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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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职员手册 职员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守则是劳动协议附件部分,是xx企业职员共同遵守道德规范和和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及临时雇用人员。 第三条 本守则内容包含:劳动纪律、文明礼貌、团结协作、勤俭节省。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请假(包含工休、调休)要事先办妥准假手续。因出差、外派等在外实施任务时间内,除有尤其要求,应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 第五条 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做私事、不闲谈,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第六条 尽忠职守,保守企业一切机密。 第七条 尊重企业信誉,不营私舞弊,不得私自对外发表包含企业个人意见,不擅用企业名义进行职务以外活动。 第八条 非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得私自从事和本企业业务类似经营活动或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 第九条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条 遵纪遵法,发扬公德,仪表整齐,举止文明,待人和气,讲话谦逊,维持清洁,重视秩序,创建一个舒适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内接听电话,应使用礼貌用语。开始说“xx,您(早)好”,最终说“再见”。 第十二条 尊敬领导,珍惜下属,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发明友好人际关系。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必需注意本身修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努力争取促进技能,提升工作成效,并确保团体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十四条 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工作需要岗位变动安排,恪尽职守,不畏难,不推脱,不擅作主张。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业务技术,不停提升和更新操作技术和业务知识。 第十六条 热爱企业,主动向企业提供合理化提议和建设性意见。 第十七条 珍惜企业财产,企业物品不私用,节省用电、用水。 第十八条 实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企业和职代会讨论经过后颁布实施,若有修改和改变,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守则条款若和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解释权属企业人力资源部。 管理人员守则 第一条 本守则适适用于本企业全体管理人员及临时雇用管理人员,是劳动协议附件部份。 第二条 本企业管理人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命令及上级主管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实施其职务。 第三条 爱好本职员作,遵守职业道德。热爱企业,主动参与企业管理,维护企业信用,保守企业秘密。 第四条 相互尊敬,讲礼貌,维持团体和睦,增强集体意识。平日言行老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 第五条 企业内部加强协调,相互交换信息。企业资料、物品不能私用,或对内封锁等。 第六条 根据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请假(包含调休)要事先办妥准假手续。因出差、外派等在外实施任务期间,除有尤其要求外,应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 第七条 今日事今日毕,如不能于工作时间内完成应加班赶办。遇有临时发生之紧急事项而接到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工作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 第八条 对用户或贵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态度。对用户委办事项应努力争取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九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职员有服从义务,但可随时陈说不一样意见。 第十条 各级职员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第十一条 讲究社会道德,珍惜公物,勤俭节省,注意工作环境有条不紊和清洁卫生等。 第十二条 遵遵法律,严禁损害社会道德和危害她人荣誉行为。 第十三条 本企业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企业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企业名义。 (二)对于本企业机密不管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 不得乱用职权、越权等。碰到紧急情况时,经妥当处理后立即告诉所属部门上级。 (四) 不得捏造或隐瞒自己经历及工作上过失和错误。 (五) 不得利用职权索求贿赂、接收贿赂及取得其它不妥利益。 (六) 非因职务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 对所保管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八) 未经企业许可,不得私自经营和本企业类似业务或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 (九)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十) 不得携带违禁品及非必需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前条要求,应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所属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并受惩处。 第十四条 本守则经总裁核准并交由职代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守则条款若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解释权属企业人力资源部。 