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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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银行行业篇 目 录 一、行业基本情况 4 (一)银行业概述 4 (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5 1.负债业务 6 2.资产业务 6 3.中间业务 7 4.国际业务 7 (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7 (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8 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9 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9 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10 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11 (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1 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1 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2 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4 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14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4 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4 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5 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5 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6 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6 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7 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8 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8 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9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0 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 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21 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22 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22 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23 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4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4 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25 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26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6 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 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 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 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 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9 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0 (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 1.抵债资产处置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31 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31 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32 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33 34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银行业概述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本指引主要适用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参考使用。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讲究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代表行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经营性和严格的行业监管和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等特点: 1.指标性。作为金融业的核心代表,商业银行的指标数据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2.垄断性。一方面是指商业银行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是指银行经营的具体业务也有较高的垄断性。 3.高风险性。商业银行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各个行业的连锁反应。 4.效益依赖性。商业银行的效益主要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效益。 5.高负债经营性。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比率较低,更多是依赖吸收存款资金及同业拆借进行经营。 6.行业监管及内控。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中受到最为严格监管的行业之一,其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监管机构多、监管内容繁、监管程序复杂。也正因此,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较一般企业更为完善,通过一体化的综合核算软件来进行自动财务核算,内在的财务核算规则与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并需报银监会备案。 (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特殊经营对象形成了其特定的业务内容。按其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另外,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主要通过吸收和借入形式筹集资金,是银行最基本、最主要的业务,构成银行经营的基础,包括存款业务和非存款业务。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是银行最主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存款业务主要包括为企业交易目的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和为个人积蓄货币取得利息收入开设的居民储蓄存款。银行的非存款业务,是指银行吸收各种非存款资金的业务。一般来说,按照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借入资金业务和长期借入资金业务。 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指银行运用其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贷款业务、投资业务等内容。贷款业务是银行以债权人地位,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方式。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银行主要的投资业务为证券投资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是通过金融工具进行的投资活动,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由于资产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通过建立以贷款资产减值准备为主、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为辅的拨备制度进行风险防范。 3.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银行不运用或很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或其他委托事项,收取手续费。包括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等。 4.国际业务 国际业务包含银行对本国居民开展的外汇业务和对外国居民开展的本币业务,主要包括贸易融资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银行业财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银行财务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银行会计核算同银行的各项业务关系十分密切。 银行的业务过程很多与会计核算过程合二为一,例如存款业务的一系列程序,既是业务活动过程,又是会计核算过程。 2.银行会计具有显著的宏观性和社会性。银行会计与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紧密联系,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商业银行通过开户单位账户资金的增减变化和来龙去脉,可以反映和监督他们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去向和流量,充当社会总会计,为有关部门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 3.银行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特殊性。总行和各级分支行虽然统一核算,但是财务会计核算的范围并不相同,如利息收支的核算、手续费收支的核算及各类准备金的核算等。 4.银行大型数据处理系统的特殊性。银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银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产品的数据,大量财务会计核算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5.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具有特殊性。银行是特殊企业,它所核算的内容即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是资金,银行设置的会计科目是对银行资金进行分类划分的结果。同时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对应的会计科目必然会主要通过存贷款业务反映在外部,即反映在广大客户身上,表现形式体现为账号。 (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商业银行业务和产品复杂、交易量巨大、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传统的“自下而上”的税务检查方式,无法适应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难以形成对银行税收风险的全面、准确判断。开展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除了关注银行常规涉税风险外,更强调商业银行总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对银行总行的管理掌握银行整体情况,与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构建着眼全局、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精确制导的银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 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银行总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发挥着司令部和神经中枢的作用,银行的产品设计、业务规范、信息系统、财务和税务处理规则均由总行制定,并实施监督,集团内税收风险同质性突出。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特别注意加强对银行重大交易事项、非常规业务事项、新兴业务事项、行业普遍存在的高风险事项的管理,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共享工作成果,共同应对税收风险。 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银行产品条线和品种繁多、业务量巨大、内部流转手续复杂、牵涉部门广、会计结转科目多,有些业务和产品甚至难以确定股权和债权性质、多种收益混杂。风险应对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在深入了解企业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方法、纳税管理规章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制度体系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发现银行系统性税收风险,并厘清总行与分支行在业务流程和各税种纳税申报上的权责定位,确定风险应对措施;应注意着眼于银行业务收入和成本产生时点,结合业务流程与会计核算,确认价值实现节点、进行纳税义务判定,并将判定结果与银行实际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比对,进而确定企业具体涉税风险。 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银行具有独特的信息系统,财务核算系统与一般企业不同,银行大量的会计凭证由信息系统生成,只强调整体借贷平衡,多借多贷,税务管理难以通过会计凭证追踪和了解企业实际经济业务,给税务审计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行业监管和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银行业务数据的质量通常较高,在信息系统设计正确、运行稳定的情况下,由业务系统批量产生的会计凭证可靠性通常很高。 因此,对银行业务事项等系统性风险的应对,可以由总行主管税务机关从业务和会计科目两个方面入手,深入了解银行的信息系统,从而发现企业税收风险,必要情况下,辅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实地核实验证,最终确定具体税收问题,避免各地税务机关重复低效劳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的信息系统完善程度和对税务管理的支持程度并不相同,需要根据银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大型商业银行信息系统较为完善,但是也存在系统数量众多,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不能完全对接等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往往是由多家单个银行合并而成,在没有完成整合前,内部各分支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往往并不统一;外资银行使用的信息系统,一般由其全球总部开发和维护,系统的设计可能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监管和合规要求,固化于系统的财务核算方法也可能不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往往需要税务团队进行大量的手工调整,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规模庞大、跨地区经营、业务和信息系统复杂、数据量巨大,税务机关现有的人力资源已难以满足银行业税收管理的需要,并且如果银行业务系统中没有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不能从信息系统中抓取相关数据,则很难通过人工手段确定税务调整金额。 