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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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住建部令第5号)、《相关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通知》(浙建〔〕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法律法规不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适用本措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措施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站对包含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措施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推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关键,以抽查、抽测为关键方法。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随机检验。 抽测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其关键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必需时按《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措施(试行)》要求进行监督检测。 第六条 工程实体检测按《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要求(试行)》(见附件六)要求实施。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措施(试行)》和《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实施。 第八条 监督站关键监督管理工程及部位、行为: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关键基础设施等包含重大民生事业建设项目; (二)包含结构安全和民用建筑节能和关键使用功效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础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五)对工程完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七)定时对当地域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 第十条 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下列基础程序实施: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完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关键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立案证实; (三)施工、监理等协议;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标责任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 监督站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前应制订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监督人员应以合理安排监督资源标准,依据参建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诚信情况及以往抽查、抽测情况实施差异化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础情况; (二)监督人员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验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三)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更正。责令更正能够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方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法。 第十四条 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关键对包含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关键使用功效分部分项工程(住宅工程应按住宅分户验收制度要求)进行抽查、抽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统计。 第十五条 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关键对工程基础建设程序实施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推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验,并形成抽查统计。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对工程完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关键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统计。 第十七条 监督站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验收组组员形成统一合格意见、存在问题已全部见证整改完成并回复监督站、相关资料搜集齐全等)后5个工作日内,向完工验收立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该写明工程质量监督基础情况、关键内容、监督过程中发觉关键问题和整改处理情况等。发觉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完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完工验收合格条件,应该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工程质量监督汇报由负责该项目标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责任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督站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保留。 第十九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觉已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关键使用功效重大缺点等质量问题时,或发觉建设项目基础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进行调查,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必需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关键责任人姓名和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应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未设置标牌或设置不符合要求项目不得经过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要求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措施由海宁市住房和城镇计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试行) 附件二: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附件三: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通知书 附件四: 监督完工验收前资料审核表 附件五: 监督工程归档资料目录 附件六: 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要求(试行) 附件一: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试行) 为了深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监督水平,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住建部5号令)、浙江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通知》(浙建〔〕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特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关键监管、随机抽查、抽测、监督完工验收等方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机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关键分为四个阶段,即质量监督登记核查、开工前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和完工验收监督等。 一、质量监督登记核查 1.凡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应按相关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⑵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实(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立案、核准文件); 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⑸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立案证实); ⑹工程地质勘察汇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施工图设计文件扫描件光盘)及审查合格意见; ⑺工程施工协议(副本)、工程监理协议(副本); ⑻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标责任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相关资质、资格证实; ⑼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 ⑽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材料。 3.质量监督人员对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提供材料进行查对,符合后给予登记并存入工程监督档案资料内;不符合要求办理单位进行补正。 二、开工前质量监督 1.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工程项目标规模、结构、特点,选派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标质量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制订符合工程特点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关键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推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对工程完工验收进行监督等情况给予明确。 2.