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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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相关证券业务要求已经被《财政部相关印发<证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通知》(公布日期:1999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会计核实工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金融企业,包含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企业、租赁企业、财务企业、证券企业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企业系指信托投资企业、租赁企业、财务企业、证券企业等金融性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取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多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次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通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原始统计,是办理收、付和记帐依据,是查对帐务和事后查考关键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础凭证和特定凭证。基础凭证是银行业依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传票。特定凭证是依据某项业务特殊需要而制订专用凭证。 帐薄是统计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改变情况关键薄籍。一切帐薄必需依据凭证记载。 多种帐薄(卡)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要求。 帐务查对应每日和定时进行。应确保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查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查对相符后,必需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实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前提下,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一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要求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对应会计事项,能够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取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经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会计报表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要求;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要求。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该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查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依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标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要求立即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立即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要求者,从其要求。 向外报出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署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包含会计事项,金融企业能够作补充要求。 九、各地域、各部门制订相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要求和本制度有抵触,应以本制度要求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础业务会计核实要求 一、存放款业务核实要求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要求吸收单位和居民个人多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时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实,单位存款和居民个人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实。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久进行反应。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存款;长久存款为1年期以上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和按吸收存款一定百分比缴存于中央银行款项和其它需要缴存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多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实。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为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存入其它金融企业和其它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要求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见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实;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实。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和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奖金头寸。拆借业务反应金融企业资金利用情况,应单独核实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4.贷款是金融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发放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久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多种贷款;中长久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多种贷款。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六个月以上,接收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实,也可在相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实。呆帐贷款经同意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它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一定百分比计算发放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依据协议将抵押品依法处理。(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实。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会计科目不作要求,金融企业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实。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并有必需对外说明,可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具体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按贷款余额一定百分比提取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要求提取和使用。提取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呆帐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差额或补足少提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减项单独反应。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关键内容,会计人员应依据要求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换算和利息计算方法以下: (1)利率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计算方法以下: ①定时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上一日止。如在结算日计算时,应包含结息日,其计算公式以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计息期,按各行相关要求办理。 ②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按年计算,满月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整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以下: 全是整年整月: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整天数: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标准进行核实。逾期3年以上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包含到计息,应依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实要求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多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出1年有价证券。应该根据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股票,实际支付款项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股利,应作为其它应收款记帐,不包含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和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收入和帐面成本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同意可经营证券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许可经营证券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久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在1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财、金融企业和其它企业等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长久债券进行投资。 长久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置债券时,是以长久投资为目标,通常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长久投资。应依据实际发生支出数,区分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实,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取核实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百分比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按长久投资额一定百分比提取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要求提取和使用。提取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差额或补足少提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减项单独反应。