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超市员工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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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 迎 辞 首先,热忱欢迎您加入永辉超市! 我们为您准备了这本《职员手册》,期望它能帮助您立即了解新工作环境,掌握企业日常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从而使您愈加快进入工作角色,和永辉超市一起成长和发展! 在学习本手册过程中,假如您对手册所述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有任何疑问,请向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咨询,我们会认真为您解释。 因为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本手册还有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完善和新增加地方,假如您和各门店、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对本手册内容有其它修改意见,请以提案形式提交人力资源部。 最终,祝福您在永辉超市工作愉快! 致新同仁一封信 亲爱同仁: 您好!欢迎您加入永辉超市股份,加入到我们近5万名职员集体当中。在此,全体同仁对您加入表示真挚喜悦和热情欢迎! 永辉超市股份是一家以经营生鲜农产品、食品、日用具和服装为主零售商超企业。永辉超市率先将生鲜农产品引进现代超市,发明了中国“农改超”成功模式。经过十几年飞跃发展,现已成为门店遍布16个省市极具竞争力全国性连锁企业。12月15日永辉超市在上海主板成功上市,开启了永辉新一轮“创业”新跨越、新发展、新十年。 大家可曾想过,永辉昨天成功根本原因是什么?永辉还将连续稳健发展基础和动力又源自哪里?大家认为,永辉是因为把生鲜商品引进超市来做“农改超”而取得成功。这确实是一个成功商业模式,也是永辉关键竞争力所在,但从更深层次来说,永辉成功关键内在原因应该是以“融合共享,成于至善”为关键价值观企业文化。拥有博大内涵永辉企业文化正是每一名永辉人值得传承和分享财富,也是作为新同仁您从今天开始就要学习并逐步融入一个“家”气氛: l 企业使命:引领现代农业,守护百姓健康 “生鲜超市、农超对接”定位,使永辉超市成为中国零售行业一个样板,成为引领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超对接”主导力量。永辉超市创业者和团体自始至终致力于处理“农民卖难、市民买难”问题,坚持为百姓提供放心食品和实惠商品。 l 企业愿景:成为中国零售行业中最受尊敬企业及最好雇主 永辉超市首创生鲜直采模式、并专注于自我创新和完善,以日臻成熟永辉模式在猛烈市场竞争中为同行业树立了中国生鲜超市楷模,并使永辉超市成为中国零售业研究和学习对象。企业一直推崇“传帮带”、“教叫交”人才培养方法,并逐步提升和努力争取为广大同仁提供优于同业企业薪酬福利和分享机制,为广大同仁打造宽广事业和生活平台。 l 关键价值观:融合共享、成于至善 服务用户、关爱职员、善待供给商、回报股东 “融合共享,成于至善”博大胸襟成就了现在永辉超市。永辉超市以生鲜差异化经营策略,以同业竞争者为同道发展者,和国际卖场比邻而居、共生共存。基于“竞合”和“共赢”理念,永辉超市一直坚持用心服务用户、真心关爱职员,同时细心善待供给商,从而诚心回报股东。 经营理念:民生超市、百姓永辉 放心永辉、新鲜永辉、家门口永辉 “民生超市、百姓永辉”是永辉对百姓一贯恪守承诺,“放心永辉、新鲜永辉、家门口永辉”是永辉超市一直坚持经营理念。正是有了百姓支持和信赖,永辉超市才能在猛烈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正因为百姓赞誉和认同,永辉超市才能在快速扩张中开拓创新、稳步前行。 l 行为规范:勤奋、创新、沟通、总结 总部:一切以服务门店为关键 门店:实施精细化管理 谨遵“勤奋、创新、沟通、总结”行为规范,永辉人一直以高于业界和企业标准自我要求,以勤勉务实态度实现了一次次自我超越。站在新起点,永辉人将加大物流配送、信息科学等技术利用,不停完善永辉经营模式,并坚持“总部:一切以服务门店为关键;门店:实施精细化管理”继续在全国稳健地拓展和扩张。 永辉超市企业文化精髓是经过“永辉”品牌和资源为广大同仁打造事业和生活平台,让全部职员以“合作人”身份在这个平台上合作经营、共创价值,从而共享企业经营收益和回报。永辉超市简单务实企业文化不停感染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永辉人,就让我们全体永辉人继续怀抱阳光心态、主动践行企业文化,和永辉一起成长、共同进步! 新跨越、新发展、新十年!腾飞中永辉有着很宽广发展平台,企业已为诸位制订了职业发展路径和全方位培训体系,期望您能在您所属团体、所在部门找到自己理想位置,并在工作中保持永辉人创业激情,肯付出、敢进取、逐步成就您事业理想! 最终,期望您愈加快地融入永辉大家庭文化,在岗位上提升本事、贡献价值,快乐工作、愉快生活! 永辉超市股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7 第二章 人事规章 7 第一节 人员录用 7 第二节 职员培训 7 第三节 职员异动 8 第四节 劳动协议 9 第三章 薪酬福利 9 第一节 职员薪酬 9 第二节 社会保险 11 第四章 考勤休假 12 第五章 保密 22 第六章 职员奖惩 25 第一节 奖励 25 第二节 处罚 27 第七章 职员自律行为规范 35 第八章 附则 38 结束语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发展友好劳动关系,维护职员和企业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进本手册落实实施,其它部门人员应给予配合,认真学习。 第三条 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内容还需随时修改和完善。本手册适适用于永辉超市北京大区所涵盖全部经营区域。 第二章 人事规章 第一节 人员录用 第四条 企业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标准,招聘优异、适用人才。 第五条 职员入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个人基础情况(如住址、婚姻情况、生育情况、紧急联络人等),发生改变时,应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因为职员怠于通知造成企业文件无法送达,视为已送达,职员本人负担不利后果。 第二节 职员培训 第六条 企业为职员提供多个培训,职员应主动认真参与,不停发展和提升自己,愈加好地为企业服务。