式机械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接地装置有金属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电网中, 可在移动式机械周围装设接地装置,以替换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周围自然 接地体。 第2.6.4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要求,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 她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出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出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外壳之间有可靠金属连接。 第三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3.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显著。 二、避雷针(带)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连接板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四、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要求其它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要求,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第3.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实际施工完工图。 二、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包含隐蔽工程统计等)。 四、测试统计。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 或“应按……实施”。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与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与单位:武汉高压研究所 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关键起草人:沈大有 周惠娟 胡 仁 马长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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