监督机构在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督工作方案后应组织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员进行通告,并应形成统计,作为工程质量档案保留。 3.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建各方质量确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了解施工现场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 3.抽查、抽测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抽测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5.监督人员对抽查、抽测中发觉不符合标准要求工程,签发整改通知书,发觉已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关键使用功效重大缺点等质量问题时应立即进行调查,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立即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监督人员应认真做好监督统计,监督统计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四、完工验收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关键对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监督。 完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汇报,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实施监理工程,工程完工汇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汇报后,对符合完工验收要求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方面教授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完工验收前组织验收组组员进行初步完工验收,并形成初步完工验收统计,住宅工程应提前按相关要求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初步完工验收发觉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组应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在初步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组织正式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正式完工验收确定日期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见附件三)及相关材料按工程验收报验制度要求 (见附件四) 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验材料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关键应包含工程抽查、抽测过程发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出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审查符合要求,监督机构应立即和建设单位约定监督完工验收日期;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安排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工作。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组按以下程序分别对各单位工程进行正式完工验收: 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步骤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提交书面资料报监督机构; 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住宅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组应经过现场抽查方法,复核分户验收统计情况,复核统计应作为验收文件之一); ⑷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步骤等方面作出全方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⑸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督完工验收人员应要求终止完工验收并在按要求处理后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①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②工程实际和工程登记不相符合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③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复核发觉分户验收统计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关键使用功效严重问题时。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监督站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验收组组员形成统一合格意见、存在问题已全部见证整改完成并回复监督站、相关资料搜集齐全等)后5个工作日内,向完工验收立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由该项目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责任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关键内容为: 1.工程概况; 2.质量监督登记时间和登记时资料审查情况; 3.监督过程抽查、抽测基础情况:时间、监督人员、抽查抽测关键内容、发觉关键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等; 4.工程完工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监督意见; 5.其它按要求应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汇报事项。 六、认真做好工程质量资料归档工作 1.工程完工验收后,质量监督人员应立即整理相关质量监督资料(见附件五),按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要求给予保留。 2.存档资料不得私自借阅,不得私自复制。 附件二: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5号)、相关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通知(浙建〔〕02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订本监督方案。 一、工程项目基础情况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 构 层 数 基础型式 工程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节能情况 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注:单体工程概况详见附表《单位工程明细表》 二、监督人员组成 人员姓名 联络电话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监督人员将依据本项目特点及关键性等级,随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二)工程质量抽测 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抽查中,将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关键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监督抽样检测。 在监督抽查中,凡发觉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缺乏真实、完整性或现场抽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将责令建设单位牵头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发生问题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将按嘉兴建委《相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要求进行。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取不定时随机抽查方法,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关键抽查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基础建设程序实施情况、各责任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推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验。 (二)按规范进行各阶段(检验批、分项、分部、完工等)验收情况检验,关键检验组织程序、参与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结论、验收质量情况和相关资料搜集整理情况。 五、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监督 (一)工程质量完工验收条件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 2.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分部工程已验收合格; 3.施工中发觉质量问题(缺点)已全部整改完成; 4.相关使用功效性检测全部合格; 5.含有通水、通电等必需验收条件。 6.相关专题验收已完成并经过。 (二)完工验收监督 监督人员关键对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监督。 完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汇报,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实施监理工程,工程完工汇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汇报后,对符合完工验收要求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方面教授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完工验收前组织验收组组员进行初步完工验收,并形成初步完工验收统计,住宅工程应提前按相关要求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初步完工验收发觉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组应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在初步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组织正式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正式完工验收确定日期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及相关材料按工程验收报验制度要求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验材料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关键应包含工程巡查、抽查、抽测过程发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出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审查符合要求,监督机构应立即和建设单位约定监督完工验收日期;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安排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工作。