培训分为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待岗培训三种形式。 第七条 凡企业出资培训,培训前职员应依据培训要求签署《培训协议》。 第八条 培训费用和服务期。1、培训费用元以下,服务期1年。2、培训费用-10000元,服务期2年。3、培训费用10000元以上,每增加5000元服务期增加1年,服务期最长不得超出5年。 第九条 培训费用是指单位为培训职员参与培训所支付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支付给第三方课件费、讲师费、资料费、租赁场地场地费和外出参与培训差旅费等。 第十条 服务期内职员提出离职,需要根据未推行完成服务期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操作:违约金=培训费用/协议约定服务期月数×还未推行服务期月数。其中职员为逃避支付违约金,有意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内劳动协议期满,终止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第三节 职员异动 第十一条 职员异动包含晋升、降职、转岗、调岗、平级调动和薪资调整。其中,转岗是指本人能胜任原岗位,基于企业和个人发展需要而换到同职不一样岗位;调岗是指本人不适合原岗位,调整到同职务不一样岗位。任何异动必需根据企业人事权限相关要求经原职和新职部门对应责任人审批。 第十二条 异动要以考评为基础,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进行: 1.工作需要; 2.职员有违纪行为; 3.依据各项考评结果后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为确保异动公平合理,职员有权对异动向管理部或部门责任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申诉,经过企业调查、研究,不管结果怎样,企业一经决定异动,职员应按报到日期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到异入部门工作,逾期不实施者,按旷工处理。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诉不影响异动职员正常工作。不然亦按旷工处理。 因异动而有薪资福利提升,自同意日次月起实施;薪资福利下调,自同意之月起实施。 第四节 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为确立企业和职员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协议制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全员劳动协议制管理以国家颁布《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十六条 严禁本企业职员在外兼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和其它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一经发觉,企业将以此解除劳动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一节 职员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岗位薪资标准、职员职位、职责范围、工作经验及工作能力确定职员工资水平,职员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新职员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其薪资标准80%,具体以《职员录用审批表》为准。 第十九条 职员薪资包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补助、绩效奖金等,具体薪资结构以《职员录用审批表》为准。 第二十条 薪资支付 1.职员薪资实施月薪制,薪资计算期为自然月; 2.企业以货币或银行打卡形式按月支付职员薪资; 3.薪资发放采取下发薪。标准上本月工资一次性于次月10日支付,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终一个工作日支付,如延迟发放,则由人力资源部预先下发通知;对当月薪资有异议,可直接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查询并书面提出异议,不然视为对当月薪资无异议。 4.新入职职员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开始在部门工作之日为起薪日; 5.离职者工资计至最终工作日,发放日期为下一个发薪日; 6.加薪人员新工资标准于《职/薪异动单》生效次月起实施,劳务人员不在职/薪晋升之列; 7.降薪人员工资按《职/薪异动单》确定标准、生效日期实施; 8.企业按国家要求从职员当月工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非正常出勤扣款、按法律要求应扣除其它费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职员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一条 薪资管理严格实施密薪制标准。对于随意泄漏薪资标准,或相互打探薪资而造成负面影响,一经核实,将根据本手册处罚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凡属企业正式聘用职员,企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予办理社会保险: 1.本市户籍,在本市其它单位仍缴纳社会保险者; 2.本市户籍,曾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降低手续者; 3.离、退休返聘职员; 4.在校实习生; 5.非全日制用工(由个人办理)。 注:属于第1、2种情形,企业向职员发出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且职员不配合企业造成社会保险仍无法缴纳,在此期间职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一切需要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及支付费用均由本人负担,企业无过失不予负担。企业能够职员拒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职员解聘或拒绝录用,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第四章 考勤休假 第二十四条 为了规范所属各单位考勤管理工作,为考勤管理工作提供明确依据,企业实施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考勤统计实施电子打卡制,职员对考勤统计有疑问或有异议,可到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十六条 名词定义 1.