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 考 勤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制订本条例目标 企业为树立良好工作秩序、提升职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发挥职员主动性,特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及企业方针制订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1. 本条例适适用于企业录用全部正式职员及见习职员。 2. 对本条例未要求事宜,必需时可另加要求。 第二章 工作基础要求 第3条 职员出入企业要求 职员进出企业大门时,务必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 进入工厂大门时,请携带识别卡。门卫要求出示识别卡时,要服从检验。 2. 遵守厂区秩序,在要求正门进出,要求停车场里停放车。 3. 上下班时,务必按要求统计上下班时间。 4. 工作时间内外出时,要向门卫出示部门主管核准外出证实。 5. 工作时间以外或假日进企业时,要得到门卫同意,并统计进出时间和姓名。 6.门卫对进出人员有怀疑时,有权检验携带物。 7.企业物品携出大门应主动出示部门主管核准证实。 第4条 严禁进入企业要求 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职员严禁进入企业。 1.妨害工作、扰乱生产秩序者。 2.喝酒而不适合于工作职员。 3.私自携带违禁品进门职员。 4.被企业命令停止上班及停职职员(包含除名、自动离职、辞职、解聘)。 5.患有重病或传染病而不适合工作职员。 6.违反职员守则职员。 7.类似上述各项职员。 第5条 工作纪律 职员务必自觉遵守下列各项工作纪律。 1.缺勤、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外出会见客人者务必汇报所属部门主管。 2.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企业,不得疏忽自己岗位职责和违反操作规则。 3.没有得到上级许可,上班时间不得干私事和工作无关事。 4.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多种操作要求。 5.认真而担心地从事工作,对工作不能抱有散漫、怠慢、粗心、迟缓、无集中力态度。 6.从事工作应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具。 7.工作开始前要做好准备,上班铃响后立即着手工作。 第6条 职员申诉权利 职员应服从部门主管指挥和监督,如有不服可于完成任务后向工会申诉。 第7条 工厂内秩序 职员应遵守下列各项,协力维持企业秩序。 1.企业内严禁暴力、威胁、赌博、偷窃等不法行为。 2.不得无理喧哗、谩骂、吵架,传布谣言干扰她人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内拍照,或带外人参观。 4.严禁进入地方未经同意不可进入。 5.严格遵守企业安全要求,工作场所不得吸烟。 6.不能损坏企业物品和设备,严禁摆放无秩序、过高堆积、颠倒、随便乱写乱画等。 7.上班时间接待访客应在指定地方、并按要求办理手续。 8.在要求时间和地方休息用餐,企业内不许喝酒。 第8条 工厂物品管理和保护 1.合理地使用材料、动力、燃料,注意节省。 2.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移动和使用企业物品。 3.不得隐藏企业物品,或随便把物品携带出企业。 4.设备、模具、工具等要常常清洁,如发觉毛病、破损、丢失现象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上级汇报。 5.不能利用企业物品、设备、材料等制造或修理自己私用物品。 6.易燃品、爆炸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务必保管在要求地方。 第三章 工作、休息时间 第一节 日常工作时间 第9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 职员正常出勤每日8小时,每七天40小时; 2. 依据业务情况,企业可变动上、下班时间; 3. 停电·特殊情况时上班时间 因停电或其它特殊情况,上班时间内停止工作时,企业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第10条 公休日 1.职员公休日按以下要求处理。 职员依据企业《福利制度》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详见《福利制度》) 2.依据生产调度、停电等特殊情况企业可调整职员双休日休息或加班。 3.门卫、驾驶员、动力等部门职员依据工作性质不一样可调整上述休假。 第二节 特殊工作时间 第11条 加班 1.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尽力降低加班。 2.依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要求劳动时间外企业也可命令职员提早出勤或加班。但怀孕或生育后喂奶期间女职员除外。 3.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可抗拒所属部门上级命令加班,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得到同意。 4. 为保持职员身体健康,要求天天加班时间不超出3小时,1个月不超出36个小时。 第12条 公休日上班 1.依据工作需要,职员在公休日被命令值班或出勤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 2.公休日上班,标准上应给调休。因工作情况没有得到调休,应按劳动法规要求发给加班津贴。 3.若属调休,公休日上班不作为加班。 第13条 遭遇异常灾难时加班 碰到不可抵御灾难或发生特殊情况时,企业可在要求上班时间以外命令职员加班。职员接到通知后,立即上班并坚守工作岗位。 第14条 值班 职员按要求轮番值班,但经过上级同意时能够免去值班。 第15条 出差 1.依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企业可派遣职员出差。 2.职员出差仍应遵守上下班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职员出差应办理相关出差手续。 第16条 轮班 门卫、驾驶员等轮班工作,上班时间另作要求。 第三节 缺勤、迟到、早退和休假 第17条 请假 职员因生病或其它原因请假时,可依据企业《福利要求》申请休假。(详见《福利要求》) 第18条 旷工 1.属于下列各项中一项时,视为旷工。 (1) 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私自缺勤,或休假满期后未经许可不到岗者。 (2) 欺骗企业而获取假期者。 (3) 拒绝上级安排工作或任意离开工作单位者。 2.旷工者务须向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工资奖金。 3.连续旷工或1个月累计旷工3日以上者,按企业《奖惩要求》处理。(详见《奖惩要求》) 第19条 迟到、早退 未经许可,职员于要求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岗或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以内离岗者视为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1—3次者视为旷工半日; 2.