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实。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应。以投资为主营业务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含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应。 三、信托业务核实要求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久进行明细核实和反应。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发放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实。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六个月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实。信托贷款呆帐经同意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依据用户委托所发放有条件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它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实,其应付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实要求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它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用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用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行为;其它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同意在国家许可范围内进行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和证券业务相关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它证券业务应依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实。代理业务有价证券,除代保管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实。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实。 3.自营证券业务核实。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取实际成本核实,也可采取证券票面面值核实。 (1)实际成本核实。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实。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告发放应收股利,应作为“其它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债券,其会计处理和上述股票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债券,应以债券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实际成本,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以下: 某种证卷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票面价值核实。以购进证券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实证券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和票面价值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时结转证券差价部分。计算公式以下: 某种证券差价率=(期初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差价)/(期初证券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个。成本核实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具体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实结果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要求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帐。 自营库存证券收入标准上按销售价和成本价差价入帐。 4.代理证券业务核实。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剪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实。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对应会计科目进行反应。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收用户委托,代用户发行有价证券业务。依据金融企业和用户确定发售方法,分别根据不一样发售方法进行核实。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一样时含有上述两个条件,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法。金融企业收到代用户发售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法(也称助销方法)。其发行期内会计处理和代销方法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还未售出证券,金融企业依据协议要求,将剩下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久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法。金融企业以协议确定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协议要求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收用户委托对其发行债券到期进行兑付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实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用户进行买卖业务应如实反应,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实。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有价证券,不管采取收费保管或无偿代保管方法,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方法,均不纳入表内核实,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它证券业务核实。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依据和用户协议或协议要求,金融企业先买入用户证券,在协议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要求卖出价卖给原用户,以获取买入价和卖出价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依据和用户协议或协议要求,金融企业先向该用户卖出证券,在协议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要求买入价将证券从该用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和买入价价差支出,取得资金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差价收入应作为其它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它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实。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用户以不能上市证券进行贴现,应依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给予贴现。贴现证券应区分于其它证券业务核实,并单独反应,如金融企业对贴现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用户进行股票过户等鉴证手续,所取得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实要求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方法为其它企业购置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赔偿其购置设备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实,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实。企业可任选一个,核实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取净额法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资产应区分于自用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实。 租赁用固定资产产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折旧应单独核实。但经营性租赁资产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实。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取得营业收入,包含融资租赁业务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租金和租出租金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实。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实。 六、投资基金核实要求 共同投资基金必需单独建帐核实,必需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受益证券所取得投资基金,应作为全部者权益核实。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实,通常手续费收入全部应纳入帐内核实,坚持收支两条线核实标准。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要求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相关要求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金融企业,可采取外汇分帐制核实方法,也可采取外汇统帐制核实方法。 采取外汇分帐制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多种货币之间兑换及帐务间联络均经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标帐簿格式应采取多栏式帐簿,同时统计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人民币金额。 采取外汇统帐制核实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相关外向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全部外币帐户金额增加降低,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外币余额根据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和原帐面余额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取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标准上采取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取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实。