迟到:在要求上班时间后到岗,视为迟到。 2.早退:在要求下班时间前离岗,视为早退。 3.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而私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单次超出60 分钟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5)月累计超出60分钟离开岗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6)中途溜岗且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 (7)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4.加班:由职员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或企业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上班时间,称为加班。 第二十七条 职责 1.总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考勤制度制订、修订、解释及检验。 (1)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监督实施,负责考勤统计资料及核查各类考勤表单真实、完整性,并有权对各部门职员实施奖罚。 (2)支援、出差人员由所在地域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计、监督以上人员出勤情况,并于每个月最终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上人员隶属部人力资源部门。 2.考勤员职责 (1)各部门应指派专员兼任部门考勤员。 (2)部门考勤员负责部门人员相关请假、调休、加班、出差附加材料提交,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立即性。 (3)部门考勤员应立即将收到全部考勤信息提交所辖单位人力资源部。 3.职员职责 (1)职员上下班需亲自打卡,代她人或由她人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此要求者,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2)总部总监级(含)以上人员、大区总监级(含)以上人员及其它特殊不定时工作岗位(由各中心领导或大区同意并向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因不确定工作时间限制,不实施打卡制。 (3)职员因个人原因(忘打卡、忘带卡)未打卡,应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内填写《忘打/带卡证实单》,注明原因,由授权领导审批,报部门考勤员留存。 (4) 职员申请假期应最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请假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未提前请假时,应于当日上班一小时以内以电话或其它有效方法向授权领导请假,并于回岗三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办理请假手续,不然按旷工处理。 (5)职员申请假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需在销假当日至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6)职员公出或出差,应立即填写《公出/出差免打卡申请单》,经上一级同意后,在公出或出差前将申请单送至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二十八条 管理制度 1.职员工作时间表 (1)企业部分职员视不一样岗位实施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2)工作时间 正常班制:早晨8:30-12:00,下午13:30-17:30,7.5小时/天; 排班制:依据排班出勤。 2.忘带打、忘打卡:当月2次(含),不扣薪资;当月超出2次,按每次10元扣除薪资。忘带卡一天记为一次。 3.迟到、早退、旷工 (1) 迟到早退: 迟到: 月累计迟到10—60分钟(含),按迟到分钟数1.5倍薪资扣除; 早退: 月累计早退0--60分钟(含),按早退分钟数3倍薪资扣除; (2)旷工处罚:按旷工时数300%扣除薪资,季度内累计3次旷工或连续2天旷工,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给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九条 事假 1.职员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按个人日薪资标准对应时数100%扣除。 2.职员申请事假时,应优先使用调休或年假,标准上整年事假累计不得超出30天。 第三十条 病假 1.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申请病假时,必需提供有清楚公章县区级(含)以上医院诊疗证实原件方可按病假计算薪资 (必需时人资部门可要求查看申请人病例及诊疗统计);如无相关证实,则优先使用待休假或年假。 3.标准上整年病假累计不得超出三个月,具体情况按国家或地方政策实施。 第三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 政府要求法定节日:参考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十二条 年休假 1.和企业签署正式劳动协议职员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2.享受年休假天数: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 3.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职员,请病假累计5个月以上。 ※注:(累计30个工作日计为1个月) 4.各单位依据职员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年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年度内安排,年休假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十三条 调休假 1.