商业银行税收管理中,在加强税务检查力度、优化风险应对方法、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的同时,应特别强调税企合作的必要性,通过税企高层对话、签订遵从协议、开展政策辅导等方法,进一步加强银行领导层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自觉优化管理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对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支持、前置税收管理环节,不断提升银行自我税收遵从能力。 (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由于此次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的期间是2010至2014年度,为了体现银行业主要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变更,以下政策中包含了部分目前已经条款失效或全文失效的政策,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政策的适用期间。) 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0)《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发生对外支付业务,如海外代付、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托管以及接受境外劳务等,银行作为支付人,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3)核查路径 重点审核“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发生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支付国外机构服务费、国际交易的数据使用费、会员费、平台费、交易费以及利息支出等,是否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情况。 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农户的认定存在风险;贷款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机构不符合规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额度、农户性质、单独核算条件是否满足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抵债资产若为不动产,持有期间对外出租,存在未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处置环节,存在未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核查路径 审核“抵债资产”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抵债资产持有期间或者转让环节未缴纳营业税风险。 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牵头行、参与行存在未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利息率、费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3)核查路径 检查“银团贷款”类科目有无发生额或者余额,审核牵头行、参与行是否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利息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审核牵头行是否按合同约定应收手续费时间及费率确认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取得各类中间业务收入,如:代办保险手续费收入、代理发行、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代销基金收入等,不缴或少缴营业税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相关制度性文件、合同等资料,检查总分行分成收入方式等,重点审核中间业务收入的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纳税申报数据,确定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存在未按利息收入的全额(包括罚款、滞纳金、赔偿金等)计征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取得的上述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存在将一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等收入作为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 (3)核查路径 对“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同业往来”等科目进行审核分析, 审核同业之间的资金借用及拆借合同,核实银行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向储户收取的账户年费、信用卡年费等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银行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存在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条 (3)核查路径 审核 “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并与营业税纳税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核实银行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存在计算不准确的风险;转让环节是否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作为计算差额的扣减项,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金融商品的负差等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并与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上述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在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扣除准备金的风险,即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按五级分类管理,对除“正常类”外的其他四类分别按各自标准计提扣除损失准备金,同时对“正常类”贷款也按1%在税前进行了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提供的年度各类贷款余额、内控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核对银行计提准备金的数额,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比对,核实其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时,存在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扩大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提供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流程,核实计提范围是否准确,有无擅自扩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基数的问题;核实呆账核销和收回计算是否准确。 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存在银行未按照税法规定标准认定农户及小额贷款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实际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否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 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或者履行相关程序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报送的贷款损失备案资料,与税收文件规定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按照规定报送资料及履行税前扣除相关程序。 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及“持有期间”计算确定,即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支出,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可转债利息支出的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科目,比较会计与税法差异。 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1)风险描述 存在将国债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国债交易交割单、国债交易台账,核实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1)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存在将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计入了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核查路径 通过“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核算取得收入,并与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有无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情况。 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商业银行在开展对外业务过程中,发生对境外银行或者分行支付利息,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十九条、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7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提供的向境外支付款项相关管理办法和境外业务的实际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收的情况。 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1)风险描述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存在未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银行工资管理办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实其工资薪金支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向职工发放各种补贴补助、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等未与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向职工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季度、半年奖金,未按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并比对企业缴税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核实企业每年是否只采用一次年终奖方式申报税款。 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将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补贴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业务及管理费用”等科目,并比对企业个税扣缴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2014年1月1日以前,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存在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年金制度,并比对企业个税扣缴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向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支付董事费、监事费,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实向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支付董事费、监事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分析“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实银行在各类经营业务、企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存在未按“其他所得”税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3)核查路径 审核企业是否有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报备税务机关资料,核查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是否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抵债资产处置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动产部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存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抵债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抵债资产(动产部分)处置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借款合同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3)核查路径 统计各类贷款本期累计发生额,比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申报缴纳数额,核实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的情况。 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购置房产、取得抵债不动产时未及时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等科目,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1)风险描述 银行取得的属于房屋的抵债资产,在持有期间存在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3)核查路径 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等科目,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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