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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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原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贯彻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于布置,进一步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明确详细办法,经调查研究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及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原则合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总体规定 1. 依照《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行方案(-)》关于规定,按照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要遵循“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基本原则,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施工场地不扬尘为目,防治工作应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拟定进度、范畴和顺序施工,保证施工作业场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车辆在进出施工场地处(特别是出场即进入混凝土或沥青道路)要百分之百对车辆进行冲洗、施工场地路面百分之百硬化(硬化方式含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泥结碎石、黏土压实)、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送。 2. 都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但必要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3. 扬尘防治设施禁止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第五条 扬尘防治责任 1. 扬尘防治单位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2. 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目的及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合同。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种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公司,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畴。 3. 施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商定,详细负责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做好有关施工活动范畴内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4.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监理细则,纳入监理例会内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治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治,严重责令其停工整治,拒不按规定整治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5.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第一负责人。应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6.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承担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7. 施工单位应依照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畴内环境卫生。 第六条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1.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状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的、职责、办法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备。 2. 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扬尘防治标记 1. 施工场地必要设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记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1.4m×2.8m),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立标记牌,并依照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节。 第八条 扬尘防治教诲 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诲培训制度。 2.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重要内容扬尘防治入场教诲培训和考核。 3.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扬尘防治教诲培训。 4.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诲培训档案。 第九条 扬尘防治检查 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寻常巡逻、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有关检查记录。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重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4. 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治。 第十条 扬尘预警响应 1. 扬尘防治单位应共同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普通涉及扬尘污染源、编制根据、管理目的、岗位职责、技术办法、扬尘防治设施及现场平面布置图等内容),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用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办法。 2. 当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第十一条 资料管理 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 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诲培训、检查整治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三章 通用规定 第十二条 围挡 1. 施工现场应沿周边持续设立围挡,不适当有间断、敞开。有泥浆外排施工段,底边应封闭严密,防止外漏。都市建成区内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并配有底座。其她区域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2. 施工现场在穿越闸涵、口门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要设立统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3. 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 4.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要拆除时,应设立暂时围挡并符合有关规定。 5. 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第十三条 场地 1. 施工场区重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黏土压实)解决。 2. 施工场区其她道路应采用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和洒水等防尘办法,防止浮现扬尘现象。 3. 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办法。 4. 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办法。 5. 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宜采用绿化、固化等解决形式。 6. 施工现场必要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行洒水等办法状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保证场区干净。 第十四条 车辆冲洗 1. 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立车辆自动冲洗装置。特殊状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保证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合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2. 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不大于0.3MPa,冲洗时间不适当少于3min。 3. 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 4.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立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解决,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江河、湖泊或已建成水库,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污泥应定期清理。 5. 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立,并保存至工程竣工,对损坏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物料堆土存储 1. 施工现场禁止露天存储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2.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储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其她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储。 3. 土方堆放时,应采用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办法,并定期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堆土(湿土须翻晒),要采用恰当办法,保证不起尘。 4. 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储,场地应采用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 1.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运用资源,防止挥霍,减少建筑垃圾产出量。 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3. 