调休起始单位为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计为一个最小统计单位。不足最小统计单位按最小统计单位计算。 2.调休假自加班后六个月内均可使用。未于要求之日内休完调休假职员(企业未安排休息情形除外),视同放弃。 第三十四条 婚假 职员结婚按下列方法核定婚假,婚假期间不扣除薪资。 1.法定婚假3天。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额外奖励假期(天数根据当地政策要求实施,各大区人力资源部需附相关条例文件提交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立案)。 2.再婚职员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3.在企业任职期间领取结婚证职员可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婚假。 4.婚假需一次性连续休完,未休完不再补休。婚假遇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 5.申请婚假需出示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丧假 1.企业职员在亲属亡故时,按下列区分核定丧假,丧假期间不扣除薪资。请假类型及天数: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儿女亡故时, 休假三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兄姐妹亡故时,休假一天。 2.丧假遇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 3.申请丧假需出示亲属死亡证实原件、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实(亲属关系证实需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居委会开具并盖章。) 第三十六条 产检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 1.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员怀孕定时检验,凭医院产检手册预约统计可享受产检假,每次不超出5小时。 2.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员生产时给产假,产假应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及公休日不顺延。(产假期间薪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社保中心确定并发放)。一般分娩职员,产假天数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者可享受额外假期(天数根据当地政策要求实施,各地域人力资源部需附相关条例文件提交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立案)。 3.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已婚女职员妊娠四个月以内流产,依据医生诊疗书给假15天产假。(产假期间薪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社保中心确定并发放)。 4.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已婚女职员妊娠四个月以上流产,依据医生诊疗书给假42天产假。(产假期间薪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社保中心确定并发放)。 5.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女方生育,男方享受陪护假3天。 6.本企业女职员产假结束后,在婴儿年满一周岁前可享受哺乳假,天天1小时。女职员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上述假期申请依据实际情况出示相关证实材料: 第1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产检手册预约统计。 第2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实、县区级(含)以上医院证实材料。 第3、4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县区级(含)以上医院证实材料。 第5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 第6需提供:出生证实。 8.上述假期时间及政策如和当地地方法规不一致,则以当地法规为准(各地域人力资源部需附相关条例文件提交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立案)。 第三十七条 工伤假 职员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部门或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实无法工作时,核给工伤假,休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常常性支付补助(不含绩效工资)(参与工伤保险,工伤职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 加班 1.职员加班,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相关授权领导审批。遇特殊情况,可先向授权领导进行口头申请,得到许可情况下,在加班后1个工作日之内依据实际加班时数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相关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不然,视为无效加班。加班分为下列三类: (1)工作日加点:由企业安排,在工作日下班后继续工作是工作日加点。 (2)休息日加班:由企业安排,在休息日继续工作是休息日加班。 (3)法定节日加班:由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继续工作是节日加班。 2.单次加班满1小时计为加班,以后最小统计单位为0.5小时。 3.企业提倡高效工作,激励职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不提倡加班,各级管理者有责任合理安排职员工作时间,工作日加点、公休日加班标准上只安排职员调休。 