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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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止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如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公司(煤矿)和有关单位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公司(煤矿)重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负责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她负责人对分管范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公司(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要列入煤矿公司(煤矿)年度安全费用筹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勉励煤矿公司(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普通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边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激烈破坏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冲击地压类型采用针对性防治办法,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备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备冲击危险性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 (二)埋深超过400米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不不大于60MPa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办法 第2某些:煤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测定办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办法 第1某些: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测定办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公司(煤矿)应当委托可以执行国标(GB/T 25217.1、GB/T 25217.2)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成果负责。煤矿公司应当将鉴定成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备冲击倾向性煤层,必要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公司应当将评价成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要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她经实践证明有效办法。评价成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档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备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备强冲击地压危险,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级别采用一种或各种综合防治办法,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照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状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成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引建井施工根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备冲击地压研究基本与评价能力机构或由具备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煤矿公司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成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煤矿公司必要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要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人,设立专门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要满足矿井防冲工作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筹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筹划中补充阐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筹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公司审批后实行。 中长期防冲规划重要涉及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构成、规划期内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办法指引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行保障办法等。 年度防冲筹划重要涉及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办法实行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办法、年度培训筹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要涉及防冲专项办法,防冲专项办法应当根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涉及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办法、防治办法、效果检查办法、安全防护办法以及避灾路线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要采用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查、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根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有关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教诲和培训,保证防冲有关人员具备必要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必要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涉及开拓方式、保护层选取、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办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办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办法、防冲办法及效果检查办法、安全防护办法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涉及:防冲必要具备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涉及:多水平之间互相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涉及: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级别划分、基于防冲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防冲规定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成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动速度,拟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备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综合防冲办法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步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大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大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大于500米时,必要停止其中一种工作面,保证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互相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规定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用加强防冲综合办法,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不大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要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要采用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互相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状况必要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成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依照顶底板岩性恰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取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禁止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备足够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要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褶曲,落差不不大于20米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要制定防冲专项办法。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拟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也许影响范畴,并制定防冲专项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三面或者四周被采空区所包围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要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办法,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无冲击地压煤层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动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用防冲专项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具备冲击地压危险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依照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综合技术办法,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办法。 具备冲击地压危险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不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立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备冲击地压危险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应当依照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导致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专项办法。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备冲击地压危险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拟定合理采煤办法和工作面参数基本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办法,并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备冲击地压危险急倾斜煤层,顶板具备难垮落特性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办法,实行办法后必要进行顶板解决效果检查。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查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如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如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拟定危险级别;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拟定危险级别。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依照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拟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她经实践证明有效办法。预测成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档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依照不同预测成果制定相应防治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拟定微震发生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依照实际条件拟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鉴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参照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依照冲击危险性评价成果,拟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畴、冲击地压危险鉴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立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状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限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依照矿井实际状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取区域和局部监测办法。可以用实验室实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依照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拟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要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解决成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要进行寻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鉴定冲击地压危险限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浮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鉴定具备冲击地压危险时,必要及时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行解危办法时,必要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设备。实行解危办法后,必要对解危效果进行检查,检查成果不大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依照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状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限度进行评价,并采用相应安全办法。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办法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采用区域和局部相结合防冲办法。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用区域防冲办法;对已形成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行区域防冲办法基本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办法。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取合理开拓方式、采掘布置、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办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办法。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取时,应当参照地应力等因素合理拟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量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布置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取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减少巷道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拟定采区间和采区内开采顺序,避免浮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办法。 第六十二条 应当依照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等状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可行性,具备条件,必要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有效削弱被保护煤层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有效保护范畴应当依照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煤层赋存状况、保护层采煤办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拟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护层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有效时间应当依照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拟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要采用防冲办法。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办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解决。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用区域办法基本上,选取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局部防冲办法。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要编制专项安全办法,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直线距离不得不大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不大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成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详细条件综合拟定钻孔参数。必要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安全防护办法。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成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详细条件拟定合理爆破参数,涉及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办法、一次爆破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照煤层条件及煤浸水实验成果等综合考虑拟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查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照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状况等,拟定岩层爆破层位,根据爆破岩层层位拟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照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状况等,拟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照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拟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成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详细条件综合拟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行解危办法后,必要进行效果检查,确认检查成果不大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查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查指标参照监测预警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办法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要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要明确规定人员进入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必要采用穿戴防冲服等特殊个体防护办法,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重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不大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得存储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用固定办法,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如下,高于1.2米必要采用固定办法。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必要采用加强支护办法,采煤工作面必要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范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办法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要采用防倒办法。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要采用防底鼓办法。防底鼓办法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依照巷道底板岩性采用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办法。底板卸压可采用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要制定专门防冲办法,禁止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禁止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禁止采用刚性支护,要依照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必要设立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立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必要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状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要查清事故因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贯彻综合防冲办法,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8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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