迟到或早退4—7次者视为旷工1日; 3.30天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者,依企业《奖惩要求》处理。(详见《奖惩要求》) 第20条 事假 职员因个人私事缺勤,或上班时间内有私事外出,私事见面等应于事前告诉所属部门上级,并得到许可,方可视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第21条 公事休假 1.职员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汇报确定后,作为公事休假。 A·职员行使选举权,参与人民代表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活动时。 B·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C·发生天灾、火灾及其它不能估计灾难,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D·企业及地方政府要求其它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附 则 第22条 本制度经企业职代会讨论经过后,由总裁同意颁布,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23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24条 企业依据新国家法律、政策,能够对管理制度进行更改或修订,并经总裁同意后颁布实施。 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 用工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建立健全职员能进能出机制,依据 《中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及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2条 本要求适用以下人员: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以下简称集团企业)系统(指控股子企业)全部正式聘用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包含向劳动服务所招用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招用外省市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劳力)、聘用离退休人员和协保、待工外单位离岗人员等。 第3条 各子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规范用工对应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上、用工规范上,受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聘 第4条 在集团企业对各子企业人员数宏观调控前提下,各子企业含有用人自主权。 第5条 招聘职员应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标准。同时应遵照“先内后外”标准,即在集团企业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方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6条 招聘职员必需提前拟订招聘计划。招聘管理人员提前30日;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并填写《招聘职员申请表》,报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7条 招聘职员必需经集团企业同意,方可进行招聘。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8条 招聘职员程序: (1)经过各企业公告栏、新闻媒体、互联网、设摊、委托中介机构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记录表》。 (3)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工部门确定面试对象和面试日期,并向主试人员和面试对象发出《面试通知书》。招聘集团企业“三总师”、部室经理(主任)、子企业总经理必需由总裁面试。 (4)在面试过程中主试人员应对面试对象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面试统计表》。 (5)人力资源部门对《面试统计表》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录用人员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6)人力资源部门对决定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合格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7)本市农村协议制职员必需在要求期限内,到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开具《农村富余劳动力证实书》,逾期未提供,不予录用。 (8)对需进行体检人员,应在要求时间和指定医院进行。拒绝体检者不予录用。体检费先由本人负担,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给报销。 第三章 入 职 第9条 被录用人员报到时办理下列手续: 1、按《录用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2、填写《职员记录表》; 3、阅读《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 4、签署劳动协议。 第10条 人力资源部门必需组织新进职员进行岗前培训。阅读《职员手册》等企业基础规章制度,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新进职员如接收企业相关要求,则签署《承诺书》,拒签者不予录用。 第11条 人力资源部门向用工部门及被录用人员发出《上岗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上岗通知书》领取对应日常办公、劳动防护用具,用工部门安排上岗。 第12条 在试用期内,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1、使用伪造、涂改证件或虚假资料等进入企业; 2、不能在要求期限内交齐所需证件; 3、不服从安排、违纪违规; 4、不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5、其它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13条 在试用期内,职员能够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第14条 试用期内企业及职员双方可随时协商解除劳动协议。 第15条 用工部门必需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进行考评,并填写《试用期考评表》,在试用期满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门。