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导游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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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旅游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计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协议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正当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连续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内组织到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 第四条
2、旅游业发展应该遵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标准。国家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游览场所应该表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环境保护旅游方法,支持和激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严禁行业垄断和地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负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旅游工作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机
3、构,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置旅游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根据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该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有依法取得赔偿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该遵守社会
4、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珍惜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在处理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正当权益,不得干扰她人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置、接收旅游服务时,应该向旅游经营者如实通知和旅游活动相关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要求。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方法和相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方法,应该给予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要求,或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方法、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方法不予配合,依法负担对应
5、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旅游者不得私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旅游者不得私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计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计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该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计划应该包含旅游业发展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要求和方法,
6、和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和促进方法等内容。 依据旅游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编制关键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题计划,对特定区域内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效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计划应该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镇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和其它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镇计划,应该充足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计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该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
7、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情况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连续健康发展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方法推进区域旅游合作,激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和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域、革命老区、边远
8、地域和贫困地域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订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和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当地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抢救等必需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依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
9、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关键景区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围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置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该含有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必需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要求注册资本; (四)有必需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能够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10、;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它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该取得对应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要求。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该根据要求交纳旅游服务质量确保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抢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公布信息,必需真实、正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参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
11、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供给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经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过,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要求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标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该根据要求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与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或在相关
12、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人员,能够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该和其聘用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协议,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该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要求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含有对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人员,能够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需接收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该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
13、该向旅游者通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该严格实施旅游行程安排,不得私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该含有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一)有必需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需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定,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需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方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和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4、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提升价格,应该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相关方面意见,论证其必需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不得经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法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应该对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关键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该逐步无偿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该在醒目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标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升门票价格应该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一样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一样游览场所门票合并出售,合并后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置其中单项票。 景区内关键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
15、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应该公告并对应降低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出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最大承载量。景区应该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最大承载量,制订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能够采取门票预约等方法,对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成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该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该立即采取疏导、分流等方法。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它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经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16、应该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公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应该确保其信息真实、正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经营者,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要求要求,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该确保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对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置商品或服务,不得给或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旅游者个人信息,应该给予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
17、经营者应该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她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应该对实际经营者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负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觉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要求情形,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中国驻外机构汇报。 第五十六条 国家依据旅游活动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和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18、 旅游服务协议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该和旅游者签订协议。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基础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标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期限和方法; (八)违约责任和处理纠纷方法; (九)法律、法规要求和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签订包价旅游协议时,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具体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该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
19、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它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和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协议,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基础信息。 旅行社依据本法要求将包价旅游协议中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推行,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地接社基础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该提醒参与团体旅游旅游者根据要求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签订包价旅游协议时,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通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与旅游活动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能够减免责任信息; (四)旅游者应该注意旅游目标地相关法律、
20、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据中国法律不宜参与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应该通知事项。 在包价旅游协议推行中,遇有前款要求事项,旅行社也应该通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成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能够解除协议。不过,境内旅游应该最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该最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成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经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能够委托其它旅行社推行协议。组团社对旅游者负担责任,受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担责任。旅游者不一样意,能够解除协议。 因未达成约定成团人数解除协议,组团社应该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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