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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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国公安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7月 1日 --------------------------------------------------------------------------------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知 建标[1992]807号 依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要求,由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依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企业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中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最终经相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关键内容包含:总则、系统施工、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 各单位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觉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公安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施工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布线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安装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安装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安装 第三章 系统调试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调试前准备 第三节 调试 第四章 系统验收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系统完工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附录一 调试汇报 附录二 系统完工表 附录三 系统运行日志录表 附录四 控制器日检记录表 附录五 季(年)检记录表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不适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必需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需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系统施工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含有设备部署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和其它必需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完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统计; 三、施工统计(包含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四、检验统计(包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统计); 五、完工汇报。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对导线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验。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积水及杂物清除洁净。 第2.2.4条 不一样系统、不一样电压等级、不一样电流类别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出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出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出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出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出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取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直线段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变形缝(包含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赔偿方法,导线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并留有合适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部署。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出10m;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出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二分之一。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探测器,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2.3.3条 探测器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需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取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助焊剂。 第2.3.4条 按测器“+”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它线应依据不一样用途采取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外接导线,应留有大于15cm余量,入端处应有显著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成后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方法。 第2.3.7条 探测器确实定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关键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立即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方法。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靠,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接导线,应留有大于10cm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显著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靠,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方法。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和图纸一致,字迹清楚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出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大于20cm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和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显著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接地,应牢靠,并有显著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效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当采取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取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和消防控制设备接线盒(箱),应采取锁母固定,并应依据配管要求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端部,应有显著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一样电压等级、不一样电流类别端子,应分开,并有显著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取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工作接地线,在经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必需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成后,应立即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统计; 二、查验应提交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调试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含有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责任人必需由有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部参与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根据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验系统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问题,应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处理,并有文字统计。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验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一进行单机通电检验,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效检验: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效; 二、消音、复位功效; 三、故障报警功效; 四、火灾优先功效; 五、报警记忆功效;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效; 七、备用电源欠压和过压报警功效。 第3.3.3条 检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取专用检验仪器对探测器逐一进行试验,其动作应正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控制功效和联动功效。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汇报。 第四章 系统验收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与,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含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含多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含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汇报,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完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完工图; 三、施工统计(包含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四、调试汇报; 五、管理、维护人员记录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置情况检验。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敷设方法。 三、火灾探测器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间距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一~五款中多种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效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完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效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出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百分比、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效应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基础功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功效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含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出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百分比,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功效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百分比抽验。 以上控制功效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效: 一、工作泵和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10%~30%百分比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相关系统设计规范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效: 一、人工开启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和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其它设备(包含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防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取氮气等介质替换)。 上述试验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效,其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含风机和阀门)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效,其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效检验,其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进行下列功效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效试验。 上述控制功效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和设备间秘设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量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外线电话和“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效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限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百分比要求,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经过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专员负责系统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含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完工图及设备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统计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止。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时检验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功效,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记录表。 二、每三个月应检验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效,并按附录五格式填写季度记录表。 1.采取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动作及确定灯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效、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验下列消防控制设备控制显示功效: (1)防排烟设备(可六个月检验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验全部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效试验。 三、每十二个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效,应做下列检验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格式填写年检记录表。 1.每十二个月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探测器试验1次; 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功效。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需功效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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