建筑物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用先洒水降尘后清扫作业办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合理清运,禁止高处随意抛撒。 4. 施工现场内禁止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5. 施工场地遗弃物、废油等应进行预解决后,采用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解决。 6. 污水须排入本地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解决后排出,禁止将未达到排放原则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江河或其他水体中。 第四章 施工降尘办法 第十七条 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办法 1.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状况等,贯彻贯彻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节。 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用相应隔离办法。 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用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办法。 4. 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因素导致防尘网暂时掀开或破损等状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5. 都市建成区施工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应采用封闭、降尘办法。 6. 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加工作业,应在封闭加工棚内加工或采用湿法作业等防尘办法。 7. 钢筋加工作业应在加工棚内切割、焊接,并设立防尘回收装置。 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应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9. 易扬尘材料运送应采用覆盖、包装防尘办法或采用密闭化车辆。 10. 施工现场工程车辆、运送车辆应达标排放、限速行驶,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办法 1. 建筑物工程施工应定期洒水降尘,具备条件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 2. 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遇到干燥易起尘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场地应采用洒水等降尘办法,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覆盖;空置或已完毕场地应覆盖。 (2)土方作业时暂时道路应采用降尘办法,保证暂时道路不扬尘。 (3)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用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 (4)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应采用湿法作业。 (5)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施工时,应采用洒水湿润等防尘办法。 第十九条 土石方工程防治办法 1. 土石方作业应及时采用洒水、覆盖办法,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土石方应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2. 道路、桥梁及其她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如下规定: (1)灰土拌合宜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应采用降尘办法,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等作业时,应采用喷(洒)水等降尘办法。 (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应依照实际状况及时洒水或采用覆盖办法,保证表面无浮尘。 (4)沥青混凝土应采用厂拌,运送至施工现场时车辆应遮盖。 (5)路面基层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6)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立相应泥浆池、泥浆沟,保证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送车,减少泥浆在现场裸露时间。 (7)土石方工程施工应依照工程实际状况,宜采用非开挖式施工工艺,避免大面积破损原貌,减少扬尘。 (8)砂石回填时,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3. 水工隧洞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坑围护构造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已完毕场地进行覆盖。 (2)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立专用泥浆池、泥浆沟,保证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送车。 (3)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采用湿喷、潮喷作业法,或采用其她有效降尘办法。 (4)明挖基坑爆破作业应采用水袋堵塞炮眼,并在基坑上部空间设立防尘网封闭防尘,爆破后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 4.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场区内未种植地面应及时覆盖防尘网,每天洒水保持湿润,严格控制洒水量,防止泥水外溢。 (2)各类管线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恢复面貌,不得留裸土地面。 (3)树穴应整顿或拍实,如不能及时种植,穴坑土应加以覆盖,种植完毕后,树坑应采用卵石、草皮等覆盖。 (4)绿化工程产生垃圾应及时清除,重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当天清理干净。 第二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办法 1. 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实行时,应采用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2. 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应采用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办法。 3. 爆破拆除工程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应采用预拆非承重墙、清理某些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立塑料盛水袋、起爆先后喷水降尘等办法。爆破时,宜控制爆破强度并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法作业。 4.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立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5.2.3规定。 5. 整顿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用洒水或喷淋办法。 6. 被拆除建筑物产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7. 负责拆除施工单位,应将拆除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和其她垃圾分类存储、分类运送。 8. 当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用覆盖、洒水等降尘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料场及堆土场地扬尘防治办法 1. 料场及堆土场地现场必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记牌(1.4m×2.8m),标明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 料场及堆土场地应采用地面喷水、固化硬化、覆盖防尘网等有效办法防止场地扬尘;对超过3个月不能使用,应采用绿化防尘办法。 3. 采用绿化防尘办法料场及堆土场地在未进行绿化施工期间,应每天洒水一至两次;风速达到5级以上天气时应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4. 采用绿化防尘办法料场及堆土场地在土地平整后,应在一周时间内开始绿化工作。在实行绿化期间,应采用降尘办法,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停止取土堆土工作。 5. 料场堆土场地用作其她用途时,场地应按其用途采用硬化、覆盖或洒水喷淋办法,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洒水,保证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场地应设立垃圾存储设施,并应每天及时清理产生垃圾。 第五章 扬尘防治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监控系统 1. 具备条件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 视频监控设备宜安装在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或采用云台技术360°监控。 3. 工程项目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保证监控正常运营。 第二十三条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1. 具备条件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系统应包括建筑环境监测(PM2.5、PM10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环境信息采集等。 2. 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安装。 3. 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采集、存储、传递空气质量、气象信息和现场扬尘状况等数据,提高现场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4. 施工现场PM2.5浓度3h平均值不不大于等于78μg/m³或PM10浓度3h平均值不不大于等于115μg/m³时,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她应急办法。 附件:原则 办法指标名称 参数 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 1.4m×2.8m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扬尘防治教诲培训次数 不少于1次 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级别 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 围挡高度 城区不低于2.5m,并配有底座;其她区域不低于1.8m 施工场合车辆出口路面规定 30m以内不应有明显泥印 车辆冲洗装置指标。 冲洗水压不应不大于0.3MPa,冲洗时间不适当少于3min。 不得进行拆除作业指标 当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 应启动现场喷淋及其她应急办法指标 施工现场PM2.5浓度3h平均值不不大于等于78μg/m³或PM10浓度3h平均值不不大于等于115μg/m³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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