同时本人填写《试用期工作总结》。 第16条 《试用期考评表》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审批。依据审批意见,对应予解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办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对继续使用人员填写《薪酬评定审批表》。 第四章 劳动协议签署和管理 第17条 集团企业系统正式聘用职员必需和具体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和职员各执一份,一份报集团企业立案。其它从业人员必需签署对应协议。 第18条 签署劳动协议企业方,应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经营者或人力资源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动协议个人方应由本人签字,对委托她人签字,本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19条 劳动协议期限: 一般工、熟练工、后勤服务人员、通常管理人员为1年; 技术工人、初级技术人员、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为2年;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团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3年;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有特殊专长人员,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由集团企业领导确定。 以上劳动协议期限内均包含试用期。 第20条 试用期约定: 劳动协议期限不满六个月,不设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 满十二个月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三个月; 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集团企业系统内部调动,不设试用期; 劳动协议期满,双方续订劳动协议,不设试用期。 第21条 招用劳务工,企业必需和相关劳动服务所签署劳务输出协议书,并依据协议负担对应权利和义务。 第22条 聘用离退休人员必需签署《聘用离退休人员协议书》,其年纪标准上控制在男性70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第23条 聘用外单位协保等离岗人员,在被聘用者提供原单位用工证实后,企业和其签署《聘用离岗人员协议书》。 第24条 企业出资引进、培训或提供其它特殊待遇职员,除签署劳动协议外,还须签署对应服务期劳动协议。 第25条 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职员,企业和职员必需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五章 用 工 第26条 对录用并签署劳动协议职员,人力资源部门应自劳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为其办理用工手续。 第27条 本市城镇协议制职员必需在签署劳动协议时,提供《劳动手册》,未提供不予录用。 第28条 引进外省市人才,一经录用,按本市要求实施劳动协议制。 第29条 招用外劳力,企业应按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 离 职 第30条 职员离职可分为企业系统内调动、辞职、解聘、除名、退休、非正常情况病亡等。其离职程序: 1、企业系统内调动 调出单位按要求办理退工手续,调入单位按要求办理用工手续。 2、辞职 职员因故辞职,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员离职审批表》,报企业领导同意。在此期限内,未经核准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并要追索相关职务责任、经济责任,必需时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 解聘 3.1 职员违反企业相关要求或违反劳动协议相关要求,企业可采取解聘措施。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职员离职审批表》,报企业领导同意。 3.2解聘职员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者。 3.3严重违纪或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企业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3.4被解聘职员有权提出申诉,具体依据劳动争议处理要求办理。 4、除名 根据本企业对职员奖惩要求办理。 5、退休 职员符合退休条件时,人力资源部门按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31条 移交 1、 职员离职时,根据《离职移交程序表》要求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2、 职员移交时,由其直属主管监交,也可指定专员帮助监交。 第32条 职员离职时必需办妥离职手续,不然职员本人将负担由此而造成损失,必需时将要求其负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 工 第33条 企业和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立案手续。 第34条 退工单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35条 本要求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6条 本要求具体利用问题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37条 本要求经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即日起实施。 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 薪 酬 规 定 第1条 为了愈加好地规范、完善集团企业总部职员分配制度,确保和促进集团企业总部人力资源需求,提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充足调动和激发职员劳动主动性和发明性,特制订集团企业薪酬制度。 第2条 薪酬制度制订:落实以业绩为主,以职务(岗位)为关键,以职务(岗位)所负担责任大小、风险高低为基点,兼顾技能和历史沿革及其它诸原因分配标准;坚持公正赔偿、激励职员、绩效挂钩、依法行事、规范运作标准,本着逐步完善改革精神,起到保障职员正当权益,吸引职员,留住合格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使其对内对外含有一定竞争力、向心力、督促力、承受力作用。 第3条 本薪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全部在职在岗协议制职员。 