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标准章程示范文本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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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意在为民办学校制订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订章程,应该包含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础条款,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合适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民办学校包含依法举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订基础要求及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县名;使用市名必需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使用省名必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和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字样。民办学校外文名称应和汉字名称一致。) 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关键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收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地址应该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比如: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 办学层次: 。 第九条 办学形式: 。 招生对象为: 。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一般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举行者是: 。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 推荐董事会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四) 召开举行者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 年,董事会是学校决议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组员 人(五人或以上)(必需有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该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产生;董事长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因不可抗力造成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由举行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需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组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关键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阅、署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统计,该董事可免去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需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经缺席董事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议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需含有以下条件:(一)含有老师资格和经历; (二)含有对应学历和国家要求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依据情况设置监事会,监事在举行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组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关键领导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给予纠正; 监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责任人。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刑事处罚。 (四)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起源:举行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以下(和验资汇报一致): 1、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2、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3、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学资金关键用于学校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职员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依法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汇报交审批机关立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行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收法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情况下,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资产,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预留发展基金和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余额。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举行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理全部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 发放教职员工资及应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它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行者署名、按指模: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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