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组按以下程序分别对各单位工程进行正式完工验收: 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步骤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提交书面资料报监督机构; 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住宅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组尚应经过现场抽查方法,复核分户验收统计情况,复核统计应作为验收文件之一); ⑷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步骤等方面作出全方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⑸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督完工验收人员将要求终止完工验收并在按要求处理后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①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②工程实际和工程登记不相符合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③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复核发觉分户验收统计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关键使用功效严重问题时。 5.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出具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验收组组员形成统一合格意见、存在问题已全部见证整改完成并回复监督站、相关资料搜集齐全等)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向完工验收立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六、其它通知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监督方案后立即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通告,并形成书面统计。 2.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供方、需方及监理(建设)三方应按要求共同组织交货验收;施工单位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对交货检验试样进行标准养护。 3.工程使用建筑材料应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性能检测。 4.在主体结构分部(含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海宁相关工程实体检测文件要求,委托含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进行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未按要求进行第三方实体检测或实体检测不合格且经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不得经过验收。 5.工程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在每幢建筑物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项目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应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末向监督机构汇报工程进度及下月施工计划,不汇报按规避监督行为统计企业不良行为统计。如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要求立即汇报监督机构,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7.质量监督抽查是执法检验,不代表质量验收。一旦在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完工验收监督时发觉问题,监督机构将按执法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理。 8.监督人员如在质量监督、抽查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建设各方可向质量监督机构或上级部门投诉,投诉电话:87287125、87287129。 编制: 审核: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公章)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方案一式三份,监督机构二份、建设单位一份 单位工程明细表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M2) 最大高度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精装修工程 智能 建筑 钢结构 幕墙 工程 通风和空调 电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结构类型关键分为混合、框架、框剪、框筒、钢结构、排架等。 附件三: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通知书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经 文同意建设 工程项目,已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暂行要求》第五条之要求,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进行工程完工验收,特通知你单位派员参与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工作。 通知单位(章): 联络人: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附验收组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执业资格证 备注 附件四: 监督完工验收前资料审核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 目 监督科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 提供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工程完工汇报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汇报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汇报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报 桩基、室内空气、外门窗、幕墙、电梯、防雷、节能等验收认可文件(检测汇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筑物变形观察统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 防水工程检验统计 工程质量实体检测汇报 基础、主体、建筑节能等关键分部(子分部)验收统计及验收组复查情况汇报 初步完工验收统计及验收组复查情况汇报 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 (附相关图片资料) 计划核实证实材料 参建各方共同约定完工验收方案 历次抽查、抽测发觉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汇报 商品砼、商品砂浆、节能产品立案材料 相关检测机构立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安全验收合格证实材料 各分包单位立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监督科室认为有必需提供关键材料 监督科室 审核结论 经办人: 科室责任人: 年 月 日 监督科室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 约定时间: 监督验收人员: 科室责任人: 年 月 日 注:监督科室对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此表连同完工报验资料移交督查内业科存入监督档案 附件五: 监督工程归档资料目录 序号 归档文件 页数 1 海宁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2 勘察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记录表及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设计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记录表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记录表及施工单位(含分包)资质证书副本、施工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5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记录表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6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登记证 7 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实* 8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聘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按要求可不委托监理工程) 9 工程地质勘察汇报* 1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汇报及工程设计文件扫描件光盘* 11 工程施工协议副本(含分包协议)* 12 工程监理协议副本* 13 项目建设同意文件(企业为核准或立案文件)复印件* 14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计划核实确定书* 15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立案表)复印件* 1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7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18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序号 归档文件 页数 19 项目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含分包)* 20 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1 图纸会审纪要* 22 桩基、地基处理检测汇报及设计认可意见(附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3 桩基、地基处理交工验收书(附子分部验收、试打桩、验槽统计)* 24 防水工程检验统计(含厨卫、屋面等,地下室提供展开图)* 25 基础、主体、节能等关键分部验收纪要(附验收意见书、原始统计文件,有委托提供委托书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实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主体验收前安全验收合格证实)* 