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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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措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明整齐、优美市容环境,依据《中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措施。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关键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措施要求实施: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围; (四)其它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关键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公布公益性内容目标,依附户外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法关键包含: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器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法附着于设置载体上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器、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它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方法设置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组织编制和计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公布内容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计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计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和城市区域计划功效相适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计划审批,私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 (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经过悬挂、粘贴等方法设置; (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造成绿地损毁;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交通工具进行设置; (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 (六)设置行为私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关键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和岳麓书院和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设置; (八)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 (九)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 (十)市人民政府要求其它情形。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和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应该明确要求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计划、关键节点及风貌特色控制要求; (三)总体计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计划编制其它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关键地段、关键区域应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应该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城市其它道路、地段、区域,依据需要能够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计划和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应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设置计划草案包含单位和个人场地、建(构)筑物,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取得产权全部些人同意并和其就计划实施中具体事项签署协议。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时,应该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同意、公布后,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其政务网站上给予公开,无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同意、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原设置计划同意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实施情况监督检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计划私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身份证实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实; (四)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说明; (五)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应提交材料。 利用单位和个人场地、建(构)筑物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还应该提交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全部些人签署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及在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户外广告,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立即要求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利用市、区政府投资或以市、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该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法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工商、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方案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场或在5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设置计划和城市容貌要求,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计划和城市容貌要求,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 (五)同意机关、同意日期及同意编号; (六)其它应注明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出3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出前款要求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要求同意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定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验,立即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预防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该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方法。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应该立即维修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要求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 依法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公布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户外广告公布期限,应该在户外广告设置证件上要求使用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计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由作出决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要求给赔偿,赔偿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由开发单位给予赔偿。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和新户外广告设置人有约定除外。 第四章 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公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公布任何形式商业广告。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公布一定数量或百分比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出10日,应该公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 组织举行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由活动组织举行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同意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前款要求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通常不超出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依据需要合适延长,但最长不超出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需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实体围档上设置宣传本身项目标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出依法核准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出3米且不得超出实体围挡高度。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身份证实材料;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应提交材料。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处理: (一)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私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要求推行维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下列要求处理: (一)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要求,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要求同意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依法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责令限期更正,并处3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六条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公布一定数量或百分比公益广告,责令限期更正;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出10日未公布公益广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处3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七条要求,私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元罚款;临时户外广告超出设置期限未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元罚款。 (五)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八条要求,私自在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元罚款。 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依法由户外广告设置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后,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公布登记,私自公布户外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坍毁、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欺侮、殴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其实施公务,应该给治安管理处罚,依法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未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法处理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验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该统计归档并依法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区人民政府因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由市人民政府对关键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问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它实施城市化管理地域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措施》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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