4.排班形式岗位(门店岗位)除法定节日在岗情况以对应加班核实,其它由企业安排。 第三十九条 其它工种 依据用工形式不一样,工种:实习生、小时工、短期工,不适用本考勤管理制度下列条款:年假、婚假、丧假、产检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 第四十条 各类考勤报批权限 机构 请假对象 请假天数 最终审批权限 门店 门店课级(含)以下职员 三天(含)以内 部门经理 三天以上 店长/门店第一责任人 门店经理级 三天(含)以内 店长/门店第一责任人 三天以上~十五天(含) 区域店长 十五天以上 区域店长(大区人力资源立案) 门店店长、店助 三天(含)以内 区域店长 三天以上 大区总经理 区域店长 全部假期 大区总经理 大区 职员 三天(含)以内 部门第一责任人 三天以上 总监 经理、高级经理 三天(含)以内 总监 三天以上 大区总经理 总监 三天(含)以内 大区总经理 三天以上 大区总经理、企业专业线责任人 总经理 全部假期 总裁 各中心、事业部 高级经理级(含)以下职员 三天(含)以内 分管总监 三天以上 分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分管副总裁 总监 全部假期 事业部总经理/分管副总裁/总裁 事业部副总经理 全部假期 事业部总经理 事业部总经理 全部假期 总裁 ※注:本章所述“扣除薪资”均指在绩效工资中扣除对应款项。 第五章 保密 第四十一条 商业秘密含义及范围 商业秘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按摄影关条款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和企业经营、发展、决议、相关、能给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且企业财务保护方法各项技术或营运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和其它任何载体形式存在各项技术或营运信息。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各项信息和资料: 1.企业经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市场开拓计划、财务情况、采购货源情报、内部业务规程和供给商、经销商、用户名单、招投标中标底及标书等业务活动信息,企业签订各类协议、协议。 2.企业信息系统及后台数据库所包含全部信息 (1)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架构及应用产品; (2)数据库技术及数据表结构; (3)应用软件技术体系、设计书、软件编码、培训资料; (4)各类营运业绩数据和报表 (5)各类办公软件在企业内部应用信息; (6)信息系统项目专题招标及工程进展相关信息。 3.企业现有和正在开发或构思之中信息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分析汇报、经营总结汇报、营运管理经验、培训教材等; 4.企业各级会议讨论及待定、或其它还未成文内容; 5.属于她人但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 6.经企业副总经理/总监级以上人员认定为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7.企业采取保护方法其它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 保密义务 1.任职期间保密义务内容 (1)职员在企业任职期间,必需遵守企业要求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推行和其工作岗位对应保密职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2)企业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要求或要求不明确之处,职员亦应本着谨慎、老实态度,采取任何须需、合理方法,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持有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其它商业秘密。 (3)未经企业书面许可或因工作需要,职员不得将任何载体形式存在(包含书面、电子等)商业秘密以告之、传授、转让等方法泄露给第三方(包含其它职员、竞争对手、供给商等)。 (4)未经企业书面许可或因工作需要,职员不得经过告之、传授、转让等方法泄露企业有保密承诺义务商业秘密。 (5)职员在企业任职期间,保管相关商业秘密材料职员对该信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将相关材料任意摆放,或使任何其它无权第三人接触、了解该材料。 (6)企业电子网络系统权限密码不得透露给没有权限职员或第三人。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她人密码进入保密系统,应该经过企业书面授权许可。 2.离职后保密义务内容 (1)职员离职后必需遵守本手册要求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除非是为了实施国家法律要求; (2)未经企业书面同意,职员在离职后决不公开发表或泄漏企业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标而使用企业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传输、转移含有企业商业秘密资料,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否由职员本人开发出来。 3.在职期间竞业严禁 职员受聘企业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企业业务含有竞争性业务,决不一样时接收企业竞争对手聘用,决不对企业竞争对手提供(不管是直接或间接)咨询性、顾问性服务,也不唆使企业任何其它职员接收外界聘用。 4.其它约定 (1)职员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一切统计企业秘密信息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汇报、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和其它任何形式载体,均归企业全部,而不管这些秘密信息有没有商业上价值。 (2)若统计这些秘密信息载体是有职员自备,则视为职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全部权转让给企业,企业应该在职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经济赔偿。 (3)职员应该于离职或企业提出要求时,必需返还全部属于企业财物,包含记载着企业秘密信息一切载体。 第四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职员泄露企业各级商业秘密,视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相同处罚。职员违反本章要求,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有权向泄密职员追偿对应损失。 2.职员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职员应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第六章 职员奖惩 第一节 奖励 第四十四条 企业奖励形式包含:通报表彰、嘉奖、记功、记大功。具体为: 通报表彰:奖励:50-200元,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 嘉奖:奖励:200-500元,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 记功:奖励:500-1000元,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视情况也可在全国范围内OA公告)。 记大功:奖励:1000-5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内OA公告。特殊情况企业另行决定奖励金额。 奖励细则 用户 服务 1.1热情、专业服务行为,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者; 1、数次获用户好评,视情节给通报表彰; 2、为维护企业形象,忍受用户无理辱骂、欺侮、殴打者,视情节给通报表彰; 3、顾全大局、妥善处理用户纠纷,结果显著,视情节给记功或记大功。 特殊 贡献 2.1代表企业对外参与活动,成绩优胜者; 1、在市级获前三名优胜者,给通报表彰。 2、在省、直辖市级获前三名优胜者,给嘉奖。 3、在全国级获奖励者,给记功。 4、在全国级获前三名优胜者,给记大功。 2.2以出色工作表现,受媒体(含网络媒体)或组织表彰,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1、受到县级单位表彰者,给通报表彰。 2、受到市级单位表彰者,给嘉奖。 3、受到省、直辖市级单位表彰者,给记功。 4、受到全国级单位表彰者,给记大功。 2.3关键工作、重大项目或大型活动中,为企业发明经济效益,并被企业认定者; 1、经济价值10万元(含)以内者,给通报表彰。 2、经济价值10-100万元(含)之间者,给嘉奖。 3、经济价值100-500万元(含)之间者,给记功。 4、经济价值500万元以上者,给记大功。 2.4经领导认定,追回其它责任人台账、失款,使企业减免经济损失者; 2.5非本职员作推荐项目、用户或资源等为企业发明经济效益者; 2.6为企业献策献力,对经营管理、工作步骤优化、管理制度、采购、陈列、物料控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提议,数次被采纳后,为企业发明经济效益,并被企业认定者; 资产 保护 3.1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降低或避免损失,并被企业认定者。如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突发事件处理;抓获内、外偷窃(防损人员除外);检举或设法预防违规舞弊或其它危害企业权益行为。 1、经济价值1万元(含)以内,给通报表彰。 2、经济价值1-10万元(含)之间,给嘉奖。 3、经济价值10-50万元(含)之间,给记功。 4、经济价值50万元以上,给记大功。 廉洁 自律 4.1拒受商业贿赂或主动上交回扣者。 好人 好事 5.1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者。如捐资、救助等。 见义勇为者。如抢险、救人等。 视情节给通报表彰、嘉奖、记功、记大功。 其它 6.1其它事迹足以认定奖励者。 第二节 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依据职员行为违反要求、规章事实及程度,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协议)。 通报批评:扣减1个月绩效奖金,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 警告:扣减1-2个月绩效奖金,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 记过:扣减2-3个月绩效奖金,取消当年年底奖金发放,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视情况也可在全国范围内OA公告)。 记大过:扣减3-6个月月绩效奖金,取消当年年底奖金发放,同时视情况给降职降薪处理,情况严重者给免职,并在全国范围内OA公告。 解聘(解除劳动协议):解聘。包含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保留追究经济损失权利;案情重大者,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视情况可在全国范围内OA公告。 处罚细则 仪容 仪表 行为 规范 1.1仪容仪表不符合职员行为规范者。如未按企业要求穿工作服或未按标准佩戴标识卡,男长发、女披头散发、留长指甲、浓妆艳抹等。 1、违规者给通报批评; 2、经通报批评仍不更正者,给警告处分; 3、经警告处罚仍未更正者,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1.2工作期间姿势不规范者。如行姿、站姿、坐姿等服务姿势不规范行为。 1.3工作场所言行不规范者。如大声谈笑、聊天、唱歌、吹口哨、语言粗俗、发泄个人情绪或私愤、在柜台或管区内梳头、化妆、剪指甲等。 1.4不按指定通道进出者。如职员未按要求经过职员通道进出、进入企业明确要求不得进出场所等。 1.5上班时间内进行和本职员作无关活动者。如玩游戏、炒股票、网上购物、看影视、睡觉、打牌等。 1.6破坏企业工作环境者。如乱涂滥画,撕毁公告等行为。 1.7不顾管区内环境和卫生者。如地上有显著污迹、积水,货架上有较多灰尘等;乱堆放杂物、乱倒垃圾造成管道堵塞等。 1.8禁烟场所吸烟或丢烟头者。如办公区、卖场、仓库等。 用户 服务 2.1服务问题,影响企业形象者。如对待用户和用户不礼貌,态度不友好;以多种名义或借口,有意设卡、刁难供给商或用户、和用户发生冲突等影响企业形象者。 1、服务态度不好、和用户争吵者,给通报批评; 2、辱骂用户者,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 3、和用户打架者,给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违规 违纪 行为 3.1未经请示或同意,无故不参与企业组织各项活动者。