26 各次验收及抽查(检验)后存在质量缺点处理情况汇报(附修补方案及修补后验收统计)* 27 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情况汇报(附相关材料及必需影像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复查统计* 28 局部停工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情况汇报(并附相关材料)、复工汇报或复查统计、复工通知单* 29 工程变更设计联络单(附设计单位出具联络单数量证实)、洽商统计* 30 工程质量事故汇报、事故处理统计* 31 工程完工验收通知书(有委托提供委托书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实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32 工程完工汇报* 33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汇报(含各阶段质量自评汇报)* 34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报(含各阶段质量评定汇报)* 35 各阶段验收方案(基础、主体、节能等关键分部及完工)* 36 完工报验资料审核表* 37 各次监督抽查(监督验收)情况汇报* 38 工程质量保修书* 序号 归档文件 页数 39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或消防设计立案凭证(并附消防设施检测汇报) 40 防雷设计审核合格证实、防雷设施检测汇报、防雷设施完工验收合格证实 41 环境保护设计审核合格证实、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实 42 外门窗性能检测汇报(民用建筑必需提供四性检测及外门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汇报,工业建筑提供三性检测汇报) 43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汇报(民用建筑必需提供) 44 慕墙资料(设计计算书、物理性能检测汇报、质量确保书、交工验收书、观感质量检验表等,民用建筑应提供保温、节能性能各项检测汇报) 45 电梯资料(检验汇报、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46 空调资料(验收统计、观感质量评定统计、交工验收书) 47 锅炉资料(检验合格证实) 48 桁车资料(检验合格证实) 49 建筑节能资料(必需部位隐蔽工程图像资料、外墙围护结构节能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汇报、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统计、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统计、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统计、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统计、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汇报等)* 50 住宅分户验收资料 51 建筑变形观察统计(深基坑及地下室,建筑物沉降、倾斜、水平位移等)* 5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及检验汇报(基础、主体)* 53 监督检测资料 54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及立案证、预制桩等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55 相关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立案证 56 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影像资料(远、近各1张相片) 57 勘察质量检验汇报* 序号 归档文件 页数 58 设计质量检验汇报* 59 完工验收书面汇报材料(各责任单位)* 60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61 完工预验收统计及整改完成情况汇报* 6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表格(参考统表1-4)* 6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统表1-4,各责任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 6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统计及原始文件* 65 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组)* 66 完工验收纪要及问题整改完成汇报* 67 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书* 68 工程完工验收汇报* 69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70 其它专业验收证实和技术资料 注:1.以上归档文件有该项内容或要求必需搜集; 2.“*”部分除已注明搜集复印件外均须搜集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 3.复印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4.归档文件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施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5.归档文件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楚。 本卷情况说明: 附件六: 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 暂行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要求。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工程,在原有检测基础上,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必需由第三方对结构实体关键项目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检验(以下简称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关键依据。 第三条 负担实体检测机构应含有省级检测资质和对应检测能力,必需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并进行立案,负担实体检测机构不得和被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给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关键项目有: 1.混凝土强度; 2.现浇板厚度; 3.结构层高; 4.钢筋保护层厚度; 5.砌筑砂浆强度; 6.建(构)筑物沉降观察、建筑物垂直度。 第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共同委托(依据嘉兴相关要求,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费用可按减半收取)。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书中签署抽样检测意见。检测程序以下: 一、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制订检测方案,确定抽检项目、数量等,并在实施前将方案报当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立案。 二、由建设、施工单在工程开工之前到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检测所必需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 三、检测机构经核查并确定抽检项目、数量等符合相关要求后,受理委托并在结构平面图上注明抽检项目、数量等,同时和委托单位约定检测具体时间。 四、检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检测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汇报,由委托单位立即送达其它相关单位。检测机构同时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相同一份汇报。 五、检测机构按相关要求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关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强度检测: (1)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择回弹法,基础工程混凝土优先选择钻芯法。碳化深度检测采取1%酚酞溶液及碳化深度测定仪检测。 (2)建筑工程上部结构抽检层数按以下要求:六层以下工程每二层抽取一层;七层至十一层每三层抽取一层且不少于三层;十二层以上工程每四层抽一层且不少于四层。每层抽检构件不少于3个,抽检构件应含有代表性。 (3)基础工程:每1000m2抽检数量不少于3个构件。 2.现浇板厚度检测: (1)优先选择非破损法进行测量,也可使用微破损钻孔尺量法。 (2)每一单位工程:住宅抽检不少于3户且百分比不少于总户数5%;其它工程抽检不少于3个自然间且不少于总自然间5%。每个自然间测点不得少于5个,取样部位要有代表性。 3.结构层高检测: (1)优先选择激光测距法。 (2)抽检数量和部位对应于现浇板厚度检测。 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1)优先选择专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也可使用微破损直测方法。 (2)关键对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少于混凝土强度被抽检构件数量1/3,且不少于5个构件。梁底、板底及悬挑构件上部为关键检测部位。 5.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1)优先选择贯入法,也可采取其它现场检测方法。 (2)按每二层不少于1个构件且总检测数不少于3个构件,抽检构件应含有代表性。 6.建(构)筑物沉降观察、建筑物垂直度: (1)基准点、观察点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测量用仪器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沉降观察次数不少于3次,时间分别为各基准点和观察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单位工程完工,特殊情况应增加观察次数。 (2)高层建筑需进行建筑物垂直度观察,基准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完成、中间每十层各观察一次。 (3)由检测机构所做沉降、建筑物垂直度观察只作为第三方对建(构)筑物沉降、倾斜情况一个监督和校核,施工单位仍应按相关要求对工程实施观察。 第七条 结构实体检测结果达不到规范要求,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立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立即进行复测。复测应由检测单位技术责任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需时可邀请设计等相关人员参与。复测结果书面通知要求复测单位并抄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 经复测后检测结果和原检测结果不相符,由各方主体分析原因,责任方负担复测检测费用,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经证实初始检测存在标准性差错,由检测单位负担全部费用。复测结果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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