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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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印发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通知-国家电网生203号企业系统各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电科院、武高所,宜昌、常州、惠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适应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不停深化新形势,深入加强国家电网企业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升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在广泛征求企业系统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详见附件),现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实施中碰到问题,请立即向国家电网企业生产运行部反应。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
2、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关键指标之一。电力系统无功赔偿和无功平衡,是确保电压质量基础条件,对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起着关键作用。为确保国家电网企业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电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各级电网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各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可依据本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本要求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改变(电压改变率小于每秒1%
3、时实际电压值和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许可偏差值 (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出额定电压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许可偏差为额定电压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许可偏差为额定电压+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 (一)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电压许可偏差值 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法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出系统额定电压+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时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调整。 2. 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中压侧母线
4、正常运行方法时,电压许可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0%+10%;事故运行方法时为系统额定电压-5%+10%。 3. 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法时,电压许可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3%+7%;事故运行方法时为系统额定电压10%。 4. 带地域供电负荷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法下电压许可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0%+7%。 (二)特殊运行方法下电压许可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各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应结合电网发展和运行实际情况,不停加强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在电源及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计划、设计过程中,根据无功赔偿配置
5、技术标准确定无功赔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和电力工程同时设计、建设、验收、投产。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到严格验收、精心维护、提升装置可用率;电力营销部门应监督用户遵守供用电协议中相关无功赔偿配置安装、投切、调整要求,确保负荷功率因数值在协议要求范围内。 各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应遵守并网协议中相关发电机无功出力要求。 第八条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负责制o各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童电力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电压无功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级归口部门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
6、施。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改善电压质量计划及方法,电网(地域电网)无功平衡、赔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 (四)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赔偿装置及调压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评。 (五)定时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六)每十二个月进行电压无功专业技术和工作总结,总结汇报于第二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电网企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汇报电子版,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条各级调度部门负责所辖电网运行中无功电力平衡和电压质量。电网运行方法应包含无功电力平衡、电压调整等确保电压质量内容。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有功电力调度和频率调整同时,应进
7、行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十一条各级电力营销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依据其负荷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赔偿装置,按相关要求确定无功赔偿容量,确保功率因数达成要求要求。监督电力用户采取方法,预防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电压无功管理 (一)认真落实实施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当地域无功赔偿装置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确保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电压质量合格。 (二)对所安装无功赔偿装置,应随防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验。无功赔偿装置应定时维护,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处理修复,保持电容器、并联也抗器可用率在96%以上;调相机每十二个月因检修和故障
8、停机时间不应超出45天。 (三)为便于无功赔偿装置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赔偿装置应配齐对应无功功率表。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功赔偿装置管理台帐,开展无功赔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四)应依据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立即投入或切除无功赔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法。 (五)用电检验部门应对电力用户无功赔偿装置安全运行、投入(或切除)时间、电压偏差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既要预防低功率因数运行,也应预防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六)建立对电力用户电压质量情况反应或投诉接纳查对处理制度,对较严重电压质量问题,应查清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制订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电压无
9、功管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二)发电机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成制造厂要求额定值。现役发电机组不含有进相运行能力,应依据需要限期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 (三)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应含有自动调差步骤和合理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电压无功管理 电力用户装设多种无功赔偿装置(包含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时电动机)应根据负荷和电压变动立即调整无功出力,预防无功电力倒送。 第十五条无功赔偿装置管理 (一)各级电网企业在选择无功赔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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