对业务上使用关键凭证或还未起用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font size=+1>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贵金属 4 │ 11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 │ 112 │ 存放同业款项 6 │ 113 │ 存放联行款项 7 │ 121 │ 拆放同业 8 │ 122 │ 拆放金融性企业 9 │ 123 │ 短期贷款 10 │ 124 │ 中长久贷款 11 │ 125 │ 抵押贷款 12 │ 126 │ 贴现 13 │ 127 │ 逾期贷款 14 │ 129 │ 贷款呆帐准备 15 │ 131 │ 进出口押汇 16 │ 132 │ 应收利息 17 │ 138 │ 坏帐准备 18 │ 139 │ 其它应收款 19 │ 141 │ 短期投资 20 │ 142 │ 长久投资 21 │ 151 │ 固定资产 22 │ 152 │ 累计折旧 23 │ 153 │ 固定资产清理 24 │ 154 │ 在建工程 25 │ 161 │ 无形资产 26 │ 162 │ 递延资产 27 │ 16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8 │ 201 │ 活期存款 29 │ 205 │ 定时存款 30 │ 211 │ 活期储蓄存款 31 │ 215 │ 定时储蓄存款 32 │ 221 │ 财政性存款 33 │ 231 │ 向中央银行借款 34 │ 232 │ 同业存放款项 35 │ 233 │ 联行存放款项 36 │ 241 │ 同业拆入 37 │ 242 │ 金融性企业拆入 38 │ 243 │ 应解汇款 39 │ 244 │ 汇出汇款 40 │ 251 │ 确保金 41 │ 252 │ 本票 42 │ 261 │ 应付利息 43 │ 262 │ 其它应付款 44 │ 263 │ 应付工资 45 │ 264 │ 应付福利费 46 │ 265 │ 应交税金 47 │ 266 │ 应付利润 48 │ 267 │ 预提费用 49 │ 271 │ 长久借款 50 │ 272 │ 发行债券 51 │ 273 │ 长久应付款 52 │ 281 │ 外汇买卖 │ │ 三、全部者权益类 53 │ 301 │ 实收资本 54 │ 302 │ 资本公积 55 │ 303 │ 盈余公积 56 │ 311 │ 本年利润 57 │ 312 │ 利润分配 │ │ 四、损益类 58 │ 501 │ 利息收入 59 │ 502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60 │ 511 │ 手续费收入 61 │ 512 │ 其它营业收入 62 │ 513 │ 汇兑收益 63 │ 514 │ 投资收益 64 │ 515 │ 营业外收入 65 │ 521 │ 利息支出 66 │ 522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67 │ 531 │ 手续费支出 68 │ 532 │ 营业费用 69 │ 53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0 │ 534 │ 其它营业支出 71 │ 535 │ 汇兑损失 72 │ 536 │ 营业外支出 ──────┴──────┴──────────────────────── </font>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实银行库存现金。 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备用金,经过“其它应收款”科目核实,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实。 2.银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应设置“现金日志帐”,由出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现金收入累计数、现金支出累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和实际库存数查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实银行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存款。 2.银行将款项存入开户行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相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行设置“银行存款日志帐”,由出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志帐”应定时和“银行对帐单”查对。期末帐面结余和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需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贵金属 1.本科目核实金融企业买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2.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本科目核实银行存入中央银行多种存款,如业务资金存入、调拨、提取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按要求缴存财政性存款和通常性存款。 2.本科目应按“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中央银行通常性存款”等设置明细科目。 第112号科目 存放同业款项 1.本科目核实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而存入其它银行多种存款。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存放联行款项 1.本科目核实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而存放联行多种往来款项。 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或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标余额,即借方余额,应计算应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拆放同业 1.本科目核实银行拆借给其它银行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银行进行明细核实。 第122号科目 拆放金融性企业 1.本科目核实银行拆借给其它非银行金融性企业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金融性企业进行明细核实。 第123号科目 短期贷款 1.本科目核实银行发放期限在1年以内多种短期贷款。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实。 第124号科目 中长久贷款 1.本科目核实银行发放期限在1年(含1年期)以上多种中长久贷款。 银行发放中长久贷款,每期应计算应收贷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如发生贷款逾期,经同意后,应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实。 第125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实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款项。 2.本科目按用户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实银行按一定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远期票据(包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给予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实。 第127号科目 逾期贷款 1.本科目核实银行发放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六个月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承兑汇票款等。 符合贷款呆帐核销条件逾期贷款,经同意后,贷款本金应自“贷款呆帐准备”帐户中冲销;应收利息应自“坏帐准备”科目冲销;逾期3年以上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实。 第129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实银行按要求以贷款余额一定百分比提取呆帐准备。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2.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如补提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呆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久贷款”科目。 已确定并转销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应按收回金额,借记“短期贷款”或“中长久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久贷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结余贷款呆帐准备。 第131号科目 进出口押汇 1.本科目核实银行接收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款项。 2.本科目按用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第132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实银行对工业、流通等其它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利息。逾期3年以上贷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 2.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确定为坏帐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定并转销坏帐损失,假如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一样贷款企业设置明细帐。 第138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实银行对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无法收回坏帐而按要求提取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定并转销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应按收回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如收回坏帐损失金额和本科目帐面金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数,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坏帐准备。 第139号科目 其它应收款 1.本科目核实银行应收、暂付其它单位或个人款项,包含多种应收赔款、罚金,按要求垫支职员差旅费,存出确保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款项和其它应收、暂付款项等。 2.银行发生其它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收回多种款项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实银行购入多种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出1年有价证券等。 2.银行购入多种债券,根据实际支付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银行收到发放债券利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它应收款”科目。 银行出售债券,根据实际收到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根据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长久投资 1.本科目核实银行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投资,如国库券、国家关键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记帐。 3.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含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相关科目。 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价款,贷记相关科目。 债券应计利息,应区分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债券,应将应计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银行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该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实际支付价款中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和分摊累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累计,借记相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实。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实银行全部自用固定资产原价。 银行应依据要求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实依据。 银行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依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实。 2.银行固定资产应该根据下列要求,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买价或售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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