如各类会议、培训、团体活动等。 1、违规者给通报批评; 2、经通报批评仍不更正者,给警告处分; 3、经警告处分仍未更正者,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4、情节严重者,可直接记大过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3.2未实施企业正式下发文件、决定、政策和制度者。如未实施人力、IT、财务、采购、营运、防损、招商、行政、物流等企业政策。 3.3拒绝合规检验或自检者。如携带物品或驾驶车辆拒绝保安及管制人员依要求检验或交验凭证者;门店职员进出拒绝自检等。 3.4除企业指定职责内人员,私自接收和企业有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付款者。有业务关系单位,如供给商、联营厂商、专柜厂商等;付款包含现金和支票等。 3.5利用职权对她人打击报复者。如对正常申诉职员进行打击报复等。 3.6隐瞒呵护违规下属者。如直属主管对下属人员违规行为给予隐瞒呵护或知情不报等。 3.7私自对外发表言论或接收媒体采访者。 3.8在外兼职、经营其它业务或利用企业名义在外行事,致使企业损失者。 3.9个人原因违反要求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者。 3.10对同事或其家眷骚扰、恶意攻击、诬告、恐吓、威胁者。 违规 违纪 行为 3.11破坏同事关系者。如同事间争吵、辱骂、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煽动组织怠工或罢工、离间职员关系或有其它严重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和破坏企业凝聚力行为者。 1、同事间争吵、辱骂者,视情节给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2、打架、聚众闹事、煽动怠工或罢工、严重离间职员关系等,给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3.12因违规实施或管理不善,致使企业利益受损者。如对能够预防事故不主动采取方法或事故发生后有意隐瞒或掩饰等行为;违反治安防控方法,引发各类案件、事件或火灾事故等,造成企业损失者;利用工作之便将正常商品转为变价商品后自购或售卖她人者。 1、金额<1000元,视情节给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2、金额≥1000元,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3.13除工作需要外,上班时间喝酒者。 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3.14谎开材料、更改、伪造考勤信息等行为。如谎开病假单、病例、离职证实等;提供虚假身份及证件,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有意涂改单据或骗报费用者。 3.15招聘、录用企业严令严禁人员进入企业工作者。如录用黑名单人员等。 3.16非因工作需要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如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化学毒品等。 3.17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规或违法行为。如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收取回扣者。 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3.18模拟上级、企业领导署名或伪造、盗用企业印章者。 3.19参与或包含违法犯罪行为者。如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者;参与非法组织,张贴或散布煽动性文字、图片、影像等,扰乱社会、工作、生活秩序者;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负担刑事责任,在职期间被拘留15天以上者;偷窃公、私财物者。 3.20有意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其它病症者。如精神病、传染病、原有职业病、不能胜任对应岗位疾病等。 考勤 纪律 4.1迟到、早退相关要求。如迟到、早退月累计达成5次或连续5天者;因迟到有意不打卡者。 1、经批评教育拒不更正者,给通报批评; 2、经通报批评仍不更正者,给警告处分; 3、经警告处分后仍不更正者,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4.2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4.3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4.4未经同意,工作时间私自离岗、脱岗、溜岗、误岗,外出办私事者。 4.5旷工相关要求:如一季度内累计3次旷工或连续2天旷工者。 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违反 步骤 5.1未按标准作业步骤实施者。如未按盘点相关要求步骤实施,造成错盘、漏盘或盘点数据不正确者;收银员或客服人员不按企业要求程序实施收款服务(未将营业款计入收银系统等);在企业活动期间,未按标准步骤实施,有意搜集收银小票,兑换奖品或私开、虚开发票等。 视情节给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5.2未做安全检验工作,造成企业损失者。如工作场所、营业现场等场所主管、电工人员、防损人员因未做安全检验,造成企业损失者。 1、金额<500元,赔偿对应损失,并给通报批评; 2、金额≥500元,赔偿对应损失,并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5.3其它违反操作步骤或规程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者。 企业 财产 6.1浪费或滥用企业资源者。如使用企业资产办理私事:公车私用、用企业设备做私事(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下班后未关电脑、电灯及机器设备等;在企业内制造、修配和保养私人物件等。 1、经批评教育拒不更正者,给通报批评; 2、经通报批评仍不更正者,给警告处分; 3、经警告处分后仍不更正者,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6.2不珍惜或损坏企业财物,造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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