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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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樟树采集(包含采伐,下同)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江西省林业厅相关同意吉 安市开展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批复(赣林护字325号)和相关加紧野生植物繁育和经营加工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赣林护发5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促进本市樟树产业发展意见(吉府办发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以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加强保护、主动发展、合理利用”方针为指导,以“保护优先、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提升效能”为标准,认真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创业服务水平。第三条 摸清全市樟树资源情况,优化采集和抢救性
2、移植樟树审批程序,探索抢救和保护樟树新路子,建立服务林业产业激励机制,为愈加好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樟树资源、促进樟树产业发展积累经验。第四条 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樟树(含古樟)。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关键工程建设、自然灾难和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等原因需采集野生樟树,须严格按程序报批。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成立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员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法规科、行政服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市森林公安局、执法支队、木材检验站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樟树采集管理改革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
3、责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对应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指标分配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依据当地情况,将试点期间樟树采集计划(含出圃苗木、关键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其它珍贵树木等)于11月10日前上报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办”),逾期视作不需计划。第八条 市林业局参考近三年各地采集数量,结合当地试点期间关键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对省厅单列用于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指标进行分配,并录入网上办证系统。第四章 资源调查和权属确定第九条 资源调查摸底定性是开展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前提和基础。各县(市
4、、区)林业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樟树调查摸底定性工作。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樟树起源及其树龄认定。通常起源无据可查且无证实,认定为野生樟树;树龄1以上认定为古樟树。第十一条 调查摸底按林地和非林地分野生樟树、人工培育樟树和古樟树三类分别进行统计汇总。(一)林地上分布樟树,依据林权登记相关资料统计汇总。(二)非林地上分布樟树进行专题调查后统计汇总,并进行确权。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对经摸底调查樟树资源情况(包含各类圃、基地)建立管理档案,指定专员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数据资料更新。第十三条 逐步实施樟树资源林权证管理。非林地上人工培育樟树,由林权全部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发证
5、,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无权属争议且起源清楚,应给予核发林权证。对非林地上野生樟树(含古樟)逐步实施林权证管理。第五章 采集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 采集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分级受理。受理范围包含:野生樟树(含古樟,倒伏、死亡樟树,需抢救性移植樟树,和其它特殊原因需采集野生樟树)采集;非正常起源樟树及其产品处理;苗圃(基)地内移植樟树出圃和人工培育樟树采集。倒伏、死亡樟树是指因人为原因及洪水、龙卷风、虫害等自然原因死亡或倒伏樟树。非正常起源樟树及产品是指各执法单位在查处案件中没收和部分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收存、拣拾,和其它非正常渠道樟树及其产品。需抢救性保护樟树是指因水利、公路、铁路、采矿
6、等关键工程建设或其它特殊原所以必需进行迁移樟树。苗圃(基)地内移植樟树是指经审批后移植到各类苗圃(基)地内培育樟树。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野生樟树(含古樟)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采集国家二级关键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二)林权全部者采集申请汇报。包含采集数量、目标及理由等。(三)权属证实材料。权属为集体,须提供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票决同意出售统计材料;属个人,须提交权属证实和户主本人同意书及身份证实材料。(四)活树移植须提交采集工作方案。由实施移植单位制作,实施移植单位须提供江西省关键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五)证实采集目标相关材料。属关键工程建设,应提供工程建设同意文件;需征占用林地,
7、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林地同意文件;其它协议、协议等。(六)拟采集植物全景彩色照片。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林业执法单位没收等非正常起源樟树及其产品木材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汇报。(二)林业执法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七条 申请移植在苗圃(基)地内樟树出圃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汇报。由苗圃或基地企业出具。(二)江西省关键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三)原移植入圃时所办理采集手续。包含关键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缴纳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票据等。第十八条 申请采集人工培育樟树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汇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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