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样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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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旅游业股份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以下统称 本企业职员)之任免、调迁、确保、薪给、休假、差勤、考评、出国训练、奖惩、 退休等悉依本要求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 卫、厨司、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含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 员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 □任免 第四条本企业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酬劳,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 长、领班及通常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本企业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 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它职员概由企业统一甄选。 第六条本企业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条本企业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 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 第八条凡本企业新进之职员,不管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 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两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 第九条本企业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下列方法列之: (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二)笔试:分专业及通常商业知识。 (三)测验:性向测验。 第十条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前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与面试。 第十一条面试由申请单位主管主试,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人事主管陪试。 第十二条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要尽可能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答案及问题点; (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人格; (五)将口试结果随时统计于口试统计单内。 第十三条本企业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 需要为标准。 第十四条凡参与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 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确保书一份; (五)抚养亲属汇报表一份。 第十六条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企业报到,尚因 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不然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本企业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八条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 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企业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本企业各级职员概须依本节之要求,觅具确保人。确保人应具下 列资格之一,并经本企业认为合适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正当登记之工商店。 (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新进职员,应于办妥确保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确保, 限于铺保,并经本企业认为确有确保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职员之确保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十二个月对保一次,如有必需时得随时 对保,如有发觉确保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确保人之责任,如确保书所列各项。凡被确保人有下列各款之 一者,确保人应负赔偿及追偿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确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确保人应即以书面汇报人事单 位,并限于30天之内另觅妥确保人,重填确保书。 (一)确保人死亡者; (二)本企业认为有换保之必需时; (三)确保人迁离国外地域者; (四)确保人退休; (五)确保人丧失确保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确保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企业,经本企业同意 后,被确保人应即觅新确保人,填妥确保书后,原确保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要求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确保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企业职员离职时,须经十二个月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 始得发还确保书,在未发还确保书之前,确保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 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确保人赔偿。 第三十条本企业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和所任职务不合时,可 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企业所属其它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调职分升调和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 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立案,不一样部门之调动须经相关部门主管同 意,由人事部门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时限内办妥移交手续, 推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 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三十四条本企业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去兼代 时,仍回其本职。 第三十五条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去兼代职务后,不管任 何原因均应回复原职原薪。 第三十七条本企业职员之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及 当然解职六种。 第三十八条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具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 职人员必需呈准并办理移交后,始得离职。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职员辞职手续以下: (一)通常职员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 (二)(组长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 (三)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 第四十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给予免职: (一)年底考绩不及格及十二个月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连续旷职三日或年累积六日者。 (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 (四)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 (六)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企业印信者。 (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三次者。 (八)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企业文书者。 (九)私营事业和企业有利益冲突者。 (十)偷窃公物者。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 (一)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用者; (二)触犯刑法被扣押三个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 (四)年满60岁者; (五)因业务上之需要及紧缩业务所生之冗员。 第四十二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要求给予停薪留职。 (一)入伍服役者; (二)久病不愈满6个月以上者; (三)其它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 第四十三条职员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措施另定。 第四十四条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其抚恤措施另定。 第四十五条本企业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资遣部分职员。 (一)因业务之紧缩时; (二)全部或部分停业时;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须停业30天以上时; (四)对本身工作不能胜任者; (五)经医生证实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 第四十六条依前条要求资遣之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之方法以下: (一)在本企业服务满三个月而未满十二个月者,应于20日前通知。 (二)在本企业继续服务十二个月以上而未满三年者,应于30日以前通知。 (三)在本企业继续服务三年以上者,应于40日以前通知。 第四十七条凡接到资遣之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但每星期不得超出二天。 第四十八条本企业资遣之职员,除发给当月应得之薪给外,得依劳动法付 资遣费。 第四十九条凡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要求辞职而离职者,不适用本节之规 定。 □薪津 第五十条本企业相关薪津之订定、计算、发放,均依本章各节之要求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企业依实际情况由各部经理及人事主管于年底组成考评委 员会,就各单位主管提出之年度总考绩作一合适评价,努力争取公平合理,并作为薪 津和年底奖金核定之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于薪津之政策及计算,应使各级职员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异, 应能确切反应其所负工作之难易、责任之轻重,借以激励各人愿意担任较关键 之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企业薪津分下列多种: (一)本薪:各级职员之本薪以下表所列,除非物价波动特大外,标准上不予 变动。 (二)生活补助费:系本薪以外,因物价过高所给之生活补助,每十二个月均得随 物价指数调整。 (三)职务津贴:各级职员均按其责任之轻重发给职务津贴。 (四)房屋津贴:男性职员于服务满十二个月者,婚后可发给房屋津贴。 (五)夜班津贴:系生产单位,须在夜间工作者,始得发给之。 第五十四条本企业之职位分通常职员、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经理 等职位,各职位分为四等,各等分为十级。 第五十五条各职位等级之薪津,悉依本条之要求办理,其标准以下: (一)各职位等级一律按月给生活补助费1700元,必需时得随物价指数调 整之。 (二)男性职员于服务满十二个月者婚后按月加给房屋津贴1200元。 (三)〖ZK(〗职务津贴: 通常职员:700元 领班:1700元 组长: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经理:4700元〖ZK)〗 (四)夜班津贴:每次50元。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员之薪津计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到 职之天数为应得额。 第五十八条离职职员其服务满三年以上者,离职之日期在当月17日以后 者,给全月之薪津,不满三年者,按日计算。 第五十九条凡服务满十二个月后结婚者其房屋津贴之计算,结婚之日期在当月 份16日以前者给全额,16日以后者,给半额,凡已婚而服务届满十二个月者, 按其到职之日期在16日以前全额给,16日以后者半额给。 第六十条本企业职员在请假期内,其薪资之计算以下: (一)事假:经主管核准者,请假期间薪资照给,但超出整年要求期限应于年 终奖金内扣减薪资(标准列后),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以旷职论,旷职一天于 年底奖金内扣减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内薪资照给,但超出整年要求期限应于年底奖金内扣减薪 资,参考第九十八条。 (三)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出期限者照发,逾限若续假,应予事 先以事假申请核准,不然以旷职论。 (四)公伤假在要求之疗养期间内照发。 第六十一条本企业薪津之发放,当月16日发放上半月之薪津,次月1日 发放下半月薪津,遇假日顺延。 □服务 第六十二条本企业职员应遵守企业一切规章,忠心服务,接收主管之命令 指挥及监督,老实勤勉地实施职务。 第六十三条本企业职员除因组织规程所划分之职位外,其任何部门及任何 个人之工作并无贵贱之分,其人格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冷言冷语中伤她人。 第六十四条各级职员均应按要求时间签到签退,不得任意旷职、迟到或早 退,但尤其原因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各级职员全部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责(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 订)。如因事不能到班者,应事先委请代理人,或和她人调班,凡无故不到者, 均以旷职列入考绩,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内分别给轮休。 第六十六条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之事项,必需当日办理清楚,如不能于办公 时间内办理完竣,仍应加班赶办,如系有时限之事项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 诿。 第六十七条除办理本企业之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企业之名义,凡对外 传输、发表、公告等事业,非经本企业签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公布。 第六十八条本企业职员不得兼营其它事业,亦不得对外泄漏业务机密。 第六十九条各级职员言行操守,应老实、谦洁,不得有放荡奢侈行为, 对企业之财物应珍惜利用,不得浪费或任意毁损。 第七十条各部主管就其范围内所属职员,依其工作之适应性、能力、学识 等实施工作轮调,以资随时训练人才及贮备人才。 第七十一条本企业职员由本企业无偿供膳,单身者供宿。 第七十二条本企业职员天天以工作七小时为标准,每七天工作五天。 第七十三条本企业各级职员之工作时间以下:早晨八时半至12时,下午2 时半至6时。 第七十四条在要求之工作时间内非经许可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十五条本企业各级职员必需遵照要求,于上班前签到或打卡,下班后 签退或打卡。 第七十六条上班之时间以工作所在地之时钟及打铃为准。 第七十七条逾要求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签到或打卡者为迟到,15分钟后 为旷职,在要求下班时间提前签退或打卡者,不管时间之长短以旷职半天论。 第七十八条凡到迟到原因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证实或同一方向共同迟到 之同事签证,得签请注销迟到统计,但乘坐企业交通车者,不在此限,迟到四次 于年底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七十九条凡因不可抗力之灾变,阻碍无法上班有实事证据者,能够电话 报备,并得请同事代填请假单,则不以旷职论。 第八十条各级主管如因公必需外出半日以上者,应取得上级主管之同意方 得离开,不然以旷职论。 第八十一条凡迟到四次以旷职两小时论,旷职在两小时以内者,均以两小 时计算,超出两小时以半天论,上下午应分别计算。 第八十二条除经事先报备,请假及特殊事故外,其旷职统计概不得借任何 理由申请注销。 第八十三条凡代人及委人签到或打卡者,一律以旷职一日论。 第八十四条凡签到或打卡而不到勤者,记大过一次。 □请假 第八十五条本企业各级职员请假,均依本要求办理,并按请假之事实分为 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尤其假七种。 