第4条 薪酬结构组成 职员直接薪酬,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个人技能工资、津贴福利、绩效奖惩,五个部分组成。 1、 基础工资:为保障在职在岗职员最低工资收入而设定,并依据每十二个月上海市府相关部门要求在职在岗职员最低工资收入水平做对应调整。 2、 岗位工资:落实激励、督促标准,采取幅度职务(岗位)工资形态,实施动态管理。即对每一个职务(岗位)设置一定幅度工资范围,依据具体职务(岗位)工作量大小、责任大小、工作难易度和每一职员业绩、能力等原因,在此幅度之内决定其具体工资额(级),并按考评结果和之升降。 3、技能工资:依据职员所含有资历、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等个人原因而设定,随其客观改变作对应调整,施以动态管理。 4、津贴福利:依据企业经营、社会物价指数、国家相关法规等改变,酌情进行对应调整。其中职务津贴含加班加点工资、通讯补助等。 5、绩效奖惩:关键依据企业经营结果和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进行浮动。 第5条 薪酬制度实施 薪酬制度实施落实“按职进层,按层靠级,先低后高,逐步调整”标准,采取“首次评定、考评升降、变岗变薪、审核保级”方法确定职员工资额。 1、按职进层,按层靠级:指依据职员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对应进入职务(岗位)序列层面,在对应层面中进行靠级。 2、先低后高、逐步调整:指职员在对应层面中,通常情况下依据最低或就低标准,进行首次评定,以后逐步调整。 对特殊情况职员评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汇报,交企业总裁室认定后实施。 3、首次评定:职员在本企业就职,其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薪酬制度,给以工资额(级)首次评定,报总裁室审定。对本薪酬制度实施前已在职在岗职员待以后完善了职务分析、岗位风险评定后,再作调整。 4、考评升降:在职务(岗位)不变情况下,职员职务工资在其对应序列幅度范围内,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升降,升至所属职务(岗位)序列幅度最高一级为限,标准上每次升降幅度掌握在一个级差之内,若越级升降需经薪酬委员会审议,报总裁办公会议审定。 5、变岗变薪:职员因职务或(岗位)变动,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应作对应调整,方法以下: a、 职务(岗位)由低向高调整:在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内,通常遵照对应相等岗位就低标准;超出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在确保原岗位工资额水平前提下,进入对应层面后,就近向上靠级,职务津贴及绩效奖系数相对应调整。 b、 职务(岗位)由高向低调整:在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内,岗位工资通常情况下对应相等岗位人职员资额平均值,就近向上靠级;超出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基础工资不作变动,职务(岗位)工资通常情况下对应相等岗位人职员资额平均值,就近向上靠级,职务津贴及绩效奖系数相对应调整。 c、 因特殊需要,由组织调动:视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汇报,经总裁室认定,对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能够采取保级方法,分别给保级十二个月、保级三年、长久保级待遇,但其职务津贴须按调整后岗位对应实施。 d、 对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其本人在中层正职及以上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男年纪在50岁及以上、女年纪在40岁及以上,因年纪或健康原因,组织决定其本人不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基础工资按原等级保持不变,岗位工资下浮一级后给长久保级至离开企业为止,但职务津贴须按调整后岗位对应实施。 第6条 对于职员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企业若未采取解聘、解除劳动协议处理方法,企业酌情对当事人作出降低工资等级,以之降低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线范围内处理。 第7条 企业相关职员居住待遇(包含住宅、宿舍、购房帮助等)、休养体检待遇、专业学习培训待遇、工作生活设施待遇(包含办公用具、职员食堂、上下班交通等)及其它关心性待遇(包含结婚生育祝贺、死亡抚恤、工伤病痛慰问、困难补助等),按企业其它相关要求实施,本薪酬制度不包含。 第8条 本薪酬制度经集团企业薪酬委员会审议,报总裁办公会讨论经过后从 1月 1 日起试行。 第9条 本集团企业所属各下属企业可参考本薪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制订实施细则。 第10条 本薪酬制度相关条例解释权归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11条 本薪酬制度在实施中,可由人力资源部依据情况改变搜集各方面信息,提出深入调整完善提议方案,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核、并颁布实施。 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 福 利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障职员正当利益,充足、灵活地调动职员劳动主动性、发明性,建立健全企业公平、竞争激励机制,特制订本要求。 第2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正式聘用全体职员。 第3条 本要求参考上海市劳动法规、结合企业需求和职员个体需求制订,是对企业薪酬制度补充要求。 第二章 细 则 第4条 职员依法参与社会统筹 1、企业按国家要求为职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2、职员就医发生费用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相关措施办理。 3、符合条件生育妇女,企业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措施》,为其办理生育保险。 第5条 职员依法享受国家公休假、法定假 1、企业实施五天工作制,职员享受每七天2天公休假日。 2、企业职员享受国家要求10天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3、企业女职员享受“三八”妇女节半天法定假,但遇其它假日时不得补休。 第6条 个人有薪假 (一)种类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企业给职员有薪假期分为:婚假、丧假、产(计划生育)假、病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等。 (二) 请假程序 含有相关证实,或符合相关条件职员申请个人有薪假,需事前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请假单,依据 “本人申请——上级主管同意并按需妥善安排其假期工作和相关物件交接——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立案”程序办理。 (三) 核准权限 请 假 时 间 核 准 者 3日以内 部门经理 3至10日 副总裁(经理) 10日及以上 总裁(经理) (四)各类假种具体要求以下: 1、婚假 1.1、职员本人结婚,企业给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7天,需赴外地结婚,旅程假照实另给。 1.2、在同意婚假和旅程假内,企业按其正常情况下本人月实得工资70%支付,路费自理。晚婚假内工资、奖金照发。 2、丧假 2.1、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丧假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2天,旅程假照实另算。 2.2、在同意丧假和旅程假内,企业按其正常情况下本人月实得工资70%支付,路费自理。 3、探亲假 企业职员探亲假待遇要求,列表以下: 探望配偶 探望父母 (包含自幼抚养职员长大亲属) 未婚职员 已婚职员 条件 工作满十二个月,和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 和父母全部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同左 路费报销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不包含出租车辆) 中转住宿每次 同左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 超出30%部分 硬座 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报硬卧 四等舱位 凭据报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假期 每十二个月一次30天(部分职员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为60天),旅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每十二个月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为45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待遇 按其正常情况下本月实得工资70%支付工资 备注 1、 假期时间,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 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职员探父母、配偶,或工作满四年已婚职员探父母,可享受要求探亲待遇。 3、 家眷住在本市交通不便偏远地域(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可享受探亲假或每个月四次半交通费报销。 4、 职员在探亲期间患疾病,只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证实,向单位请假,可根据病假处理。 归侨、侨眷、港澳台胞眷属等探亲假待遇,按沪侨办相关要求给。 4、年休假 4.1、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职员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第二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以后工龄每增加1年,年休假增加1天;但最长不超出10天。 4.2、年休假只可年内使用,不得累计。 4.3、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5、计划生育假 分为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及节育手术假期等多个。 5.1、产假及工资待遇 5.1.1、企业女职员计划内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年满24周岁初产、晚育、难产者,和多胎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者,各增15天。 5.1.2、企业女职员怀孕三个月内或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含宫外孕)者,分别享受30天、45天产假期。 5.1.3、以上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要求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 5.1.4、企业男职员在妻子符合晚育条件时,给假3天,工资照发。 5.2、产前假、哺乳假 5.2.1、企业女职员妊娠七个月后,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5.2.2、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80%。 5.3、节育手术假期根据本市相关要求办理。 6、病假 6.1、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依据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停工医疗期及待遇。而因酗酒、斗殴、犯罪违法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所造成病变、负伤,企业不予负担任何责任。具体要求见下表。 附表: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确实定 本单位工作年限 停工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 不满1年 3个月 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每增加1年 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出24个月) 6.2、病假工资计发基数为职员本人月实得工资70%。 6.3、病假工资上限为上年全市职员月平均工资,下限为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 7、工伤、职业病假 根据国家及本市现行劳动法规办理。 第7条 其它福利待遇 依据相关要求,职员还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1、在职职员因工死亡,企业依据要求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2、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一岁及以上),企业依据要求,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 3、劳模费:依据国家要求发放。 4、独生儿女奖励费:分为每个月奖励和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按要求发放。 