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公司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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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 企业章程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置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平安房地产经纪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及代理;住房租赁和销售代理;厂房租赁和销售代理;写字楼租赁和销售代理;商铺租赁和销售代理;地皮租赁和转让。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5万元 企业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该自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出资,依据《企业法》设置有限责任企业缴纳出资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出资额以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法 出资额 王绍荣 6 货币(人民币) 万元 王安勇 5301114 货币(人民币) 万元 王安丽 9 货币(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出资证实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名称: (二) 企业成立日期: (三) 企业注册资本: (四)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出资额 (三) 出资证实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 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3) 股东能够要求查阅企业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企业会计帐簿,应该向企业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标。企业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标,可能损害企业正当利益,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该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企业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企业提供查阅。 (4) 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5) 企业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除外。 (6) 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 遵守企业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 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七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企业章程; (十)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 (十一) 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验股东会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会决议; (3) 拟订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拟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拟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 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拟订企业具体制度;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 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验企业财务; (2) 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 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5) 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路径不能处理,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6)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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