第八十六条各级职员请假均应依要求填写请假单,必需时得附相关证件, 经由各单位主管签奉核准后,交人事部门登记。 第八十七条任何假别其请假时数以半小时为起讫单位,凡不足半小时者, 以半小时计,超出半小时而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余类推,并以八小时为 一日计。 第八十八条职员请假不得托人以口头为之,均应亲自先行办理请假手续, 但因患疾病或尤其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眷于事后三日内办理补 假手续,不然以旷职论处。 第八十九条凡请假之前一日已连续工作满五日者,其应得之轮番公休可照 休,凡轮番公休在请假期内,或在请假期以后,均列为请假日计算。 第九十条各级职员请假必需有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章方可,若 其职务关键,假期较长者,应签请主管派人代理。 第九十一条凡因事必需亲自处理而需要请假者,得依本节之要求办理。 第九十二条同一部门内职员请事假天天不得超出1/3。 第九十三条职员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者,整年事假累积以六日为限,其超出之 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底奖金内按天天增或扣其底薪1/30,列入年底 考绩计算。 第九十四条申请事假之手续,依第一节办理,但尤其事故经核属实不受此 限。 第九十五条服务未满十二个月者,其事假之天数,按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九十六条本企业职员因病必需诊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 第九十七条病假连续在三天以上者,应附医师出具之证实,不然以事假 论。 第九十八条本企业职员凡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整年病假累计不得超出16天, 其超出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底奖金内按天天增或扣其底薪1/60。 第九十九条到职未满十二个月者按其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一○○条凡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者,得签请总经理核准后给尤其 病假,以六个月为限,薪津照发。如六个月仍未痊愈,得停薪留职六个月,期满 仍未痊愈,作为自动辞职。 第一○一条凡经核准之尤其病假,其假期不列入考绩统计,亦不影响年底 奖金。 第一○二条人事管理部门对所附之医师诊疗证实有疑问时,可由企业指定 之医院再行检验。 第一○三条凡本企业职员结婚,可请婚假九日,期满不得继续以尤其假或 事假为之。 第一○四条婚假期中遇有例假,亦作婚假计算,不得请求补给假。 第一○五条凡正当之再婚,亦得享受本节之给假。 第一○六条凡经核准之婚假,均不列入考绩统计,亦不影响年底奖金。 第一○七条本企业职员直系亲属承重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 儿女丧亡,可请丧假九日,唯三岁以下之儿女丧亡可准丧假四日。 第一○八条凡本企业职务旁系亲属外祖父母、叔伯、及胞弟兄、姐妹 丧亡得准丧假4日。 第一○九条凡经核准丧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底奖金。 第一一○条凡在本企业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之女性职员,因生育得准产假66 天;如系小产凡在三个月以内给休养假九天,三个月以上给假30天。 第一一一条凡经核准之产假不列入考绩统计,亦不影响年底奖金。 第一一二条凡本企业男性职员因兵役检验、教育召集、点阅召集,均得依 要求之日期给公假。 第一一三条凡因政府指派之私人劳动、证人、签定人之出庭需要请假者, 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一四条凡参与高等考试及一般考试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一五条任何公假或私事公假,均需缴验相关证件,不然概以事假论。 第一一六条凡经核准之公假及私事公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底奖 金。 第一一七条本企业职员按其服务年资,每十二个月给一次尤其休假,其休假之 天数以下列要求: (一)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给假8天。 (二)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假11天。 (三)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假15天。 (四)服务满者,每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一一八条尤其假之年资计算,以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十二个月,中间到 职不予计算。 第一一九条凡在前十二个月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超出26日者或有记大过之 处分者,或留职停薪者,均不予尤其休假。 第一二○条尤其休假之核给,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于每十二个月初排 定,呈请总经理核准后,依次分别休假,但遇有事实需要可临时变更其休假之顺 序。 第一二一条尤其休假请准后,始得休假,如因紧急事故,主管可令其缩短 或取消休假,俟后再行补假。 第一二二条凡未休假或因事实需要奉令照常工作而补假者,得按其未休假 之天数,按月之底薪被除以30于年底发给代金。 第一二三条申请尤其休假,如因业务上之需要而又无人代理,致无法休假 者,可比照前条办理。 第一二四条凡请事假、病假,超出要求日数者,能够尤其休假抵充。 第一二五条凡经核准之尤其休假,不列入考绩统计,亦不影响年底奖金。 □考评 第一二六条本企业各级职员之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依企业章程办理外, 其它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一二七条本企业考评各级职员成绩之统计,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 职、核薪及发放年底奖金之关键依据。 第一二八条各级职员之考评成绩统计,均由人事主管秘存,企业除副总经 理以上,其它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一二九条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 得泄漏或循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一三○条本企业编制内各级职员遇有出缺或企业扩编增加员额时,凡考 绩优异人员,概应予优先递补。 第一三一条本企业考评工作为组长考评通常职员,主任考评组长及副组 长,经理考评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副经理考评。 第一三二条期中及期末考评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之工作、能力、品 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所作之严正考评,并统计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 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一三三条本企业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 绩应予翌年元月1日以前完成之。 第一三四条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 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统计。 (一)对本企业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行而获显著绩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之意图,能预选觉察,并妥为防护消亡,因 而避免损害者。 第一三五条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 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统计。 (一)行为不检,屡诫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本企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 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难疏于觉察或临时措置失当,致本企业遭受无须要之损害 者。 (四)对本企业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顾或隐匿不报,所以怠误事机致本企业遭 受损害者。 第一三六条人事部门应于每十二个月元月15日前将各级职员之勤惰及奖惩资料 填妥送请总考。 第一三七条下列人员不得参与年度考绩: (一)到职未满六个月者; (二)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六个月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之处分者; (五)中途离职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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