第8条 特殊福利待遇 1、依据职员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企业可给职员出资培训、住房、儿女教育等特殊福利待遇。 2、职员享受特殊福利待遇,应和企业就服务期限、违约赔偿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另行签定协议。 三、附 则 第9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负责本要求实施和修改。 第10条 本要求如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相悖,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11条 本要求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要求经总裁(经理)办公会同意后颁布实施。 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 培 训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建立人力资源开发系统,提升职员劳动技能和职业素质,确保企业系统发展目标实现,特制订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依法要求了企业对职员进行培训中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3条 本企业对职员培训分为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在岗培训,贯穿于职员在职员作一直。企业系统部门经理及以下从业人员,不分用工形式,均得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二章 入职培训 第4条 企业新进人员均应在报到后3天内接收入职培训。 第5条 入职培训关键指《职员手册》培训,内容包含企业介绍、组织结构及职能分布、人事规章、职员礼仪等通常基础实务教育,同时配合精神教育,使新进人员认知企业,遵守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工作。 第6条 企业系统各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其委派人,组织编写所属企业入职培训教材,提交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培训。 第7条 入职培训合格后新进人员接收部门提供上岗培训。 第三章 上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8条 经入职培训合格后新进人员、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转岗人员,应分别接收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第9条 上岗培训、转岗培训是对以上人员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岗位技能、工作步骤、工作职责和权限等培训。 第10条 各部门经理或其委派人员组织编写教材,提交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培训。 第11条 上岗培训经考评合格者,给予正式上岗。 第四章 在岗培训 第12条 本企业从业人员,不分用工形式,均应接收在岗培训。 第13条 依据企业发展计划,针对各工作岗位所对应知识、技能素质要求,企业各部室经理每十二个月初依据本部职员绩效实际需要,提出本部门在岗培训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第14条 依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企业系统各人力资源部负责分阶段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第15条 依据实际需要,在岗培训可采取内部培训、外聘讲师培训、出资外送技能(证书)培训、出资外送学历培训等方法。 第16条 企业内部培训,由各部室经理或其委派人员组织编写教材,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培训。 第五章 其它 第17条 外送培训人员在其培训合格后,培训费用方可由所属企业给报销。经企业同意参与自学考试人员,成绩合格者亦可由企业报销其费用。 第18条 外送培训人员,企业可视其培训项目和费用额度,和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19条 职员培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计、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20条 本条例经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讨论经过后即日实施。 第21条 本条例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海xx实业(集团)股份 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为保障职员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第2条 职员上岗前应接收安全生产(工作)培训,特殊工种应含有上岗资格,方能上岗工作。 第3条 工作前应首先检验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确定无问题,方可正式进行工作。 第4条 企业根据各岗位特点,发放劳防用具,职员须根据要求穿戴。 第5条 职员工作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则,集中思想,谨慎操作,注意安全,不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和她人谈话或嬉闹。 第6条 发觉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且足以造成意外伤害,应立即汇报主管或部门经理,方便给妥善处理。但不得私自拆装。 第7条 操作中发觉设备或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开关,并汇报最近主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8条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做好设备清洁、保养工作,工作场地应堆放整齐,保持清洁。 第9条 安全标志如“请勿吸烟”、“危险—不要靠近”等应置于醒目标地方,以保护其它人。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10条 全部职员必需参与企业组织消防训练及灭火演练,切实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位置、使用方法。 第11条 碰到火警时,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通知上级主管或管理部门,并尽可能通知自己周围同事及相关部门。 第12条 火警发生时,应立即设法关闭现场周围电器开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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