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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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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鄂人社发 号相关印发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本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相关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32号)、国务院相关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18号
3、)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鄂政发40号)相关要求,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161号)和相关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通知(人社部发74号),省厅制订了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觉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提议并立即上报相关情况。附件: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十二个月 月 日 专题词: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 经办规程 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4、会保障厅办公室 月 日 共印300份 附件湖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相关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务院相关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相关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相关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和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
5、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小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帮助办理,实施属地化管理。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含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步骤。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助资金立即划拨;依据本规程制订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措施;参与制订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财务管理细则;制订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制度,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
6、范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验指导、监督考评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域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当地域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当地域人员培训;检验指导、监督考评当地域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置新农保经办机构,其城镇居民社会养
7、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县(市、区)社保机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评(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参考实施,下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告等
8、工作。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步骤所需材料搜集和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帮助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础信息采集、情况公告等工作。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置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实,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相关要求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含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未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
9、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定;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第六条 协办员负责检验参保人员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个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无误后立即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个月18日前将参保表
10、、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市、州社保机构(下同)。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和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将复核结果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材料归档立案。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关键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络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记录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个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
11、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信息立即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个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将复核结果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材料归档立案。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记录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12、本人有效身份证实;(2)出国(境)定居,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实;(3)参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应提供相关证实;(4)跨县(市、区)转出,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实;(5)参保人员死亡,应提供医院出具死亡证实,或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实(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户籍注销证实,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实,能够确定其继承权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宣告死亡证实。第十一条 协办员于每个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相关证实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个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
13、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将除政府补助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相关材料立即归档立案。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个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人员制发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
14、存折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经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达成领取待遇年纪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能够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时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输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依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
15、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立即将金融机构反馈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依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查对扣款明细信息和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查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立即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经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立即通知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止缴费处理。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补助或资助,
16、应于每个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个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立即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定,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第十五条 居民养老
17、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纪不足参保人员,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纪超出,应按要求按年缴费,缴费不足参保人员,也可补缴。在要求期限内补缴,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缴费补助;参保后因多种原因中止缴费或隔年补缴,中止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助。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立即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于每个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经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
18、险信息系统,于每个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输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要求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要求,为参保人员统计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含有经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地域,可暂由政府委托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制订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票据。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统计个人缴费
19、、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助、其它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含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缴费补助以“政府补助”名义记入。个人账户统计项目应包含:个人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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